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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对于女性就业的影响研究

生育保险对于女性就业的影响研究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来,女性就业问题一直都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女性生育保障也热议不断。

与此同时生育保险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为维护社会生产与再生产、促进社会性别公平、配合国家实施人口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改革开放带来市场经济大潮的同时,劳动力配置也受到市场的深刻影响。

拥有更大用人自主权的企业在追求效率和利润的经济目标驱使下,企业对劳动力衡量的标准也逐渐向合理功利型转变,女性参与劳动力竞争面对新的考验。

虽然当今时代女性就业的领域和就业途径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扩大和拓宽,但因为女性不得不承担的生育成本和生育风险,使得女性的就业困难远高于男性;同时,各省份为促进可持续发展陆续实施“单独”二胎放开政策,使得生育迎来新的高峰,女性劳动者的家庭和就业的平衡也将面对新一轮的挑战。

(二)研究意义

在目前形势下,女性在就业过程中经常会受到性别歧视、禁婚禁孕等不公平对待。

在政策与法规的双重监管下,生育保险制度对女性就业的影响是否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是否符合制度本身的期望、是否能为促进女性公平就业提供行之有效的帮助、是否能够推动社会生产顺利进行,都是需要正视的问题。

选择此题作为研究对象,意在通过探究生育保险制度对女性就业带来的影响,发现其对于女性就业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在此基础上针对消极影响剖析根源,并立足国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女性就业公平提供绵薄之力。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生育保险制度以缓解职业女性在进行生育行为时工作和家庭矛盾集中爆发,寻求平衡为主要目的的制度。

目前各学科对于生育保险的研究较为广泛:

在经济学研究领域内,苏雪萍将生育行为的成本从家庭、企业和国家三个层面进行了分解;李慧英将生育行为的价值概括为社会效用和生育的宏观价值、家庭的效用与生育的微观价值和企业的效用与生育的中观价值这三个方面[];庄渝霞分别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分析了实施生育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在法学研究领域内,潘锦棠阐述了生育保险的主要作用和目的[];冯祥武则分析了我国生育保险待遇的地区、水平差异[]。

从生育保险保障女性就业方面来说,姚先国和谭岚探讨了我国女性就业的变化情况[];谭宁、刘筱红认为为了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对于女性平等就业方面的促进作用,在制定生育保险政策过程中应重视社会性别意识[];陈琳具体的分析了女性就业和儿童发展方面生育保险制度所发挥的影响,提出协调女性就业与家庭生育和儿童发展之间的关系[]。

(四)研究方法

在研究过程中,采用实证研究和文献研究的方法。

于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走访了包括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丰台区和大兴区在内的四个辖区的6所医院及3座商场,对100位分别来自国企、机关事业单位、外企和民企员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女员工为主)关于生育保险对其工作的影响进行了半结构式的访谈。

访谈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产前工作待遇;

(2)产假期间的生育工资;(3)是否会因生育行为而被辞退;(4)重返工作岗位后的职位和工资待遇。

访谈选取的地点包括四个辖区,分别代表了收入水平的不同层次,访谈的对象大多数为非京籍员工。

(五)文章结构

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章是绪论。

介绍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及文章结构;

第二章是生育行为与女性职业发展。

阐述女性劳动参与现状,生育行为如何影响女性职业生涯发展以及生育保险制度国家从立法层面为女性生育提供保障;

第三章是选取“工作单位性质”和“劳动者职位等级”这两个角度来分析生育保险对不同工作单位性质、不同职位等级的劳动者的保障是否有所不同,并深入剖析出生育保险制度对于女性就业所发挥的积极和消极影响;

第四章是针对生育保险对女性就业存在消极影响的制度性根源并提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和增加生育保险的缴费主体的建议;

第五章是结论。

指出重视生育行为,保障女性就业的重要性,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完善。

二、生育行为与女性职业生涯发展

(一)我国女性劳动力参与率降低

随着近代经济的发展,社会生产由家庭小作坊逐步扩展到工厂,三大产业尤其是第二和第三产业蓬勃发展,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劳动力供给性别构成也随之变化。

据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调查显示:

在2010年的劳动力市场中,男性求职者人数所占比重为54.4%,女性求职者所占比重为45.6%,男性人数多于女性[]。

虽然男性劳动力供给依然大于女性劳动力供给,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占人口总数近一半的女性进入到劳动力市场中,通过一系列能动的改造社会、创造价值的活动,既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也为两性平等的经济层面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在市场经济大潮的作用下,市场对于资源配置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劳动力配置也受到了市场的影响。

企业在追逐利益的本能下进行雇佣决策,男女劳动力就业竞争愈来愈激烈。

据调查显示:

2001年我国女性劳动力参与率为70.5%,2011年下降为64.2%,相比下降了6.35,其中,中国城镇女性劳动参与率在2001年平均为59.67%,而2011年下降为39.77%,相比下降了19.9%。

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我国女性的劳动供给出现了明显的下降趋势。

(二)生育行为影响女性职业生涯发展

相较于男性劳动者大多从就业一直工作到退休的情况,女性劳动者由于生育行为和其他社会及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其就业模式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

有调查表明,女性就业的一般规律是:

20至25岁为劳动参与率较高的阶段;25至34为育龄期,此时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情况比较多见;35岁之后一部分的女性会逐渐的重返到劳动力市场中。

这种呈现出阶段性特征的就业模式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女性就业方面比较普遍。

1.我国城镇女性就业模式

计划经济时期,在国家的行政干预影响下,社会就业政策是“计划安置、统包统分、终生就业”,使得中国城市女性的就业模式呈现出“去性别化”的特点,将女性依附男性转变为女性同男性一起依附于就业单位。

虽然这种过度保护的就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较为广泛的保护女性免受就业性别歧视,但此种促进就业是基于国家强有力的行政干预而非女性独立自主意识。

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成为时代主流。

受企业兼并破产影响,越来越多的职工下岗,这种影响对城镇女职工的影响比男职工更为深刻。

根据人口普查数据显示:

2000年全国城镇内15至64岁劳动年龄人口中,男性的失业率为7.7%,女性失业率为9.0%;其中城市失业率为9.43%,男性为8.67%,女性为10.41%;镇失业率为6.24%,男性为5.94%,女性为6.62%。

城市和乡镇的女性失业率均高于男性。

这主要是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中,由于国家行政干预强制统一而导致女性就业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发展滞后,不能适应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调节。

2.生育行为影响女性职业生涯发展

在生育行为中,女性不仅负有生产和喂养孩子的重要义务,在照料孩子方面也比男性更加擅长。

同时,大多数女性也会自觉或不自觉的比男性投入更多精力在生儿育女的人力资本上面,而不是像男性一样投资于提高市场效率方面,这与市场经济发展以经济为中心是不同的。

这种天然的生育成本和投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男女两性求职和职业发展中的差距。

导致的后果是,用人单位在雇佣女性职工时不能保证其劳动的忠诚及能动程度,从而或多或少的表现出用人性别歧视。

例如:

在应聘工作时,用人单位会考虑到女性求职者是否已婚、是否已育,因为这会影响到其未来对于工作的付出和工作热情;在工作中,女性劳动者由于生育行为所带来的产检、产假、工作效率的降低等,也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影响;在员工生育期间,公司为弥补生产水平所寻求替代劳动力的成本,发放给生育员工的津贴成本;在生育后,生育员工是否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适应工作状态,且哺乳和抚养等行为是否会对正常工作产生干扰等等,这些来自用人单位的顾虑都会使得女性就业较男性处于劣势。

同时,女性劳动者在面对生育时,是否会选择回归家庭抚养孩子,也使得其职业发展道路发生变化。

(三)生育保险制度为女性就业提供后盾

职业女性所附着的生育成本与职业追求发展的矛盾在生育行为进行时集中爆发,也是雇主对女性劳动者歧视的最突出原因。

由此导致两种结果:

一是用人单位对女性劳动者需求降低,女性职业发展受挫;二是越来越多的女性劳动者选择不生育或者晚生育。

而随着中国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占人口总数近一半的女性劳动供给和生育行为为企业提供不断的宝贵劳动力资源对于经济增长的意义不言而喻。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从建国之初就已经建立,而后进行了多次修改,通过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等保障机制,意在协调女性在面对职业发展和生育行为的冲突。

截止2013年末,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共有16392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了963万人;同时2013年共有522万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比2012年末增加了169万人次。

生育保险制度是以缓解职业女性在进行生育行为时工作和家庭矛盾集中爆发,寻求平衡为主要目的的公共政策,其作用的实现与否需要探讨和检验。

三、生育保险制度对女性就业的影响

生育保险对女性就业的影响应包括两个阶段的内容,其一为女性在应聘时,企业或单位是否会因为应聘者为女性而明确要求禁婚禁孕或拒接录用;其二为是否会因生育行为而受到企业或单位的排挤。

调查发现,生育保险制度为女性就业提供了不可忽视的积极的影响,但也并未充分发挥其对于促进女性就业方面的作用。

(一)关于生育保险对女性就业影响程度的调查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的调查对象对于生育保险比较满意。

从女性劳动者个体差异的角度来看,由于劳动者自身的受教育程度、人际交往技能、工作能力方面存在广泛的差异,且这三个方面的内在原因会最终影响劳动者的工作单位性质和职位等级,所以在分析生育保险制度对于女性就业影响程度的时候,选择“工作单位性质”和“职位等级”这两个方面深入分析。

1.工作单位性质

图3.2.1调查对象工作单位性质统计图

调查发现,生育保险对女性劳动者的保护作用在不同的工作单位性质下有所不同。

例如,关于“是否享受过生育保险待遇”及“生育期间的待遇如何”:

在国企、机关事业单位和外企工作的劳动者基本没有对自己享受到的生育津贴和其他生育待遇产生疑问,回

答一般为回答一般为“产假和津贴什么的都是按照国家的规定走的”,并且对目前的生育保险待遇较为满意;而民企则不然,大部分的劳动者认为自己在生育行为期间或多或少的受到了用人单位的区别对待,对于生育津贴的发放是否合法也产生怀疑,也存在因为怀孕而辞去工作的情况(包括主动辞职)。

以来自成都的卢某为例,她曾是北京市一家民企的会计,本因工作突出准备加薪,在怀孕后却被突然告知换岗,且工资降低。

卢某不满公司降低她的工资,而公司却认为“你干了这么多的活,我就只能给你这么多的钱”,为了维持生活选择继续在新换的岗位工作,每天都要忍受公司老板对她的恶劣的态度。

同时卢某怀孕之前工资比公司月缴费平均工资低,但领取生育津贴时却发现差额没有补齐,还是原来的工资数,后来因为同事由于其他纠纷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公司才勉强把差额补齐。

并且卢某提出“生育保险费用不应该由社保中心返给单位,单位再发给员工,二是社保中心直接发给劳动者”的观点。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对卢某进行调岗、降薪、生育津贴低于平均工资的行为都是违反生育保险的规定的。

可见,生育保险在民企的落实情况较国企、事业单位和外企来说形势更加严峻。

产生不同工作单位性质不同生育保险落实情况不同的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企业是以盈利为核心目标的,员工进行生育行为势必会增加企业的用人成本和管理成本。

而国企、机关事业单位、外企或是实力雄厚、或是有国家财政补贴、或是企业文化差异,普通的民企都没有这三方面的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免出现求利自保的情况。

其二,国企、机关事业单位有着严格明确的规章制度,对国家政策的遵守也较为严格,而一些经营规模较小的民企,公司自身的规章制度并不完善,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将生育保险政策予以落实。

其三,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很少使用法律的武器来为自己维权。

2.职位等级

图3.2.2调查对象工作单位性质统计图

通过调查发现,不同职位等级的劳动者所享受到的生育保险对自身的保护也有所不同,职位高的劳动者在怀孕后所享受到的生育待遇会优于职位低的劳动者。

来自福建的刘某是北京市朝阳区一家外企的财务主管,她认为企业并不会辞退生育员工,但她并不否认用人单位会因为职位的高低来区别对待员工的可能性。

她在访谈中明确表示,“我觉得不分贵贱,大家都有做妈妈的权利,都应该平等地享受到生育保险对自己的保护吧,而且之前生育保险把非京籍员工排除在外我就觉得很不公平,不过好在现在改了嘛。

但是不同职位等级的员工,比如我们公司市场部的一个同事差不多都是那个时间怀孕,我的产假要多几天,而且公司也比较重视我。

这种现象应该是在短时间内改不了的,因为大家负责的工作不同,对公司的贡献也不一样,对公司贡献比较多的业绩好的,当然公司对她的照顾也会多一点。

还有就是自己的认识吧,也有一些员工因为职级不高嘛,怀孕了就自己辞职了”。

同时,有31位调查对象表示曾因生育而辞职,原因包括多方面,如主动回归、家庭压力以及被动的公司辞退。

其中大部分劳动者都处于较为基层的岗位,可见在生育行为对于女性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对于企业来说,人员的流失也是企业的成本之一。

另外在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主管进行访谈时发现,企业会增加对于“那些岗位替代性弱、工作技术性较强”的劳动者的重视,尤其是企业中的管理阶层,因为其对公司的已有贡献和潜在贡献更大,这与员工认为对企业的贡献程度不谋而合。

可以看出,从劳动者的职位等级来说,不同职位等级由于为企业带来的利益程度不同,所以企业在实际的工作中也存在差异对待的现象,当然这也与企业对法律政策的遵守情况和人文关怀有关。

诚然,从以上两个角度来分析生育保险对女性就业的影响并不是绝对的,民企、职位低的女性劳动者不一定没有享受到生育保险对其就业促进的影响;反之,国企、职位高的女性劳动者也不一定完全的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对于其就业的保护,这些与劳动者自身的素质、企业的盈利情况和国家的监督管理都存在一定的关联。

同时,在访谈中还有以下发现:

其一,灵活就业人员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其生育保险问题有待解决;

其二,被访谈者对于男性生育待遇的呼声很高,认为自己或配偶的公司对于男性育儿假的重视程度不够;有两名被访谈者认为男性育儿假的时间较短(实际休了15天),“应增至30天”,也有的被访谈者认为男性生育津贴有失公平。

为了更加准确地认识生育保险的作用,特对于生育保险对于女性就业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进行总结。

(二)积极影响

1.保障妇女公平就业的权利

生育保险制度在法律的层面上规定了女性平等的享有因生育导致收入暂时中断,而由国家或社会给予必要的经济或物质帮助的权利,这种权利体现在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以及其产假等等,有助于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和保障其身心健康发展。

从总体上来说,生育保险使得绝大多数就业的女性不用担心因生育而面临工作的丢失。

否则,女职工一旦怀孕就不得不承受生育带来的就业风险。

在生育保险的条件下,男女就业机会更加平等,男女社会地位更加趋向公平。

2.有利于维护社会生产和再生产

在人类的繁衍过程中,女性并未因生育的存在就忽视自身的社会贡献,反而在自身参与社会建设的同时生育后代,为社会再生产提供劳动力。

虽然生育保险制度对于促进女性就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生育保险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女性就业有消极的影响。

(三)消极影响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从建国初期发展至今,历经多次的调整和变革。

保障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的需求,使得女性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同时因为其调动了女性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但我们不能忽略的是,生育保险制度对女性平等就业也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

1.难以公平保障女性劳动者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

根据前文中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女职工虽同为生育保险制度的受益者,但其享受的待遇因工作单位性质差别也有所不同。

再之,那些经济效益不好尤其是即将面临破产倒闭的企业,其自身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承担女性职工的生育成本,不及时的提供本该承担的责任,对于女性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

2.“隐性歧视”增加女性就业难度

生育保险制度在强调保障女性生育权利和就业平等的前提下,将生育费用完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在无形中增加了女性的就业难度。

现代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核心目的是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过多的负担员工的生育费用,会使得企业的用人成本增加。

长此以往,不仅使得企业负担加重、发展受挫,还会使得企业在招聘、培训、绩效、考核等日常活动中,倾向于对男性员工的支持和依赖,那么女性员工必然面临着就业机会减少的难题。

相对于显性的就业歧视来说,隐性歧视更加发人深省。

3.产假天数增加,用人单位压力增加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将女性劳动者的产假天数由90天增加至98天,并且对于生育待遇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这本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女性劳动者,但在国家保护的同时,用人单位的雇佣成本也在增加。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承担女性员工的生育津贴、生育费用等成本,使得这对于用人单位尤其是那些女性劳动力多的单位来说压力倍增,产假天数增加之后更是如此。

不仅导致生育保险制度不能够有效的落实,也不利于女性劳动力多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生育保险作为促进女性就业,维护女性生育权利的重要制度,理应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的作用,并且应当从应聘到生育都能够得到相对公平的保护。

但目前由于工作单位性质、职位等级等方面的差异使得生育保险的现有主体并不能实现权利的公平和权利的充分。

所以为了使得生育保险对于女性就业的促进作用得到充分的实现,应该从制度层面对生育保险的缺陷进行分析。

四、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缺陷的制度性根源及建议

考虑生育保险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上述不利于女性就业的消极影响,对其制度性根源做出如下的分析。

(一)生育保险对女性就业存在消极影响的制度性根源

1.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过窄

从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到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及人社部公布的《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仅限于城镇企业的职工到增加职工未就业配偶再到打破户籍限制,这些种种成果看似是生育保险的适用主体的范围不断扩大,但在调查中发现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和男性职工的生育待遇仍然有待改进。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过一些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生育保险并且自己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情况,对此,在现有的立法中却没有给予他们相对应的权利;对于男性职工生育保险权利的忽略主要体现在男性的生育待遇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男性的生育待遇包括父育假、节育手术假以及生育津贴等,现今只有部分省市男性职工可以享受男性生育待遇,并且根据调查情况来看,男性育儿假的落实情况不容乐观。

此外,对于男性生育待遇的重视及健全还可以使得企业减轻对女性员工的歧视。

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和男性职工的忽视,与社会保险法“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基本方针相抵触。

2.生育保险缴费主体单一

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的资金来源是由用人单位全部负担,劳动者个人不缴费,政府作为国家机关未承担相应的义务。

(1)生育保险的国家义务缺位

近年来,民生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话题,关乎国计民生的类似话题也成为社会焦点。

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内容之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或缺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育保险的基本作用为保障母婴身心健康、保护女性劳动力与保障家庭正常生活水平,正是改善民生的迫切要求。

生育保险制度带来的社会价值也是显而易见的。

在人类的繁衍过程中,女性并未因生育的存在就忽视自身的社会贡献,反而在自身参与社会建设的同时生育后代,为社会再生产提供劳动力;同时,随着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生育行为所带来的劳动力供给尤为重要。

此外生育保险制度通过实现生育行为的社会补偿,也有助于促进性别公正。

(2)生育保险的企业压力过大在《社会保险法》第53条[]、和(征求意见稿)在第24条[]中,分别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是员工生育保险的缴费主体以及单位不缴费的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企业要承担职工因生育所带来的工作效率下降、工作交接损失等管理成本增加的同时,还必须要承担生育职工的一切生育费用。

直接导致用人单位承担了过多的责任,同时也存在企业因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影响生育保险制度的执行。

(3)生育保险的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员工是生育保险的权利享受主体,但并不用自己缴费[]。

从狭义的角度分析,生育行为直接满足的是家庭发展的需要,所以生育行为者承担生育费用无可厚非。

而在生育保险政策中明确生育行为者的个人责任,有利于增强职工的费用意识,合理勤俭的对待费用的支出;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进而逐步减轻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

此外,由于员工自己不承担生育的费用,说明员工只需享受权利而不用承担义务,这也与权利和义务对等性的原则相违背。

(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促进女性就业

针对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在充分考虑我国具体的国情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和借鉴国外生育保险制度的有关经验,为进一步提升生育保险对女性就业的积极影响提出如下建议:

主要包括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将缴费主体扩至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方等。

1.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其一,重视灵活就业者的生育保险需求:

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来赋予灵活就业者自愿选择参加城镇生育保险的权利,使其参加生育保险。

其二,明确男性的生育待遇:

将男性的生育待遇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

现今,我国已有部分省市地区给予了男性的生育待遇(主要是陪产假及津贴),但从前文的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落实情况并不乐观。

2.增加生育保险的缴费主体

相对于我国由用人单位一方承担生育费用,生育保险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的其他国家,例如欧洲的奥地利、比利时、德国,以及亚洲的印度、日本和韩国等等,生育保险费是由政府、雇主和受保人三方来共同承担。

由企业一方来承担生育保险费用看似减轻了员工的生育成本,但实则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对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对于员工来说,未承担责任即享受权利,有失公平;政府作为国家机关,理应在尊重市场的基础上,发挥兜底性作用。

因此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的三方缴费机制必然是未来生育保险发展的趋势。

(1)明确生育保险的国家义务

政府作为国家机关,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应该加强对于法律职能和自觉发挥财政职能的履行:

需要国家积极发挥法律职能来扩大生育保险的适用主体范围、合理的提高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等等,制定各项法律规定确保生育保险政策有法可依;仅仅依靠分散的用人单位来承担生育保险费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可以在生育保险的费用支出中承担兜底性的作用,为生育行为者提供可靠的保障。

此外,还应当提高监管职能宣传职能的重视,加强执法,严格监督生育保险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大惩罚力度,维护生育职工的权益。

还可以利用多种媒介向企业宣传生育保险法律制度,使得用人单位在自觉缴费的同时,认识到员工生育的社会价值。

(2)减轻企业负担

企业作为与员工雇佣关系中的直接领导者,将员工的劳动成果转化为企业利润,理应承担生育员工的生育费用。

建立缴费主体的三方机制则在认清企业责任的基础之上,合理地减轻企业的负担、增加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也可以提高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积极性、增强对于生育保险的重视。

(3)明确生育保险的个人义务

个人应当对自己的生育行为承担一定比例的生育保险的费用,例如可以将具体的比例可以在充分考虑到我国具体国情和经济实力的基础之上,合理的借鉴国外生育保险制度发达的国家的经验。

值得一提的是,在调查过程中,就有调查对象认为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可以为50%、30%和20%,可见还是有普通群众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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