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食源性疾病工作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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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食源性疾病工作计划
医院食源性疾病工作计划
篇一:
20XX年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20XX年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一、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
(一)报告内容。
所有调查处置完毕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
(二)报告主体。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全部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报告对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置完毕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以上,或死亡人数为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
(四)报告流程。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个案或事件,均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完成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完毕后一周内,由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登录“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完成事件的报告。
3.省级和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进行审核。
4.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每日登陆“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查看各地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
中毒)的发生情况,并且完成季度、年度全国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分析报告并提交卫生部。
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
(一)监测内容。
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特征的异常病例,以及由两例或两例以上异常病例构成的异常健康事件。
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和流行病学特征(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现有的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二)监测范围。
各省(区、市)在20XX年监测点医院的基础上,再新增20家县级以上医院作为监测点医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测点医院数量不变,各省(区、市)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增加更多的监测点医院。
新增监测点医院应当符合《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中关于“监测点医院选择标准”的要求。
(三)监测对象。
监测点医院接诊的符合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定义的全部就诊患者,重点为婴幼儿和儿童,妊娠和哺乳期妇女,应当特别关注内科(如消化内科、肾内科和神经
内科等)和儿科的就诊者。
(四)报告流程。
1.临床医生发现符合定义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后,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
2.监测点医院的专管人员搜集和汇总报告卡,及时上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且附上该患者全部病历的复印件。
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纸质报告卡并审核后,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包括临床、流行病学和食品卫生学等领域的相关专家(必要时可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专家支援)进行会诊确认,专家组的决定为最终结果。
4.经专家组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由监测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疑似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填报电子报告卡并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将信息反馈监测点医院。
5.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要对监测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新发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及其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信息通过网络上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6.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报告后,分别向卫生部和省级卫生厅局进行报告,并且根据表8的规定确认是否应当启动流行病学调查,若需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应当通知监测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网络上报;地市级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可视食源性疾病病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自行决定是否启动流行病学调查。
(五)其他。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的工作目的、工作目标、工作机制、病例定义、监测原则和任务分工与《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中的规定一致。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启动标准
流行病学调查启动标准
同一县(区)内发生类似病例3-5例
同一地(市)内发生类似病例10例以上或者所辖区
域内有两个或以上区(县)各发生1例或更多的类
似病例
同一省内发生类似病例20例以上或者所辖区域内
有两个或以上地(市)各发生1例或更多的类似病
例
全国发生类似病例30例以上或者两个以上省各发
生1例或更多的类似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主体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三、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一)监测内容。
1.哨点医院监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作为监测哨点,全年对符合
监测病例定义的门诊和住院病例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收集门诊和住院腹泻病人的症状与体征记录、临检结果、粪便或肛拭标本。
2.实验室监测。
承担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和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分离可疑食源性致病菌菌株和检测病毒。
各省级和有能力的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对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进行复核、分子分型和耐药检测。
3.流行病学调查。
哨点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符合《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规定的病例或事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当确定食源性疾病暴发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病例对照研究。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指定有条件的省级疾病预防疾控中心开展非伤寒沙门氏菌和副溶血性弧菌散发病例配对病例对照研究。
5.阪崎肠杆菌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专项监测。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指定有条件的省份开展专项监测。
6.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或有代表性的问题,应当开展专题研究和调查。
7.哨点医院以及承担监测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满足《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定。
篇二:
20XX年县医院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方案
20XX年县医院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方案
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食途径进入机体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质或中毒性质的疾病总称,这其中就包括食物中毒。
食源性疾病给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社会、经济带来严重危害。
其主要的表现形势为散发。
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将有助于更准确的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监测目的
为掌握全县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更好地保障大众的食品卫生安全,提高食源性疾病的预警与防控能力,在全县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
二、工作内容
全年对就诊的腹泻病人进行随机监测,包括收集门诊和住院腹泻病人的症状和体征记录、临床检验结果、粪便和肛拭标本。
三、监测方法
(1)采样对象:
由可疑饮食史引起的,具有一定感染或中毒性质,以腹泻、
腹痛为主要症状,伴发热、呕吐或全身不适的就诊病人。
监测(采样)对象以14岁以上人群为主(80%),同时兼顾14岁以下的青少年和婴幼儿(占全年总体采样监测对象的20%左右)。
(2)采样数量:
全年任务数量为例。
首诊医生对以腹泻为主的主诉就诊者
进行就诊日志登记,根据对上述采样对象确定的原则,随机对就诊者进行采样。
内科门诊、急诊、内1、内2、儿科要求为每月各例,中医科每月例。
20XX年10月底完成。
(3)粪便采集要求:
确立监测采样对象后,应嘱患者到指定的厕所解便,由
医务人员用无菌棉签采取患者没有受厕所污染的新鲜粪便(如有脓血,则取脓血部分)3-5克(约花生米大小)置于保存管并粘贴标签写上姓名;对于无法解便的患者或儿童则由医护人员进行肛拭采样,即用无菌盐水浸湿后的棉签,由肛门插入直肠3-5厘米处采取,将粘有粪便的棉签,置于保存管并粘贴标签写上姓名。
同时,由医护人员填写个案登记
表。
采样后的保存液要置于急诊科专用冰箱内4-6℃保存。
24小时内由院感管理人员送至县CDC与联络员交接。
(四)质量控制
(1)采样对象的确定要达到食源性疾病监测目标的要求。
(2)粪便采样部位及量的正确掌握。
(3)规范、准确填写采样登记表,试管标签要填写姓名。
(4)采样后24小时内要送至县CDC与联络员交接。
医院感染管理科
篇三:
食源性疾病工作手册
XX医院
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疑似食源性
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工作手册
一、监测内容
食源性疾病: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食进入人体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质或中毒性质的任何疾病”。
(1)致病因子:
我国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致病因子包括细菌、病毒、寄生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天然毒素等。
(2)临床表现可分为4类:
1.食物中毒,即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2.经食品感染的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病和寄生虫病等;
3.与食物有关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4.因一次大量或长期少量摄入某些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以慢性损害为主要特征的疾病。
(3)食源性疾病对人群健康的影响主要有三种形式:
1.明显的暴发(常具有急性健康损害、病例呈时空聚集、同源或点源暴露引起等特点);
2.聚集性不太明显的发病(病例常呈现时空广泛分布、新的或“非特异”临床表现等特点,特别是对于一些新的食源性危害所致疾病,无法事先预测其所致危害的临床表现,可以归为此类);
3.长期或潜隐性
损害。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是指用目前的知识难以解释的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或事件,其定义或概念应该是宽泛而非特定的,涵盖范围是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特征的一些疾病/事件:
(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和流行病学特征(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现有的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不能得到合理解释;
(4)存在上述一个或数个特征,且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
(5)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是由两个以上的个案组成。
二、监测对象
食源性疾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监测对象为试点医院所接诊的全部就诊患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重点监测对象为婴幼儿和儿童、妊娠和哺乳期妇女,应特别关注内科(如消化内科、肾内科和神经内科等)和儿科的就诊者。
三、报告流程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是以医院为单位进行个案/事件报告,报告流程为:
1.监测对象到试点医院就诊,临床医生发现符合本报告系统定义的、可能与食品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2.医生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
3.医院专管人员搜集和汇总报告卡。
4.医院专管人员组织医院内部专家会诊,确诊是否为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5.医院专管人员将会诊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上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且附上该患者全部病历的复印件。
6.试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纸质报告卡并审核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协助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包括临床、流行病学和食品卫生学等领域的相关专家(必要时可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专家支援)进行会诊确认,该专家组的决定为最终结果。
7.经专家组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由试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网络填报电子报告卡上报,并将信息反馈试点医院。
8.国家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确认是否应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启动标准见附表2),若需启动流行病学调查,
应通知试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个案调查表》(见附表3)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网络上报;地市级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可以根据附表2中规定的流行病学调查启动标准,或视食源性疾病病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自行决定是否启动流行病学调查。
9.根据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及其它信息,对报告病例/事件进行综合评估。
10.食源性疾病流程图(附表1)
11.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附表2)
四、质量控制
1.提高医护人员对食源性疾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判断能力。
由防保科组织全院职工进行食源性疾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知识培训,加深医护人员对食源性疾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理解,提高发现和甄别食源性疾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的能力。
增强报告意识,培训后进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结果和考核挂勾。
2.院领导组及时收集国家发布的食源性疾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相关信息,制定处置意见和下步工作方案,针对本院实际工作情况做及时调整。
3.防保科每天进行食源性疾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信息收集,每周到各临床科室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迟报、瞒报、谎报现象,及时上报院领导,追究其责任。
4.各临床科室要组织本科室医护人员利用空闲时间进行食源性疾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知识学习,并进行不定期测试,测试不合格要计入当月质量考核。
5.成立院内会诊专家组,及时组织院内会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