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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税收征管讲义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2、税收的作用:

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维护国家政权和国家利益

3、税收的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无偿性是三性核心)

二、税收的分类:

1、按照征税对象分类,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

各种税的特点:

(1)流转税:

对价格变化敏感。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类:

受成本费用利润高低影响较大。

包括: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

与财产价值、数量关系密切。

包括:

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资源税类:

与资源级差收益水平关系密切。

包括:

资源税。

(5)行为税类:

选择性明显,税种较多,具有较强的时效性。

包括:

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新大纲: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属于财产税类。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属于资源税类。

2、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和关税类。

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

关税类是国家授权海关对出入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3、按照征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包括:

关税、消费税(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

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2)地方税包括: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新大纲: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

(新大纲:

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的不同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三、税法的概念及分类:

1、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属于经济基础,税法属于上层建筑。

2.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

主要指确定税种立法。

税收程序法:

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

包括:

《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可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四、税法的构成要素:

1.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2、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

(1)纳税义务人是税收制度中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之一。

(2)征税对象:

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是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

(3)税率:

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我国现行税率主要有: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又分为:

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4)计税依据:

可分为:

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5)纳税期限:

分为:

按期纳税、按次纳税。

(6)减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对按规定应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

起征点:

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税。

免征额:

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即对纳税对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

 

第二节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概述:

1、定义:

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进口货物金额征收的一种税。

2、增值税的种类:

生产型、消费型、收入型。

我国自09。

1。

1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3、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除外)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4)提供的应税服务

 包括:

(A)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B)邮政业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行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C)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具体包括: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新大纲对增值税特殊征税范围的补充规定如下:

(1)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上述第⑤项所称“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①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

  (4)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的是,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也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5)混业经营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4、增值税的纳税人:

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者计算增值税的方法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生产企业、劳务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

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为小规模。

(2)商业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下(含本数)为小规模。

(3)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应税服务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3)超过上述标准的个人(个体经营者除外)为小规模纳税人。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5、税率:

(1)基本税率为17%。

(2)低税率:

13%

 包括下列货物: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①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零税率:

出口货物

  (4)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为3%。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方法:

税款抵扣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2、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为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不包含销项税额(即其中的增值税)。

如果该货物征消费税的,则包括消费税在内。

如果是进口产品,则包含关税。

(2)如果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即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则计算销项税额时,必须将其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计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3、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凭票抵扣:

(实践中凭证上注明了增值税税额)

(1)购买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进口货物: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

计算抵扣:

(实践中凭证上并无增值税税额,只能自己计算)

(1)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免税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

进项税额=买价*13%

(2)外购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凭运费单据计算抵扣。

(仅指运费,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

进项税额=运费*7%

(三)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税)*征收率

(四)增征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当天。

2、纳税期限:

分七种: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1个季度。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

机构所在地

(2)固定业户外出经营:

有外管证的,机构所在地(回来纳税),无外管证的,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纳税。

(3)非固定业户:

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

(4)进口货物:

报关地海关。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概述:

1、定义;对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2、纳税人:

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消费税的税目:

14个。

烟、酒与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4、消费税的征税环节:

(1).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适用税率为5%。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4、税率:

两种: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征购方法有三种:

1、从量定额征收方法:

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定额税率)

其中,销售数量指实际销售数量。

2、从价定率征收方法:

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是指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与增值税计算销项税额中的销售额规定相同)

(2)如果为含税销售额,计算消费税时要进行换算。

方法与增值税相同。

即: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3)销售额同样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同增值税)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方法:

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税率

适用复合计征方式的消费品有三种:

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扣除已纳税款。

扣除方法:

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三)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销售时纳税。

(2)进口:

报关进口环节纳税(3)金银首饰、钻石:

零售环节纳税

2、纳税期限:

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3、纳税地点:

(1)销售,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核算地纳税。

(2)委托个人加工:

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纳税

(3)进口:

报关地海关

三、营业税:

(一)概述:

1、定义:

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特点:

(1)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税源广泛

(2)按生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税负公平合理(3)计征简便,便于征管

4、征税范围及税目(9个):

(1)提供应税劳务:

包括7个税目: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2)转让无形资产

(3)销售不动产。

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业除外)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已纳入“营改增”范围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执行增值税税率。

5、税率:

比例税率。

(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1、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对某些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2、纳税期限:

5日、10日、15日、1个月、1个季度。

3、纳税地点:

(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2)建筑业劳务:

劳务发生地

(3)销售、出租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

不动产或土地所在地

(4)扣缴义务人: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四、企业所得税:

(一)概述:

1、定义:

指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2、纳税人:

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分两种: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分两种:

(1)依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企业。

3、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居民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就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就来源于境内所得纳税。

具体来说: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机构、场所的,其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2)如果发生在境外,但与非居民企业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也应纳税。

(3)非居民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的,应纳税。

(4)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

实行比例税率。

基本税率为25%。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或者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

(一)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1、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2、收入总额的形式包括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具体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

3、不征税收入包括: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政府性基金

4、免税收入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同会计上的成本。

(2)费用:

指会计上的三项费用。

(3)税金:

各项税金及附加(增值税除外)

(4)损失

6、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

(7)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7、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

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及其他对外捐赠(指非公益性捐赠、直接捐赠)不能扣除。

8、亏损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

企业登记注册地。

境外注册的,在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汇总纳税。

(2)非居民企业:

有机构、场所的,在机构、场所所在地纳税。

无机构、场所的,或者其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作为纳税地点。

2、纳税期限:

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纳税申报:

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

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五、个人所得税:

(一)概述:

1、定义:

指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2、纳税义务人:

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非居民: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纳税人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即不对其征企业所得税,仅征个人所得税)

3、征税对象:

居民:

就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非居民:

只就来源于境内所得征税。

4、税目:

共11个。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搞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5、税率:

(1)个体、承包、承租: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工资、薪金所得: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45%)

(3)稿酬所得:

有减征规定,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

有加征规定,所得额一次超过2—5万元的部分,加征5成,即实际税率为30%,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实际税率为40%

(5)其他:

20%

(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特点:

分项计算。

不同的税目,计算方法不同。

1、工资、薪金所得:

按月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3500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4、劳务报酬所得:

按次计算。

(1)每次收入小于等于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速算扣除数

(2)对一次所得20000元以上的,加成征收。

5、稿酬所得:

按次计算。

每次收入小于等于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14%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14%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次计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方法:

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两种。

2、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形:

(1)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第三节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包括:

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检查、税务处罚(法律责任)。

税务管理包括:

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款征收

一、税务登记定义及范围:

1、定义:

又称纳税登记。

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2、税务登记的范围:

除国家机关、个人、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所有纳税人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的种类:

1、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2、税务登记的种类包括:

开业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开业登记:

1、开业登记的时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超30日内办理。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

以下几种情形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1)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

(2)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办理。

(3)境外企业到中国经营,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

2、开业登记的程序:

(1)申请

(2)提供相关证件资料(3)受理(4)审核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3、税务登记证的种类:

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4、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a.开立银行账户;

b.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c.申请办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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