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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审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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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审查指引

 

  篇一:

合同审查指引定稿

  公司律师合同审查工作指引

  为对公司审计法务部律师合同审查工作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保证律师合同审查工作质量、规避公司法律风险,结合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

  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工作,系指审计法务部律师依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就合同承办部门送审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要求合同承办部门进行修改或签署法律意见的专业活动。

  1.2本指引所称之合同承办部门,系指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合同草拟、变更和终止解除的具体业务承办部门。

  1.3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公司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工作能力及过错的依据。

  1.4本指引为审计法务部内部文件和律师合同审查参考依据,合同承办部门也可作为参考资料,调整工作方式,规范工作流程。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

  2.1律师在合同审查工作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涉及面。

  除此之外,对于无名合同的内容及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内容,在进行审查应注意合同法总则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的规定,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参照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2.2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努力发现并提示承办部门合同中所存在的对公司不利的条款,特别是严重不利的条款或重大权益

  未予约定的情况、存在严重瑕疵可能导致合同或其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况,避免脱离法律规定的主观判断,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3合同中的各类价格、质量要求、期限约定等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应提醒合同承办部门自行确定。

但律师应当注意各类商务条款的明确性及对于公司不利的情况,如价格所包括的对价内容,以及围绕交易目的所需关注的质量标准或特别要求、验收规范等,提醒合同承办部门注意其中的不利因素。

  2.4审查结论必须依据法律及事实,而且必须结合合同目的、其他约定全面理解合同条款的法律意义后方可作出。

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的基本事实作为依据,不得以主观臆断得出武断的结论,防止因此而产生审查过错。

  第3条合同送审稿的接收

  3.1对于已经由律师制定范本的合同,在接收合同送审稿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尽可能接收纸板合同,按照合同范本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不予修改、不予反馈,只签署审查意见。

  合同承办部门应严格按照律师提供的范本制作合同,如有特殊情况须对范本做变动时,应在提交合同送审稿时予以特别说明。

  范本合同审查,原则上应在当日签署法律意见,如遇特殊情况,可延迟至次日。

  3.2对于尚未制定范本的合同,应要求合同承办部门提交电子文档,以便于保管和修改。

  合同承办部门应按合同的基本制作要求尽可能完善合同内容,并如实回答律师提出的各种疑问。

结合合同承办部门的回复,律师可直接在合同电子版上进行修改,合同承办部门应按修改后文本制作纸板合同并报律师进行最终审查,最终审查按范本合同审查要求处理。

  律师原则上不参与合同的制定,合同承办部门不按照合同基本制作要求制作合同并要求律师审查修改的,律师可不予审查直接打回。

  合同基本制作要求由律师制定,合同承办部门遵照执行。

  非范本合同审查原则上三日内审查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原因导致审查期限需延长的除外,此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没有按合同基本制作要求制作合同、合同承办部门没有具体承办人回复律师所提问题、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弃之不管。

此期限不包括合同承办部门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在其他部门审批所需时间,仅指律师处理合同的时间。

  3.3律师审查合同签署意见时,应记录合同承办部门签收交接及归还情况。

具体由律师制定合同审查签收交接档案目录,由合同送审人员签收交接归还情况。

  第4条合同通用条款审查

  4.1律师对合同的审查,始于合同条款的完备性,通用条款部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⑴鉴于条款

  ⑵合同目的和范围

  ⑶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及保证履约条款

  ⑷结算、支付条款

  ⑸知识产权条款

  ⑹保密条款

  ⑺违约责任条款

  ⑻不可抗力条款、免责条款

  ⑼争议解决条款

  ⑽法律适用条款

  ⑾合同期限条款

  ⑿合同的变更、解除条款

  ⒀通知送达条款

  ⒁合同附件条款

  ⒂生效条款

  ⒃合同文本条款

  4.2律师对通用条款的审查应力求完备,确实不需要的部分通用条款,可不予审查。

  第5条合同的形式审查

  5.1形式及审批流程

  ⑴会签表基本信息填写是否完整、规范、清楚、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⑵是否按公司要求使用公司制定的范本。

  ⑶合同内容是否超出所依据文件的内容范围。

  ⑷合同相对方的选择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如:

应当招投标的项目,没有进行招投标)。

  ⑸流程选择是否符合权限分工的要求。

  ⑹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审查授权委托书,应尽量避免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合同,避免可能导致的合同被变更、被撤销或无效的后果。

  5.2报审资料完整性、一致性

  常见问题:

  ⑴审查报审资料不完整,缺少合同附件、立项审批文件、招投标评审结果文件。

  ⑵对方资质证明等。

  ⑶合同的标的种类、数量与审批文件有偏差;中标单位与合同相对方主体不一致等。

  未按要求提供资料原件;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加盖公章等。

  5.3合同文本形式

  合同文本应文字准确,表述严谨,格式规范,前后逻辑一致。

  常见问题:

  ⑴合同结构不完整(如缺少开头、正文、结尾);

  ⑵合同各方当事人信息不正确(如当事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不一致;当事人银行账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缺漏等。

  ⑶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如:

把租赁写成承包;把借款写成投资)。

  ⑷法律用语不准确(如“定金”错写成“订金”,“权利”写成“权力”,使用“大约”、“相当”等模糊词。

  ⑸前后逻辑不一致

  ①称谓前后不一致(如:

甲方乙方、买方卖方均出现,且没有指代关系);②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分期付款总额与合同总金额不一致等;

  ③期限表述不一(如:

“期限一年”与“20XX年3月至20XX年4月”);④序号、附件指代矛盾;

  ⑤签订日期前后不一致;

  ⑥印章上的公司名称与合同中书写的单位名称不一致;

  ⑦所盖章非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

合同上盖财务专用章)。

  第6条实质审查

  6.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履约能力

  合同主体一般分为法人、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律师审查法人主体时须审查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须法律许可经营的特殊资质;审查其他经济组织须审查营业执照副本和其他登记文件;审查自然人主体时须审查自然人身份证。

  常见问题:

合同主体不具备签约、履行合同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

  ⑴不具备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且未经法人授权;

  ⑵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

  ⑶连续两年未年检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

  ⑷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不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建筑承包资质共四级,只能承包与其级别相符的工程,通信类、供电类还要经过特定审批)展开说明企业分支机构对外签约问题:

  由于法人分支机构并不具备完备的合同签署权限,因此与其签约可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如果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已领取营业执照,则属于《民事诉讼法意见》中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具有缔约能力,可作为合同主体。

但应结合该分支机构规模衡量其履约能力,对于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合同,从安全考虑,最好要求该分支机构提供相应法人对其签署合同的授权文件。

  如果是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且未经法人授权,则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会被确认无效。

如其事后经法人追认,可视为法人行为。

因此,尽量避免同此类

  篇二:

合同审查要点指引

  合同审查要点指引

  对企业而言,合同行为是公司存续期间重要的商事活动。

合同审查应尽量做到“绝事于未萌,防患于未然”,应树立以下立约观念:

“事先防范、过程跟踪、事后补救”。

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通过法律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同样也能赢得可观的效益。

  本人总结审查合同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如下,和大家一同交流学习。

第一节、第二节简单引出合同审查目的和合同文本通用条款,第三节重点阐述合同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在第四节单独列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要点,并在第五节中结合实践,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几个问题做一些归纳总结,并提出初步探讨意见。

  第一节合同审查的目的

  一、

  二、

  第二节合同文本通用条款

  一、鉴于条款

  二、合同目的和范围

  三、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及保证履约条款

  四、结算、支付条款

  五、知识产权条款

  六、保密条款

  七、违约责任条款

  八、不可抗力条款、免责条款

  九、争议解决条款

  十、法律适用条款

  十一、合同期限条款

  达到交易目的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十二、合同的变更、解除条款

  十三、通知送达条款

  十四、合同附件条款

  十五、生效条款

  十六、合同文本条款

  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要点

  一、形式审查要点

  1、形式及审批流程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常见问题:

  

(1)会签表基本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不清楚、与合同内容不一致。

  

(2)未按公司要求使用公司制定的范本。

  (3)缺乏立项审批、超标审批;合同内容超出所依据文件的内容范围。

  (4)合同相对方的选择方式不符合规定(如:

应当招投标的项目,没有进

  行招投标)。

  (5)流程选择不符合权限分工的要求。

  (6)缺乏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提示:

审查授权委托书,可尽量避免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合同,避免可能导致的合同被变更、被撤销或无效的后果。

  2、报审资料完整性、一致性

  常见问题:

  

(1)审查报审资料不完整,缺少合同附件、立项审批文件、招投标评审结

  果文件、对方资质证明等。

  

(2)合同的标的种类、数量与审批文件有偏差;中标单位与合同相对方主

  体不一致等。

  (3)未按要求提供资料原件;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加盖公章等。

  3、合同文本形式要文字准确;表述严谨;格式规范;前后逻辑一致。

常见问题:

  

(1)合同结构不完整(如缺少开头、正文、结尾);

  

(2)合同各方当事人信息不正确(如当事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不一

  致;当事人银行账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缺漏等。

  (3)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如:

把租赁写成承包;把借款写成投资)。

  (4)法律用语不准确(如“定金”错写成“订金”,“权利”写成“权力”,

  使用“大约”、“相当”等模糊词。

  (5)前后逻辑不一致

  ①称谓前后不一致(如:

甲方乙方、买方卖方均出现,且没有指代关系);②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分期付款总额与合同总金额不一致等;

  ③期限表述不一(如:

“期限一年”与“20XX年3月至20XX年4月”);④序号、附件指代矛盾;

  ⑤签订日期前后不一致;

  ⑥印章上的公司名称与合同中书写的单位名称不一致;

  ⑦所盖章非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

合同上盖财务专用章)。

  二、实质审查要点

  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履约能力

  常见问题:

合同主体不具备签约、履行合同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

  如:

(1)不具备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且未经法人授权;

  

(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3)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

  (4)连续两年未年检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

  (5)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不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

  (建筑承包资质共四级,只能承包与其级别相符的工程,

  通信类、供电类还要经过特定审批)

  展开说明企业分支机构对外签约问题:

  由于法人分支机构并不具备完备的合同签署权限,因此与其签约可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如果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已领取营业执照,则属于《民事诉讼法意见》

  中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具有缔约能力,可作为合同主体。

但应结合该分支机构规模衡量其履约能力,对于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合同,从安全考虑,最好要求该分支机构提供相应法人对其签署合同的授权文件。

  如果是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且未经法人授权,则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会被确认无效。

如其事后经法人追认,可视为法人行为。

因此,尽量避免同此类分支机构签订合同。

  2、审查合同效力、合同条款效力

  常见问题:

  

(1)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5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存在《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

  ①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需要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或约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合同才生效的,未跟踪了解合同是否向有关机关办理批准或登记备案

  (4)涉外合同约定公证生效的,没有实际办理公证。

  (5)约定的生效条件、期限不合法。

  提示:

需审查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并审查条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届至等。

  3、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常见问题:

  

(1)缺少《合同法》要求的基本条款;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

  ③数量,

  ④质量,

  ⑤价款或者报酬,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2)缺少依合同特点须具备的条款

  如:

①知识产权条款,

  ②保密条款,

  ③对方使用我方商标的合同,没有明确限制商标的使用方式及范围。

  4、合同付款条款

  

(1)原则:

把价款的支付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合同义务的履行和防控对方违约风险结合起来,把价款的支付条件和对方在各阶段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密切联系,通过设定价款支付的时间点和付款比例来促使合同对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最大限度发挥付款条款的风险控制作用。

  付款条款通常与合同权利义务的平衡具有密切关系,对于保证合同的履行质量、实现合同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2)常见问题:

  ①不应一次性付款的合同选择了一次性付款;

  ②分期付款的合同,付款比例不恰当,首付款比例过高;

  ③付款条件未与制约对方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相结合等。

  (3)不同的合同应采用不同的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

通常用于合同期限较短且对方没有后续合同义务履行问题的合同(如:

礼品、宣传品或其他低值易耗品采购合同等),可约定到货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

但一般设备或中小型的采购合同,应留有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支付。

  分期付款:

对于设备采购(涉及安装、调试、试运行、初检终检等)、技术开发类、租赁类、广告发布类合同、维护服务类或合作类的合同,由于合同期限有较长的持续性,合同对方有需要后续履行的合同义务,常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

  篇三:

企业合同审查与管理流程

  企业合同审查与管理流程

  第一节企业合同审查流程

  不管是企业内部法务人员还是外部律师对企业合同进行审查,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工作流程,以规范合同审查行为,保证合同审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企业需要审查的合同草案主要来源有两个,一是本企业负责起草的合同草案,二是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案。

合同草案不管来自于哪一方,都需要遵循同样的审查流程和管理流程。

  合同审查的部门根据合同复杂程度或标的大小,可能会涉及不同的部门。

对于标的较小、内容简单的合同,一般由企业内部法务部门审查之后即可交给业务部门签署,但如果是内容复杂、标的较大,或者是根据企业新的业务拟定的新型合同,一般涉及多个部门,例如业务承办部门、审计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等,有时还需要外部律师提供法律意见进行确认。

  对于一个大型企业集团而言,由总部的法律服务机构审查所有拟签订的合同草案,既不现实,也不高效。

因此,对于大型企业而言,建立分级管理的合同审查机制非常重要。

如何判断哪些合同属于下属单位的法务人员自行审查范围,哪些合同是必须由企业总部的法务人员审查的范围,是确定合同审查流程的一个前提。

一般来说,下列合同应该有集团本部法务部门进行审查:

  

(1)集团公司本部签署的经济合同或技术合同;

  

(2)所属企业签订的利用外资合同;

  (3)所属企业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

  (4)所属企业对外担保合同;

  (5)所属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

  (6)所属企业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投资合同;

  (7)所属企业拟签订的标的超过集团公司规定的数额之上的合同;

  (8)其他重大或所属企业认为有必要由集团公司本部审查的合同。

  确定合同审查分级管理制度后,企业还需要确定合同审查的工作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内部的业务部门先根据格式文本或过去使用过的合同起草并提出一个合同草案,并说明本次合同签订欲达到的目的和合同要点所在,然后呈送合同审查部门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合同审查部门一般是法务部门。

法务部门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并预防潜在法律风险。

如果是数额较大、涉外合同或新型合同,还要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合同中涉及的财务条款进行审查,以保证财务条款能够实际履行,且不违反公司内部的财经制度和银行支付的要求。

最后法务部门在根据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意见进行最后修改,以确定最终合同文本。

因此,可以将企业合同审查流程简化为以下几个步

  骤:

  一、申请合同审查并提交相关材料

  公司业务部门或拟签订合同部门向公司法务部门进行合同送审登记,并填写合同审查申请表。

  合同审查申请表上需要写明合同标的、合同拟签订时间、希望合同审查截止时间、合同承办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将签订本次合同有关的信息资料附随之后,作为合同审查部门了解合同背景进行审查确认的必要文件。

  【注意事项】

  实务中,送审部门应注意以下方面:

  1.业务承办人向有关机构提交合同草案时,应预留2日以上完整工作日作为合同审查部门审核时间,重大经济合同需预留7个工作日以上作为审核时间。

  2.业务承办人应对合同当事人对方进行初步的资格审查,并在提交送审登记时一并提交如下材料:

  

(1)能证明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文件,例如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登记证明;

  

(2)能证明欲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文件,涉及专营许可的,应提供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由对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提交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对方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对方履约信用的证明文件,如过去三年与本企业经济往来有无违约事实,是否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等。

  在提供上述所列各种文件时,其文本为复印本时,还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3.业务承办人提交本次业务需要关注的问题或合同需要特别保障实现的方面,供送审部门给予特别关注。

并向送审部门提交以下本次交易的信息资料:

  

(1)合同交易事项(标的)、数量、价款、质量要求;

  

(2)支付方式或履行程序(包括时间、地点和履行方式);

  (3)合同谈判中已经约定的主要条款或主要事项;

  (4)合同的背景资料,包括主要邮件、传真、备忘录、会议纪要等;

  (5)违约责任或救济手段;

  (6)本次特别关注的风险以及初步解决方案;

  (7)如属于涉外合同,对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合同语言等条款的考虑;

  (8)本次合同文本草案的提供方。

  二、法务部门初步审查

  企业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对送审合同进行初步审查,进行完善和修订,并出具合同审查法律意见。

  【注意事项】

  企业法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内容主要是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等审查。

主要包括:

  1.合法性:

  

(1)主体合法,签(:

企业合同审查指引)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

  (3)形式合法;

  (4)签约程序合法。

  2.严密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准确;

  (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完备;

  (6)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可行性:

  

(1)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

  

(2)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4.合同承办形式审核:

  

(1)承办人无误;

  

(2)符合规定程序;

  (3)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书齐备;

  (4)合同文本文字无误,正副本及附件份数齐备。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律师受企业委托,对企业提供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还需要注意不要轻易将企业送审的合同整条删除,然后将自己认为完美的范本条款粘贴进去,而是尽可能在送审合同文本上进行外科手术。

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尽可能尊重客户的劳动和认知习惯,因为客户对于送审的合同文本比较熟悉,也可能多次使用过,容易理解;二是已经多次履行的合同,其中的约定往往有自身的合理性,律师如果不是发现有法律漏洞或重大法律风险,不要轻易否定。

  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

  企业法务部门完成初步审查后,根据初审结果判断是否进入进一步审查程序,如属于普通合同,企业法务部门负责人复审并签署审查意见就可以发还申请部门。

如属于疑难内容,则需要报请外部律师进行进一步审查确认,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如属于重大合同,则需要报请企业领导并建议召集业务部门、法律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体会审,法律部门根据会审意见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注意事项】

  作为业务、财务部门对合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合同的经济性:

  (l)市场需求情况属实;

  

(2)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

  (3)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2.合同的技术性:

  

(1)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2)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3)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1)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3)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4)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2)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作为审计部门,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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