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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合同编号:

 

XX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签署日期:

2015年月日

签署地点:

北京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本托管协议由以下各方当事人签署:

甲方(委托人):

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托管人):

名称:

负责人: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丙方(管理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派代表: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二章释义

2.1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协议各方”指本协议各方当事人。

“基金或本基金或合伙企业”指【】,即甲方。

“合伙人”指届时作为合伙企业出资持有者而登记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册的各方投资人。

“普通合伙人”指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人,即【】。

“管理人”指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负责合伙企业日常经营事务的管理,即【】。

“有限合伙人”指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委派代表”指管理人委派的有权签字人和指令签发人。

“受益人”指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指定的、对本基金财产享有收益权的机构或自然人。

“《合伙协议》”指《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托管协议》”指合伙企业、管理人与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基金资产或基金财产或合伙企业资产”指合伙企业拥有的合伙人出资、各类投资项目的股权及其产生的收益、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托管资产”指本协议项下甲方委托并移交乙方保管的合伙企业货币类资产。

“基金资金托管专户”指以本基金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的用于保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的专用银行账户。

“投资协议”指合伙企业与目标公司或项目公司股东签署的、本基金投资于目标公司或项目公司的书面协议。

“会计年度”指始于每一公历年度的1月1日,终于该年度的12月31日的合伙企业会计年度。

合伙企业的首个会计年度应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并于成立当年的12月31日结束。

“工作日”指乙方对公业务的通常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因节假日调整而对外营业的除外)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

“送达或视为送达”指当面送达并由受送达方签收;或以挂号信件发出时,在收件方签收挂号信件或者信件发出后七(7)日视为送达,以二者之较早发生者为准。

“过错”指对某项法律义务或合同职责的有意识、故意的或过失的违反行为,该等义务或职责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2.2

等合伙中行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政府主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乙方将(?

?

)本协议所有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本协议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检索而设,不用作对本协议规定的解释或理解,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规定。

第三章协议订立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3.1鉴于甲方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委托丙方担任甲方的管理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管理和运作合伙企业资产,同时为保障资产安全,委托乙方作为合伙企业资产的托管人,各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有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

3.2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协议各方在合伙企业资产的保管、合伙企业资产的投资运作和监督、合伙企业资产日常划拨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合伙企业资产的安全,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3.3为充分发挥协议各方在资金、信息、人才方面的优势,经协议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达成本协议。

3.4本协议各方均声明并保证,各自具有充分的权利、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获得充分的授权。

第四章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4.1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如下权利与义务

4.1.1甲方的权利有:

1)委托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合伙企业资产;

2)委托乙方担任合伙企业的托管银行;

3)享有合伙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4)取得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

5)检查乙方对合伙企业货币资产的托管运作情况;

6)获取合伙企业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7)依据本协议约定更换托管人;

8)授权管理人根据本协议和《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代表甲方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

9)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1.2甲方的义务有:

1)从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与乙方办理合伙企业托管资产移交手续;

2)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托管费;

3)定期对外接受年度审计、工商年检;

4)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应乙方要求提供开展托管业务各项必须的协助;

5)任何因合伙企业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因合伙人认缴出资或合伙人发生变动等直接导致影响乙方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文件;

6)及时向乙方提供托管业务所需的合伙人决议,管理人的决议和决定,《合伙协议》及其修正案;

7)将本托管协议中乙方履行的职责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完整的披露,并确保《合伙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与本协议没有冲突;如上述文件与本托管协议不一致,在甲方、乙方及丙方之间,以本托管协议为准;

8)如基金项下资产被有权机构采取包括查封、冻结、扣划等在内的强制性措施,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向有权机构提出抗辩、异议;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均有权向责任人全额追偿。

9)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合伙协议》、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4.2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4.2.1乙方的权利:

1)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的约定,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行使对托管资产的保管权;

2)根据本协议监督甲方(管理人代为履行其投资职责)的投资运作行为;

3)根据本协议规定按期收取托管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4.2.2乙方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人的义务,安全保管甲方货币资产;乙方对甲方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甲方投资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甲方的投资风险;

2)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甲方托管事宜;

3)执行管理人委派代表(或者授权代表)签发的有效划款指令,负责办理托管账户名下的资金往来;

4)根据本协议约定,采取适当合理措施对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对管理人签发的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的划款指令,不予执行并及时向管理人发出书面提示,若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予调整或合理处理,则有权向甲方全体合伙人报告;

5)根据本协议第十章的约定,按时向甲方出具年度的托管报告;

6)保证甲方托管资产与乙方自有资产之间以及与乙方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7)对任何与甲方投资有关的会计记录、账册和档案保存至少十(10)年;

8)根据《合伙协议》,在甲方期限届满或甲方提前终止后协助进行甲方的清算;

9)随时接受甲方对于托管资产运作的检查;

10)经甲方合理要求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11)协助管理人办理甲方投资项目变现,具体事宜协商确定;

12)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4.3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4.3.1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及基金章程的规定,对基金资产进行管理、运用。

2)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

3)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章程约定的其他权利。

4.3.2丙方的义务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2)在基金存续期内披露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乙方的信息,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3)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乙方要求提供开展托管业务各项必须的协助。

4)丙方在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5)因自身过错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6)将基金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基金所投目标公司的相关财务报告,任何第三方的独立报告(包括审计报告、法律意见等)以及管理人定期编制并提交给受益人的各类报告及时提交给乙方。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合伙企业资产的保管

5.1合伙企业银行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5.1.1合伙企业正式成立后,甲方委托乙方依据甲方业务开展需要,以甲方名义在乙方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合伙企业资产的银行托管账户,用于存放合伙企业向乙方移交的所有货币资产。

账户预留印鉴为甲方财务专用章及乙方授权人名章,双章有效。

甲方保管其财务专用章,乙方保管其授权人名章。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该托管专户,亦不得更换上述预留印鉴,否则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甲方合伙人认缴出资、接收甲方对外投资收入及其他收入、支付对外投资款、支付甲方应承担的日常费用、支付甲方应分配利润、支付乙方托管费、以及返还合伙人出资等)均需要通过本托管账户进行。

托管账户不得用于提取现金,不得通兑,不得透支。

除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外,各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专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合伙企业货币资产以银行存款形态(包括活期或定期存款)存在的,只能存放在本托管账户。

甲方同意该托管账户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甲方授权乙方对托管账户网上银行系统进行系统维护设置以及日常资金划拨管理。

网银系统采用双人维护模式,一切资金结算业务,原则上由双方通过网银系统操作完成,丙方相关授权人员负责网银指令信息的录入、发起网银资金转账业务,乙方对提交的指令信息进行复核与发送。

在乙方达到国内行业通常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因人为网络袭击、病毒袭击等原因造成的托管资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1.2甲方银行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1.3乙方、丙方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分别负责保管和使用各自的网银密钥和相关开户文件。

5.1.4乙方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所有甲方银行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划拨。

资金划拨一般应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在网银发生故障的紧急情况下,甲方会同丙方,与乙方需分别委派专人,各自持甲乙双方本方预留印鉴共同前往开户银行柜台办理业务,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前往,否则由此给本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5.1.5乙方XX不得擅自动用甲方银行托管账户内的甲方资产,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银行托管账户进行本协议项下托管业务以外的活动。

5.1.6所有甲方银行托管账户内的资金,乙方应当依照《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计息,向甲方提供合理的建议,使甲方资金获得最优的利息收入。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开展符合《合伙协议》规定的临时投资业务提供必要的合作和便利。

5.2托管资产与有关资料的移交与确认

5.2.1甲方应在与乙方办理托管资产移交手续当日,向乙方发出《合伙企业资金及文件移交清单》(附件五),注明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首期拟缴付资金金额、缴付时间等,并附各合伙人首期缴付资金明细清单并加盖合伙企业和管理人预留印鉴(见附件九)。

乙方根据各合伙人传真的银行划款回执、管理人以预留印鉴盖章确认的缴款清单和合伙企业入伙申请书,确认首期资金到账情况。

以后各期合伙人出资的缴付,均根据管理人向乙方提供加盖预留印鉴盖章的通知,乙方协助管理人对各合伙人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确认,并对未缴齐或多缴的情况进行书面确认。

管理人应及时办理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变更等事宜,并将变更后的最新情况及时通知乙方。

5.2.2乙方应在收齐上述首批托管资金的当日,在《合伙企业资金及文件移交清单》上进行书面确认,并加盖乙方业务章。

5.2.3甲方应在办理托管资产移交的同时,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若为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具甲方合伙企业和管理人公章):

(1)正式签署的《合伙协议》及相关附件;

(2)日常运营联系人名单(附件七);

(3)需移交托管账户的开户文件和协议约定的由乙方负责保管的托管账户预留印鉴对应的原章以及由乙方保管和使用的网银密钥(如有);

(4)加盖甲方公章的划款指令授权委托书(附件三);

(5)管理人委派代表的签字及预留印鉴样本(附件九);

(6)合伙企业指定划款账户明细(附件四);

(7)全体合伙人名单及指定收款账户;

(8)投资委员会委员签字样本(附件十)

(9)本协议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5.2.4只有在甲方根据上述规定向乙方提交了所有相关文件,并且将甲方收取的首期实缴出资按《合伙协议》的要求足额划入托管账户,乙方在移交清单上确认盖章后,乙方向甲方出具加盖乙方资产托管部业务章的《资产托管业务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六),乙方才开始进行托管资产的日常的托管运作。

5.3合伙企业股权投资的登记与保管

5.3.1甲方应及时将甲方对外投资时形成的股权凭证或权利证明文件等的原件提交给乙方保管,甲方保留复印件。

5.3.2乙方应建立股权记录制度,根据管理人提供的投资文件和被投资企业的资料,记录甲方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数量和股权比例,并根据管理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文件对股权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变更记录。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被投资企业股权变动的相关文件(复印件须加盖甲方公章),并对以上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3.3除非经甲方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管理人不得将甲方所投资股权用于质押、担保。

甲方所投资股权转让、重组、变现或作其他处分,管理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程序进行,并在三(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提供股权处置的书面证明文件,以及负责将股权处置资金足额、及时划入托管账户。

乙方应依据甲方提供的股权处置证明文件核对股权处置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账。

如管理人擅自将合伙企业股权资产用于抵/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而造成托管资产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5.4合伙企业投资收入的保管

基于合伙企业资产产生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红利、存款利息、临时投资收入、补贴收入等,管理人须提前通知乙方各类收入的预计到账时间,并按照要求划入托管账户,甲方负责各类收入的催收管理,乙方负责跟踪确认实际到账情况,发生未及时到账情况时,乙方应及时提示管理人进行催收。

5.5合伙企业有关法律文件的保管

5.5.1甲方《合伙协议》、合伙人名册、合伙人出资证明及出资转让文件、全体合伙人会议文件、管理人签署的文件等法律文件的原件由甲方保管。

甲方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文件正本和副本均由甲方保管。

5.5.2上述5.5.1款所规定的与甲方设立和运作相关的重要法律文件均应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乙方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5.5.3甲方运用合伙企业资产对外投资或对外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章程、决议、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及其附件(除5.3.1提到的股权凭证或权利证明文件),原件均由甲方保管,但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

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5.4因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甲方法律文件用于质押等担保形式或作其他处分而造成甲方资产损失,由乙方负责。

5.5.5乙方无义务审核本条项下甲方提交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对于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投资、资产等的风险、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5.6合伙企业印章的保管

甲方印章包括:

甲方合伙企业公章、管理人公章、甲方财务专用章、委派代表私章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保管。

5.7甲方应为乙方开立本条所指甲方银行托管账户提供一切必要的开户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等。

5.8乙方应制定严密的合伙企业银行托管账户管理制度,并实施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保管甲方的各类资产账户,确保甲方资产的安全。

5.8.1乙方应为甲方资产银行托管账户单独建立银行日记账簿,每日记录资金划拨情况。

按本协议相关规定,逐笔核对资金变动情况,确保资金变动记录及结果与开户银行记录及余额相符。

5.8.2每季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与管理人就账户的划款记录的情况(乙方根据管理人发送的投资划款指令的实际情况编制的划拨资金的金额、用途等记录)和资金余额进行核对。

如有不符,双方应及时联系,查明原因,按照“谁出错谁调整”的原则进行调整。

5.8.3因合伙企业资金收付而取得的原始记账凭证应由管理人进行妥善保管,乙方保管原始凭证复印件。

5.9甲方资产应和乙方自有资产和乙方其他托管资产严格分开,实行分账管理。

乙方应对甲方资产的运作状况严格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以任何形式透露甲方资产状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关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5.10当托管资产处于乙方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时,乙方对该部分资产不承担安全保管职责,但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划款指令的发出、确认和执行

6.1划款指令的内容

6.1.1划款指令系指运用甲方托管资产进行投资或支付相关费用时,管理人向乙方发出投资资金划拨和其他款项划拨的书面指令(如需要相应的附件需一并提供)。

管理人向乙方发出的划款指令包括项目投资划款指令、费用支出划款指令和收益分配划款指令。

(1)管理人提交项目投资划款指令时,除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外,还应同时提交如下文件:

A、被投资对象签署的表明投资金额和付款期限的书面付款通知;

B、投资协议;

C、甲方投资决策委员会签署的投资决议。

(2)管理人提交费用支出划款指令时,除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外,还应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A、基金费用明细;

B、与该笔税费相关的发票、合同、函件通知、完税凭证等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加盖管理人法人公章)。

(3)管理人提交收益分配划款指令时,除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外,还应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A、基金的合伙人账户明细;

B、经加盖甲方公章的收益分配方案或《合伙协议》约定的相关文件,收益分配方案应载明本次拟分配收益总额、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和计算公式、分配时间、分配方式等内容。

6.1.2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包括:

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签字(签章)。

6.1.3乙方仅对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如因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合伙人或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6.1.4划款指令(格式见附件二)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支付时间、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付款(收款)事由、划款路径(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还需要注明收款方的大额支付系统号)等。

划款指令应由管理人委派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6.2划款指令的发出和接收

6.2.1管理人应事先指定并向乙方提供有权签署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权限,同时预留印鉴或签字样本(见附件三)。

签署划款指令的人员只限于管理人的委派代表或其授权代表。

其名单或权限有变化时,管理人应提前三(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该变更将在乙方收到正式书面通知后正式生效。

如乙方对授权变更文件提出异议,则该授权变更通知书不生效。

6.2.2甲方向乙方提供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名单。

甲方合伙人有变化时,甲方应在发生变化后五(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新的名单。

该变更将在乙方收到正式书面通知后正式生效。

6.2.3乙方指定专人接收甲方划款指令,确保资金汇划安全、快捷。

乙方事先制作并向管理人提供业务人员情况表,列明乙方接收和处理人员的姓名、电话、传真等。

乙方上述接收和处理人员如果出现变化,乙方应提前三(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并提供变更后的人员情况表。

该变更将在管理人收到正式书面通知后正式生效。

6.2.4划款指令应先以传真形式发送给乙方,乙方依据收到的指令传真件进行资金划拨,如原件与传真件不符,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6.3划款指令的确认

6.3.1乙方对划款指令进行确认的依据是本协议的规定。

6.3.2对投资划款指令,乙方指定人员应对划款指令进行书面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指令的印鉴或签名是否与预留印鉴或签名一致,并根据投资协议核对划款金额、方式等是否一致,若存在异议或不符,立即与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将指令退回管理人进行修改。

对于金额在人民币【】万元以上的付款,乙方还应电话向管理人或其指定人员确认。

6.3.3若划款指令书面审查无误,乙方还应根据本协议第七章(合伙企业投资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本协议第七章的有关规定。

若存在违反投资监督的,立即与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将指令退回管理人修改。

6.3.4对非投资业务的其他划款指令,乙方应指定人员对划款指令进行书面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指令的印鉴或签名是否与预留印鉴或签名一致,并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核对划款金额、方式等要素是否一致,是否按规定提供相关凭证和证明文件。

若存在异议或不符,立即与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将指令退回管理人修改。

6.4划款指令的执行

6.4.1管理人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专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乙方执行管理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应以甲方托管账户内实际可用资金为限,乙方不为甲方资产垫资。

6.4.2乙方对划款指令确认有效后,应在管理人指定的有效付款日期当天执行划款(管理人指令送达应给乙方留有充足的审核及划款时间)。

6.4.3在资金清算划付出现问题须通过柜面进行应急划款时,支付结算方式可使用汇票、电汇、贷记凭证或者其他方式。

6.5相关责任

6.5.1乙方正确执行管理人的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的有效划款指令,甲方资产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的划款指令而导致甲方资产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甲方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乙方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6.5.2如果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XX、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乙方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乙方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甲方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6.5.3如果管理人负责签署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权限有变化时,管理人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通知乙方并预留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而导致合伙企业资产受损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第七章合伙企业投资监督

7.1甲方根据《合伙协议》中的规定,编制《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附件一),明确各项投资监督内容,经协议三方确认后作为乙方实施投资监督的依据。

乙方设置专门的监督岗位,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仅就《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中约定的事项对甲方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乙方按照《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的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即完成了本协议项下的监督义务。

7.2在管理人向乙方发出投资划款指令之前,应向乙方提供与该项投资决策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协议正本或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甲方投资决策机构同意对外投资该项目的书面决定文件(含有关的电子邮件);若管理人不能完整提供上述文件,乙方将暂缓执行指令直至补齐所有文件。

7.3在乙方接收到7.2条所述与投资决策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和资料之后,执行划款指令之前,应审核该投资行为是否违背《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附件一)的各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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