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春江南大学《当代中国政府与制度》大作业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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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

《当代中国政府与制度》

一、 简答题:

(20分)

1、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

答:

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

在现代社会里,不仅政府有获取信息的需要,公民基于政治参与、经济活动与个人发展的需要,也强化了对政府信息的需求。

二、论述题:

(80分)

2、政府信息公开有何意义?

答:

一、公开政府信息是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其权利只能是来源于人民,最终还必须回归于人民。

二、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将使行政系统透明公开,民众能过了解政府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工作纪律,政府政策的决策和执行将完全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使权力运行从隐蔽变成透明,从而更加有利于激励公民参与权力监督,为治理腐败提供监控机制。

三、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

政府应向公民披露信息,公民有权获得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一个社会只有信息越公开,社会性才会越稳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三个政府”的主要制度保障。

3、如何推进中国政府信息公开?

答:

(一)将公民的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化写入《宪法》:

第一个,希望能尽快将公民的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写入宪法。

我国的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拥有知情权,但现在所有的法治国家、民主国家都承认公民对政府信息应拥有知情权,因为政府是一个为公共服务的公众组织,人民公众才是国家主人,作为国家主人当然有权利了解对于人民公仆的这些政府机关及公务员是如何运作的,以及他们获得了哪些信息,当然有权知道。

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也承认这样一种权利的,而且宪法里边还有相关的规定,如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政府所拥有的所有权力最终都是属于人民的,那政府行使权力的过程、获取的信息资料,当然权力的拥有者——人民,应该知晓,这是一个规定。

宪法同时还规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如果你仅仅给他说有参与的权利,但他对公共事务完全不了解,那他又如何参与呢?

所以,从要保障公众这样一种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也必须给公众知情权,那政府信息应该公开,虽然我们没有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中已经间接印证了我国宪法是保障公民对公共信息知情权的,与其是这样,我们不如通过法律的修订明确保证公众应拥有知情权,这也是符合一个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应有的一个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保障的规定,这是一个,尽快入宪。

(二)转变信息公开的模式:

第二个,改变公开的模式。

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主动公开的主动权在政府,而被动公开的主动权在申请人(行政相对人,公民),所以我们应更强调被动公开,这也是西方国家共有的经验,虽然这些国家主动和被动都有,但很多国家都明确规定以被动为主,被动更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我需要什么,我自己最清楚,我来提出申请,你来满足我,政府处于被动状态,而不是政府主动筛选需要公布什么,哪些需要公布,哪些不可以公布,政府公布,就像我们刚才说的,政府公布的公众并不感兴趣,而公众感兴趣的,你又认为可以不公开,所以,公众的知情权就无法得到真正的满足和保障,要想让公众的知情权真正得到落实,我们还要加大被动公开的力度,这是一个公开模式的改变。

(三)科学界定豁免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

第三个,我们要科学地界定豁免政务

信息范围。

哪些可以不公开,即豁免公开,可以例外,可以不公开,要进行尽可能的一个科学界定,并且要尽可能地清楚描述,让相对人,公民也好,政府也好,它就相对清楚地表述,让它具有更好的操作性,我看到这些我就知道这些信息到底属不属于豁免的几条里边的呢?

如果属于,我就可以判定你申请的这个信息我不能公开,那我也有了一个合法的理由来告诉你,我的理由就是,你申请的,我有证据证明你申请的这些信息属于可以豁免的范畴,这有要求我们在规定豁免范围的时候要尽可能地表述清晰、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要用一个模糊性的表述不公开。

哪些可以不公开?

按照世界通例,至少有这几个方面,所有的国家几乎都是不公开的,如牵涉到国家安全的,这个安全是个方面的安全,如军事安全、能源安全、战略安全,这些方面的安全都属于国家安全,这些方面的信息都是不公开的。

还有一个方面,关于个人隐私,如美国专门出台一部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只要属于那个法律里边规定的,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的,当然,个人是公民,如果你申请的牵涉到某一个公民的信息,那都可以不公开,那就有了法律依据。

第三个是商业隐私、商业秘密,对个人来说是个人隐私,对商业来说是商业秘密的,也是不可以公开的。

这个可以豁免的范畴,不公开对政府来说也是一种义务,保证它不被随意公开的义务。

你掌握着个人的隐私、商业的机密,国家安全是保护比较严密的,但关于个人的、企业的商业机密,政府的保护力度就不一定那么完备,很可能会出现一些泄密的现象,如果泄密了,也是政府的一个职责,你得到的这些信息,如果是通过你的渠道出现了泄密,那你是要承担责任的。

豁免对申请人来说,他不可以了解,对政府来说,政府有保护的义务,而这样的一些规定都可以成为我们来判断哪些信息是可以公开的,哪些信息是不可以公开的。

如美国的信息公开法就规定了九条豁免,其他国家也有规定十几条或七、八条的,我们也要有一个尽可能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的界定,这些是不可以公开的。

当申请人的申请牵涉到这些信息的时候,我们就可以以这样一个豁免的范畴为理由来拒绝他。

如果我们不属于这个范畴,那我们就必须公开,这是第三个方面的建议。

(四)完善法律救济制度:

第四个方面,还是要完善法律的救济制度。

救济制度,我们在法律上经常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你只给了他这样一种权利,但当他这

种权利受到伤害的时候没有完善的救济途径,那这种权利是不能得到保证和落实的,没有救济也就没有权利。

你给了公众知情权,那我提出了这样一个申请,政府有关部门根本不理我,或一个模糊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也不出具具体的证据和理由来证明它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然后就给我这样一个结论性的,“不公开,所以不公开,因为不符合公开的范畴所以不公开”,为什么不符合公开的范畴?

没有理由,没有说明,没有证据。

当这样的结果出来之后,我作为公民的个体的知情权受到了伤害,我应该有权利知道,但我现在得不到保证,我怎么救济我受到伤害的权利呢?

如果救济的途径不畅通,不便捷,不有效发挥作用,那公民的权利就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

现在虽然我们也规定了你可以通过复议、诉讼来保证自身权利,但由于复议、诉讼的本身的法律程序就比较繁杂,时间比较长,成本也比较高,所以公众往往不愿意用这样的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说明相关的制度规定还不是那么地完善和便捷,因此,我们在这些方面的规定要尽可能地让公众愿意去事情这样的救济途径,而且这个救济途径是完善的,不仅有行政的救济,还有司法的救济,而这些救济途径可以让公众很方便地拿出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所以,这方面的法律以及相关的程序我们还需要完善,要让公众相信这样的救济途径是可以发挥效力的,是可以拿来为他所用的,那公众就可以很轻易、很方便地拿起救济制度来保护自己被伤害的权利,这方面也是需要完善的,这系第四个方面。

如果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的话,你给了他这种权利,也是很难落实的。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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