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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江苏评价细则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江苏省评价细则

第一部分说明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江苏省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是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江苏省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考评指标(2016版)》的基础上修订。

一、分值设置

《评价细则》分值按百分制设置,总分值(关键项+基本项+鼓励项)为116分。

关键项加基本项的合计分值为100分,其中,关键项19项,共58分;基本项22项,共42分。

鼓励项为加分项,共9项、16分。

另外,对完成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部署的专项试点任务,每项单独加2分。

二、结果判定

依据《评价细则》进行评价,如果创建城市无被否决的情形,且关键项单项得分率≥60%、总得分≥90分,视为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要求,由省食安委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进行推荐。

三、适用范围及标准解释

本《评价细则》适用于我省各设区市参与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考核评价工作,具体标准由省食安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正文

考评项目

考评指标

分值分解

(涉及扣分的,本项扣完为止)

考评方法

(考评指标涉及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的,省食安办会同考评)

备注

 

一、

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

(3分)

 

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

 

(一)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情况

1.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票否决

结合市食安办提供的证明材料,省食安办会同省有关部门综合判定。

否决项

2.近三年未发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公众评价

3.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75%,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85%。

一票否决

在市食安办自查基础上,根据省级组织的评价调查结果判定。

(三)食品检验量

4.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

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份/千人。

一票否决

以年度为单位,查阅创建以来食品抽检计划、抽检结果汇总表等情况,测算相关检验量。

随机抽取20份检验报告复核。

(四)依法应查办案件情况

5.依法应查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率达到100%。

一票否决

根据举报、抽检监测等发现的违法线索,倒查案件查办情况。

抽查4个镇街分局现场复核。

6.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

通过“国抽”系统及抽检实际情况核查。

7.应公开的监督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率达到100%。

根据监督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核查信息公开情况。

(五)落实党政同责要求

8.出台并实施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相关文件。

一票否决

查阅有关文件(查阅主动公开文件时一并核查文件公开情况,下同)。

9.地区、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确,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

查阅有关文件。

(六)主动征集并解决问题(3分)

10.主动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并且有效解决、及时反馈,让群众满意。

(3分)

1.市、县、乡级政府和监管部门主动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1分)。

未征集的不得分。

查阅有关记录、相关汇总登记表、反馈资料等。

随机抽查,复核了解群众对有关问题解决措施的满意情况。

关键项1

2.汇总分析征集到的问题,并制定对应解决措施(1分)。

未汇总分析的,每个扣0.5分;未制定对应解决措施的,不得分。

3.以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形式回应百姓关切,让群众满意(1分)。

未采取相关反馈措施的不得分。

 

二、

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15.5分)

 

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七)党委政府高度重视(3分)

11.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完善“双安双创”工作机制,解决当地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1.5分)

1.党委、政府按党政同责要求研究食品安全工作。

(0.5分)未按要求落实的,不得分。

查阅党委、政府会议通知或有关会议纪要,有关调研活动记录等。

关键项2

2.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完善“双安双创”工作机制。

(1分)无创建有关制度或任务分解表的,扣0.5分;创建工作未体现群众导向的,扣0.5分。

查阅有关文件、制度,并由专家评估。

12.将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3%)、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行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1分)

未将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或未实施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的不得分;考核权重不足3%的扣0.5分;未将食品安全考核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扣0.5分。

查阅有关文件。

13.食品安全综合评议考核优秀,排名本省前列。

(0.5分)

查看近两年考核情况,有一年未达优秀的扣0.3分;有合格等级或不合格等级的不得分。

查阅有关文件。

(八)统一权威监管体制完善(3分)

14.加强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食品安全办建设,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查考评、信息沟通等机制制度健全,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职责清晰。

(1.5分)

1.明确加强食安委及其办公室建设的具体要求。

(0.5分)未明确的,不得分。

查阅有关文件、制度;抽查核实有关制度执行情况制度执行的有关验证材料。

关键项3

2.完善综合协调等相关制度。

(0.5分)相关制度未建立或未执行的,每项扣0.2分。

3.有明确食安委成员单位相关职责的文件。

(0.5分)未明确的,不得分。

15.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

(0.5分)

未有文件明确相关要求的,不得分。

查阅有关文件。

16.完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0.5分)

乡镇(街道)无食品安全专职工作人员的扣0.2分;没有相关提升基层监管能力的措施,或有事权未明晰的,每例扣0.2分。

抽查4个镇街,查阅相关制度,核实有关情况。

17.基层协管员队伍健全,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完善。

(0.5分)

无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扣0.2分;无相关制度的,每缺1项扣0.2分。

抽查4个镇街,查阅相关制度,核实有关情况。

 

(九)落实“四有两责”(5.5分)

 

落实“四有两责”

18.市、县(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设置合理、权责划分明晰,监管人员数量能够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

(1.5分)

1.监管岗位设置合理、权责划分明晰。

(0.5分)监管岗位设置与监管任务不匹配或有权责划分不清晰情形的,每项扣0.2分。

查阅市县级有关资料,抽查4个基层分局,查看有关情况,结合专家评估意见评定。

 

关键项4

 

关键项4

2.监管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

(1分)

查阅有关定编文件,聘用人员制度、名单及协议等。

现场复核,结合专家评估意见评定。

19.县、乡级行政区域内全部科学划定食品安全网格,合理配备监管协管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有效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0.5分)

未划定网格、未合理配备监管协管力量、未建立有关工作制度的,每项扣0.2分;未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或排查治理不到位的,扣0.3分。

抽查4个基层分局,核实有关情况。

20.各级监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

市、县两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市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

(1分)

1.按照总局食药监财〔2014〕204号和食药监财〔2014〕218号文件,有针对性地落实监管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等标准要求。

(0.5分)有未达标的,每项扣0.2分。

查阅有关建设方案、固定资产登记表等资料。

抽查2家基层分局,核实有关情况。

2.检测机构建设达标。

(0.5分)市级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不能覆盖当年度总局食品抽验细则检验项目90%以上的,扣0.2分;其余有未达标事项的,每个扣0.1分。

随机抽查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市级风险监测机构和县级检测机构各1家,现场核实有关情况。

21.加快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

依托现有资源建立职业化检查员制度,明确检查员的资格标准、检查职责、培训管理、绩效考核等要求。

(2.5分)

根据上级要求制定食品安全职业检查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得0.5分;依托现有资源制定食品安全职业检查员具体管理规定的,得0.5分,按实施方案开展职业检查员资格培训、资格评定、聘用工作的,得1.5分。

查阅食品安全职业检查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管理细则等具体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培训通知及培训方案、资格评定通知、聘用通知及相关工作记录等。

复核到检查员。

鼓励项1

(十)纳入规划、保障经费(2分)

22.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食品安全规划作为政府专项规划出台,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2分)

食品安全工作未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扣0.5分;未作为市级政府专项规划出台的,扣0.5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未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的,扣1分。

查阅市、县两级规划文件和财政预决算文件。

基本项1

(十一)科技创新能力提升(2分)

23.加强资源统筹,针对食品产业发展和安全监管面临的重大问题,开展科技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培养企业创新领军人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2分)

针对食品产业发展和安全监管面临的重大问题,有开展科技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举措的,得1分;有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得0.5分;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有支持培养企业创新领军人才措施的,得0.5分。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抽查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项目现场复核。

鼓励项2

 

三、

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

(20.5

分)

 

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

 

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

 

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

(十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3分)

24.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起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及衔接机制,种植、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2.5分)

1.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种养殖主体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

(1分)抽查中每发现一家食用农产品种养殖主体不符合创建要求的,扣0.2分。

查阅有关文件,随机抽查食用农产品种植基地、畜禽养殖基地、水产品养殖基地各4家(不足的全部检查,类似检查要求下同)核实有关情况。

关键项5

2.有效治理农业投入品违法使用行为。

(0.5分)有发现种植、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未得到处理的,不得分。

3.建立食用农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及衔接机制。

(1分)未建立有关制度、机制的,不得分。

25.行政区域内80%的“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创建成为国家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0.5分)

前项未达到80%标准的,不得分。

查阅创建命名文件。

(十三)推进耕地污染源头治理(3分)

26.摸清耕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

(1分)

未按要求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扣0.5分;未按要求开展耕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试点的,扣0.5分,如无试点任务,前项分值为1分。

查有关工作方案、检查记录、工作总结等。

抽查污染严重耕地现场核实。

抽查国家和省市环保督查有关通报,进行现场复核评估。

关键项6

27.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

污染严重耕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1分)

未制定实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扣0.5分,检查发现有污染严重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的,扣0.5分。

28.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保执法。

(1分)

未出台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方案不得分;出现未落实方案事项的,每个扣0.5分;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保执法不到位的,每个扣0.5分。

(十四)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3分)

29.严把粮食收购、贮存、运输关。

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收储企业,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经营者不得违规收购、贮存和销售,运输者不得违规运输。

(1.5分)

1.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0.5分)未开展的,不得分;无实施效果的,扣0.2分。

查阅有关方案、总结。

关键项7

2.依法处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

(1分)未指定收储企业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的,扣0.5分;发现有违规收购、贮存和销售行为的,每项扣0.5分。

随机抽查4家粮食收购、贮存、运输企业现场核查。

30.充足配备粮食烘干服务设施,防止霉变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

(1分)

未制定粮食机械化烘干能力建设工作方案或未按照方案序时进度推进、粮食烘干服务设施配备不到位的,扣0.5分;出现霉变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不得分。

查阅有关文件、工作进度总结;随机抽查4家中心粮库或骨干粮库,现场检查烘干设施实际使用情况。

31.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0.5分)

无相关制度的,不得分。

查阅有关文件。

32.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部署,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农药兽药残留综合治理和耕地污染源头治理试点,取得阶段性效果。

完成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部署的前列专项试点任务的,每项单独加2分。

由国务院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评议。

单设加分项

(十五)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初见成效(2分)

33.建成城市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

中央财政支持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城市,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超市以及学校、医院、中型以上餐饮企业等团体消费单位信息化追溯体系覆盖率达到70%并稳定运行;其他城市,基本建成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并稳定运行,覆盖率达到50%。

(2分)

1.建成城市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

(1分)未建成的不得分。

查肉菜追溯体系建设有关方案、工作总结、覆盖企业汇总表。

现场抽查1家批发市场、2家农贸市场、2家超市核实。

基本项2

2.信息化追溯体系覆盖率达标并稳定运行。

(1分)对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城市,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超市信息化追溯体系覆盖率未达到70%,每低于2%,扣0.1分;运行不稳定的扣0.5分;学校、医院、中型以上餐饮企业等团体消费单位未纳入系统的,每少一类扣0.1分。

其他城市覆盖率未达到50%的,每低于1%,扣0.1分;运行不稳定的,扣0.5分。

(十六)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立(3.5分)

34.餐饮服务单位每日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进入集中收集处理体系,集中收集处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量。

(1.5分)

1.餐厨废弃物进入集中收集处理体系。

(1分)城市未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理专项规划或未实施集中处理的,扣0.5分;餐饮服务单位每日产生的餐厨废弃物100%纳入集中处理体系,未纳入的,每降2%扣0.1分。

查阅有关文件。

随机抽查10家餐饮服务单位,检查餐厨废弃物处理机构的资质证明及有关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等台账资料。

基本项3

2.集中收集处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量。

(0.5分)未公示的,不得分。

现场核查。

35.及时发现并查处餐厨废弃物以“地沟油”等形式回流餐桌的案件。

(0.5分)

未开展“地沟油”综合治理或在检查中发现餐厨废弃物回流餐桌的,不得分。

查阅餐厨废弃物综合治理方案、检查记录、总结等。

36.鼓励实现资源化利用。

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按要求通过验收。

(1.5分)

1.开展餐厨废弃物处置实现资源化利用工作,得0.5分。

查阅资源化利用有关文件、记录,评估效果。

鼓励项3

2.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按要求通过验收,得1分。

查阅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

(十七)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较高(4分)

37.国家食品相关产业政策得到落实,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程度较高。

(1分)

未制定鼓励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的政策措施,扣0.5分;无规模化的地方食品生产企业及连锁经营、统一配送企业的,扣0.5分。

查阅有关政策文件、相关企业名录。

基本项4

38.农贸市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分布满足需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化率较高。

(1分)

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化率超过70%。

没有规划的不得分;标准化率低于标准的,每低10%扣0.5分。

查有关文件、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汇总表,抽查4家农贸市场现场核实。

39.出台专项支持政策或安排资金支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1分)

有支持政策或安排资金的,得1分。

查阅有关文件或资金安排证明材料。

鼓励项4

40.开展现代食品工业基地建设示范,带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1分)

有开展食品工业基地建设示范相关文件的,得0.5分;建有现代食品工业基地的,得0.5分。

查阅有关文件、现代食品工业基地名录;现场核实。

(十八)大力培育食品品牌(2分)

41.加强品牌建设,保护和传承食品行业老字号,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1分)

制定或将食品品牌建设纳入品牌建设计划的,得0.2分;采取保护和传承食品行业老字号相关措施的,得0.3分;开展推动优秀品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主题活动的,得0.5分。

未达上述要求的,不得分。

查阅有关文件、活动记录。

基本项5

42.食品企业将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融入企业精神、企业使命、企业形象、企业制度,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1分)

抽查食品企业,有不符合前项要求的,每项扣0.2分。

检查10家相关企业,现场查阅企业相关文件或制度等资料。

 

四、

严格实施全程监管(40分)

 

严格实施全程监管

 

严格实施全程监管

 

严格实施全程监管

 

严格实施全程监管

 

严格实施全程监管

 

严格实施全程监管

(十九)执行更严格的标准(4分)

43.鼓励创建城市按照发达国家和地区更加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分析,有针对性地改进本地食品安全工作。

贯彻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

(2分)

1.采取更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1分)有相关政策、措施的,得0.5分;开展评估分析,并有针对性采取改进措施的,得0.5分。

查有关政策措施、评估方案、评估总结和改进措施。

鼓励项5

2.贯彻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

(1分)组织对规模以上食品企业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培训,得0.5分;制定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奖励政策并取得实际效果,得0.5分。

查阅有关文件、培训通知(或证书)及获得诚信管理体系评价证书等情况。

44.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和宣传贯彻培训,建立标准问题协调会商和收集反馈机制,建成食品安全标准咨询服务平台。

(2分)

未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或未开展宣传贯彻培训,未建立前项机制或平台的,每项扣0.5分。

查跟踪评价计划及总结;查宣传贯彻培训有关工作资料。

基本项6

(二十)加强智慧监管,运用大数据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3分)

45.重点围绕行政审批、监管检查、稽查执法、应急管理、检验监测、风险评估、信用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领域,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建立完善的监管对象数据库和高效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形成适应食品监管实际需要的信息化监管能力,实现“机器换人”。

(3分)

制定并实施智慧监管方案。

(2分)未制定方案的不得分;未按方案推进的扣0.5分;方案中对行政审批、监管检查、稽查执法、应急管理、检验监测、风险评估、信用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领域未全部涵盖,每少一项扣0.2分。

现场复核。

查阅信息化建设方案和工作推进计划;查阅已建成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关键项8

形成信息化监管能力。

(1分)未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对象数据库和高效的信息化监管系统,或未有效实现监管大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的,每项扣0.5分。

(二十一)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3分)

46.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实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

(1分)

未落实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的,发现一处扣0.2分。

查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企业风险分级汇总表,市、县检查计划,日常监管情况统计汇总表。

抽取食品生产(含2家保健食品企业、2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流通、餐饮各10家企业,核查标准化现场检查记录,根据检查情况评分。

关键项9

47.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风险等级划分,科学制定市、县级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项目、频次,对各类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体系检查和飞行检查,实现现场检查全覆盖。

(2分)

1.开展风险等级划分。

(0.5分)发现有生产经营主体未开展风险等级划分的,扣0.2分。

2.科学制定市、县级检查计划。

(0.5分)未制定计划,或制定的计划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例扣0.2分。

3.现场检查覆盖率100%。

(1分)每低于5%扣0.2分。

(二十二)强化抽样检验(4分)

48.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一定规模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鲜蛋、水产品、奶等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抽检任务以及小企业、小作坊和餐饮服务单位抽检任务。

(1分)

市、县两级年度抽检计划未能覆盖到前项品种和单位的,每缺一项扣0.2分。

查阅抽检计划、检测结果汇总表。

关键项10

49.全面掌握本地农药兽药使用品种、数量,特别是各类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农药兽药使用情况。

(0.5分)

无本地农药兽药常用品种名录和使用数量基本数据的不得分。

查阅本地农药兽药常用品种名录和使用数量汇总表。

50.制定的年度抽检计划和按月实施的抽检样本量要结合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能够覆盖全部当地生产销售的第48条所列品种,每个品种抽样不少于20个。

(1分)

未以问题为导向开展工作的不得分。

未按前列要求全覆盖的,覆盖率每低于5%扣0.2分;每个品种抽样数未达到20个的,每少1个扣0.1分。

查抽检计划及按月实施情况、抽检结果汇总表(按品种单列)。

51.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全面开展上下游溯源追查,产品召回、处置等后处理工作及时彻底。

(1分)

不合格产品处置不及时的,每例扣0.2分。

查阅后处理相关资料,并向当事人核实有关情况。

52.按规定完成新收获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放心粮油”检测抽检等任务。

(0.5分)

未完成前项任务的,每低于任务数的5%,扣0.3分。

查抽检方案、工作总结、抽检结果汇总表。

(二十三)提升监测报告能力(2分)

53.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域并延伸到乡镇和农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分)

前项未能全覆盖的,每低于5%,扣0.2分。

查监测网络和监测报告系统覆盖点位汇总表。

随机抽查4家医疗机构,检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情况和食源性疾病报告情况。

基本项7

54.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当按规定报告。

(0.5分)

发现有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每例扣0.2分。

55.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以及接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报告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0.5分)

有未按规定及时通报的,每例扣0.2分。

查阅卫生行政部门通报记录

(二十四)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有力(3分)

56.创建城市至少完成1家示范超市创建。

(1分)

未系统部署示范超市创建工作的,扣0.5分;未完成创建任务的,不得分。

查阅部署示范超市创建的相关文件;实地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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