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难点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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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难点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民法难点—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民法知识点中有一个难点,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单独来看,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就较难理解,若把它们放在一起区分,难度就更大,考题却曾考察过其辨析,因此我们在这里系统的学习归纳,不仅要理解这二者所蕴含含义是为何,还要学会区分二者的不同。

1、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带进行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是为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力而设的制度,古希腊谚语也道“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即应当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但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权利人才提出请求,法律不会再对其进行保护,即义务人可因诉讼时效经过而拒绝履行义务。

比如张三欠李四钱,李四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判决张三还钱;但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李四再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会再对其进行保护。

具体而言的规定为:

诉讼时效经过后,权利人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提出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情况,即义务人仍应履行义务;但如果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已经过,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权利人之前的诉讼请求,即不再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也不再保护权利人的实体权利。

(二)常见的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得知,我国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比如张三欠李四钱,权利人李四应当在两年之内向法院起诉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权力,否则法律不再对其进行保护。

2、短期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据此得知,我国法律最短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且只属上述四种情况。

3、最长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据此得知,我国法律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

但一定要明白,此二十年并非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保护二十年,而是权利人被侵害时,并不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只要其在二十年内知晓此事,法律可对其进行保护,或保护一般诉讼时效两年,或保护最短诉讼时效一年。

比如张三身体受到李四的伤害,可要求赔偿,但张三确实不知自己被损害之事,或不知李四的存在,法律可以从他知道被损害之时,或知道李四存在之日起保护两年。

只是强调这个“知道”的时间一定要在被损害事实发生之日起二十年内才有效,这就是最长诉讼时效的含义。

 

二、除斥期间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即除斥期间之内,实体权利存在,除斥期间经过,实体权利消灭。

因此除斥期间存在的目的在于避免期间经过实体权利行使的不稳定性。

(二)常见的除斥期间——撤销权

在法律里面最常见的除斥期间就是撤销权,何为撤销权,其实就是撤销某一行为效力的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即当出现上述四种情况时,赠与人可以据此主张撤销先前的赠与行为。

民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撤消。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之前的行为是基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发生,其可因此而撤销之前的行为,导致之前的行为没有效力。

这些都是典型的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就叫做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因此得知,一般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但如果当事人一直不知,最长保护期限为五年,也即只要在五年之内知道此事,仍然可以行使撤销权,但五年之后再知晓的,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理解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可以发现二者的称谓蕴含本质。

“诉讼时效”是指期限经过,再去起诉法院不再进行保护;“除斥期间”是指期限经过排斥当事人再行使权利,如排除撤销权的行使。

二者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期限经过有无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期限经过,实体权利仍然存在;除斥期限经过,实体权利已不存在。

举例来说,张三欠李四钱,李四应当在两年之内要求张三还钱。

若在两年之内,李四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支持李四的请求,判决张三履行还款义务。

但如果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李四没有行使过任何权利,也没有其他导致诉讼时效改变的情况发生。

此时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张三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院就不能再判决李四胜诉,即不再保护李四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张三不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或者并未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主动还钱于李四,后又得知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不得再因此而要求李四返还钱财。

据此得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未导致李四的实体权利消失。

李四仍然可要求张三还钱,只是不再拥有向法院起诉的胜诉权。

因此其丧失的仅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

但除斥期间经过,无论是实际上还是法律上,当事人均不再享有实体权利。

举例来说:

张三酷爱历史,在李四处购买一万元兵马俑,但存在重大误解。

因此享有撤销权。

从张三知道存在重大误解之日起一年内,张三可行使撤销权,主张购买行为无效。

一年期间经过,张三不可再要求撤销购买行为,即购买行为确定有效。

总之,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两种不同的期间,诉讼时效重在强调法律保护与否,除斥期间重在实体权利存在与否,希望此篇文章能使考生真正理解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应对考试更加得心应手。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时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时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其与诉讼时效是又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除斥期间是一种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首先,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再次,价值取向不同:

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第四,期间和计算不同:

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第五,适用的主动性不同:

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都是民法上关于期间的规定,虽然两者都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法律事实,若权利人在两者期间范围内没有行使权利,均可能导致债务人不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但两者的依据和效果不同。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主要区别是:

 

1、除斥期间是某项权利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本身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是权利行使或存续的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效果,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2、除斥期间届满,因权利本身消灭,若对方当事人以除斥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应裁定驳回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权利本身并不消灭,若对方当事人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3、因除斥期间是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期间,所以依其性质不发生中止或中断的问题。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1条规定: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因此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诉讼时效则有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因此诉讼时效又称可变期间。

4、除斥期间是从权利成立或发生之时开始计算,是一种客观的计算方法;诉讼时效通常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可以行使之时开始计算,是一种主观的计算方法。

因此对民事立法中关于撤销权、解除权、货物质量异议期等方面的规定,应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通常对请求权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5、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得以约定的方式改变诉讼时效期间。

除斥期间虽然也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但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以约定的方式确定除斥期间。

如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分别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法律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设立保证期间的目的,是保护保证人的权利。

7、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在不同的阶段发挥不同的作用。

保证期间先发生作用,诉讼时效后发生作用。

一项制度是在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比较中彰显其本质特性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也不例外。

拟以物权请求权这一极容易跟占有保护请求权相混淆的制度为参照,对这两种制度做一比较,以期探究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本质,领悟其内涵,从而更加科学合理的予以相应的制度构建。

1、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法律为保护占有的事实而赋予的,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自然也就不可能由权利体现于外部而产生一种救济性的权利。

占有保护请求权作为一种救济性权利实乃法律的特别赋予,以使物的现实占有人能继续保持其占有状态,维护社会平和稳定的秩序。

它的功能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而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而物权请求权是与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联系在一起的,是基于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防卫性请求权,权利人享有物权时,自然就享有了物权请求权,实际上物权请求权并不需要法律的特别赋予,而是物权的效力或权能的自然体现。

它的功能表现为物权圆满状态的恢复,使物之权利归属得以确定,因而一般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

2、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害为要件,占有被侵害时始产生占有保护请求权。

而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内在机能的外部体现,自始存在,即从取得物权的同时就取得物权请求权,而在物权遭受侵害时,从“潜在”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成为可行使的权利。

3、物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无物权即无物权请求权。

而作为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主体的占有人,可为有权占有,也可为无权占有,即使是无权占有也受法律保护,他人不能以强力侵夺,因占有是对事实和秩序的保护。

有权占有中,占有人的本权可为物权,也可为不可对抗第三人的债权性质的权利。

4、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贵在神速、迅捷,同时如在较长时间内不行使,他人对占有物的侵害己成既成事实,形成新的秩序,对此新的秩序的破坏有时并非妥当,因此法律往往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设定较短的期限,如中国台湾“民法”规定为1年,此期限性质上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而且,在诉讼中往往适用简易程序。

而物权请求权除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受取得时效的限制外,其他权利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得随时行使。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如依诉讼方式为之,原则上适用普通程序。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

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由于除斥期间不是法典中使用的概念,与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直接使用“诉讼时效”这一名词不同,法律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不直接使用“除斥期间”这一名词,导致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相混淆,误将除斥期间视为诉讼时效,甚至出现当一方当事人以除斥期间已过进行抗辩时,法官对期间持续中“是否存在中止、中断事由”进行审理的“低级错误”。

因此,在我们对诉讼时效几近耳熟能详,而对除斥期间不甚了解的情况下,确有必要对两者进行一番对比、分析、探讨,以避免因概念不清而裁判失误,以确保案件审判的正确、合法。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可换言理解:

诉讼时效是权利的保护期间,也就是权利人能够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予以强制执行的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期限届满形成权消灭的期间,亦称预定期间。

同样可换言理解为:

除斥期间就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当然消灭。

这里,形成权是我们较为生僻的概念,因为以往我们接触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这个用语,甚至以往我们学习的教材中,也难找到“形成权”一说。

所谓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例如,民事行为撤销销权、合同解除权、民事行为追认权,提存物提取权,都属于形成权。

形成权的特性是:

只须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权利这个概念在外延上包括支配权、抗辩权、请求权,形成权。

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即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

所谓请求权是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积极协助,不能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不具备排他效力。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在正常情况下,是单纯的支配权,但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必须以请求权进行救济。

因此,请求权在各项民事权利中运用广泛,地位重要,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处于枢纽位置。

请求权的特性在于:

权利人实现其利益,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

请求权受制于诉讼时效,形成权受制于除斥期间。

由于本刊阅读者和撰稿人都是法官,对诉讼时效较熟悉,故本文多从除斥期间着墨,在分析二者区别之前,先对除斥期间的主要特点、制度价值作一简要罗列。

除斥期间的特点主要有:

1、除斥期间是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的形成权存续期间。

2、除斥期间是形成权存续期间,在该期间内,形成权才能存在。

如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一年,超过一年,撤销权消灭。

3、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是形成权。

它对形成权限制的结果,是在较短时间内消形成权,以维护先于形成权存在的既有法律关系秩序。

4、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主动依法、依职权确认形成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除斥期间的制度价值主要在于:

1、促使表意人及时纠正其意思表示的瑕疵。

如《合同法》规定,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应在撤销事由形成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二、促使民事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行为标的的显失公平。

三,促使行为当事人及时确定未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对效力未定的合同予以追认。

4、促使民事行为当事人在于己不利益事情发生后,及时行使救济权。

如《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撤销权,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对权利人权利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都起着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社会法律关系稳定的作用,都是期间届满导致特定法律后果,总之,二者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

由于请求权与形成权在各种民事权利中,是最为相似的两种,导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也十分相似。

因此,运用分析、归纳的方法,将两者加以区别,显得尤为重要。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主要有:

1、价值取向上的区别。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与原法律关系相对立的新的法律关系,除斥期间的价值取向却是维持业已存在的法律关系。

2、适用客体上的区别。

除斥期间以形成权为适用客体,而诉讼时效的适用客体是请求权。

当然,不能认为一切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

例如,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所有权确认请求等,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3、期间性质上的区别。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为形成存续的固定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4、立法技术与法源上的区别。

由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注定其条文表述的抽象性、概括性,立法者将诉讼时效规范,在基本法——民法中加以规定。

由于除斥期间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既存的具体法律关系,立法者将除斥期间规范,在特别法如《合同法》、《继承法》中加以规定。

五、效力上的区别。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只是因丧失强制义务人履行的效力,转化为“自然债”。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权利人丧失形成权。

六、法条表述上的区别。

诉讼时效法律一般有“诉讼时效期间”字样,除斥期间法条都没有“除斥期间”这一用语出现,而是用“逾期?

?

权消灭”、“视为自愿放弃”、“视为放弃”之类用语标志本规范为除斥期间规定。

七、援引主体上的区别。

对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既不能主动释明,也不能积极审查、主动援引,只能由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时加以援引。

对除斥期间,从保护既存法律关系权利人权益出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必须依审查,依除斥期间是否届满作出处理。

1、诉讼时效的相关涵义

    诉讼时效,是一种消灭时效,意思是: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应享有的权利,其后果就是,丧失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即丧失胜诉权。

这里的“法定期间”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即权利人向法院要求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期间。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能够促进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审理民事经济纠纷。

    需要明确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应享有的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丧失的只是实体权(实体意义上的权利)的胜诉权,但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只是该实体权利不会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即除非义务人自动履行,权利人才可能接受。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如果义务人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诉讼时效届满虽丧失胜诉权,但并不丧失起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因此,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规定,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这样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是否存在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否有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正当理由。

2、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诉讼时效期间按其适用范围和时效期间的长短不同,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享有民事权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2年内,应当向法院起诉,否则,其民事权利不受法律强制保护。

所为“应当知道”,是指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即使当事人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么法律上就推定当事人知道,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这样的法律规定,可以防止权利人懒于或怠于行使权利,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借口而规避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对此,有以下三种:

    

(1)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时效期间不足2年的诉讼时效。

比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即下列情形: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时效期间在2至20年之间(不包括本数)的诉讼时效。

比如《合同法》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最长诉讼时效与其它诉讼时效有所区别,主要是:

第一,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而其它诉讼时效期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第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定,而其它诉讼时效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

    

3、继承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及理解

    顾名思义,继承诉讼时效就是关于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即如果继承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权利就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的权利。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规定:

“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由此表明,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有2年的、20年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延长之规定。

其中,继承权纠纷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不是以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死亡时)为起算,而是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本案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的正确判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由此可见,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当然是有始期与终期的。

因此,正确判定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的始期是认定本案诉讼时效是否超过的关键。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确定了继承开始后,遗产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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