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9莱芜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检测联网平台升级整改项目竞争性磋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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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莱芜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检测联网平台升级整改项目竞争性磋商
莱芜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检测联网平台升级整改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LWCS2017024
采购人:
莱芜市环境保护局
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金十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
二O一七年八月
第一部分磋商公告
山东金十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莱芜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就莱芜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检测联网平台升级整改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参加。
一、招标项目名称:
莱芜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检测联网平台升级整改项目
二、招标项目编号:
LWCS2017024
三、招标项目分包情况:
名称
投标人资格要求
预算金额
机动车检测联网平台升级整改项目
(一)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CMMI3或以上软件成熟度认证证书;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2万元
四、获取磋商文件
1.获取时间:
2017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18日,每日8:
30-11:
30,14:
00-17:
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地点:
莱芜市高新区凤凰路47号城市规划馆3楼。
3.获取方式:
从莱芜市政府采购网、莱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报名完成后,持莱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报名回执码以及以下证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
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若已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可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CMMI3或以上软件成熟度认证证书,以上资料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后审的最终通过或合格,投标人最终资格的确认以磋商小组组织的资格后审为准。
4.售价:
300元/份,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五、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
2017年8月24日上午09时00分前
2.地点:
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245会议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六、磋商时间及地点
1.时间:
2017年8月24日上午09时00分
2.地点:
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245会议室
七、发布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莱芜市政府采购网、莱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1.招标人:
莱芜市环境保护局地址:
莱芜市花园北路71号
联系人:
戴科长联系方式:
0634-6269976
2.招标代理机构:
山东金十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莱芜市高新区凤凰路47号城市规划馆三楼
联系人:
宋女士 联系方式:
0634-5870808
邮箱:
sdjs5870808@
发布人:
山东金十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1日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招标人
莱芜市环境保护局
2
招标代理机构
山东金十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CMMI3或以上软件成熟度认证证书;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封面
1)投标文件封面;
商
务
部
分
2)★报价函;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按照“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提交的相关资质及证明材料复印件(评审时需要原件的须于报价截止时间前提供):
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若已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可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5)用于评审的证明材料(评审时原件须于报价截止时间前提供):
报
价
部
分
6)★报价一览表;
7)★报价明细表;
技
术
部
分
8)投标人自行编写的技术文件: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
<2>★技术明细表(详细描述货物技术指标及性能,包括采用的新技术等);
<3>货物技术规范偏离表;
<4>货物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
<5>货物安装方案及验收标准;
<6>质量保证措施和保证交货期措施。
服
务
部
分
9)投标人自行编写的服务文件:
①货物售后服务:
<1>货物的保修期和售后服务的程序、内容及措施;
<2>投标时间和技术支持情况;
<3>培训方案及内容;
②售后服务网点明细表(包括联系人、详细地址、电话、传真);
③项目偏离表。
5
是否允许联合体
报价
□是。
否。
6
是否允许投报进
口产品
是。
□否。
7
是否允许投标人将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
否。
□是。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交由他人完成。
此时,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8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
□统一组织。
9
磋商文件的澄清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如对磋商文件存有重大疑问,应于2017年8月21日12:
00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将被视同对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内容均无异议。
10
报价有效期
自报价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11
投标人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文件
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两份(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作无效报价处理)
密封的投标文件一式伍份(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投标人投标报价所需的材料原件等文件
12
是否需要提交
电子版投标文件
不提交。
□提交。
内容:
无;份数:
无;格式:
PDF或WORD等格式;介质:
光盘;
递交:
电子版投标文件单独密封,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注:
如需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逾期未提交的将按无效报价处理。
电子版投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正本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13
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进行电汇或转账,否则不予认可。
请投标人确保银行基本账号有效、准确。
金额:
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4,400.00元)
收款单位:
山东金十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莱芜分行
银行账号:
1617010209200040596
请各投标人务必将磋商保证金交纳至本账号,逾期未交纳至本账号的,将导致报价被拒绝。
到账截止时间:
2017年08月23日16:
00(北京时间)前
注:
保证金在银行的划转需要一定时间,望投标人尽早交纳。
14
节能、环保要求
所提供产品需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
15
中小微型企业
有关政策
无
16
评审方法
资格后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8
履约保证金
无
19
代理服务费
□不交纳。
交纳。
交纳时间:
投标人成交后,于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交纳。
交纳金额:
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参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向山东金十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交纳中标服务费。
收款单位:
山东金十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莱芜分行
银行账号:
1617010209200040596
20
公证费
如有,由中标单位向公证处支付。
21
付款途径
财政拔付
22
付款方式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经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的90%,余10%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23
交付日期
投标人自报合理最低工期,最长不超过15日历天。
24
交付地点
用户指定地点。
25
质保期
一年
26
争议的解决
提交莱芜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7
是否需要
提交样品
不需要。
□需要。
28
现场陈述
□不需要。
视磋商现场情况需要。
29
项目预算
本项目预算为22万元,投标人最后报价超过项目预算的为重大偏离并将按无效报价处理。
30
其他
1、无论何种原因,即使投标人开标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复印件的,磋商小组可以视同其未提供。
2、本项目的磋商报价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须接受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31
★资格审查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供应商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从基本账户汇出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CMMI3或以上软件成熟度认证证书(原件)。
注:
①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供应商必须按要求提供上述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否则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②以上证件要求的原件单独放入档案袋中(可不密封),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随同投标文件一块递交,以备审查。
③所有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附在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中,且必须保证其真实性,供应商对资质证件的真伪、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注
意
事
项
1、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报价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而被拒绝。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报价将被拒绝。
3、投标人须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正本指定的位置上签字或盖章。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报价将被拒绝。
4、投标文件必须采用胶订或线订形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报价将被拒绝。
注:
1、本表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报价无效且不允许在报价后补正;
2、本表内容与磋商文件其它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本表内容为准。
3、本表中“”标示选择使用该项,“□”标示不选择使用该项。
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说明
1.1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的磋商报价。
2.定义
2.1“招标人”名称见本磋商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项。
2.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见本磋商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2项。
2.3“磋商货物”指磋商文件第四部分所述所有货物;“服务”指磋商文件第四部分所述投标人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2.4“潜在投标人”指符合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投标人。
2.5“投标人”指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并参加报价的投标人。
3.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3.1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均可参加报价。
3.2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具有本磋商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3项规定的资格条件。
3.3投标人之间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标段)或者不分包(标段)的同一项目报价:
3.3.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3.3.2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3.3.3参加报价的其他组织之间存在特殊的利害关系的;
3.3.4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4投标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5投标人在代理机构处报名并获取了招标文件。
3.6投标人按时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
3.7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利害关系。
4.报价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报价有关的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费用。
5.纪律
5.1投标人的报价行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5.2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报价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人、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5.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
5.2.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2.1.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5.2.1.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报价或者成交;
5.2.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
5.2.1.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5.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
5.2.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2.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5.2.2.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5.2.2.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2.2.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5.2.2.6不同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6.通知
6.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或在本次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向潜在投标人发出,传真和电话号码以潜在投标人的登记为准。
收到通知的投标人须立即予以回复确认,但投标人未回复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收到回复时,并不应当被理解为招标代理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投标人是否收到通知。
因登记有误、传真线路故障或其它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磋商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二、磋商文件
7.磋商文件组成
7.1磋商文件由磋商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8.踏勘现场
8.1本项目是否统一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见磋商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8项的规定。
无论是否统一组织,投标人应对供货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资料。
8.2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供货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
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投标人未到供货现场实地踏勘的,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价款或索赔的要求。
8.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供货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8.4除招标人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知识产权
9.1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
如投标人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
如因此导致招标人损失的,投标人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2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
10.答疑及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投标人如果对磋商文件有疑问或要求进行澄清的,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项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必要时,招标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如召开,答疑会安排另行通知。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提出疑问或要求澄清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对在“答疑接受时间”后就磋商文件内容提出的疑问及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
10.2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主动或出于解答投标人疑问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以当面交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网站披露等其中至少一种方式,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
需要为此调整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应当重新确定,并就变更后的报价截止时间重新发出通知。
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澄清、修改文件后,征得投标人同意,可不改变报价截止时间和公开报价时间。
10.3招标代理机构一旦对磋商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即刻发生效力,招标代理机构有关的补充文件,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现实的或潜在的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上述文件。
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0.4招标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澄清、修改在网络媒体进行披露,请投标人及时关注并获取相关资料。
因登记有误、线路故障或其它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投标人未及时获取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且有关的磋商活动继续有效地进行。
当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进行其他答复等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三、投标文件
1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1.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11.2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作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必要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投标人名称或其他实际情况不符的,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1.3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4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磋商小组有权要求投标人限期提供相应文件或决定对其报价予以拒绝。
11.5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报价概不接受。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12.投标文件组成及编制
12.1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和服务部分。
商务部分指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报价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
技术和服务部分指投标人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本次磋商,投标人须按磋商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4项规定提交商务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服务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报价被拒绝且不允许在公开报价后补正。
12.2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要求按照磋商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1、12项的规定。
投标人在每一份投标文件封面上要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3.报价
13.1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
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他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3.2投标人须填报报价一览表。
13.3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报价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而被拒绝。
13.4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按照磋商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中第6项的规定。
13.5本项目是否允许投标人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按照磋商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7项的规定。
如允许,投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须在技术文件中载明。
13.6投标人须严格按照报价明细表规定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以及其他事项。
13.7投标人对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投标文件中显著处注明。
除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外,投标人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3.8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货物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投标人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磋商,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招标人以其他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3.9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二轮报价,以二轮(最终)报价为评分报价。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14.报价有效期
14.1本项目的报价有效期按照磋商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中第10项的规定。
报价有效期自公开报价之日起计算,短于规定期限的报价将按无效报价处理。
1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报价有效期。
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此时,规定的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招标代理机构要求修改报价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5.报价内容填写说明
15.1投标人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
投标文件须对磋商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可能导致报价被拒绝。
15.2投标文件须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投标文件,其报价有可能被拒绝。
15.3报价一览表为在公开报价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5.4投标人须注意:
为合理节约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报价行为,特别要求投标人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中,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
若投标人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
任何情况下,对于投标人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投标人在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偏离,则磋商小组有权视具体情形评审时予以处理,乃至对该报价予以拒绝。
15.5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
如有修改或增删,必须有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5.6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招标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5.7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投标人须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正本指定的位置上签字或盖章。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报价将被拒绝。
投标文件必须采用胶订或线订形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报价将被拒绝。
四、磋商保证金
16.磋商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