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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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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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单项选择题:

1—47小题,每小题1分,共47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谓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3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的编纂者是( )。

    

    A.商鞅 B.子产 C.邓析 D.李悝

    

    【答案】D

    

    【考点分析】商鞅,法家学派主要代表人物。

姓公孙氏,名鞅,又称卫鞅,号商君。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继位下令求贤,商鞅携带李悝《法经》入秦,主持秦国变法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革,确立了新的封建制,改“法”为“律”,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商鞅变法是一次深刻的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可以说是战国时期最为成功的一次社会改革,使秦国成为国力强盛,制度先进的大国,为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也为封建制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子产,春秋末期政治家,法家学派的先驱。

公元前543年到公元前522年任郑国执政,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将法律条文铸在刑鼎上,公布与众,史称铸刑书。

使郑国在向封建制转型的道路先迈了一步,这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它宣告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形式的结束,拉开了封建成文法的诞生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邓析,春秋末期政治家,法家学派的先驱,曾任郑国大夫,邓析的“竹刑”:

即子产铸刑书之后,郑国大夫邓析于公元前502年自行修订的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

晋杜预于《左传》注中说:

邓析“欲改郑所铸刑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称竹刑”。

邓析的“竹刑”最初属于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被执政者杀害,但由于他私收门徒、传授法律,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进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他第一个提出反对礼治的思想,重视法律,主张“事断于法”,为法家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魏相李悝为保障变法的顺利进行“撰次诸国法”即考查各国成为法,吸收各国立法经验,制定出魏国的基本法《法经》。

《法经》原文早已经失传,在篇目结构上,《法经》共有6篇:

-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囚法》或者《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

《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已比较广泛,其基本特点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思想。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法经》的相关知识,从《法经》体例和内容上看为后世封建法典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同时作为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同是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因而它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

    

    35.历史上称为“张杜律”的法典是( )。

    

    A.北齐律 B.晋律 C.开皇律 D.九章律

    

    【答案】B

    

    【考点分析】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司马炎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共二十篇,620条。

《晋律》的主要成就一是新增法例篇目,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二是精简律令章句,“以刑宽禁减而著称”;三是再度改革而刑制,使刑罚继续朝相对宽缓、人道方向发展;四是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本文合为一体,为法典的适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改律的主要特点:

“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因这部法典的颁行之后,又经两位大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而晋律又称《张杜律》。

总之,《晋律》作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曾经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世影响深远。

《北齐律》是北齐政权制定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

其特点在于,形成与创制了12篇的法典体例;二是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三是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原;四是确立了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封建制五刑体系的最终建立,奠定了基础,并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特别是对隋唐时期封建立法尤具影响。

    

    隋朝初年,隋文帝制定了“宽简”为原则的“开皇律”,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其“宽平”思想表现在进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改以笞、杖、徒、流、死为基本刑罚手段,同时在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作了减轻的规定。

经过改革,隋朝在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五刑体系,即:

死刑分斩、绞两等;流刑自一千里至两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等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十到一百为五等;笞刑自十到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这种刑罚体系于奴隶制五刑相比,是历史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

封建制五刑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到明清,成为后世法典一项基本制度。

汉朝建立以后,高祖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所谓《九章律》。

《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

《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考生注意】:

《晋律》又称《张杜律》是因为张斐、杜预为律文作注,释文与例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不是改律的主要制定者是张斐、杜预的缘故。

    

    36.按照唐律规定的化外人相犯原则,阿拉伯人与日本人在长安相犯,应适用的法律是()。

    

    A.唐律        B.阿拉伯法律

    

    C.日本法律    D.阿拉伯法律或日本法律

    

    【答案】A

    

    【考点分析】“化外人”指对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法律称谓,最早见于《唐律》。

《唐律疏议·名例》卷六: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疏议》曰:

“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

岂有同类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

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与百济相犯之类,各以国家法律论之。

”,即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由唐朝司法机关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侨民之间相犯,或者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由唐朝司法机关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阿拉伯人与日本人在长安相犯,依据《唐律》规定,适用属地主义原则,应以唐律处断。

故选A。

其余为干扰项,故不选。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唐律关于化外人的规定,除理解此规定的意义之外,应结合实际加以应用。

    

    37.开创在法典中附载“五服图”先例的是( )。

    

    A.唐律疏议 B.元典章 C.大明律 D.大清律例

    

    【答案】B

    

    【考点分析】《元典章》全称《大元国圣政国朝典章》,是元代地方政府对元世祖以来约50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的汇编,共60卷,分为10类,前集和后集两部分,《元典章》最早附载“五服图”,其后被大明律所承袭。

(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唐律疏议》原称《永徽律疏》或者《律疏》。

唐高宗李治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等人在《贞观律》的基础上撰定律令,同年完成12篇500条的《永徽律》,颁行天下,永徽3年长孙无忌等人奉命又制定律疏,对律文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目的在于说明法条的精神及专门术语的概念,以期各级执法之吏通晓律文,准确适用援引,永徽4年完成,共30卷,附于律文之后,于律文同时颁行,附予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它是我国到目前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成为中国封建法典的标志,表现高超和成熟的立法技术,具有典型性,对后世封建各个王朝的立法产生深刻影响,同时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对亚洲特别是东南亚各国产生重要影响。

《唐律疏议》的特点“一准乎礼”继承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是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行了礼与法的统一。

全面贯彻礼的核心内容——三纲五常,但其后不附载“五服图”。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是封建后期,中国封建法典高度发展的标志,遵循《元典章》的先例,其后都附载“五服图”,故本题选B。

    

    【考生注意】《元典章》最早附载“五服图”,其后明清基本法典均沿袭此体制。

    

    38.“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诉讼类别出现于( )。

    

    A.秦朝  B.汉朝  C.三国两晋南北朝  D.唐朝

    

    【答案】A

    

    【考点分析】秦时的诉讼方式根据犯罪的性质和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区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凡“贼杀人、盗他人”为公室告,即杀人、伤害或盗窃罪可以向官府告发,官府必须受理这些案件,但法律又作了另外规定:

“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非公室告”:

秦律中“公室告”的对称,法律答问:

“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即家主擅自杀死、刑伤其子或奴婢成为“非公室告”不予受理。

如仍控告,控告者有罪。

子控告父母,奴婢控告主人属于非公室告,不予受理。

秦律中的诉讼制度的区分的规定其实质是维护封建尊卑和主奴关系,反映了人民在诉讼制度上的不平等。

汉朝司法制度中,其起诉形式分两种:

一是“告诉”,指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而是“举劾”,指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虽汉承秦制,但无“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的划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的变化是上诉和直诉制度的改进,无上述划分。

唐朝的告诉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但也无此种形式的区分,本题故选A。

    

    【考生注意】秦朝法律提倡官吏主动去纠举犯罪和鼓励罪犯投案自首,故有此种划分。

    

    39.清朝入关后编制的第一部《大清会典》是( )。

    

    A.顺治会典  B.雍正会典  C.康熙会典  D.乾隆会典

    

    【答案】C

    

    【考点分析】为实现国家机关的各项活动纳入“有典有则”的规范化、制度化,清朝政府仿效明朝,致力于会典的编纂和修订工作。

先后出现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统称《大清会典》或者《五朝会典》。

在内容上,《大清会典》详细记载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

《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立法的完备形态,也是清朝立法上的成就。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清朝行政立法的基本知识。

    

    40.唐朝法定的徒刑分为( )。

    

    A.三等  B.四等  C.五等  D.六等

    

    【答案】C

    

    【考点分析】隋朝初年,隋文帝制定了“宽简”为原则的“开皇律”,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其“宽平”思想表现在进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改以笞、杖、徒、流、死为基本刑罚手段,同时在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作了减轻的规定。

经过改革,隋朝在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五刑体系,即:

死刑分斩、绞两等;流刑自一千里至两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等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十到一百为五等;笞刑自十到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这种刑罚体系于奴隶制五刑相比,是历史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

封建制五刑自此正式确立,唐承隋制。

    

    【考生注意】唐律中徒刑以半年为等差,分为五等。

 4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 )。

    

    A.《大清现行刑律》  B.《大清新刑律》

    

    C.《中华民国刑法》  D.《暂行新刑律》

    

    【答案】B

    

    【考点分析】《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原称《钦定大清刑律》,它与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前者在形式和内容上有较大的改动,它大量的吸收借鉴和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刑罚制度和立法形式,摒弃了以往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而采用西方的刑法典的体力,以罪名合刑法等专属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并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因而使其成为一部纯粹的刑法典,但其后附有体现浓厚封建色彩和维护封建专制的《暂行章程》五条。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变法修律过程中一部过渡性刑法典,《大清现行刑律》尽管对婚姻、田宅、钱债、析产、继承等纯属民事的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事与刑事有别。

但仍然包含了民事、商事、诉讼等内容,只是从形式上将《大清律例》进行局部修订,无论是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都不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的性质。

《大清律例》是清朝的封建基本法典,代表封建法典的最高成就。

《暂行新刑律》是民国北洋政府对《大清新刑律》的修订称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作为刑事基本法加以适用。

其篇章体例一如《大清新刑律》,并无改变。

《中华民国刑法》于1928年3月10日正式颁布,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刑法为名称的刑法典,它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共34章,387条,从改刑法的内容体系看,它是资本主义的刑法典,但仍包含者不少封建性的内容。

1935年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修正后的《中华民国刑法》即人民通常称这部刑法为新刑法,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共35章,357条,从具体内容看,与1928年刑法基本上一脉相承,其主要特点有维护南京国民政府的稳定,并对“首谋者”从重打击,实行罪行法定主义原则,确立“保安处分”原则,保护私有财产权,此外,继承封建主义的法律传统。

(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中国近现代史上几部著名的刑法典,注意其中的历史沿革。

    

    42.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 )。

    

    A.1841年  B.1842年  C.1843年  D.1845年

    

    【答案】C

    

    【考点分析】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属于“治外法权”的一种。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为了行使领事裁判权,西方列强均在中国设置了司法审判机构。

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帝国主义列强干涉中国内政、操纵中国司法的重要手段,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中国半殖民地化的标志,故选A。

    

    【考生注意】1842年《南京条约》中并未直接规定领事裁判权的内容,而是通过《南京条约》的附约取得该司法特权。

    

    4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的基本政治体制主要仿效()。

    

    A.日本  B.德国  C.法国  D.美国

    

    【答案】D

    

    【考点分析】《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它虽然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一部政府组织法,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因为它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仿效美国的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所以可以说: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共和政体,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考生注意】《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为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44.北洋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是( )。

    

    A.大理寺  B.大理院  C.最高法院  D.临时最高裁判所

    

    【答案】B

    

    【考点分析】隋唐宋等朝代的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丞、司直等,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

在明清以后大理寺成为复审的机构。

清末颁行的《法院编制法》略加删改,更名为《暂行法院编制法》,根据该法,中央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构。

北洋政府时期继续沿用。

最高法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设置于首都的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临时最高裁判所是南京临时政府依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设立,作为民事和刑事诉讼的最高审判机构,后被最高法院所取代。

(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中国历史上最高审判机构的名称,注意其历史沿革及其职能的变化。

    

    45.按照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政体制,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机构是( )。

    

    A.立法院  B.行政院  C.最高法院  D.司法院大法官会议

    

    【答案】D

    

    【考点分析】在南京国民政府1947年宪法上,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享有释宪权和法律解释权。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的规定南京国民政府之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

行政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

依据1932年实施的《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三级三审制。

普通法院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

首都设最高法院,名为第三审实为法律审,其管辖范围:

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审判决,上诉的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第二审判决民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非常上诉案件。

    

    【考生注意】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五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司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

其内设机构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享有释宪权和法律解释权。

    

    46.“天坛宪草”的立法精神秉承于( )。

    

    A.《中华民国约法》         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C.《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D.《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答案】D

    

    【考点分析】“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11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

由于该委员会主要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活动,故称这部宪法草案为“天坛宪草”。

共11章113条。

这部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宪法的形式和原则,肯定了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共和国。

但是“天坛宪草”有很大的妥协性。

由于该宪草束缚了袁世凯的权力,他下令解散国会,“天坛宪草”未及公布就成了废纸。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它虽然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一部政府组织法,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因为它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所以可以说: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共和政体,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分七章56条,它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体现出3个特点,一:

削弱了总统权力,将统治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二:

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增强了治衡力量,加强了对总统的监督;三:

扩大了及其严格的修改程序。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朝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应付时局的宪法文件,1911年11月3日由清政府公布,清政府在拟定《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时,相对缩小了皇帝的权利,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从制定背景和实际内容来看《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在政权崩溃的前夕抛出的“急就章”,也是清政府立宪政治骗局的最后的一幕。

    

    【考生注意】“天坛宪草”是国民党在国会选举胜利后或者国会多数国民党期待一部规定责任内阁的宪法,以约束和限制袁世凯的总统权利,以巩固民主共和政体,完善权力制衡体制,就此两点而言,“天坛宪草”较《临时约法》在内容上和政体设计上又前进了一步。

    

    47.抗日战争初期,各根据地诉讼案件的第三审级形式上是( )。

    

    A.边区各专员公署       B.边区高等法院

    

    C.边区政府             D.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

    

    【答案】D

    

    【考点分析】抗日战争时期,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下,边区政府作为国民政府的特区政府,设立相应的司法机构,并以国民政府的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审级。

边区设立高等法院,在体制上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作为边区高等法院的上一审级,但实际上从不和国民政府的最高法院及其分院发生关系。

据此,选项D应选。

    

    【考生注意】抗日战争初期,在各个抗日民主政权作为国民政府的特区政府或者地方政府,设立相应的司法机构,边区高等法院于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并未实际形成管辖关系,边区高等法院实际上起到边区最高司法机构的作用。

 二、多项选择题:

48~64小题,每小题2分,共34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61.汉朝法律中体现儒家指导思想的制度和原则主要有( )。

    

    A.亲亲得相首匿  B.春秋决狱  C.上请  D.秋冬行刑

    

    【答案】A、B、C、D.

    

    【考点分析】“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原则,始于汉朝。

汉朝法律允许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等罪以外,有罪应互相首谋藏匿、包庇犯罪,不得向官府告发。

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追究其法律责任,这种主张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

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下昭宣布正式确立此项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犯罪,还可以通过上请减免,其他罪不负刑事责任,自此以后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并不断发展。

“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实际上赋予了“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使其凌驾于其他各种法律之上的一种法律形式。

“春秋决狱”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董仲舒,曾作有《春秋决狱》一书,记载232个案例。

根据汉儒的观点,所谓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之类。

上请制度创始于西汉。

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这也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维护,也与儒家肯定等级伦理的“礼”观念相一致。

结果是贵族官僚犯罪与百姓同罪异罚。

《黄帝内经》主张:

“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并认为“先德后刑,顺于天…”,董仲舒受其影响,提出“秋冬行刑”收到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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