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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民用建筑供配电设施

龙岩市民用建筑供配电设施

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二○○七年十一月

 

前言

《龙岩市民用建筑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是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民用建筑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福建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市民用建筑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及验收。

本标准共分五章,主要内容有:

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设备选型;5.施工与验收。

本标准由龙岩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龙岩市建设局和龙岩电业局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提出单位:

龙岩市建设局

本标准主编单位:

龙岩电业局

本标准参编单位:

龙岩千秋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目录

1总则5

2名词术语6

3供配电设计7

3.1分级原则7

3.2电源配置的一般原则9

3.3一、二级负荷供电电源的配置规定9

3.4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一般原则10

3.5自备应急电源及选择10

3.6应急电源工作时间11

3.7电气主接线11

3.8一、二级负荷的民用建筑配电工程的运行方式11

3.9负荷容量统计12

3.10负荷容量的归属13

3.11配电设施的设置14

3.12高低压配电设施16

3.13配电装置接地18

3.14电能计量18

4设备选型21

4.1高压设备21

4.2低压设备22

4.3计量表箱23

4.4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28

5施工及验收28

5.1施工28

5.2竣工验收28

6附则29

附录参考文献30

 

 

1总则

1.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民用建筑供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2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临时施工用电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

1.3民用建筑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1.4民用建筑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要求。

1.5民用建筑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6民用建筑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7民用建筑供配电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8民用建筑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2名词术语

2.1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设施,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2.2开关站

指安装有开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

2.3开闭所:

开闭所应能实现10kV电能开闭和负荷再分配,具备2路进线,6路及以上出线,高压母线采用单母分段结构;所内可设配电变压器向就地用户供电。

2.4环网站:

采用环网供电结线方式,具备3~5路进出线10kV户内外配电设施,站内有穿越功率,不设配电变压器。

2.5配电室:

作为10kV户内终端配电点,室内无穿越功率,设置配电变压器向就地到户供电。

2.6箱式变:

是指10kV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计量等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设施;根据不同结构形式分为美式箱变(10kV开关、配电变压器为一体化)和欧式箱变(10kV开关、配电变压器为组装式);根据环网功能分为环网和终端两种箱式变,环网箱式变等同于配电站,终端箱式变等同于配电室。

2.7电缆分支箱:

可实现10kV电缆线路的负荷分配,但不能实现电能开闭的户外箱式配电设施。

2.8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及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9环网柜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

2.10配电变压器

指将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2.11配置系数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2.12电能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

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3供配电设计

3.1分级原则

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将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在政治或经济上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级。

3.1.1一级负荷

中断供电将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一级负荷:

1.引发人身伤亡的。

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3.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的。

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经济损失的。

5.造成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住宅一级负荷:

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3.1.2二级负荷

中断供电将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二级负荷:

1、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经济损失的。

2、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的。

住宅二级负荷:

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3.1.3住宅三级负荷:

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3.1.4重要客户

具有一级负荷兼或二级负荷的客户统称为重要客户。

如:

重要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中心;重要国防、军事、政治工作及活动场所;重要交通枢纽;国家信息中心及信息网络、电力调度中心、金融中心、证券交易中心;重要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根据管理需要,可依据负荷分级对重要客户进行细化分类或分级。

3.2电源配置的一般原则

3.2.1供电电源应依据客户的负荷等级、用电性质、用电容量、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客户协商确定。

(1)对具有一、二级负荷的客户应采用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其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

该类客户应自备应急电源,同时应配备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

(2)对三级负荷的客户可采用单电源供电。

3.2.2双电源、多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同一电压等级电源供电。

3.2.3应根据客户的负荷性质及其对用电可靠性要求和城乡发展规划,选择采用架空线路、电缆线路或架空一电缆线路供电。

3.3一、二级负荷供电电源的配置规定

3.3.1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负荷的供电除由双电源供电外,应增设保安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一级负荷的设备的供电电源应在设备的控制箱内实现自动切换,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3.2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级负荷的供电应由双电源供电,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不应同时受损坏。

(2)二级负荷的设备供电应根据电源条件及负荷的重要程度采用下列供电方式之一:

a.双电源供电,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内切换。

b.双电源供电到适当的配电点互投装置后,采用专线送到用电设备或其控制装置上。

c.小容量负荷可以用一路电源加不间断电源装置,或一路电源加设备自带的蓄电池组在末端实现切换。

3.4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一般原则

3.4.1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必须达到保安负荷的120%。

3.4.2启动时间满足安全要求。

3.4.3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和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3.5自备应急电源及选择

3.5.1自备应急电源的种类

(1)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3)USP不间断供应电源(或其它新型电源)。

(4)蓄电池。

(5)干电池。

(6)其它新型自备应急电源技术(设备)。

3.5.2自备应急电源的选择

(1)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秒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2)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3)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3.6应急电源工作时间

应急电源工作的时间应按客户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停车时间考虑。

当与自动启动的发电机组配合使用时,不宜少于10分钟。

3.7电气主接线

3.7.1具有市电双电源供电的客户,其电气主接线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级负荷客户的10kV电压等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0.4kV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2)二级负荷客户的10kV电压等级宜采用单母线分段、线路变压器组接线。

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0.4kV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3.7.2市电单回线路供电的三级负荷客户,其电气主接线,采用单母线或线路变压器组接线。

3.8一、二级负荷的民用建筑配电工程的运行方式

3.8.1一级负荷可采用以下运行方式:

(1)两回及以上进线同时运行互为备用。

(2)一回进线主供、另一回路热备用。

3.8.2二级负荷可采用以下运行方式:

(1)两回及以上进线同时运行。

(2)一回进线主供、另一回路冷备用或热备用。

3.8.3配电室不允许出现高压侧合环运行的方式。

3.8.4保护配置

3.8.4.110kV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具有保护动作闭锁的功能。

3.8.4.20.4kV侧,采用具有故障闭锁的“自投不自复”、“手投手复”的切换方式,不宜采用“自投自复”的切换方式。

3.9负荷容量统计

3.9.1住宅小区用电容量及负荷配置系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一类住宅不小于4kW;二类住宅不小于6kW;三类住宅不小于8kW。

住宅套型分类见表一。

表一套型分类

套型

使用面积(m2)

基本容量(kW)

一类

60及以下

4

二类

60-100

6

三类

100-140

8

四类

140以上

每增加40平米,增配2kW

注:

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2)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可按实际需要确定负荷标准。

(3)住宅各级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需要系数可根据接在同一相电源上的户数选取,需要系效推荐值见表二

表二需要系数推荐值

同一相户数

3

6

10

14

18

22

25

101

200以上

需要系数

1

0.73

0.58

0.47

0.44

0.42

0.4

0.35

0.30

注:

住宅内用电设备的功率因数按0.9计算。

(4)住宅楼公建设施原则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办公按每平方米60~100瓦配置;商业(会所)按每平方米100~120瓦配置;

(5)小区变压器容量根据负荷测算结果配置,并考虑一定的变压器负载率,负载率一般取0.8。

办公楼用电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3.10负荷容量的归属

3.10.1商住区用电容量的归属按以下原则确定:

3.10.1.1商住区公用变用电容量包括以下内容:

(1)商住区内一户一表的住宅用电,杂物间或车库,需独立装表,可实行一户一表的;

(2)公建设施:

含地下室、社区用房、物业用房等;

(3)服务对象主要为住宅用户时的公用设施:

含景观、电梯、消防、水泵等。

(4)底层采用一户一表用电的小商业,其一户一表容量计算按面积120W/平方米及需要系数0.8计算;单个(层)店面容量小于或等于100kW的小商业用电。

3.10.1.2用户自建专用变的容量包括以下内容:

(1)服务对象主要为商业或写字楼客户时的公用设施:

含景观、电梯、消防、水泵等。

(2)底层单个店面容量大于100kW、二层及以上或地下室商业用电合计容量大于100kW,归属用户自建专用变。

3.10.2公用变的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超过630kVA,用户专用变的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超过800KVA。

公用变和用户专用变应设置在两个独立的配电室内,并具有独立的门户。

3.11配电设施的设置

3.11.1户外环网柜、分支箱、箱变应在地面以上户外单独设置,开闭所、开关站应在地面上独立房间内设置。

(1)市和县(市、区)党政机关,驻岩部队、公安、武警、武装、人防、防灾救灾、电力调度、交通指挥、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广播、电视、气象、金融、计算机信息、学校、医疗、卫生、繁华商业区、大中型商场、市场、体育馆、广场、影剧院、酒店、车站等重要建筑和生命线工程的设计,要确保在城市超设防标准情况下的应急防洪排涝能力,其变配电用房、备用发电机房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一层以上(高于防洪用地高程)。

(2)高层建筑和住宅小区配电用房、备用发电机房,应尽量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一层以上。

独立、单体一般建筑物地下室的变配电用房、发电机设备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供电范围超过两栋建筑以上的按住宅小区要求设置。

(3)新建工程地下室入口、通风口及电缆沟、进水主管标高应高于防涝用地高程,地下室汽车库入口等均应按有关规范设置闭合挡水槛,地下室排水泵排水能力要有所加强。

3.11.3配电室、开闭所、开关站的其他要求:

(1)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投运后运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通道的层高应满足用汽车运送设备的要求;

(2)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责任及便于今后的管理,对设在建设单位内部的公用配电装置应与建设单位自用的其他设备(或其他性质用途的用房)以防火墙形式隔离,并具有独立门户。

(3)设有公用配电设施(含准备移交供电部门管辖)的,建设单位应为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后续工程的施工提供永久性的、必要的便利条件。

(4)配电室、开闭所、开关站应装设消防和设备监控装置。

(5)配电室、开闭所、开关站可单层布置,也可双层布置;可单独建设也可附属与其他建筑之内。

(6)配电室、开闭所、开关站室内地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0.3米以上。

配电室、开闭所、开关站不受洪水冲浸、不积水、地面排水坡度不小于5%。

(7)配电房的位置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场所房间内不应有给排水管道及消防管道经过。

3.11.4配电室、开闭所、开关站内一般不得有柱子等障碍物,如确实无法避免,应扩大建筑面积,保证满足各电气设备前后安全距离及维护走道尺寸的需要。

住宅小区内无商业网点及其它公用设施的,永久性供电设施按下列规范设置:

(1)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7000m2以下的,且供电容量小于315kVA的,可只留箱式变位置,箱式变的占地面积5m×4m,同时在其四周应留有1.5m走廊,作为电气设备操作通道及接地与基础用地。

(2)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7000-13000m2的,应留有配电室位置,配电室的建筑面积为60-90m2。

(3)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13000-25000m2的,应留有小区配电室位置,配电室的建筑面积为90-130m2。

(4)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25000-40000m2的,应留开闭所兼配电室位置,开闭所的建筑面积为210-250m2。

(5)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40000m2以上的,应留一座开闭所位置,开闭所的建筑面积120m2,配电室的座数和建筑面积按本条

(2)至(4)项规定确定。

3.11.5住宅小区内单体建筑建有商业网点及其它公用设施,采用低压专柜或高压供电的,用户应自留这部分用电设施用地,不纳入小区配电室用地范畴内。

3.11.6开关站、开闭所一般为双电源供电,由开关站、开闭所供电的配电室、配电站或箱式变可根据其负荷性质采用双辐射、单辐射以及内环网等方式供电。

开关站、开闭所的馈线原则上不应占用主干电缆通道。

小区内的高压电缆走廊应考虑与临近道路或住宅小区等建筑之间的直接电缆走廊,设置2个方向及以上的通道。

3.11.7高低压电缆走廊应根据规划及最终电缆数量确定建设规模,一次建成。

3.11.8电缆的敷设方式可采用电缆沟、电缆排管或桥架等方式,并设置必要的手孔或工井,同时还应按规定设置必要的标识桩。

电缆排管不应设在住宅楼下方。

3.11.9高层住宅楼内的低压电缆、低压预分支电缆或母线槽应在电气竖井内敷设,电气竖井应专用并分层隔离。

3.11.10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高低压电缆走廊及户外配电箱等应纳入住宅小区设计的总体规划,应与小区内其他管线和设施进行统筹安排,与供电有关的土建和内部电气设计图纸应经供电部门会审。

申请用电时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3.11.11临时供电

基建施工、市政建设、抗旱打井、防汛排涝、抢险救灾、集会演出等非永久性用电,可实施临时供电。

3.12高低压配电设施

3.12.1住宅小区内设的开关站、开闭所的接线力求简化,一般采用单母线分段,两回进线,6-10回出线;开关站、开闭所的间隔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高压间隔的土建应一步到位,出线间隔可分期建设。

进入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高低压线路应采用电缆敷设方式。

3.12.2住宅小区内设的开关站出线回路多、可靠性要求高,采用断路器配置;开闭所、环网柜、配电室选用负荷开关和负荷开关加熔断器组合的电器设备。

出线开关柜应配备电缆短路接地故障指示器。

开关柜内的母线均应进行绝缘处理。

3.12.3配电室10kV高压开关柜的配置原则:

配电室内单台干式变压器容量在1000千伏安及以下的可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装置,单台干式变压器容量在1000千伏安以上的应采用断路器保护。

单台油浸式变压器容量在800千伏安及以上的应采用断路器保护。

3.12.4有条件的开关站、开闭所自动化宜同步建设。

3.12.5为提高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较大规模的住宅小区内的公用变压器应遵循小容量、多布点、靠近负荷中心的原则进行配置,小区变配电室内变压器容量和台数,应按实际需要设置。

当终期容量在630kVA以上时,宜设两台或两台以上变压器。

高压采用单母线分段时,两台变压器电源分别取自两段母线。

专用变压器的台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3.12.6建设初期可按照实际负荷选择变压器容量,变压器间的土建尺寸应按最终容量设计。

3.12.7低压为单母线分段带联络时,当供电的变压器由不同的高压电源供电时,应在低压母联处设置闭锁装置。

3.12.8配电站(室)的低压总屏断路器应采用性能好、运行可靠的产品,且不带失压脱扣。

3.12.9低压出线原则上每回负荷不超过400A,回路数和无功补偿容量宜按如下规模进行配置:

变压器容量(kVA)

1000

800

630

500

315(400)

低压回路不少于

12

10

8

6

4

无功补偿不少于(kVA)

150

120

100

90

60

3.13配电装置接地

3.13.1民用建筑内配电室配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遵从供电部门对该区域的规划要求。

3.13.2当配电室采用建筑物的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欧姆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

3.13.3高低压配变等配电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的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

3.14电能计量

3.14.1电能计量点

电能计量点应设定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客户,可在供电变电站的出线侧出口装表计量。

3.14.2电能计量方式

(1)低压供电的客户,负荷电流为60A及以下时,电能计量装置接线宜采用直接接入式;负荷电流为60A以上时,宜采用经电流互感器接入式。

(2)高压供电的客户,10kV供电且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宜在高压侧计量,即采用高供高计方式;10kV供电且容量在315kVA以下的,包括容量在315kVA及以下的施工用电,可在低压侧计量,即采用高供低计方式。

(3)有两路及以上线路分别来自不同供电点或有多个受电点的客户,应分别装设电能计量装置。

(4)客户一个受电点内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应分别装设计费电能计量装置。

3.14.2.1用户专用变计量方式

用户专用变应根据配变容量在高压或低压侧设专用计量柜(箱)。

若采用高压计量时,计量表装在高压计量柜(箱)内,高压出线柜和进线柜不再装设计量表计。

3.14.2.2公用变计量方式

新建住宅一户一表均采用公用变供电,公用变的高压侧不设专用计量柜,高压进线柜也不设计量表计,高压主变出线柜应设计量表计,作为平衡表计,公用变配电房内的高压出线柜(接至用户专用变)不应设计量表计。

3.14.2.3居民住宅用电计量方式:

居民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

(1)当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大于12kW时,可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2)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表计,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表计。

3.14.3居住区宜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

(1)一户一表店面:

小于34平方米配置20A(4kW)单相表,大于等于34平方米小于67平方米配置40A(8kW)单相表;大于等于67平方米小于等于110平方米配置60A(13kW)单相表;大于110平方米小于等于200平方米配置40A(24kW)三相表,大于200平方米按要求配置计量箱或计量柜;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特殊要求除外。

(2)公用变的公用设施由配电室低压专柜供电,计量(箱)柜设于用户侧;计量柜设于独立的房间,亦可设于用户自建专用变配电室内。

(3)用户专用变按新装配变相关要求设计。

3.14.4住宅楼设计应留有电度表安装位置。

一般多层住宅宜在一至二楼公共楼道距层面不低于1.5m的墙面留有相应面积的装表位置,有条件的应在底楼设置专用电度表间,以利住宅美观和为集中远程抄表提供便利;小高层、高层住宅楼应在底层或相应楼层设置专用电度表间,高层住宅楼电气接线应采用竖井布线。

别墅区电表箱的设置应相对集中。

电能计量箱的制作详见《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居民照明集中装表电能计量箱技术规范(试行)》、《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低压动力电能计量箱技术规范(试行)》。

3.14.5电能信息采集

容量在50kVA及以上的客户应在计量点安装电能量信息采集系统,实现电能信息实时采集与监控。

3.14.6电能计量装置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4设备选型

4.1高压设备

4.1.1积极采用适合国情的新技术、新设备,中压配电设备应向绝缘化、无油化发展,并具备配电自动化的接口,满足配电自动化发展的需要。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中低压配电设备应选用经国家认定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鉴定的产品。

设备的标准配置根据用户要求选择国内生产的先进设备。

4.1.1.1配变

(1)配变应采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变压器,接线组别为Dyn11。

配变可根据环境的需要采用干变或油变、民用建筑物内应采用干变。

(2)油变宜采用免维护、全密封的非晶合金节能型变压器,干变宜采用卷铁芯的SCB9及以上的带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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