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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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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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建设评估标准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9年3月
前言……………………………………………………………………………………2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综合管理…………………………………………………………………4
第三章采掘部署及生产管理……………………………………………………6
第四章矿井通风系统……………………………………………………………9
第五章瓦斯管理及防突………………………………………………………16
第六章瓦斯抽采………………………………………………………………22
第七章监测监控………………………………………………………………27
第八章附则……………………………………………………………………30
附录四…………………………………………………………………35
附录五…………………………………………………………………58
前言
为切实落实全国人大对煤矿安全工作要求,依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增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和《关于增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定,制定本评估标准。
本评估标准是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实施“通风靠得住、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中,制定工作计划,确立工作目标,采取工作办法,评估工作效果的标准。
本评估标准附录四为国家安全标准。
附录五(名词解释)为资料性附录
本评估标准由四川省煤矿瓦斯治理厅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评估标准起草单位:
省矿山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省安全生产查验检测技术研究院、省煤炭设计研究院、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白皎煤矿、杉木树煤矿、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绿水洞煤矿、川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鲁班山北矿、乐山嘉阳集团公司、眉山汪洋煤矿、资中楠木寺煤矿、乐山滴水岩煤矿、宜宾珙县明金煤矿、宜宾兴文珙兴煤矿、泸州泸县长沙庙煤矿。
本评估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德耀、陈元忠、黄家昌、冉隆明、张传铭、汤晓东、华道友、李维光、刘益文、卢平、武玉良、鲜林、林志迁、邱居德、李子全、彭勇、李基述、黄明光、曾久钦、陈昌国、刘少明、徐其伦、唐红德。
四川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动全省煤矿“通风靠得住、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估标准。
第二条本评估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的各类生产矿井。
四川省境内的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完工验收参照本评估标准执行。
第三条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矿井必需具有以下条件:
(一)生产矿井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齐全,并有效。
(二)不发生较大瓦斯事故。
(三)煤矿企业每一年必需编制合理的采掘代替计划,保证“三量”符合规定:
回采煤量4~6个月以上,预备煤量1年以上,开拓煤量3~5年。
(四)核定生产能力150kt/a及以下的矿井通风负(正)压不该超过1470Pa,核定生产能力150kt/a以上的矿井通风负(正)压不该超过2940Pa,核定生产能力900kt/a以上的矿井后期通风负(正)压不得超过3920Pa。
(五)生产矿井通风品级孔应大于1.5m2。
所有生产矿井通风品级孔不得小于1m2。
(六)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达标。
1.矿井生产能力大于或等于90kt/a的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二级及以上;
2.矿井生产能力小于90kt/a的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三级及以上,通风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二级及以上。
(七)矿井内各用风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峻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八)矿井利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需按规定通过具有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查验资质的检测查验机构检测查验合格;高瓦斯矿井(含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相同能力的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
(九)未利用国家命令淘汰和禁止利用的掉队设备及工艺。
(十)依法开展瓦斯品级鉴定工作;瓦斯参数测定工作持续、规范。
第四条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大体内容是:
(一)通风系统稳固靠得住,实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沛、风流稳固。
(二)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
(三)安全监控有效,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靠得住、处置迅速。
(四)现场管理到位,做到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
第五条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现下列大体目标:
(一)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任务目标:
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增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肯定的11对示范矿井,按国家安委办规定按时按质完成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内容;
二、矿井生产能力大于90kt/a的矿井,2010年末前完成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内容;
3、矿井生产能力等于和小于90kt/a的矿井,2012年末前完成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内容;
4、煤矿建设项目完工投产时,全面完成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内容。
(二)矿井安全生产目标:
一、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
二、一般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之内;
3、完成年度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指标。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六条成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体系、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和防突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矿井核定能力90kt/a以上的矿井成立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机构,设专职通风、地质副总工程师;各类矿井要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机构,配足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八条成立健全矿井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安全会议和瓦斯治理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瓦斯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各矿井应成立健全的制度至少应包括:
“一通三防”各级管理人员职位责任制、通风系统管理办法、瓦斯抽采管理办法、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防尘管理办法、防灭火管理办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防突管理办法、巷道贯通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通风各要害工种操作规程、临时停电停风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矿井每一年必需将瓦斯抽采、防突计划与矿井采掘代替计划一并编制,并严格执行,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十条矿井必需依照瓦斯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要求,开展瓦斯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矿井必需对通风瓦斯安全仪器、仪表进行按期检定。
第十二条矿井瓦斯防治实行月互换图制度。
煤矿企业如实填制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瓦斯地质图、通风系统图、监测装备布置图、瓦斯抽采系统布置图和瓦斯超限断电控制图,及时上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报集团总部)并按时按规定互换。
矿井瓦斯防治各类图纸报表必需准确,数据齐全,上报及时。
图标记录符合下列大体要求:
(一)矿井必备下列图纸:
1.矿井瓦斯地质图;
2.矿井通风系统图;
3.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布置图;
4.防尘、防火注浆、压风、井下抽采瓦斯等管路图;
5.井下避灾线路图;
6.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图;
7.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钻场及钻孔布置图;
8.矿井瓦斯抽采泵房(站)供电系统图;
9.瓦斯超限断电控制图。
(二)矿井必备下列瓦斯抽采记录:
1.钻孔施工记录;
2.抽采参数测定记录;
3.调度值班记录、通风区(科)值班记录、泵房值班记录、交交班记录、抽采泵开停记录、泵房出入人员记录记录、抽采设备检修记录、抽采泵站安全检查记录、通风设施检查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测风记录等;
3.抽采工程质量检查记录;
4.“四位一体”防突记录(主要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预测预报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办法效果查验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办法及相关的设计、安全防护装置安设等)。
(三)矿井必备下列报表:
1.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
2.抽采参数检测年、季、月、旬(日)报表;
3.“四位一体”防突办法情形报表。
(四)矿井必备下列瓦斯抽采台账:
1.瓦斯抽采台帐,包括抽采设备台账、抽采工程台账、抽采量台账等;
2.瓦斯调度台帐;
3.防火密闭管理台帐;
4.煤层注水台帐。
(五)矿井必备下列瓦斯管理牌板:
1.局部通风管理牌板;
2.通风设施管理牌板;
3.防尘设施管理牌板;
4.通风仪表仪器管理牌板
5.安全监控管理牌板。
(六)矿井必备下列瓦斯抽采报告:
1.矿井和采区抽采工程设计文件及单位工程完工验收报告;
2.瓦斯抽采总结与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矿井应增强防突与瓦斯抽采等“一通三防”特殊工种的培训,“一通三防”特殊工种做到持证上岗。
(一)矿井应编制“年度防突与瓦斯抽采工的培训计划”,成立防突与瓦斯抽采工培训教育档案,保证培训所需的资金和时刻;
(二)防突与瓦斯抽采专职管理人员、防突与瓦斯抽采工必需经有培训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防突与瓦斯抽采的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章采掘部署及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每一个生产矿井必需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3km及以上)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需设置井田边界周围的安全出口。
下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需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峻冲击地压煤层中。
第十五条编制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必需依据本区域内的地质资料(顶底板岩性、地质构造、断层和褶曲的散布、煤层厚度与倾角的转变及水文地质情形等)预测矿井瓦斯(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瓦斯涌出量)等灾害情形,设计相应的防范办法。
第十六条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一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低瓦斯矿井的每一个采区,必需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需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需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十七条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必需别离与采区主要进回风巷相联接,形成独立通风系统。
采煤工作面必需维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需增强支护;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第十八条开拓巷道和采区巷道净断面必需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能知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的断面为原则肯定。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九条采煤工作面参数应按照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采煤方式、机械扮装备,按安全、高效、低本钱,经综合经济技术比较后肯定。
开采极薄煤层的炮采作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