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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市农牧局对市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单位:

唐山市农牧局

市农牧局主要负责对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单位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市农牧局本级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

(四)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时效性;

(五)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各业务单位和许可相对人不同的业务审查内容、程序予以协调、统筹。

对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乃至处罚。

(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施市本级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

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农牧局在实施市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七)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农牧局按照工作安排起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检查人员进驻被检查单位开展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检查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检查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

(八)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二)、对属地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单位:

唐山市农牧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据法律法规及职权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活动的局属各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2、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

3、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4、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5、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6、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7、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通知其限期履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听取汇报。

2、查阅资料。

3、现场检查执法活动。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法监督检查部门报局领导研究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建议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离执法岗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上级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不予配合或者进行干扰的;

2、拒不执行法制机构或者上级机关决策部署的;

3、不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报告、备案的;

4、对执法监督检查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

5、妨碍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6、对控告、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7、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对属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监管

单位:

唐山市农牧局

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河北省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唐山市农牧局负责对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局属各执法单位及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以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市农牧局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备案审查: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五)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

(六)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

(七)市农牧局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局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是否属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农牧局产业政策与法规处主要通过书面审查方式对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实地调研等方式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农牧局政策与法规处通过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30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备”。

报送备案的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市农牧局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备案。

并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报送备案的单位接到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局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报送备案的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逾期不报送整改结果的,由市农牧局予以撤销或变更,并对报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建议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实施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未报送备案的,由市农牧局产业政策与法规处通知其按照本制度报送;在市农牧局产业政策与法规处通知后仍不报送的,由市农牧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建议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属地管理的新能源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单位:

唐山市新能源办公室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行使属地农村新能源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农村新能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我市从事农村新能源(沼气、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风能等能源及炉具、燃料压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新能源、农村新能源范围。

包括(沼气、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风能等能源及炉具、燃料压块生产)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程序:

1、立案审查。

2、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3、审核结案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4、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

5、审核行政处罚程序。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结合新能源工作实际,采取现场检查,材料审核,资格审查,产品质量抽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属地管理的饲料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单位:

唐山市农牧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饲料行政执法活动的饲料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饲料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饲料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饲料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饲料管理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饲料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饲料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饲料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单位:

唐山市农牧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农产品生产者,以及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从事农产品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七)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

(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一)检查巡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一标”标识使用等情况,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等。

(二)执法监管。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的农(兽)药、非法添加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验检测。

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市县两级侧重监督抽查,乡镇以实施快速检测为主,形成当年总结分析报告。

(四)分析会商。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五)宣传引导。

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介绍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六)应急处置。

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各设区市开通12316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最大限度地预防或减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做到立即报告、迅速介入、科学判断、妥善处置、准确披露。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

根据实际情况,市县农业部门制定监管工作方案、检查工作计划、检测工作计划等,确定监管重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等。

(二)实施检查。

按照检查和检测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检测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

各类检查和检测工作完成后,对检查检测基本情况、发现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逐级上报上级农业部门。

(四)整改后处理。

组织各地农业部门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对检查检测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和调查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通报相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四)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以下情况的: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对属地管理的医政药政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单位:

唐山市农牧局

市级畜牧兽医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医政药政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县级医政药政工作的指导;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和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及兽医执业行为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农牧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上级机关部署,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畜牧兽医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市农牧局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八)、对属地植物检疫行政执法许可的事项

单位:

唐山市植物保护检疫站

一、事项实施对象

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二、事项内容

省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产地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三、事项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携带《产地检疫合格证》、应实施检疫的样品、调入地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到调出地检疫机构申请开具调运检疫证书;

(二)申请人填报调运检疫申请单;

(三)经办人受理后,经审核确实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具调运检疫证书。

(九)、对属地植物检疫行政执法处罚的事项

单位:

唐山市植物保护检疫站

一、事项实施对象

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二、事项内容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杂其他未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处罚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四)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的处罚

(五)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六)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三、事项程序

经检疫部门调查取证,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确实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有任何一项违法行为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十)、对违法生产经营肥料行为的行政处罚项

单位:

唐山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一、监督检查对象

肥料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无肥料登记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2、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监督检查方式:

自查、抽查、专项整治、联合检查、检打联动、异地交叉检查等。

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检查勘验。

2、抽样取证。

3、询问当事人。

4、证据登记保存。

5、立案。

6、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

7、调查取证。

8、提出处理意见。

9、分别报法制机构审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

10、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不需要处罚的不予处罚,拟处罚的,事先告知。

11、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对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预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做出处罚决定。

12、向当事人宣告处罚决定当场交付或七日内送达。

13、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4、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15、结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对违法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行政处罚项

单位:

唐山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一、监督检查对象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2、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3、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4、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疫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5、经营、推广未审定品种种子。

6、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监督检查方式:

自查、抽查、专项整治、联合检查、检打联动、异地交叉检查等。

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检查勘验。

2、抽样取证。

3、询问当事人。

4、证据登记保存。

5、立案。

6、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

7、调查取证。

8、提出处理意见。

9、分别报法制机构审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

10、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不需要处罚的不予处罚,拟处罚的,事先告知。

11、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对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预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做出处罚决定。

12、向当事人宣告处罚决定当场交付或七日内送达。

13、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4、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15、结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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