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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清单.docx

沧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清单

沧县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部门

监管

职责

监管依据

与相关部门

职责边界

监管事项

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1

县环保局

负责县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监督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1.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负责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履行环保责任和义务,采取随机抽查,落实现场检查制度,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持证执法,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1.对环境违法行为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2.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3.违反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4.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5.应当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负责排污许可综合管理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证暂行规定》

1.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

2.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定期开展监管执法,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有违规记录的,应提高检查频次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

1.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2.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不予查处的。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报告

《环境保护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1.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按照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1.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中弄虚作假的。

2.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3.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

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

河北省《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

县环保局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发改局负责压减钢铁产能、消减煤炭消费总量、园区循环化改造和培育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等。

县工信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新能源汽车推广等。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整治。

县农工部负责抓好禁止秸秆焚烧的统筹协调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老旧汽车淘汰和限行。

1.督导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督导落实河北省《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和18个专项实施方案、市大气污染防治1+16工作方案、县大气污染防治1+13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日常专项检查。

1.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3.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

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污染防治法》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发〔2015〕28号)

县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水务局负责水功能区区划拟定、水质监测、纳污总量意见提出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指导。

1.督导落实《沧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配合水利局建立河长责任制各项工作制度。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负责全县土壤污染防治

《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7〕3号)

1.督导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2.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负责全县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危险废物跨界转移许可制度,落实《河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

2.落实《河北省十三五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

3.联合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持续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并向公众公开。

1.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负责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督导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督导落实辐射安全许可和备案制度,对辐射工作单位履行辐射安全责任和义务,采取不定期或随机抽查,落实现场检查制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2.督导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1.违法办理有关辐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按照监督检查计划或者检查频次进行监测的。

3.发现违法的行为不按照规定及时制止或者查处的。

4.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

5.缓报、谎报、瞒报、漏报辐射事故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

县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畜牧中心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1.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配合畜牧中心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3.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拒不关停或搬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未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2.未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2

县发改局

按照《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相关工作

《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1.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各级各类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的衔接

2.按照《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做好相关工作

未按照《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开展工作的行为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发展循环经济工作。

《循环经济促进》

《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

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对资源消耗指标和资源循环利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在发展循环经济管理工作中对资源消耗指标和资源循环利用情况不依法监督检查的。

2.对浪费资源的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发展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法》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1.组织编制风电、光伏、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实施计划)。

2.落实省下达的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按照程序和权限组织上报生物质发电项目及并网光伏电站项目申请省级备案。

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备案项目

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价格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5〕143号)

1.贯彻落实国家资源价格改革有关政策。

2.落实省制定的差别电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政策。

3.做好差别水价、农业水价、城镇污水处理费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4.对居民用水、用气实施阶梯价格。

1.不落实国家资源价格改革政策、擅自出台违反国家政策的价格政策和措施并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2.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煤改气气源保障

《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改局2012年第15号令)

《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

县发改局、县规划局联合制定。

制定天然气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

县财政局

公共领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财政政策、项目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

《预算法》

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水污染、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共沧州市委、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沧发【2017】6号)及16个专项实施方案

市政府《关于气代电煤、水质生态补偿等实施方案、办法》。

会同环保、发改、住建、工信等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

配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相关工作。

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生态环保专项资金落实、监督管理。

不能按要求如实、及时、落实、分配、下达、监管资金和履行资金监管职责的各种情形。

1.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2.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沧州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及环境整治六项制度》

《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1.督促监管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保护应急管理。

2.督促监管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未能按规定履行。

4

县工信局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部门三定方案

不能按要求完成的

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向社会公告,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项目

《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52号)

钢铁、煤炭、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由发改局负责

1.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部署落后产能排查。

2、编制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

3、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1.未按重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组织落后产能排查。

2.未对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进行督导。

3.未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参与编制和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部门三定方案

不能按要求完成的

推广高效节能锅炉、锅炉节能改造和燃料结构优化。

负责燃煤工业锅炉治理改造。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燃煤工业锅炉改造行动计划的通知》

《关于明确燃煤工业锅炉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工信厅【2016】97号)

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业燃煤锅炉改造任务

不能按要求完成的

加强工业企业内煤堆、料堆等苫盖的监管,防止扬尘污染。

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河北省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办法》

对工业企业料堆场进行规范管理

不能按要求完成的

5

县国土局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

《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对于查处的无证开采矿山,依法组织关闭。

对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审核阶段,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

负责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

《自然保护区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关于建立地质自然保护区的规定》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第21号令)

对地质遗迹保护区加强管理和保护

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地质遗迹保护造成破坏、不良影响的。

负责勘察、采矿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依法发放和吊销采矿许可证。

落实日常监管、定期巡查依法打击处理非法矿山开采行为,吊销违法企业采矿许可证。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加强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部门三定方案

建立日常监测制度、定期监测。

1.未达到规定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

2.未依照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

3.伪造、篡改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的

4.发现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或者显著变化,未及时报告地质环境预警信的

5.违反规定擅自公开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的

6.未依照规定报送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

7.其他违反规定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

加强地热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

组织编制全县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县住建局

建筑工地施工粉尘扬尘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部门工作责任

无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由县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地施工粉尘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

制度措施不健全、工作执行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完成任务疲于应付、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负责有资质商砼企业扬尘整治

《河北省扬尘整治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关于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整治责任规定

无资质商砼企业扬尘污染整治由县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督导有资质商砼企业开展扬尘整治并达标

未按要求督导整治的

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

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部门工作责任

县住建局负责设计审查备案;行政审批局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中强化对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情况的审查,在项目立项中鼓励综合利用余热、中水、雨水的可再生资源;国土局、规划局负责按照在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应对文物古迹保护、建筑规划布局满足日照,居住建筑容积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出要求;环保局对建设场地应无自然灾害、超标污染源提出环保要求。

要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省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设计规范设计

要按照要求办理建筑节能告知性备案

联合环保、水务、农业等部门,牵头调查并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

《城市绿化条例》

《大气污染防治法》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对产权或经营管理单位清理园区公共水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落实市城管局负责实施的城市道路施工扬尘控制措施。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加强对高速合围区内露天烧烤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住建(城管)执法部门为露天烧烤治理的责任主体,食药监局负责有门店烧烤进店经营后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使用是否达标的监管。

确保主城区内无露天烧烤行为,有门店的烧烤一律进店经营。

对露天烧烤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的。

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水质达标排放

《沧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落实本辖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工作。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新建城区、扩建城区、新开发区建设排水管网一律实行雨污分流,加快旧城区雨污分流改造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6]15号)

质监、安监工作由住建部门负责

工程建设

不能按要求完成的

8

县交通局

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7条、第7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6条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露等。

不能按要求完成的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三章。

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不能按要求完成的

9

县农业局

指导和管理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

《环境保护法》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沧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案》

《沧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秸秆禁烧监督管理由农工部牵头负责。

1.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基本实现全量化利用。

2.推进农牧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不能按要求完成的

设施农业清洁供暖和生物质能源推广工作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农业厅、农工办关于成立省农业厅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有关情况的通知》

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2017】7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6]15号)

县农业局负责摸清底数、数据统计、宣传指导,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

1.农业、环保部门配合摸清农业生产采暖小锅炉底数,农业部门指导做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沼气等新能源的替代工作,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2.配合财政、环境部门出台相关政策。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加大生物质秸秆、煤块、环保节能保护等新技术的推广使用力度,进一步提升全县能源利用率和使用效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实施意见》

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

加强农药使用指导

《农药管理条例》

负责农药减量计划的组织实施、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技术培训和农药使用指导等工作

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

未按《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加强农药使用指导职责的

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71令)第24条

依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参与处理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等。

不能按要求完成的

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不能按要求完成的

10

县畜牧中心

负责限期责令禁养区内应关闭或应搬迁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交回已发放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予以注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与服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2016]99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6]15号)

各乡镇为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停或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环保部门负责对拒不关停或搬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

2.按上级要求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工作。

未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11

县水务局

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法》

《河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

每年制定年度水土保持监督计划,印发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项目清单、重点检查内容和采取的检查方式。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2.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有其他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负责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提出纳污总量意见和指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水法》

《水污染防治法》

《河北省水功能区管理规定》

环保局负责排污口备案。

水务局提出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同意意见。

1.负责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2.负责省、市监测范围以外的其它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站点设立并组织监测工作。

3.开展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相关工作。

1.擅自调整水功能区划的。

2.不按规定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的。

3.不履行水功能区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负责对地下水的监督管理

《水法》

《水污染防治法》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水务局负责实行全县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实施地下水取水许可等工作。

国土局负责地下水水质监测、水文地质勘查及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利用管理。

环保局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1.组织编制全县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2.负责制定下达各乡镇用水总量(含地下水)计划,并监督实施。

3.建设县级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

1.未按照规定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

2.擅自批准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的。

3.对有关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不予调查处理的。

12

县园林局

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森林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1.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

2.协助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

3.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

负责全县湿地保护监督管理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1.加强湿地保护,维持湿地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

2.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

1.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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