如皋市自来水厂衬塑镀锌钢管PE管材采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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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自来水厂衬塑镀锌钢管PE管材采购

如皋市自来水厂2019年衬塑镀锌钢管(PE)管材采购

 

 

招标人:

如皋市自来水厂

招标代理:

如皋市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

2019年8月

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表

 

编制人:

日期:

年月日

 

招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月日

如皋市行政审批局(备案)

日期:

年月日

第一章投标须知

前附表:

工程名称

如皋市自来水厂2019年衬塑镀锌钢管(PE)管材采购

材料名称

2019年衬塑镀锌钢管(PE)管材

招标单位

如皋市自来水厂

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

其中:

供货时间保证金5%,质量保证金为5%,

方式:

现金支票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交货地点

发包人指定地点

交货期

按发包人下达的供货计划及供货时间供货

投标有效期

45天(日历天)

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

最高限价

48万元

投标文件份数

纸质投标文件:

资格审查原件一份,商务标文件壹正贰副;

投标文件递交

方式及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如皋市市民服务中心三楼C区如皋城建窗口

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

开标

开标地点:

如皋市市民服务中心三楼C区

开标时间:

见招标公告

评标办法

详见招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

形式:

由企业基本帐户出具的银行汇票

收款单位名称为: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如皋支行营业部

账号:

32001647236052513300

金额:

人民币壹万元

评标委员会组建

评标委员会组成:

3人以上单数;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如皋市语音通知评委系统随机抽取。

中标差额保证金

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向招标人保证金专用账户提交。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本工程一次流标后转竞争性谈判。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承包方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标准: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资格后审)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申请人资质条件: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方式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

(2)工程量报价单;(本工程无)

(3)图纸;(本工程无)

(4)技术标准和要求;

(5)合同条款及格式;

(6)其他: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同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通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随时查阅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补遗、招标控制价等文件内容。

投标人查阅如有遗漏,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2.1投标人从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清单图纸等)后,应仔细阅读和检查全部内容,这种阅读和检查应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

如发现有缺页或附件不全,以及对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或疑问,应在通过答疑邮箱提交招标人予以澄清。

2.2.2 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所提问题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已作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

2.2.3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2.2.4 本工程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等均以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出的内容为准。

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最新公示的澄清、修改文件为准。

2.3 招标控制价

2.3.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将予以拒绝。

2.3.2公布招标控制价时间。

招标控制价经如皋市行政审批局备案后,一般与招标文件同步在南通市工程建设网上发布,最迟不迟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7天前。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两部分。

3.1.1资格审查文件包括:

资格审查原件资料、诚信信息数据库资料

3.1.1-1资格审查原件资料包括:

1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2投标保证金(银行汇票)原件3.1.1-2信息库资料:

各潜在投标人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信息库中投标人相关信息,应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以下附表内容为本项目资格审查内容:

序号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信息库投标人信息栏目名称

主要内容

审查标准

1

基本信息

⑴营业执照

⑵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⑴扫描件为原件扫描,且清晰可辨,真实有效;

⑵所有证书扫描内容齐全,能体现变更、有效期(或延期)等内容;

经营资质

⑶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证书;投标人通过ISO9000:

2000或ISO9001:

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通过ISO14000或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5)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至少两个规格,原件备查)

3.1.1-4所有拟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企业均须通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投标人信息”的网上审核。

投标人可通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进入,自行维护并及时更新本单位信息库中的相关内容。

对照上表,如有需要补充提交审核的。

3.1.1-5资格审查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等方面的要求,通过查阅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作出认定,并出具《资格审查结果情况登记表》。

3.1.2 招标货物清单及技术规格

、生产厂家必须按照图纸设计文件的要求生产,运到现场的衬塑镀锌钢管(PE)管材应国家规范(CJ/T136-2007)的要求,卫生性能须符合GB/T17219的要求,包装应按GB/T2102-1988中第2.1条捆扎包装。

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证明书应注明以下内容:

A、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规格

C、试水压力

D、每批数量

F、本标准要求的材料名称及力学性能

、衬塑钢管的基管必须为正规大厂生产的产品,生产企业应有注册登记证明、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

基管的质量应符合GB/T3091标准

、基管为普通厚度的热镀锌钢管,定长为六米,壁厚、外径、不直度在国标允许的偏差范围内,并附有钢管材质证明。

、焊接管内应除去焊筋,其残留高度不应大于0.5mm.

、衬塑钢管生产厂要同时生产、供应符合质量要求的衬塑管件,管件的基件应为正规生产企业生产,注册登记证明、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齐全。

管件基件生产企业与衬塑管企业应有长期合作关系。

、衬塑钢管的内衬塑料应符合国标和行业标准要求。

、衬塑钢管的质量、技术规格要求须符合国家规范(CJ/T136-2007)的要求,卫生性能须符合GB/T17219的要求。

、衬塑钢管内外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气泡、裂纹、脱皮、伤痕、凹陷、色泽不均等缺陷,无离层现象,两端截面与与管轴线成垂直。

、包装应按GB/T2102-1988中第2.1条捆扎包装,每根衬塑管两端应封套,每捆产品应挂两个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注有:

产品名称、产品商标、产品标记、数量、批号、衬塑管和基管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电话。

、由供应方将钢管运输至施工工地,并负责卸货,保证货物无损伤。

二、货物质保期:

自货物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并全线通水运行后叁年。

三、风险责任:

在货物运抵交货现场未交货验收之前,卖方应承担全部风险责任。

四、售后服务:

(1)卖方在中标后,应提交所有货物的制造进度计划,还应包括相应的主要材料技术文件,如技术参数等。

以上文件应在合同生效后一周内提供给买方,否则视为违约,并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

(2)根据需方要求,供方安排有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对现场施工进行培训和指导,提供产品安装手册,如发生质量问题,供方需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无偿负责解决。

五、在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对现场的管道按批次随机取样送至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抽检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承包人须提供抽检取样的设备,并配人员协助抽检取样。

3.1.3商务标

商务标应包括: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报价汇总表(详细报价表)

(4)提供货物供货明细清单

 

3.2 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

按“投标报价汇总表”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本合同总价包括所有进口部件的进口关税和中国国内增值税)

2、包装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卖方的标准包装,但应考虑到防漏、防潮、防震、防盗和可能会发生的野蛮装卸等内陆运输及多次装卸之需要。

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由卖方承担。

3、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含保险):

运杂费及运输保险费包含在投标总价中,由卖方承担。

4、投标报价为固定价格(不同规格分开报价),各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各类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系数计入报价,今后不作调整。

6、总报价及单价的优惠让利必须在相应的表中表达清楚,必要时应加以文字说明。

7、有关报价说明: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货物价格、货物运输、卸载到招标人指定地点的费用、安装技术指导费用、管理费、税金等全部费用。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委托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如投标人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不需取得投标人的同意。

3.4.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3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汇票,一律不得使用其它结算方式,投标保证金的付款人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且必须从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中出票。

3.4.4任何以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项目部等类似分支机构名义出票的,以及所使用的银行汇票不是从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中出票的,均视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3.4.5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2和第3.4.3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6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后,经如皋市行政审批局批准,方可予以退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并报送相关资料后予以退还,且退还至其投标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

3.4.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⑴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⑵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⑶投标人在投标开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资格审查原件无须密封,在投标签到时由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工作人员签收。

4.1.2商务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⑴商务标文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3.1.2款的要求,按顺序装订成册;

⑵商务标文件应包装密封,并确保密封完好。

包装袋上应标明所投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和或商务标字样,并在包装袋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印章。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即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条的规定递交投标文件。

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期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4.2.2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缴纳资料费。

4.2.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并退还给投标人:

⑴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原件或递交不全的;

⑵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⑶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不符合本章第4.1条要求的;

⑷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送达至指定地点的;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3.2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单位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将记入不良行为,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

开标、评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内容、对象不作为开标、评标的依据。

5.2 开标程序

5.2.1 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即项目负责人)本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到工作人员安排的开标室参加开标。

5.2.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宣布开标纪律:

⑵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各投标人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场;

⑶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情况;

⑷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布结果;

⑸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按照技术标、商务标的顺序依次进行。

没有通过上一个程序的投标人,不得参加下一个程序的评审;

⑹由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的技术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宣布评审结果;

⑺开启技术标通过的投标人的商务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等内容;

⑻打印开标记录,请各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即项目负责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⑴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⑵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⑶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⑷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废标条款

6.3.1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的费率)、暂列金额、暂估价、招标人提供的暂估价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及上述材料的数量不一致的

(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6.3.2通过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并由监管部门调查其相互串通投标嫌疑:

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制作;

⑵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⑷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⑸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⑺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⑻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⑼不同投标人网上电子标书上传的MAC地址相同的;

⑽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近,或全部雷同;

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雷同;

⑿不同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基本雷同的;

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⒁开标前已有举报,开标后发现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情况与举报情况相吻合的;

⒂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6.3.3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并由监管部门调查其以他人名义投标嫌疑:

⑴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⑵参加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对投标项目不了解的;

6.3.4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由监管部门调查其弄虚作假嫌疑:

⑴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⑵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⑶提供虚假的委托代理人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⑷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6.4清标

6.4.1清标可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也可以另行组建清标工作小组负责清标。

6.4.2清标工作内容包括:

6.4.2.1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6.4.2.2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6.4.2.3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

6.4.2.4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审查并列出过低的投标价格;

6.4.2.5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

6.5投标文件的澄清

6.5.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凡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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