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购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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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购销合同
燃料购销合同
篇一:
生物质燃料购销合同
生物质燃料购销合同
甲方:
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四平市东霖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共同发展,加强甲、乙双方的业务合作关系,经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有关生物质燃料的销售和购买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本合同,并严格遵守履行。
协议如下:
一、合作条件
1、甲方确定乙方为其生物质燃料指定供应商,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付款。
2、乙方生物质燃料必须满足甲方设备的使用要求,能及时送货并保证不出现断料的情况,确保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运营。
二、订单签订及到货确认方式
1、甲方根据燃料消耗情况,及时与乙方联系确定所需生物质燃料用量后,以订货单形式通过传真或电子邮箱告知乙方;
2、乙方收到并确认后,将生物质燃料发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卸货并堆码整齐,同时由双方人员对送货数量进行签字确认,并依此作为乙方结算依据。
三、供货价格及数量
1、双方的战略合作具有重要性及长期性,在双方合作期间内,甲乙双方将按年度定价。
送货到厂价每吨900元人民币。
单价不变,到期另议。
(2015年6月15日到2016年6月15日)
2、乙方保证在同一销售区域内提供给第三方的价格不得低于提供给甲方的价格,如发生第三方价格低的情形时,甲方自动享有第三方相同的价格。
3、如因市场原因造成乙方调整价格的情况,无论价格上涨或下降,乙方应于价格调整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对再行送货的燃料
篇二:
生物质燃料供货合同
生物质燃料供货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共同发展,规范甲、乙双方的业务合作关系,经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有关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保证供给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本合同,并严格遵守履行。
协议如下:
一、合作条件
1、甲方确定乙方为其生物质燃料指定供应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双方确定的付款标准及时付款。
2、乙方提供的生物质燃料必须满足甲方设备的使用要求和质量要求,能及时送货并保证不出现断料的情况,确保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运营。
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断料除外(如:
原料购买不到,连降暴雨导致原料湿度太大)
二、供货方式及保证
1、甲方根据锅炉消耗情况确定生物质燃料需求量,及时联系乙方提供生物质燃料;乙方必须保证及时送货,并保证甲方有一定的库存。
2、乙方应将生物质燃料发货至甲方指定仓库或地点,乙方负责卸货,同时提供送货数量确认单,作为备案依据。
三、价格确定与结算方式
1、根据锅炉项目的特点,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确定:
双方以锅炉的实际输出蒸汽量为结算依据,结算价格为:
185元/吨汽,此价格不受生物质燃料价格影响。
乙方只负责足额供应合格品质的生物质燃料。
2、锅炉蒸汽计量以第三方提供的、具有资质的单位标定的蒸汽流量计记录为准,蒸汽计量点设在锅炉主蒸汽管上。
3、甲方在与第三方企业针对蒸汽用能结算时,将支付乙方的货款以委托形
式由第三方企业直接支付给乙方。
四、质量要求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甲方项目使用标准要求。
经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为:
1、热值:
生物质燃料发热量不低于3500Kcal/kg。
2、纯度:
生物质燃料,主体为花生壳或纯木质原料,不含任何粘合剂及添加剂,含水率(%);灰分(%)﹤。
燃料中禁止混入煤矸石、石头、砖块、泥沙、钢筋头、电焊头等硬物件。
3、若由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如热值低等,造成甲方生产蒸汽使用压力不足,不能达到第三方企业用汽要求的,由此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若甲方由于技术或管理方面造成的蒸汽压力不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4、乙方供应生物质燃料中杂质大或混入硬物造成供热设备损坏的,由乙方承担向甲方的赔偿责任。
五、其它约定
1、基于本项目的其它可能收入,如:
政府层面的节能补贴、生物质成型燃料示范项目补贴等,在项目补贴到账后,扣除项目的申报费用后,甲乙双方以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生物质燃料税票,以完成或满足项目其它方面的申报手续。
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应自主完成生物质燃料的制造、质量把关、运输、入库等工作;乙方向甲方所供产品因制造、质量、运输、入库(如:
送货车辆撞坏第三方企业消防设施等)等原因,造成第三方企业直接、间接损失或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完全责任,属于损害甲方利益的,应向甲方负赔偿责任。
2、因第三方企业拖延付款时,有超出最迟约定付款期限的,甲乙双方有共同向第三方企业追收货款的权力,甲乙双方不互为承担拖延支付之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八、合同期、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期年。
2、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中任何未尽适宜,双方将以友好方式解决。
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篇三:
电厂燃料采购合同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原煤购销合同
供方:
公司合同编号:
需方: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2014-10-9
三、质量要求:
供方供应煤炭技术标准如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0908kj/kg(5000kcal/kg),硫份St,d≤%,粒度<25毫米,挥发分Vdaf≥28%,全水Mt≤12%,煤中不得夹带铁块、木块、石块、煤泥等杂物。
四、数量验收及交货地点:
数量验收以需方计量为准,交货地点为需方指定存煤场。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运输途中除合同约定的运费外各种费用和风险由供方承担。
六、质量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按本合同第三款标准以需方任意抽样化验结果验收,如有异议须在货到后三日内提出。
七、结算条款:
1、结算方式为两票结算,含税运费元/吨,含税煤价见下表:
单位:
元/千卡/千克·吨
杂质。
发现煤中掺杂使假,扣减当日上煤数量20-50%,并中止上煤。
由此造成当月供应数量减少,影响结算价格责任由供方自负。
3、挥发分(Vdaf)月加权平均值以28%为基准,每降低%,扣减含税煤价元/吨。
4、硫份(St,d)月加权平均值以%为基准,月加权平均值大于%且小于等于%时,以%为基准,每升高%,扣减含税煤价元/吨;月加权平均值大于%,以%为基准,每升高%,扣减含税煤价元/吨。
单日供应电煤硫份大于%时,进行单日结算,不再计入月加权平均。
5、全水分月加权平均值以%为基准,每升高%,扣减含税煤价元/吨。
6、单日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小于4200千卡/千克,进行单日结算,不再计入月加权平均。
7、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由供方指定运输公司,运费凭运输发票由供方代办运费结算手续,所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供方承担(运输公司: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账号:
)。
八、付款约定:
1、省内煤炭,需提供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省外煤炭:
需提供省外原煤认定通知(地税分局出具)和入境煤炭认定申请审核表(煤炭纠察支队出具);供方需在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同时出具相应的以上票据,两项票据均齐全后方能办理结算手续。
无证明需方将按46元/吨代扣。
2、煤款结算票据单位名称、信息及汇款单位名称、信息必须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信息相一致,运费结算票据单位名称、信息及汇款单位名称、信息必须与运输公司单位名称、信息相一致。
3、需方不办理委托代收和银行汇票。
4、合同履行完毕后,需方在合同履行完毕的次月5个工作日内出具结算单,并向供方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供方收到结算单据对结算单进行确认并开据煤炭、运费增值税发票及煤炭认定单据。
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供的全部合格结算票据后予以付款。
九、违约责任:
1、若证实供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履约保证金不退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签订合同后,未供货或合同兑现率低于20%;供方履行合同期间掺杂使假造成合同履行中断。
2、供需双方违约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其它约定:
1、供方未经过需方允许,擅自来到需方煤场每发现一次扣3吨;供方车辆及有关人员进入需方厂区,必须服从需方相关人员的指挥调度,遵守需方《煤场管理制度》,如违反,需方有权根据制度予以经济处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负责。
2、供方供应的煤炭煤质水分过大或夹带“四块”,需方有权拒收或至少扣量吨;需方如发现供方所供煤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需方有权终止合同;供煤户需要变更煤种应提前一天办理审批备案手续,若未经批准变更煤种,提高供煤热值,当日供煤热值超过前段供煤时间加权平均值的差值不予承认。
十一、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如供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经双方协商提交共同认可的有国家检验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化验;如协商不成,双方任何一方可提交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