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外协定中人权条款的演进.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473964 上传时间:2022-12-16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33.5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欧盟对外协定中人权条款的演进.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欧盟对外协定中人权条款的演进.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欧盟对外协定中人权条款的演进.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欧盟对外协定中人权条款的演进.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欧盟对外协定中人权条款的演进.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欧盟对外协定中人权条款的演进.docx

《欧盟对外协定中人权条款的演进.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欧盟对外协定中人权条款的演进.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欧盟对外协定中人权条款的演进.docx

欧盟对外协定中人权条款的演进

欧盟对外协定中人权条款的演进

刘超

2013-4-1610:

07:

54  来源:

《学术界》(合肥)2007年6期

  内容提要:

从《乌干达准则》起,到欧委会标准模式的确立,作为对外人权政策的一部分,欧盟对外协定人权条款经历了一个10多年的历史演化过程,其中既有协定双方的谈判博弈,又充斥着欧盟成员国间的立场纷争,还涉及欧盟各机构之间的职能互动。

欧盟对外协定人权条款的演进,对世界格局、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关键词:

欧盟对外协定人权条款演进

  作者简介:

刘超,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京大学欧洲研究中心博士生。

(南京210003)

  欧盟对外经贸与发展协定数量繁多,种类复杂,具体包括“伙伴与合作协定”、“联系协定”、“合作协定”、“贸易与合作协定”、“经济伙伴协定”、“政治对话与合作协定”、“贸易协定”、“框架协定”、“稳定与合作协定”等。

自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欧盟与全球150多个国家、区域组织所缔结的或正在谈判的对外经贸与发展协定中一改以往单纯的经济发展援助模式,代之于系统性地规定人权条款,作为协定的必要条件条款(Essentialelementsclause),或同时规定不履行条款(Non-executionclause)(中止条款)。

如果协定另一方违反人权条款,欧盟有权采取制裁措施,中止部分或全部协定内容。

欧盟人权条款经历从无到有,从零星的人权内容规定,到人权条款的纳入,再到基础条款的形成,最后到人权条款标准模式的确立,历时10多年。

在对外经贸协定中嵌入人权条款,代表欧盟对外关系政策的一项重要转变,浓郁的政治色彩出现在其经贸政策中,对世界格局、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建立欧洲共同体的基础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的出发点是建立经济一体化目标。

尽管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载有禁止基于国籍歧视的规定(第12条)、关于人员流动自由的规定(第39-42条)以及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第141条),但是在条约起草时,它们并没有被条约的起草者们从人权保护的视角加以理解或对待,它们更多的是被视为实现条约确定的经济目标的一项社会政策或一种手段而被规定于条约中,人权内容仅仅是作为经济联系目标而边缘性地存在。

①人权不是欧洲一体化初始进程的目标,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人权一直不是欧洲经济共同体对外关系的一部分。

  然而,人权事项还是一点一滴地开始显现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日程中。

从共同体内部来看,欧洲法院(EuropeanCourtofJustice,ECJ)通过一系列著名的判例,②确认人权属于欧共体管辖事项,是由欧洲法院确保遵守、并被承认为欧共体法律体系的一般法律原则,而这些原则和权利是成员国宪法的基础。

人权的重要性及它在欧共体法律体系中地位的肯定,使得人权不再是欧洲一体化进程陌生的东西。

从外部环境,美国卡特政府已经把人权作为美国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政策成为美国外交的一个核心。

1973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对外援助法案》,要求美国的发展援助政策必须以尊重人权为实施条件,③并且对最惠国待遇附加人权条件,禁止对于所谓持续性严重违反国际公认人权的政府给予安全协助和金融援助。

④美国人权政策无疑也触动着欧共体的对外政策。

  欧共体对外协定中的人权条款始于第4号《洛美协定》(LoméConvention)。

《洛美协定》是欧共体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集团(GroupofAfrican,CaribbeanandPacificRegionCountries——GroupoftheACP,简称“ACP”)签订的发展与合作协定,涉及贸易关系,财政援助、经济合作三方面内容。

欧共体与ACP国家有着广泛的特殊历史牵连和经济利益关系,不少ACP国家曾是欧共体中成员的前殖民地,且多属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之列,是欧共体重要原料供应来源地。

⑤《洛美协定》从1975年起到2000年共续签四个,即第1号《洛美协定》(1975年)、第2号《洛美协定》(1979年)、第3号《洛美协定》(1984年)、第4号《洛美协定》(1989年)。

但是,人权条款嵌入《洛美协定》框架并非一帆风顺,充斥着协定各方的相互博弈,共同体成员国的立场纷争,以及欧共体各机构之间的职能互动,尤其是经过1979年6月欧洲议会第一次普选,欧洲议会变成最关注人权的机构。

欧洲议会的施压,使得共同体对外人权政策开始浮现。

  一、《乌干达准则》与第1、2号《洛美协定》人权条款的阙如

  欧洲经济共同体与ACP国家(46个国家)于1975年2月签订第1号《洛美协定》,并与1976年4月1日生效,协定没有包括人权内容,从法律上说,以人权严重违反为由来中止协定的履行存在困难。

乌干达、中非帝国(后改名中非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利比里亚等都是该协定的当事国,根据协定,它们享有某些贸易、金融和技术援助的优惠待遇。

这些国家在70年代都发生过严重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

  1977年初期,乌干达阿明政府发生大规模的人权违反事件,据国际大赦组织估计,从1977年1月到4月期间,乌干达大约有30万人被残害,⑦酷刑被广泛地、系统地使用。

欧洲公众舆论对此反应强烈,担心对乌干达的发展援助正在惠及发生恶性侵犯人权的政府。

1977年一名欧洲议会议员向部长理事会就乌干达的情况提出一项书面质询,质问理事会是否应该对乌干达所发生的人权暴行作出回应,中止对它的经济援助,直到当地的民主恢复为止。

⑧当时负责发展事务的欧委会委员切森(Cheysson)面对共同体事实上正帮助这些政府镇压人民的指责时,回应道:

“协定没有规定我们可以采取针对乌干达的任何措施,我们和ACP国家所签订的协定是各方正式批准的国际协定……该协定与共同体的联系协定不同,它没有规定共同体的基本原则,即尊重人权。

”⑨言下之意,如果因侵犯人权而从法律上中止对乌干达的援助,会产生违反协定义务的后果。

但切森又表示,就个人观点而言,他欢迎在下一年第2号《洛美协定》的续新谈判中纳入有关人权条款。

  1977年5月11日,欧洲议会通过一份《保障和保卫人权》的决议,⑩表达“严重关切世界范围内持续发生的人权事件”,“号召共同体各职能机构和成员国外交部长充分意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有效措施捍卫人的尊严”。

随后,部长理事会回应欧洲议会质询,发表一份正式声明,陈述了对乌干达援助的情况。

这份声明通常称为《乌干达准则》,它的核心内容如下:

  “理事会对乌干达人民基本人权状况持续受到漠视表示痛心。

根据《洛美协定》

  的规定,在与乌干达关系的框架内,理事会同意采取步骤,确保由理事会给予乌干达

  的任何援助措施无论如何不能加强或者延长其对人民基本人权的漠视。

”(11)

  《乌干达准则》并没有正式中止对乌干达援助的意图,(12)但理事会确保对其的发展援助不会帮助阿明政权侵犯人权,欧洲经济共同体努力做到区分什么是针对人民,而非针对阿明政权的援助。

涉及乌干达人道援助继续进行,如建立食物中心、指导研究如何提高稻米产量,通过国际慈善机构改变食品援助的渠道等。

《乌干达准则》在某种程度上形成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理念,即共同体对所签订的协定,应该审慎地遵守条约法“有约必守”的原则。

无论如何,《乌干达准则》还是被解读为具有公开谴责的特性,和被认为具有在协定框架之内可能采取带有一定威胁意味的措施。

尽管这些内容很含糊,既没有提及任何可能的采取这些措施法律基础,也没有厘定侵犯人权到何种程度就可以采取中止协定的措施,(13)但无论如何,《乌干达准则》还是迈出了一小步,开始考虑把人权揉进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对外发展援助中去。

  此后,接连发生几起《洛美协定》成员国,如中非帝国、扎伊尔严重违反人权的事件。

面对欧洲议会的频频质询,欧委会均以《乌干达准则》回应,欧洲经济共同体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确保援助有效地运用到受惠的人民,而不会用到其他目的”,(14)拒绝考虑“超出协定范围以外的进一步的行动。

”(15)简言之,面临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有着双边协定关系的国家发生严重侵犯人权事件,共同体在此期间的政策运用具有审慎地遵守“有约必守”原则的特征。

当然,有人批评欧洲经济共同体过分强调与ACP国家的协定具有拘束力,限制了共同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在开始第2号《洛美协定》的谈判前,负责发展事务的欧委会委员切森承诺应该把人权纳入新的《洛美协定》。

他说第1号《洛美协定》过去犯了一个错误,没有清楚地指出在所有的合作中首要目标是为人的目的,这就意味着人的生存权和对人的尊重必须被视为首要的着眼点。

(16)

  在第一次欧洲经济共同体与ACP国家之间的部长级会谈中,欧委会提出在新的协定中把《世界人权宣言》的第3条和第5条有关“生命、自由和安全权”及“免于酷刑、非人道或侮慢待遇或处罚”人权规定写入新的《洛美协定》,大多数ACP国家强烈反对加进人权条款规定,他们认为《洛美协定》本质上是经济协定,不合适讨论人权问题;其次,人权条款构成对内部事务的干预,对刚摆脱几个世纪殖民统治后获得独立的国家而言,这个问题相当敏感。

再次,对方只专注于人权中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利,漠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ACP国民在欧洲国家的生活和工作权利却常常未能达到最低标准。

(17)

  当1978年7月开始新的《洛美协定》正式谈判时,欧洲经济共同体9个成员国原则上一致同意在协定中包含人权原则,但对具体的方案,共同体内部上存在严重的不一致。

比利时仅同意在协定的序言中规定人权,同时支持ACP一方的主张,认为包含人权内容会产生干预他国内政的危险。

法国对此问题保持中立,虽然它认为把人权和援助联系在一起在政治上是幼稚的。

而荷兰和英国则赞成包含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人权条款。

1979年,荷兰政府批准它的第一个有关外交政策的人权内部备忘录,明确强调促进人权构成它所有的外交政策的一部分。

(18)荷兰国民咨询委员会提议在协定的框架内共同监督双方的人权问题,对于发生人权违反事件,应该规定一个中止程序。

荷兰政府甚至进一步强调在未来的共同体与第三世界国家或其他国家所缔结的所有协定应该包含人权条款。

英国外交部长戴韦•欧文强调“对于不尊重人权的情况,应该导致一个可操作性的后果,直至对任何国家中止履行协定”。

(19)然而,英国并不愿像荷兰那样走那么远。

英国国民咨询委员会不同意荷兰的设想,尽管它也赞成包含一个人权保障机制,即在发生人权违反事件的情况下,如果有必要的话,共同体可以授权自己部分地中止协定。

(20)

  而ACP国家除了重申上述第一次欧洲经济共同体与ACP国家之间的部长级会谈中的观点外,ACP国家发言人总结他们这一方的谈判立场如下:

  “我们都是联合国成员国,都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

我们相信只有该机构才拥有必要的权能来处理人权问题。

但这也不意味着我们不关心人权……我们认为在贸易和经济协定中人权问题不应考虑……人权问题在此领域是一个不相关的考虑。

”(21)

  上述ACP国家与欧洲经济共同体之间的争议,及欧洲经济共同体内部间的歧异,表明在新协定中谈判人权问题合适的政治时机并未到来,新的第2号《洛美协定》没有包含任何人权内容。

为了弥补这个空白,在1979年10月31签署第2号《洛美协定》时,各代表方首脑在会上再次郑重提及人权。

ACP理事会主席强调ACP国家对人权的重视不亚于欧洲经济共同体:

  “……我们都持续为人权、正义、自由与和平而奋斗,正如我们之间的关系也是建立此原则基础上。

”(22)而欧委会委员切森则评论道:

  “这些原则本就应该写进协定中去,这些原则的重要性应该由你、你们的国家、在你们之间,在欧洲、在我们之间、以及由所有的人共同清晰地、正式地在协定中表述。

”(23)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主席强调:

  “我们宣示我们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信念,该协定建立在这些信念的基础上,表达了我们尊重这些原则,这些原则也是《蒙罗维亚声明》、《卢萨卡声明》、《联合国宪章》所重申的”。

(24)

  尽管第2号《洛美协定》没有包含任何人权内容,但ACP国家自身通过《蒙罗维亚声明》、《卢萨卡声明》这两份声明,强调他们重视人权。

对ACP国家的政治姿态,欧洲经济共同体于1979年11月20日也在内部延续《乌干达准则》理念,通过一项声明给予回应。

这份内部声明既没有告知ACP国家,也没有正式出版发表。

该声明用谨慎的措辞陈述第2号《洛美协定》的目标是要促进法治、尊重人的尊严及基本人权,如果协定方系统性地损害这些目标时,在例外的情况下,将导致理事会采取措施来应对。

但欧洲经济共同体仅仅干预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并且必须经理事会一致表决通过才能实施。

(25)此阶段,双方通过各自单方声明的发布,作为双边协定的替代——人权争执暂时得到解决。

  1982年12月苏里南军人政权处死15名反对党成员,欧洲议会迅速作出反应要求中止《洛美协定》项下的援助,(26)并要求理事会采取有效行动恢复苏里南局势。

荷兰作为苏里南前宗主国,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迅速采取行动中止了与苏里南的发展合作协定。

(27)然而,欧委会拒绝仿效荷兰行动,也没有提议中止对苏里南的援助,主要理由是“有约必守”:

“《洛美协定》没有规定具体条款授权欧委会单方中止与ACP国家的联系”,对欧委会而言,中止则违反《洛美协定》。

(28)

  总之,由于ACP国家极不愿意在新协定规定人权,同时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内部存在分歧,不愿意对新独立的国家进行批评,结果是第2号《洛美协定》没有包含任何人权内容。

在欧洲,对人权关注的公众舆论压力不断增长,欧共体机构之间,尤其是欧洲议会,由于1979年7月通过第一次直接选举,可以对人权问题发出更强大的声音,它强调它必须解决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人权问题,否则它要冒着失去欧洲公众支持的危险。

(29)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对外领域,欧洲议会实际上变为建立人权政策主要的倡导者。

  二、对外协定中人权条款的显现

  1983年10月,在新的第3号《洛美协定》谈判的前夕,直选后的欧洲议会通过一份决议保持强硬的人权立场,并开始每年定期发布世界人权报告,明确要求欧委会对ACP国家施压接受人权规定。

(30)

  此时的政治气候与以前不同,1981年ACP国家通过起草和颁布《非洲人权宪章》(AfricanCharterofHumanandPeopleRights,《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简称《非洲人权宪章》)已经宣示对人权的某些承诺,人权与发展的概念开始出现在ACP国家语汇中。

ACP国家把人权视为新殖民主义对他们内政干预的意识稍许减弱,对新谈判中的人权议题也减弱了不少抵御和抵触态度。

  比如,ACP国家开始使用人权的语言来谴责南非种族隔离政策,并且坚持,如果欧洲经济共同体愿意对话“南非问题”,他们也愿意在新的《洛美协定》中讨论人权。

而欧洲经济共同体尽管发表了谴责南非的种族隔离政策,但并不想中止与南非的贸易,结果削弱了其新协定的人权立场。

(31)欧委会只好降低调门,强调发展与尊重人的尊严,有意识地避免使用“人权”字眼。

但ACP国家不买欧委会的帐,并使用谈判技巧,认为欧洲经济共同体缺乏人权条款的缔约权能。

(32)经过复杂的讨价还价,最终双方同意不在新协定约文正文中纳入人权规定和中止机制,仅仅在序言和附录中包含一些不具操作性的相关人权保证,结果于1984年12月8日,双方缔结了第3号《洛美协定》。

  在第3号《洛美协定》序言中规定:

“重申他们遵守《联合国宪章》原则、基本人权和人的尊严价值、男女平等、大小国一律平等的信念”。

而在协定第4条中,隐约地提及人权是协定的合作目标,并提及欧洲经济共同体支持ACP国家社会、经济的进步,提升他们的福利水准,承认妇女的角色地位,加强人民的能力、尊重人的尊严等文字。

这些行文的含义在随后的《联合声明》中得到进一步阐发。

(33)总之,在第3号《洛美协定》中,人权仅仅是泛泛而谈,在“联合议会”召开的会议中,欧洲经济共同体表示它们的政治宣示价值超过法律价值。

(34)

  然而,第3号《洛美协定》肤浅、含糊的人权规定无疑对未来协定正式纳入人权条款打下了基础。

1989年12月15日第4号《洛美协定》签订,人权条款正式纳入协定的约文正文中。

它的原因主要有如下:

  第一,从欧洲经济共同体内部而言,其更加强调对外关系中人权政策的影响力。

欧洲议会通过每年的世界人权报告对世界各地的人权表现和进展进行评论,提出促进人权发展的各种决议案,要旨都强调“基本人权具有普世性,共同体有责任鼓励尊重基本人权,尤其针对共同体有密切关系的国家”,敦促共同体加强对外关系的人权促进力度。

(35)

  1986年颁布的《单一欧洲法令》第一次对3个共同体初始条约进行重大修改和补充,正式启动欧洲共同体政治合作进程,将促进民主和人权列入目标,人权第一次取得宪政性法源依据。

《单一欧洲法令》在序言指出“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决心共同促进民主,并以成员国宪法与法律所承认的基本权利、人权及基本自由保障公约及欧洲宪章为基础,以促进自由、平等及社会正义。

”在对外关系上,谋求以一个声音说话和团结一致行事,尤其是体现他们所笃信的民主原则及尊重法律与人权的原则,共同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

对于上述法令的新变化,欧洲议会要求欧委会对《单一欧洲法令》的前言内容进行具体的立法肯定。

(36)同时,《单一欧洲法令》引入“同意程序”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议会拥有一个有力的武器可以对协定中的人权条款施展它的意愿。

  1986年理事会响应荷兰首相关于人权应该纳入欧洲政治合作框架的倡议,通过决议第一次规定人权是欧洲政治合作的核心基石,(37)规定人权是与第三方关系的重要因素,并认为保障和促进人权不能被视为干预他国内政。

(38)该决议代表着欧洲经济共同体对外人权政策迈出关键一步。

  第二,从外部国际环境来看,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发展权宣言》,第一次把人权和发展联系起来,强调“各国均有责任确保发展合作,……鼓励遵守和实现人权”。

(39)《发展权宣言》从国际法上鼓舞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可以在对外协定中讨论人权事项,同时《发展权的宣言》的发表被认为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心声和要求,也从另一个角度看出ACP国家对人权与发展的关系有了渐进共识。

  第三,从ACP国家来看,ACP部长会议于1987年通过《金斯顿宣言》重申“尊重人的尊严和人人平等的权利”,号召对“种族隔离政策”采取行动,要求欧洲经济共同体对南非实施贸易制裁。

(40)加之前述,ACP国家通过签署《非洲人权宪章》、谴责南非种族隔离政策、在第3号《洛美协定》一定程度上承诺人权等实践,对人权认识起了一种累积效应,促使其较平缓地接受人权条款的安排。

另外,ACP国家适逢经济状况恶化,十分依赖外部金融、财政的援助,削弱了它的谈判能力。

  第4号《洛美协定》人权条款具体规定在标题为“合作目标和原则”的第5条,主要内容分为3款,具体如下:

  第1款明确阐述发展合作与人权的关系:

“合作必须针对人的发展,人是发展的主角和受益者,必须尊重和促进各项人权。

合作行动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尊重人权被视为真正发展的基本要素,合作行动是为促进人权而为。

因此发展合作政策与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享有关系密切……”

  第2款对协定中的人权概念进行定义,承诺促进人权,特别提及消除各种歧视及谴责种族隔离政策:

“……此协定规定的人权是指所有人权,它们具有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特点,如非歧视待遇、公民与政治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每个人均得享有这些权利,无论是在其本国,还是在某一东道国,其人格尊严得到尊重并受法律保护。

ACP国家与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合作必须取消有碍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各种障碍。

这些有利于人的尊严、福利和自我实现的目标必须通过发展手段而实现……协定各方重申遵守国际法义务来努力消除基于种族、出身、国籍、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任何其他因素的歧视……”

  第3款规定积极措施来实现以人为发展中心的内容,宣布为促进ACP国家的人权,共同体对其提供金融、财政资助:

“应ACP国家的要求,将通过具体的金融、财政资助方案促进人权,无论采取以公共或私人方式进行……也可通过建设基础设施的方式促进人权……”

  欧洲经济共同体10来年对外关系的人权立场终于通过第4号《洛美协定》第5条得于实现。

人权,这个具备高度政治敏感性的概念,终于转化为双边协定的条款,从而具备一种法律的属性。

尽管上述人权条款没有把人权当作协定的必要条件对待,也没有规定当违反人权时可以中止协定。

但是从解释的角度看,可以把第1款解读为人权是发展的前提条件。

结合欧洲经济共同体上文提及的实践,可以推断欧洲经济共同体有可能基于第5条来中止协定。

(41)

  三、对外协定中人权基础条款的形成与标准模式

  第4号《洛美协定》人权条款的成功纳入对欧洲经济共同体对外人权政策的实施构成极大的鼓舞和希望,具备高度政治属性的人权观念终于可以借助一个工具——条约的形式,以法律拘束力的方式来推行欧洲的民主与人权理念。

第4号《洛美协定》构成欧洲经济共同体对外协定的一个先例,也就是说,今后再与其他国家签订协定的时候没有理由不考虑纳入人权条款了。

这个具有先例属性的实践恰逢90年代初期苏联解体及中、东欧政治局势发生突变为标志的冷战结束和拉美民主化浪潮获取了巨大的向外推动力。

  冷战结束后,中、东欧处于转型期,欧洲经济共同体与东欧集团的关系发生剧烈变化,欧洲经济共同体十分强调尊重人权、民主改革、市场经济要求是改善东西方关系的必要条件。

(42)作为此时形势的应对,欧委会提议双方签订新的经济和贸易协定以反映此变化,对此理事会充分支持。

(43)为了整个欧洲的长期稳定与安全,欧洲经济共同体希望这些转型国家能够加入共同体,成为成员国。

  “欧安组织”(OrganizationforSecurityandCo-operationinEurope-OSCE,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简称“欧安组织”,前身为“欧洲安全及合作会议CSCE”)成员国间合作关系随冷战的结束进入新阶段。

1975年签署的《赫尔辛基最后协议》曾规定尊重人权原则,但当时的华沙集团国家却强调“不干预内政原则”,反对任何有关对其的人权批评。

1991年“欧安组织”莫斯科会议通过的文件重申尊重人权、基本自由、民主与法治原则,特别强调尊重上述原则不视为干预内政。

(44)莫斯科会议意味着冷战中人权争议的结束,人权在欧洲层面取得高度共识,为后来共同体与转型国家协定中包含人权条款打下政治基础。

  不少拉美国家此时纷纷结束军人统治,掀起了民主化改革运动,也准备与欧洲经济共同体续新贸易与发展协定。

也正如非洲国家对人权的渐进共识那样,拉美国家与欧洲经济共同体1985年缔结的合作协定包含尊重人权的内容,如“支持《联合国宪章》原则和民主价值,尤其指基本人权、人的尊严和价值”。

(45)1990年12月欧洲经济共同体及成员国与9个南美国家及墨西哥发表联合声明重申他们的承诺:

“支持民主和法治原则,尊重人权及促进社会正义,尊重主权、自决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46)

  从共同体层面看,1989年欧洲议会发表声明提出加强人权保障和“欧洲认同”,(47)随即共同体11个成员国在斯特拉斯堡通过《共同体工人基本社会权利宪章》,欧洲理事会宣告在共同体内部人权保障迈入新的阶段。

(48)1991年欧委会快速响应这两个机构的呼声,发布《关于人权、民主和发展合作的公告》,确认此时有必要在对外发展合作政策中纳入人权事项,要求授权所有共同体未来所缔结协定的谈判中系统性地纳入人权条款,并称此举有助于加强世界范围的民主运动。

(49)在《公告》中,欧委会特别提到“根据情况,共同体能够选择正面的积极方式(Positiveapproach)促进人权,或对于严重、系统性的侵犯人权采取负面的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