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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末县大风天禁火令

且末县大风天禁火令

春季来临,风干物燥,正值火灾多发期,根据《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5号)文件精神,为有效控制火灾发生,确保全县各族人民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颁发大风天禁火令,提醒广大群众注意春季大风天气预防火灾,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大风天禁火要求:

1、严禁动用明火,焚烧垃圾、麦秸、动物粪便、树枝和其他可燃易燃物。

2、严禁在祭祀活动中,使用明火焚烧纸钱和香烛。

3、严禁放火烧荒和在野外使用明火取暖。

4、严禁随意倾倒炉灶灰烬和丢弃烟头。

5、严禁儿童玩火和燃放烟花爆竹。

6、严禁违章用电和私自拉结电线。

7、严禁电气线路从柴草堆垛上方穿越。

8、严禁在柴草堆垛附近和粮食晒场使用明火。

9、严禁在加油站、木材堆垛附近使用明火作业。

10、严禁无防火安全罩的农机车辆进入粮食晒场作业。

11、严禁在垃圾回收站等可燃物堆放密集的场所附近使用明火或者动火作业。

二、有老人、儿童等防火高危人员的家庭,监护人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管理不善而形成火灾的,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区域管理,强化组织,责任到人,加大宣传力度,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以上命令,要严格遵照执行。

对违反命令、酿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大风天消防安全提示

 

且末县消防大队

2019年3月4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单位,农村、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和住宅区、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场所应重点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大风系指风力等级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蓝色预警(Ⅳ级)标准。

第三条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风天气火灾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大风天气火灾防御体系建设,并将大风天气火灾防御工作纳入政府防灾减灾工作计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大风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政府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大风天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民政、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大风天气火灾防御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建立社区(村)微型消防站,组织开展大风天气的预警信息传递、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大风天气火灾防御工作,防范因大风灾害引发的火灾事故。

鼓励、提倡家庭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等自救、逃生器材,提高大风天气火灾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安监、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风天气火灾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划定大风天气火灾风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大风天气火灾风险区域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改造。

大风天气火灾风险区域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挂牌督办整改。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大风天气火灾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大风天气火灾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大风天气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大风天气火灾应急演练工作。

第十一条大风天气来临前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特点,根据需要及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范围、期限,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以柴草、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经营用火,禁止室外吸烟、焚烧和明火作业。

(二)停止大风天气火灾高风险区域生活和生产、经营供电。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落实“禁火令”的义务。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向社合播发或者刊登“禁火令”、大风天气火险信息和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三条“禁火令”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一)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对大风天气高火灾风险单位(场所)的火灾预防措施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各项防范措施。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监督施工单位有效落实停工、禁火等防范措施。

(三)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温室大棚等设施农业基地的安全检查,确保禁火限电措施落实到位。

(四)供电部门应加强对供电设施、线路的安全检查和维护,根据“禁火令”确定的区域和时间,对有关输配电线路停止供电。

(五)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小学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活动,教育中小学生自觉遵守和维护“禁火令”。

(六)应急、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大风天气火灾事故的应急措施和物资保障,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入户检查和宣传活动,教育和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和维护“禁火令”,并安排人员对“禁火令”落实惰况开展不间断巡查。

第十四条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大风天气重点保护单位和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建立健全针对大风天预防火灾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大风天火灾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群众防范和扑救火灾的技能;

(三)确定大风天的重点防火部位,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保证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到位;

(五)组织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针对大风天特点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供销杜、棉麻公司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督促、指导仓库、堆场、货场等场所,落实大风天气的火灾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和农牧团场、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等重点保护单位和场所,大风天应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防范措施:

(一)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及周边火源的分布、使用惰况;

(二)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增加巡查频率或组织现场监护,确保火灾隐患和事故能够及时发现,并得到妥善处理;

(三)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落实阻燃蓬布保护措施;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进入仓库、堆垛、货场;

(五)加强火源管理。

严禁明火作业,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做饭、严禁焚烧物品;

(六)加强对电线和电器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保养,严禁拉设临时线路;

(七)麦草、木材、棉花、芦苇等易燃、可燃物品堆垛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高的回1.5倍;

(八)车辆必须配戴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的防火罩,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不得在库区临时加油或修理车辆。

第十六条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对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三章火灾扑救

第十七条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农牧团场,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等大风天气易发生火灾的单位和场所,应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加强灭火演练,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八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十九条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和个人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惰况。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3月18日发布实施的《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大风天消防安全提示

1.要及时清理家中阳台和房前屋后的可燃物,防止发生自燃。

有吸烟习惯的朋友在户外吸烟时,千万不可乱扔烟头,以防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灾。

生活中要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要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2.农村家庭最好不要在户外使用明火,焚烧垃圾、烧荒等,避免发生火灾。

不要在炉灶、燃气灶旁堆放秸秆、柴草,避免被余火引燃。

火灰(如柴灰、灶灰、媒灰)不能乱倒,要用水将火灰的余火泼灭,倒在安全的地方,不要靠近易燃物、可燃物。

3.大风天气施工时要注意用电安全,油漆、稀料等易燃品应存放在远离火源、阴凉、通风、安全的地方;施工现场应天天打扫,清除木屑、漆垢、残渣等可燃物品。

动用明火、电焊等易燃易爆危险劳动作业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4.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堆垛、货场。

进入仓库、堆垛、货场的车辆必须配戴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的防火罩,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不得在库区临时加油或修理车辆。

5.农村塑料大棚使用的可燃材料较多,基本构件都是易燃物质,遇明火将迅速燃烧,如遇大风、干燥天气,蔓延速度更快。

因此在暖棚生火炉取暖时,炉桶周围做好阻燃防护,禁止在大棚附近吸烟动火,若确需照明时,所用的灯泡不应高于60W,且灯泡应与棚顶留有不少于60cm距离。

6.要尽量避免烧荒行为,春耕生产若需动火,要有专人看护,注意附近环境,远离山区、林区、房屋住所和草料堆垛等易燃可燃物,并做好防火措施。

7.遇到大风天气,各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耐火等级低且人员集中的住宅区和农牧团场的防火巡查、检查,严格控制大风天室外用火行为。

8.清明节祭奠时不要在树林、芦苇草地附近焚烧香纸,燃放爆竹。

焚烧完香纸,要将余火彻底浇灭方可离开。

如遇大风天气,要严禁焚烧香纸。

9.进入森林、山林等地进行户外游玩时,不要吸烟或野炊,不要把明火带进山林,以免一时疏忽引发山火。

10.不要随意在马路边、树林草丛、公共场所和旅游景点烧纸。

要加强用火管理,大风天严禁上坟烧纸和烧荒。

11.切勿在高速公路附近烧荒,一旦产生的浓烟飘向公路,将影响高速公路行车视线,极易造成交通事故。

12.遇有火情,请及时拨打119报警;发现火灾隐患,请及时拨打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96119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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