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车险案例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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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车险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1
一、案情简介:
华是一家具厂的私营企业主,办厂之初就为厂子投保数十万元的火灾险。
1997年夏天,因为电线短路,厂里发生了一起火灾,幸亏报警及时,没有酿成大的损失,只是烧毁了价值1万余元的半成品家具。
华让厂里员工整理好了保险索赔的全部资料,但由于事务繁忙,并且1万余元对当时的他来说,又有点微缺乏道,华便顺手把索赔资料搁在了一旁。
时间一长,便把这事给忘了。
到了2000年,因市场竞争空前剧烈,厂子已濒临破产,接到订单却苦于没有生产资金。
这时候,华才想起了1997年的那场火灾以及那笔保险赔偿金,就立即把那些资料找了出来。
第二天一早,他就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二、赔付结论:
拒赔
三、案件处理依据
我国《保险法》第27条规定: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
案例2
一、案情简介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假设: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二、赔付依据:
〔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缺乏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局部,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案例3
一、案情简介:
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
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
二、赔付金额:
由于该保险为缺乏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
=〔20+5〕×64/80=20万元
三、施救费赔付依据:
●施救费用
它是指保险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而进展抢救、保护、整理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如被救出的物资的搬运、堆存、摊晒、烘焙、复制、整理等各种合理费用,以及为了使受损保险财产增加经济价值而支出费用,如整理分档、包装费用等。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当;保险人所承当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因此,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围的灾害、事故损失时,除负责赔偿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外,对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也负赔偿责任。
施救费用的赔付与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两者分别计算,不包括在保险财产赔偿金额围,各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施救费用以“必要〞和“合理〞为原那么
首先要区分施救费与预防费的界限。
施救费用是指灾害、事故发生当时或发生后,而不是在灾害、事故发生之前,这是区分施救与预防两项费用的界限。
凡在灾害、事故发生之前支出的费用即属预防性质,保险人不予负责,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灾害、事故虽未发生,但已接近发生而施救刻不容缓,为了防止保险财产遭受更大的损失,采取保护保险财产的紧急必要措施而支出的费用,事后证明是及时有效的,视同施救费负责予以赔偿。
其次,应区分保险财产与未保险财产。
保险人只对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负赔偿责任,如果施救的财产中,包括未保险的财产,且保险财产与未保险财产施救费用无法分清时,保险人应根据施救的保险财产价值占全部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负责施救费用。
然后,按不同的投保方式计算施救费的赔偿金额,即保险财产假设是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的,其施救费也应按一样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足额投保,全部损失或局部损失都可得到相应的赔偿,不存在按比例赔偿的问题。
缺乏额投保,财产损失连同施救、保护、整理费用都要比例分摊而得不到足额赔偿。
案例4
一、案情简介:
1999年12月10日,某将自己已购的二居室公有房屋及屋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屋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单中载明:
“在保险期限,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某一直认为自己的居住条件不够好,长时间以来非常注意楼市的动态,终于于2000年4月如愿以偿搬进了一栋三居室新居。
在得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的情况后,某立即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经朋友介绍,某将原来的二居室房屋卖给了某。
5月5日,某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不料,5月10日,因某家的煤气阀门未关紧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
事发后,某找到某,于是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二、本案争论的焦点有两个:
一是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否有权索赔;二是“房屋转卖〞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1、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须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根据《保险法》: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成认的利益。
〞这里强调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标的物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所成认,只有适法的利益才能成为保险利益。
房屋买卖是一种特定物的交易,它除了要求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要求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
本例中某已购公房的出售虽已获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买卖双方既未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缴纳契税,也未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而可以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并未移转,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16条:
“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即某对该房屋仍具有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条款中的“房屋转卖〞一词应指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有人认为条款中的“房屋转卖〞是指房屋转卖的实际行为开场,而不是以转卖手续全部完成为条件。
根据保单词义的解释原那么:
当保险条款中的词语一词多义时,应按照其在所属专业的本来意义进展解释。
房屋转卖在法律中的解释是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即指所有权归属于他人。
对于处于转卖过程中、手续尚未全部完成的房屋不能视作“房屋转卖〞。
因此,条款中的“在保险期限,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的规定,也只能认为是当房屋转卖手续完成,所有权已转移他人时,被保险人才负有在七日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义务。
二、案件结论:
由以上分析说明,某既具有对房屋的保险利益,又不违背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事故通知时间限制,因此,某具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
保险公司也应该对房屋的毁损做出相应的赔偿。
案例5
一、案情简介:
谷某,在我公司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1份,总保险金额202000元。
保险期限为2003年5月19日至2004年5月18日。
其中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险保额20000元。
2003年7月9日,因楼上居民家中自来水管道破裂跑水,致使被保险人室顶棚、墙壁、地板、衣服及床上用品、家具等诸多物品受损。
接到报案后,公司立即组织人员进展现场查勘,认定该事故属于保险水渍险责任。
经查,因水渍造成财产损失如下:
地板水渍面积65平方米,顶棚及墙壁水渍43平方米,衣服及床上用品、家具等遭受不同程度水渍。
被保险人报损9480元。
经市场调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家庭财产折旧标准,公司核定如何赔付?
二、损失认定及赔款计算:
1、地板:
水渍面积65平方米,每平方米材料费、工时费为120元,损失程度为20%。
2、顶棚、墙壁:
水渍后,顶棚、墙壁需大白处理。
每平方米材料费和工时费2元。
恢复时考虑扩延余地和材料损耗,按受损面积1.5倍的系数计算。
3、衣服及床上用品、家具等:
按市场价格逐件给付一次性清洗费140元
请计算我司赔款金额:
地板赔款金额=受损面积×单价×损失程度
=65平方米×120元/平方米×20%=1560元
顶棚、墙壁:
水渍后,顶棚、墙壁赔付金额=受损面积×系数×单价
=43平方米×1.5×2=129元
服及床上用品、家具等140元
本案赔款金额合计:
1829元
案例6
一、案情简介
1999年5月,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4万元。
同年10月,某的母亲从乡下看望儿子,第一次用高压锅煮绿豆。
由于高压锅的排气孔被绿豆堵塞,致使国气压急剧上升造成爆炸,高压锅及煤气灶被炸毁,损失900元,母右手被炸伤,花去医疗费300元。
案发后,某向某保险公司索赔,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及其母医疗费。
二、案情分析
高压锅爆炸属于物理性爆炸,属于保险责任。
其次,母居住在乡下,第一次使用高压锅,未按平安操作规定使用高压锅,并非成心行为,属过失行为,某保险公司应赔付。
再次,高压锅不能自动冲开排气阀,说明其含有一定缺陷,但该缺陷却不是爆炸的直接原因,因此本案的损失不能归为除外责任。
最后,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其目的是为了使广阔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
但母的手伤医疗费不属于本案中保险公司承保的围。
案例7
一、案情简介:
2001年6月13日下午,我司某支公司接到智钦〔投保人〕报案,称其女儿夏芳(被保险人)于2001年6月1日上午在泉港区涂岭镇“幸福〞水库玩耍时不慎溺水死亡,并申请其身故保险金5万元。
二、现场调查及走访亡者家庭周围进展调查
调查人员到事故地点及事故者的家里例行性调查,经过周密细致地调查,发现重大疑点:
疑点一:
智钦向三家保险公司所报事故过程大不一致
疑点二:
经调查智钦为一屠夫,平时游手好闲,经济情况差,女儿在岳父家长大,感情不深。
疑点三:
智钦5天时间主动在平安、中保、太保三家分别投保。
疑点四:
保单生效时间与出事时间只差5天。
疑点五:
事故地点可疑,水库周边方圆300米无人居住。
在水库边的房子里有两条狗,6岁的女孩一个人在那里玩的可能性很小
疑点六:
智钦近来因赌博输了许多钱,且二年前因出国劳务被人骗一笔巨额,目前欠款很多。
三、保险公司报案,公安机关介入
接到保险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同意协同我公司进展调查核实一下。
6月15日公安局与我公司配合以隐蔽身份调查,觉察案情如我司调查人员所述,经汇报公安局领导,决成立专案组侦破此案。
并要求保险公司进展协助。
当天下午5点迅速拘留智钦,并连夜进展审讯。
6月19日凌晨4时,犯罪嫌疑人智钦终于招供。
为使犯罪嫌疑人迅速得到惩办,在智钦审讯同时,我司提议检察院提前介入本案审讯和对现场勘查及尸检等工作,并得到响应,使该案破获及证据搜集进程大大加快,并最终破获。
案例8
一、案情简介:
许某,女,46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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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警方结论:
接警人林琳警官了解出警经过,林述:
被保险人系房东,西陵家宅137弄4号404室为其出租房,平时很少来此地,周围邻居与其不熟悉。
前两天房客刚退房。
事发当天被保险人来此地,当晚8时许,周围邻居闻到煤气味,后报案,110到场后人已亡,排除他杀可能
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