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规章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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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规章制度1
《职工劳动规章制度》
目录:
1、总则
2、职工入职
3、工资待遇
4、社会保险
5、档案保管
6、劳动关系
7、劳动纪律
8、考勤及工资发放制度
9、治安管理
10、安全卫生
11、职工奖惩规定
12、培训
13、调动
14、沟通及投诉
15、附则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劳动纪律、加强单位劳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以及本单位实际特制定职工劳动规章制度。
第二条、除条款中有特殊规定的,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职工。
职工入职
第三条、应聘合同制职工的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及退休人员必须提前声明。
应聘职工必须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健康体检证明等原件、复印件以及工作简历、通信地址、联系方式、1寸近期免冠照2张,并亲笔填报准确的职工登记表、编外人员登记表(编外职工),配合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单位应向职工提供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和职位说明。
工资待遇
第四条、单位编内职工工资按照市、区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条、单位编外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按照《编外合同工管理办法》执行,工资构成由基础工资、贡献津贴、绩效奖金、危害岗位补助、加班加点工资组成。
其中基础工资不低于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环卫献津贴按职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普工或技工)发放。
绩效奖金根据职工当月实际工作表现发放。
危害岗位补助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发放。
加班加点工资按中心有关规定发放。
第六条、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的职工工资,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社会保险
第七条、单位按照朝阳区社保中心的要求,缴纳社会保险,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包括(编内和编外)缴纳全部五险,为编内聘用制职工缴纳四险(除养老险)。
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必须配合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或提供新参保所须材料,如在规定时间内职工不配合单位转移保险关系或提供新参保所须材料,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档案保管
第八条、外埠城镇户口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档案我单位不负责保管,本市城镇户口的编外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档案,职工应按规定转移到我单位的集体户存档。
劳动关系
第九条、劳动合同制职工必须在入职一个月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单位与职工本人签订。
职工应仔细阅读和了解劳动合同书内容,同意后方可签字。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条、职工辞职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除违规违纪、违法等原因可即时辞退外,其余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辞职职工应于30天前填写单位制式的书面辞职报告,向部门提出辞职请求,由部门负责人填写意见,报副场长审批。
第十一条、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经过审批后,离职者须在离职之前完备离职手续,离职手续包括:
(1)、交接工作;
(2)、交还所有资料、工服、胸牌、工具及其他公物;(3)、职工本人签字的辞职报告。
(4)、如果与单位签有其他协议,按其他协议内容办理。
离职手续完备后,单位与职工最后结算工资。
第十二条、职工个人要求辞职者,应于辞职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在申请未得到批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将被单位解除合同:
一、经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损失金额在2000元(含)以上及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四、因涉嫌触犯刑律被公安\安全或者检察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或因违反《治安管理法》被罚款或行政拘留的。
职工违纪被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报道的。
五、职工在应聘时向单位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其身份、学历、从业资格的,或者向单位隐瞒了其曾经受过刑事处罚、因严重违反其他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辞退或被作过其他处理等情形的,或在应聘时隐瞒曾犯有某种疾病病史的;一经发现,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因本人身体原因或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其本人不愿意从事单位所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职工因不能胜任工作且拒绝单位对其调整工作岗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单位没有必要继续保留该工作岗位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单位与该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九、职工有对单位不利言行,虽按照单位现在现行规定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该职工继续就职将对单位的理念或文化乃至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职工有酗酒、吸食毒品现象,经单位查证属实的,单位可以提前三天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按照上述一、二、三、四、五、九、十项解除合同职工的,将提前3天书面通知被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须在收到通知后的3天内与其班组、部门负责人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将属于单位的财产公物移交给其负责人,单位将在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与被辞职工结算工资。
单位按照上述六、七、八项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将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需在30天的期限届满与其班组、分队或部门负责人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将属于单位的财务公物移交给其负责人,单位将在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与被辞职工结算工资。
第十四条、职工连续3天旷工视为其自动离职,单位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赔偿金,被解除合同的职工应当及时与单位联系并办理移交手续,单位将在移交办理完毕后与其结算工资。
被解除合同后超过30天仍不来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的,单位将不予结算工资,且将依法追究职工因自动离职给单位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五条、职工应无条件服从工作分配、调动的指挥。
第十六条、职工必须高度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厉行节约,爱护公共财物。
第十七条、职工应自觉遵守文明生产,文明办公的制度规定,经常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维护单位良好形象。
考勤及工资发放
第十八条、工时制度,单位对于行政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对于车间、作业职工实行换班轮休工作制。
第十九条、职工考勤记录由班组、部门考勤负责人登记,由班组长、考勤员和职工本人在考勤表上签字,并在本班组或部门内部不少于7天公示,按月报单位劳资部门,作为职工出勤凭证和工资发放依据。
无考勤记录以缺勤论处,违反作息时间以迟到、早退论处。
一、全体职工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迟到、早退
职工未经主管负责人同意在工作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的,为迟到。
职工未经主管负责人同意在工作时间终了前30分钟内下班的,为早退。
三、旷工
未经请假或假满不到岗者为旷工。
职工未经主管负责人同意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以旷工半天处理,超过4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一天。
职工旷工,旷工当天不计工资,并按规定免除相应奖金。
无故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5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四、请假
(一)职工请假分下列六种:
1、事假:
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
2、病假:
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申请病假应出具指定医院证明。
3、婚假:
职工结婚可请婚假,休假时间按相关规。
4、产假:
职工生育可请产假,休假时间按相关规定。
5、丧假:
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丧亡可请丧假3天。
6、工伤休假
(1)、工伤假期按医院证明或医疗期规定执行。
(2)、工伤请假(超过医疗期),须提供医院病历证明、医生建议书、医疗发票原件等材料到所在班组、分队或部门请假,并报劳资部门备案。
(二)职工请假须以书面形式,事假需提前一天提出,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与直接负责人电话联系,说明情况,并于返回后及时补办手续。
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逐级报告。
(三)上述各类假期内事假、病假按本人当月平均工资计扣工资;婚假、丧假工资、待遇照常;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评定伤残等级后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四)上述各类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1、单位领导以下职工各类假期,分队长、部门负责人假期由单位领导审批,劳资部门备案;
2、职工请假由班组长审批,由部门报劳资备案。
(五)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或擅自延长假期者按旷工处理。
工伤休假在规定医疗期结束后需及时按级销假,并复工。
届时未复工的,按旷工处理,需延长医疗期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六)不可跨年休年假。
(七)职工请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手续不全及发现有虚假情况的,按旷工处理,严重者解除合同。
(八)职工连续旷工未办理离职手续或者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办理解除手续者,作自动离职违约处理,单位有权按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处罚。
第二十条、休假
一、职工除正常休息外,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但因工作须要,法定节假日职工须加班的,职工必须加班。
二、在职工休息日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需经直接负责人批准并记入考勤,报劳资部门支付加班工资。
三、职工应努力工作,对于合理的工作定量应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未完成工作定量而延长的时间不视为加班。
第二十一条、工资发放规定
单位于每月4日前发放上月的工资,职工须在工资条上签字并交回单位。
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条、职工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准打架斗殴和辱骂他人,不准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赌博;不准偷挪公物,损坏设备;不准偷挪他人财物或私拿私拆他人信件、电报等邮件。
职工应爱护因生产需要所配生产工具、公物等。
安全卫生
第二十三条、安全操作、遇火警意外处理
一、职工应注重设备的定期维修与保养,对于存在故障或者隐患的设备在排除前不得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故障或隐患的,应立即向主管负责人报告,由专人维修后方可继续使用,不得自行拆卸,修理设备。
二、设备的清洁工作需在设备完全停止运转且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三、职工在工作场所应严格坚守自己的岗位,不允许到非自己岗位的场所逗留或串岗。
四、职工应牢记操作规程,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得违规操作。
五、职工不得违章作业,不得违反规定用火、用电。
六、特殊岗位需要使用防护工具的,操作人员不得擅自停止使用防护用具。
七、职工在工作区域内通行应充分注意周边有无车辆或者其他机械运行,避免在工作区域发生责任事故,尽量避免发生非责任事故。
八、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同时还需充分注意道路通行及交通状况,减少发生交通事故。
九、非电气作业人员不得装拆、修理所使用的各类电气设备。
十、职工不得酒后上岗,不得疲劳上岗,更不得在服用兴奋剂或吸食毒品后上岗。
在上岗过程中不得喝酒,吸烟。
十一、部门负责人员或发现职工情绪不正常的应制止职工继续工作,防止发生事故或者出现意外。
十二、火警
职工要熟记火警电话,熟悉灭火器具的位置和使用方法、电源及总控制开关。
一旦发生火警或由于烟味、声音及不寻常的热度引起的感觉,任何人都有责任及时报告上级。
当火警发生时,应立即报警并切断电源开关。
火警电话:
119。
十三、意外
(一)如遇意外,应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协助救助伤员。
(二)报告上级。
(三)加设警示标志,警告他人勿靠近危险区。
十四、自然灾害
如发生自然灾害,各职工应严格遵守上级领导的指示。
第二十四条、保持卫生清洁
一、职工应爱护财物,每天在上班前应做好设备及工作场地的清洁工作。
二、节约用水、用电、易耗品,保护环境。
三、养成卫生习惯,保持个人卫生和工作环境的整洁。
职工奖惩
第二十五条、奖励
部门每月根据职工工作情况与表现进行评估,具体评估由部门负责人制定奖金分配方案报及劳资部门,由单位领导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惩处
对工作成绩持续不佳及违纪职工,视情况给以经济惩处、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内容如下:
一、职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同时处50-200元罚款。
(一)上班迟到、早退,无正当理由者。
(二)工作期间擅自离岗、串岗,睡岗。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班、替班(调班、替班的职工双方同时处罚)。
(四)工作懒散或作业后场地不清扫、整理,经上级检查扣分的。
(五)工作时间闲聊、嬉闹、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上班时,不佩带胸牌、不服从管理者;转借、图改胸牌的。
(七)工作时间不按规定着装,以及上级提示后仍不改进者。
(八)工作期间无精打采,工作态度、操作姿势不端及其他有损单位形象行为,经上级提示后仍不改进者。
(九)工作区内不注意仪容仪表穿拖鞋、背心、赤膊、赤脚者。
(十)不按规定穿戴防护、劳保用品。
(十一)工作时间随地吐痰、随地乱丢废弃物品等行为之一者。
(十二)不服从现场管理和劝阻者。
(十三)不遵守上下班管理,无理取闹,妨碍正常工作的。
(十四)岗位调动时移交不清者。
(十五)违返操作流程、工艺流程或生产工序,但未造成损失者。
二、职工有以下行为者处100-1000元罚款。
(一)无理取闹、超越职权范围妨碍制度执行等行为者。
(二)有不服从业务上的指示命令或越权专横、扰乱职务规律,顶撞领导等行为之一者。
(三)工作时间内打扑克、下棋、洗澡、洗头、洗、晾晒衣物等类似活动者。
(四)工作时间喝酒或酒后上岗。
(五)工作时间因吵架争论而扰乱工作秩序者。
(六)在墙上、门上、设备上乱涂乱划或其他损坏单位财物和公共设施者。
(七)辱骂领导、同事者。
(八)值班期间擅离职守者。
(九)场区内吸烟或在禁烟区内吸烟者。
(十)违反操作流程,造成损失较轻者。
(十一)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但未造成事故者。
(十二)提供虚假资料,弄虚作假者。
(十三)失职、渎职,未造成损失或损失较轻者。
三、职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经教育不改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有聚众赌博,吵架斗殴,对他人使用暴力、恐吓等行为之一者。
(二)偷盗单位或其他职工财物者。
(三)制造或传播谣言,对正常生产活动,职工内部团结造成影响者。
(四)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不使用劳保用品作业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而造成事故或他人致伤者。
(五)严重失职、严重渎职,并造成重大损失者。
(六)滥用、盗用、私用公章等行为之一者。
(七)由于管理者个人原因,致使分管工作延误,对正常生产及工作造成较严重影响者。
(八)公出或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
(九)严重违反操作流程、工艺流程,造成重大损失者。
四、职工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5天以上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职工屡次违反或严重违反纪律(12个月内累计3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六、以上各类处罚与职工个人各项奖金相挂钩。
七、职工有除以上所列事项以外性质较严重、情节较恶劣的行为时,比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单位其他制度中有具体处罚规定的,需按其规定进行处理。
八、对职工的经济处罚,从职工当月工资中酌情扣除,当月不足扣除的,从下月工资中扣除,直至全部扣清。
扣除后当月发放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九、有下列情形的,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可按规章制度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故意破坏公共财物的,对于被破坏的财物价值不大的,须按被破坏财物的价值的10倍给予赔偿,被破坏的财物价值较大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盗窃公共财物无论价值多少,均被视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不服从主管人员指令与工作安排的(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除外)。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动上下班时间或缩短工作时间的,每发现一次对于直接责任人除以1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
(五)、请假期间在外谋取其他职务或者被单位发现请假的目的在于为其他单位利益提供帮助或服务的。
(六)、虚报冒领、伪造证明(如发票、及虚报加班等)骗取单位财物的,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追回所骗财物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伪造证明(如病假单等)骗取假期的,给予记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隐瞒事故实情,或者捏造证据诬陷他人的,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滥用职权报复、处罚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犯有违纪行为的职工未经领导同意不作处理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在单位内打架斗殴、妨碍管理人员执行管理事务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重损害单位声誉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因与工作无关事项触犯国家刑事法律,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合同期内被处以3次以上(含3次)处分,均是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培训
第二十七条、为提高各级职工专业技能水平,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
单位培训主要分以下几类:
一、新职工上岗前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概况、规章制度培训。
(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三)操作规程培训。
二、在职岗位培训。
各相关部门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组织职工进行各类专业技能、管理知识方面的培训。
职工调动
第二十八条、基于工作需要,单位有权调整职工的岗位或工作地点,被调职工不得借故拖延或违抗。
职工接到调令后应按调令要求按时报到,未经允许逾期未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九条、调动职工由劳资部门开具人事调动单,被调人员凭调动单至调入新岗位报到。
第三十条、各部门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职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必要时可进行岗位调动。
第三十一条、奉调职工接到调任通知后,相关部门负责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其他人员应于1个工作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未经允许逾期未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奉调职工离开原职时应填写《职工调动(离职)移交清单》,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部门岗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需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三十三条、调任职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指定专人暂代理。
沟通及投诉
第三十四条、单位内刊、内部公告栏、场区宣传窗发布单位各种动态信息、业务活动、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变动、培训信息、娱乐活动等信息,让职工及时了解单位的发展和变化情况。
第三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单位民主管理机构,职工代表是职工反映意见的联络员,职工可通过职工代表或本人以口头、书面等不同方式向单位管理层反映各类意见,单位对有益的意见、建议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和表扬。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一、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有效执行本制度规定,单位将适时调整、增加或修改。
二、本制度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三、所有职工应知悉本制度规定内容并遵守制度规定,违者将被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规定解释权属于单位劳资部门,职工离职时应将本制度规定完整的交还劳资部门,若有遗失,收回工本费人民币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