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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

定兴县民政局(盖章)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

县民政局

指导各级民政部门政策落实;指导各地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发放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2、《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某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工作人员死亡性质的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细化基本离退休费计算方式,市财政局负责发放途径的确定,涉及部队的由军分区政治部协调落实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确定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标准

2

抚恤金发放

县民政局

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制定烈士抚恤金政策;负责烈士备案工作;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负责国家烈士褒扬金的分配;指导各地定期抚恤金发放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3、《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某甲被评定为烈士之后,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及相关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落实,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遗属特别补助金发放工作

3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县民政局

牵头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开展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城市居民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等城市居民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其子女的教育救助城市居民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审批住房救助城市居民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就业救助

县教育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开展教育救助工作。

住建局

负责指导全县农村五保、低保户危房改造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开展就业救助工作。

县卫生局

负责建立全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4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县委办公室

做好县委和县委领导决定的双拥工作任务、会议、活动等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和审核、报批工作,抓好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督办和落实

1、《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国拥[2010]2号﹞;2、《河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拥[2008]2号)

 

在申报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过程中,申报省级双拥模范城的县(市、区),以县(市、区)委、政府、人武部名义,向市委、市政府和军分区自荐,报市双拥领导小组备案。

县政府办公室

做好县政府和县政府领导决定的双拥工作任务、会议、活动等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和审核、报批工作,抓好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督办和落实

县委组织部

把双拥工作列入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

加强国防教育和双拥教育宣传;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充分利用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的示范引导作用;倡导爱国拥军的奉献精神;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5

承办上级和本级救灾款物分配和监管工作

县民政局

评估救助需求,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分配意见,下拨救灾物资,会商财政局下拨资金

《河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每年冬春救助期间,县民政局负责救助需求评估,并联合财政局会商后下拨救灾资金、监管资金。

县财政局

会商后发文下拨救灾款,联合做好监管

6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2号);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49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参见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银监会保监会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民发〔2015〕33号

 

某人申办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备案。

获得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后,经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出具合格验收报告;经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各项条件符合之后,市民政局颁发许可证,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医养融合和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县发改委

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县财政局

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

县国土局

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县公安局

负责养老机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对日常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局

负责养老机构环境测评验收和审查

住建局

制定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

县卫生局

负责推动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养医结合服务社区化,引导社会力量开办老龄型医疗机构,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县人力社保局

负责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待遇等规定,完善相关医保报销制度。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对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管

县教育局

指导高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推进“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的培养

7

社会办养老机构许可事项

县民政局

负责市级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审批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冀民[2014]53号)

举办者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供电部门出具的社会福利机构电力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住建部门出具的社会福利机构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房屋安全状况报告书;卫生局出具的社会福利机构卫生防疫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环保部门出具养老机构环境测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后,按照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申办材料,经审核符合法定要求后,民政部门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县公安局

负责出具养老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县环保局

负责出具养老机构环境测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住建局

在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齐全下,依据有关规定程序才能验收

卫生局

出具养老机构卫生防疫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8

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县民政局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跨部门信息核对和查询办法,建立覆盖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并负责信息查询工作。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民﹝2013﹞44号);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河北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办字﹝2014﹞64号)

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关于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通过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相连的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住房、存款、保险、证券、纳税、个体工商户、

县公安局

提供申请救助家庭的户籍、机动车信息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的就业信息。

住建局

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的房产登记、房产交易信息。

县保险公司

提供申请救助家庭的保险信息。

县国税局、地税局

提供申请救助家庭的纳税信息。

县工商局

提供申请救助家庭的个体工商户信息。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信息。

9

全县灾害情况

县民政局

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全市灾情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发生水旱灾情后,民政、防办在系统内逐级汇总、上报灾害情况,双方及时沟通会商数据,由民政部门对外发布灾情。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掌握全县雨情、水情、旱情和灾情

10

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

县民政局

掌握需转移安置灾民情况,提出转移安置意见,并按照相关部门建议制定转移安置方案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定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成立救灾指挥部,按要求市民政局会同该县民政局,会同国土、水利部门制定安置灾民方案,及时转移安置灾民。

有关涉灾部门

按照灾害种类,由建设、国土、水利、地震等部门提出转移方式或安全安置地域

11

 

承办中央、省市和本级救灾款物分配和监管工作

县民政局

评估救助需求,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分配意见,下拨救灾物资,会商财政局下拨资金

《河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重大灾害发生后,由民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评估救助需求,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分配意见,下拨救灾物资,商财政厅下拨资金,双方并联合做好监管。

县财政局

会商后发文下拨救灾款,联合做好监管

12

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行政许可事项

县民政局

负责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号);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5、《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某社团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筹备成立(成立、变更、注销)的资格审查意见后,按照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申办材料,经审核符合法定要求后,市民政局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各全县性业务主管单位

负责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13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管理

县民政局

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检查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河北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号);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996]10号)

某社团在2013、2014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中,未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因连续两年未接受年检,2015年市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负责社会团体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指导社会团体人事、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范围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指导、管理社会团体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负责指导、管理社会团体的涉外活动;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负责指导注销登记前的清算事宜,处理撤销登记后的善后事宜

14

社会组织违法行为

民政局

对社会组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相关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河北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号);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4、《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某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以养老促进会名义开展活动,经群众举报,民政部门调查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依法做出取缔决定,并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5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变更、注销审批事项

民政局

负责全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变更、注销审批事项

1、《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2、《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境外捐赠物资变卖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民〔2014〕86号);4、《保定市民政局关于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的通知》(保民[2015]25号)

某申请认定企业按照民政部门要求提交企业登记证书、国税登记证书、地税登机证书、残疾人证及人社部门出具的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残疾人职工工资支付凭证,经审核受理后,市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

工商局

出具企业登记证书

国税局

出具国税登记证书

地税局

出具地税登记证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出具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缴费记录

残疾人联合会

出具并协助核实《残疾人证》

16

公墓管理

民政局

负责公墓建设管理、监督、检查。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4、《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17号修改

某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先经县级政府同意,县级规划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土地部门、环保部门同意后,由民政部门开展审批,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在建设完成后,经省民政厅验收合格,核发公墓经营许可证后开业。

开展经营后,发现该公墓为追求利润,存在扩大墓穴许可占地面积行为,由民政部门根据《河北省公墓整改意见》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发改委

负责公墓建设立项、审核。

国土资源局

负责公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农林局

负责审核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森林、林木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环保局

负责公墓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严防水源污染。

17

丧事管理

民政局

开展文明殡葬、绿色殡葬宣传活动,引导群众依法约束殡葬行为,倡导文明殡葬新风,对违规办丧行为进行制止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17号修改)

李某父亲亡故后在小区公共场所搭设灵堂,摆设封建迷信用品,并请和尚念经,周边群众反映很大,接到举报后,民政部门会同城管部门前往制止,之后李某报复举报人,将其打伤,公安部门介入并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理,同时,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对封建迷信殡葬用品销售者进行处罚

工商局

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用品的查处

18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民政局

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负责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负责受助人员的返回与护送工作;负责对地址不详流浪乞讨人员安置;建立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交流和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5、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21号);7、《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71号)8、《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

 

1、女孩张某门前蜷缩一团被某派出所巡警发现送至救助站。

到站后张某始终不愿开口说话,救助站工作人员细心观察其行为举止,心理老师陪她活动聊天,女孩终于说出了自己的真实身份,救助站与驻站民警联系进行情况核实得知女孩是因与家人吵架而离家出走,救助站工作人员与其父母取得联系并确认无误后,护送郑某安全返乡。

2、一位瘫躺在路边的老妇人被派出所巡警送至救助站,当时老人神志不清并发生抽搐现象,救助站工作人员当即将老人送至医院就诊。

老人病情稳定后,救助站工作人员将老人平安的送回家中。

县委宣传部(文明办)

负责救助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引导市民树立救助观念。

配合救助管理机构的媒体寻亲、寻人启事工作

县综治办

协调推动各部门、各地区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综合治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

县发改局

指导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考虑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条件

教育局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

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收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公安局

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各项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并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查询救助人员身份。

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司法局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教养矫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组织开展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

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

指导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

行政执法局

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盒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及时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交通运输局

负责指导长途救助站、各运输企业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凭证和交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卫生局

完善定点医院制度;负责监管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工作;配合财政、民政部门做好救助费用审核;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

民族宗教事务局

负责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工作及少数民族语种翻译工作

县妇联

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

团县委

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县残联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相关工作,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工作,指导各级残联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的各项权益

19

处理民政业务相关的来信来访

信访局

登记来信来访事项

1、《信访条例》(2005年5月1日施行);2、《民政信访工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3号2011年9月1日施行);3、《河北省信访条例》(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某退伍士兵及子女十几人来到信访局反映相关诉求,信访局在受理登记后,联系民政局信访处及相关业务处室优抚处联合接待上访人员代表,接访人员在耐心细致地解答后,信访人对接待解答表示满意,之后离开民政局

民政局

接待信访人,解答相关业务问题,办理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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