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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文明卫生基本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基本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保护环境,提高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广西城乡容貌标准(试行)》,参考《中南地区通用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基本要求。

第二条本基本要求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基本要求所指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第二章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一节场容场貌

第四条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围挡,实行封闭管理,封闭施工。

市区内一般路段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m。

市区内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

沿海岛屿为不低于1.8m,北海到东兴沿海各城市为不低于2.1m,其他城市为不低于2.5m。

围挡不能随意开口。

围挡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做到稳固、整洁、美观、标准。

严禁使用彩条布、竹杆、竹脚手板、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

使用砌体砌筑的围挡,基础埋深不应小于0.5m(遇地质条件较差的,其埋深应能保证墙体不倾覆),宽度不应小于0.49m,顶部应有压顶。

沿墙每3m设一墙柱,柱截面:

砖砌为0.24m×0.37m,混凝土小型砌块为0.39m×0.39m。

临街面应采用混合砂浆抹面,刮腻子,刷涂料,色彩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条件的工地可以在墙面描绘装饰图案。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在施工所占用的场地四周连续设置金属彩板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底部应安装牢固。

第五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金属大门,严禁敞口施工。

大门净高不应小于4.5m,净宽不应小于3.9m,砖砌门柱截面尺寸不应小于0.49m×0.49m,门柱宜书写宣传标语。

门头高度尺寸不应小于0.6m,用于书写企业名称及设置企业标志。

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六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劳务工工资监控制度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有条件的工地还可以增加工程鸟瞰图或正面效果图、设置旗杆、悬挂企业旗帜等。

第六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门卫室,配备专职门卫人员,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交接班制度。

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卡,工作卡内容应包括:

照片、单位、姓名、职务、部门、工种、编号等。

普通工人、特种作业工人、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帽颜色要按有关规定区分。

分包单位作业人员的安全帽上宜作出标记以便于区别。

第七条工地出入口应设置混凝土浇捣的冲洗平台(规格不应小于3.5m×5m)、沉淀池和冲洗设备,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地出入口冲洗平台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

污水必须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出工地。

第八条施工现场地面的硬化处理。

具体要求如下:

1、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地面必须铺设宽6m以上的混凝土硬地坪,其长度要求外接市政道路,内接场内路网。

施工区主要道路应铺设宽3.5m以上的混凝土路面,并形成环场道路。

施工区一般道路、生活区和办公区的道路应铺设宽1.5m以上的混凝土路面,形成路网并与施工区路网相连。

2、建筑物周边混凝土带宽度应大于1.5m,并设置排水沟,与场内排水系统相连。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对基坑进行回填,基坑回填和建筑物周边混凝土带宜在主体2层结构完工前完成。

3、仓库、材料堆放场、钢筋加工场、木材加工场、搅拌场、垃圾堆放场以及卷扬机操作棚等生产区域必须铺设混凝土硬地坪,并与场内路网相连。

4、施工现场除按上述要求进行硬化处理之外,还有非硬化地面的,应进行平整、绿化或采用绿色防尘网覆盖。

5、施工现场出入口地面和施工区主要道路做法是:

平整场地、路基开槽、素土夯实,200mm毛石持力层,上铺60mm厚碎石,现浇200mm厚C20混凝土,按5m分缝。

其它地面硬化和一般道路做法是:

场地平整夯实,现浇100mm厚C20混凝土。

6、硬化地面应表面平整、坡度合理、边线顺直、接缝平整、直转角方正、圆转角弧线顺畅、无明显凹凸、脚印、刮痕。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有良好排水设施,保证排水通畅,场地内不得大面积积水。

在建工程周边应设置砖砌排水明沟(规格:

宽≥220mm,最浅处120mm,坡度5‰~1%,表面抹灰)或埋设合理管径的排水管。

工程施工的废水、泥浆应经沉砂井处理,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管网。

第十条建筑材料、构件、工具要按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分类堆放整齐,并悬(插)挂标识牌,内容应包括:

名称、规格、品种、产地、进场时间、检验情况等。

建筑材料堆放原则是散材成方、型材成垛。

砂、石料堆放场应设砖砌围挡(砖墙厚240mm,高度≥600mm)。

堆放场与工地围挡应保持安全距离,以保证料堆与围挡不接触。

钢筋应按规格分别搁置整齐,离地≥200mm,并挂设标识牌,标识牌应标明规格与检验状态。

水泥仓库四壁应采用砖砌,有防潮、防雨措施,地面用混凝土硬化并应高于室外地坪150mm以上。

水泥应按不同种类、批次、生产日期和强度等级分别架空堆放整齐,架空高度≥300mm。

仓库所存放的工具、材料、易燃易爆物品等应分类放置,标明规格型号,仓库内保持整洁、畅通。

第十一条施工作业区必须做到工完场清。

凡应拆除的模板要及时拆除及时清运,不能马上清运的必须码放整齐。

建筑废料、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到固定存放点,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不得长期堆放在作业区内。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标语、标志牌和操作规程等各种标牌,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必须有针对性地设置醒目的标志牌、警示灯等。

第十三条施工场地内的各种防护棚、加工棚、操作棚等,均应采用落地式双层防护结构,棚顶应具有抗落物击打能力。

防护棚顶层四周应设高200mm以上的栏板以防止物体滚落伤人。

双层防护棚之间应挂设宣传标语、图案等进行封闭和美化。

第二节临时设施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应设置在建筑物物体坠落半径之外,并与作业区明显分隔。

确因场地狭窄不能明显分隔的,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设置。

第十五条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会议室、门卫室、吸烟室、饮水室、卫生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盥洗池、开水房、娱乐室、阅览室等)提倡使用有产品合格证的装配式彩钢活动房屋(不得超过两层),可采用砖砌,严禁使用钢管、胶合板、竹片、毛竹、石棉瓦等材料搭设。

临时设施应满足安全、卫生、通风、采光等要求,温暖季节应安装纱门、纱窗。

临时设施周边采用明沟或散水排水。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所有临时设施的地面,以及临时设施门前地面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并与生活区、施工区的路网连接,具体做法是:

场地平整夯实,现浇100mm厚C10混凝土。

第十七条办公区含办公用房、办公附属用房和与其配套的道路系统。

办公区应布局合理、面积适中、适当绿化。

第十八条办公用房。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

用砖砌时内外墙面应抹灰、内墙刮腻子。

混凝土地面铺地砖,木门刷漆,窗为白铝白玻,用电线路为带线槽明敷。

有条件的可设置吊顶,配备空调。

办公室门口设门牌。

办公室内各种文件资料应归类存放。

技术资料应存放于专用档案柜。

墙上应张挂各种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施工图表等,保持室内整洁卫生,避免杂乱。

第十九条生活区含宿舍、食堂、卫生室、厕所、淋浴间、开水房、娱乐室、阅览室和与其配套的道路系统。

第二十条宿舍。

采用砖砌时,正面设1m宽走廊,前屋檐挑出走廊200mm,后屋檐挑出外墙400mm,走廊外边应设置明沟。

室内地面混凝土找平压光,内外墙面抹灰、刷白,宿舍前后设可开启式窗户,保证通风良好,门、窗应带纱。

严禁使用钢管、胶合板、竹片、毛竹、石棉瓦等材料搭设简易宿舍给工人居住;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宿舍。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应超过16人。

床铺应为不超过2层的铁制架床,第一层距地面0.5m,第二层下距第一层1m,上距天棚不低于1m。

不得使用通铺。

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垃圾桶,室外设晾衣架。

第二十一条食堂。

至少距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30m。

无法达到此要求的,应采取措施对污染源进行密封处理。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地面应贴防滑地砖。

用砖砌时,内墙贴不低于1.5m的瓷砖墙裙,加工台、灶台、售饭窗及其周边应贴白磁砖,高度不低于1.5m,其余内、外墙抹灰、刷白,安装纱门、纱窗,门扇下方设不低于0.2m的防鼠挡板。

食堂内应设排风扇,有条件的宜配备冷藏设施。

粮食存放台距墙和地面应大于0.2m。

刀、盆、案板、碗筷等应存放在封闭的橱柜内,同时做到生熟分开,红案、白案分开。

各种佐料和副食品应存放在密闭器皿内,并有标识。

餐炊具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应在食堂内明显处张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责任制度。

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上班时穿戴工作服、工作帽,保持个人卫生。

采购食物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每天必须留样并做相应记录,禁止采购有毒、有害、变质食物。

售饭窗前应根据就餐人数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就餐点,配备足够数量的简易餐桌,提供茶水。

就餐点及宿舍区必须配置密封式的泔水桶,并及时清运,禁止乱丢废物和剩余的饭菜。

第二十二条卫生室应配备常用药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并存放于明显位置。

第二十三条厕所。

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严禁使用旱厕。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m,地面贴防滑地砖,便槽及内墙面1.5m高均应贴白磁砖。

蹲位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9m的隔板,禁止采用不设隔板的大便槽。

蹲位数与人数比例以1:

20为宜。

厕所要标明“男厕所”、“女厕所”字样。

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后,每隔4层宜设置临时厕所。

厕所应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应做防渗处理,同时必须有盖板并及时清掏。

第二十四条淋浴室。

淋浴室必须与厕所分开设置。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地面贴防滑地砖。

用砖砌时,内墙面应贴1.8m高白磁砖。

淋浴喷头数与人数比例以1:

20为宜。

室内应排水顺畅,室外采用明沟排水。

冬季应使用锅炉或电热水器等设施向工人提供热水。

盥洗池龙头数与人数比例以1:

20为宜。

第二十五条生活区应设置娱乐室和阅览室,内设电视机,提供报刊。

施工区应设置饮水室,内设密封式加盖加锁保温桶。

第三节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施工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冲洗干净,不得污染道路。

土方、散材和施工垃圾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不得沿途抛洒、流漏、飞扬。

建筑垃圾清运应按当地规定的地点卸放。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不能及时运出施工现场的土方或建筑垃圾,必须按施工总平面图指定的地点集中堆放,并采用防尘网覆盖。

第二十八条施工污水、泥浆、废水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或堵塞下水道,不得将有沉淀物的污水未经沉淀处理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第二十九条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

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

第三十条市区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机械的噪声和振动应当符合城市坏境保护控制标准。

施工现场应在规定时间(7:

00-12:

00,14:

00~22:

00)内施工,噪声不得超过85分贝。

因特殊工序需连续施工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告示周边居民。

有特殊要求的(如中、高考期间等),应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单位以及各管线权属单位对现场进行踏勘,对建设范围内可能造成损坏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绿化设施、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管线制订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施工造成建设范围内单位、居民的出入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单位应当采用有效措施,确保居民出入和道路安全畅通,并设置文明公益标语和施工危险警示标志,保证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

严禁在围挡外违章堆放材料或占道施工。

第三十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工地围挡,撤除安全防护设施,并清理施工现场及受影响的周边环境。

第四节消防措施

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品仓库应设两个以上的门,门向外开,门和外墙上应设置“严禁烟火”警示标牌以禁止烟火靠近。

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消防车能到达的地方。

仓库内的照明严禁使用碘钨灯和60W以上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等家用电器,严禁在仓库内使用手提电话、计算机等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子设备,并禁止住人。

第三十五条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应注明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未取得动火证不得作业。

严禁在易燃易爆的作业区和材料存放区范围内吸烟。

第三十六条乙炔瓶、氧气瓶的工作距离不得小于5m,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得在太阳下暴晒。

乙炔瓶严禁平放。

第三十七条高度30m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应设置加压水泵和消防水源,每层设一个出水管口,配备一定长度的消防水管。

第三十八条生活区每隔50m2应配备一个10L的多功能型灭火器,灭火器悬挂高度为1.3m。

第三十九条宿舍搭设应充分考虑人员疏散要求,不得建在不易疏散的死角,每层应设置两个安全通道。

第四十条宿舍室内灯具安装高度不得低于2.4m。

低于2.4m时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

宿舍内严禁炊事,严禁私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第五节文明建设

第四十一条生活区内应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等,要求牢固、美观、亮化、防雨,内容要有针对性并及时更换。

第四十二条项目部应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文明施工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项目部应组织本部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杜绝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发生。

第四十四条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个小时向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现场施工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处理。

第三章拆除工程

第四十六条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现场的周围应当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

地处繁华地区或道路主干道的,拆除工程必须全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七条拆除工程必须选择具有人工与爆破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必须到位,作业时不得危及周边居民及行人安全。

第四十八条拆除工程作业时,必须对拆除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及地下管线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拆除工程宜采用“湿式作业法”或“密目网全封闭作业法”。

严禁大面积推倒施工。

建筑垃圾必须随拆除随清运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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