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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税务稽查相关知识

专题一 税务稽查相关知识

 

  课程介绍:

  本课程以分税种稽查实务为主线,以专题的形式讲解税务稽查基本知识、分税种稽查实务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税务稽查的职责、权限、稽查证据、定性处理(处罚)、涉税协调与沟通、稽查基本方法等;第二部分以增值税、所得税为主介绍各税种稽查方法及稽查案例。

  课程分7个专题,预计25个课时

  专题一 税务稽查相关知识

  专题二 增值税稽查实务

  专题三 消费税稽查实务

  专题四 营业税稽查实务

  专题五 企业所得税稽查实务

  专题六 个人所得税稽查实务

  专题七 其他税种稽查实务

专题一 税务稽查相关知识

  专题介绍:

  从2009年底至今,税务总局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文件中增加了很多密切征纳关系、维护纳税人权益的条款,比如《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总局令第21号)、《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等等,特别是《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增加了第十章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以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

税收执法环境会越来越好,“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是税收发展的大趋势,是建设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这也是《征管法》修改草案所提出的总目标。

  专题一主要讲述税务稽查的权限、稽查程序、税务处理(处罚)、稽查后对纳税争议问题的处理以及纳税人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所依据的政策法规主要有: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总局令第21号)、《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0〕11号)、《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

分以下四个内容:

  一、税务稽查概述

  二、税务稽查流程分析

  三、稽查处理处罚分析

  四、税务稽查基本方法

  专题内容:

  一、税务稽查概述

  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明确税务稽查跟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的关系问题。

  1.税务稽查不同于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

  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的法定职责是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因此,国税函[2003]140号《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未明确之前,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新的稽查规程也进一步明确了稽查局的职责。

  税务机关实施日常检查的职责是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不能混淆了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都一再强调要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避免超越日常检查的职责,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导致的执法主体错误。

  2.税务稽查不同于纳税评估: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国税发[2005]43号)

  评估结果的处理有下列三种情况:

  

(1)自查自纠补缴税款

  注意: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2)实施日常检查

  (3)移送税务稽查

  注意:

评估情况没有给纳税人的文书(有的省送达评估意见书)。

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二)税务稽查的权限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局只有在对被查当事人或案件具有管辖权时才能实施稽查,不能超越管辖范围实施稽查。

(<征管法>第54条<实施细则>第86条:

  税务稽查权限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实施税务监督检查的权力及限制。

税务稽查的实施,要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

依据《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检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享有下列权力:

  1.查账权

  税务查账是税务稽查实施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

它不仅包括各种纸质账簿资料的检查,也包括对于被查对象与纳税有关的电子信息的检查。

  税务机关行使查账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由于稽查工作需要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2.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权力。

  3.询问权

  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

  4.查证权

  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5.检查存款账户权

  检查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6.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措施的权力。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法定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力。

  7.调查取证权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时,可以依法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8.行政处罚权

  《征管法》第70条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72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三)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应享有的权利

  1.有拒绝税务检查人员违法检查的权利

  2.请求保密的权利。

  3.有索取《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及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所调取账簿的权利。

  4.有拒绝税务检查人员无理要求的权利。

  5.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权利

  6.陈述与申辩权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要求有关税务人员回避的权利

  8.有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利

  二、税务稽查流程分析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分工制约的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下面我们来分析稽查流程各环节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选案环节

  税务稽查选案亦称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和要求,对纳税人各项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筛选,最终为税务稽查的实施确定具体检查对象的过程。

涉税案件主要来源于检举、上级交办、各级转办、协查拓展、检查拓展、情报交换和采集的综合信息。

  

(二)检查环节

  1.实施检查

  【案例】买一赠一的陈述申辩

XX公司陈述申辩意见

关于我公司“随货赠送”货物情况的说明

XX市国税局领导:

  贵局在2009年8月对我公司2008年至2009年7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发现我公司有“随货赠送”货物发出的情况,这类出货我公司都在“样品”大类别中核算,贵局拟将其做视同销售处理。

对此,我公司作如下陈述申辩,望国税局领导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合法的认定。

  一、关于“随货赠送”

  我公司“随货赠送”的货物主要为公司的清洗液和过滤器。

该类“随货赠送”的货物是为大型打印机更换墨水时必须的清洗管路用的,同一些商品销售时赠送备件(或配件)的性质相同,从本质意义上来讲是一种捆绑销售,如果客户不购买我们的产品,我们是不会给予其赠送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而我公司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

  二、我公司的赠送行为属于有偿赠送,不属于无偿赠送行为,不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

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

《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XXX公司

      2009、09、28

  关于买一赠一在增值税上是否应做视同销售一直存在争议。

  征的一方认为属于无偿赠送,如果做折扣的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否则该折扣不能减。

不征的一方认为不属于无偿赠送。

例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

"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收集证据

  在检查环节最重要的是收集、固定证据,证据不充分,案件的处理就有风险。

稽查证据主要有: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

  

(1)稽查人员收集证据的方法有:

  ①提供法。

责成纳税人提供有关资料。

  ②换取法。

凡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原件。

  ③复制法。

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录音、录象、影印或复制、复印。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④记录法。

到现场观察并将观察到的情况制作书面记录,稽查人、企业在场人及其他当事人签名盖章后作为证据。

  ⑤询问法。

落实征税问题。

  ⑥调查法。

以调查取证有两种情况,一是派人到外单位调查;二是函调,即发函到外地单位调查取证,异地协查回函及所附票据、文书复印件,也应视同取得证。

  对通过调查取得和协查取得的证据,可以不需要纳税人签字认可。

  ⑦勘察鉴定。

如查加油站偷税问题与技术监督部门配合,解决加油机进出油的数量、金额及解决加油罐溶剂容量问题。

  查办案件人员常使用《税务稽查底稿》,检查人员将纳税人的××违法事实如实地填写在该底稿上,只要纳税人核对无误后,并在签署意见处或涂改处盖其行政公章(押印),且签署数字准确、确定问题正确、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意见,应该说是证明其违法事实的证据;凡是纳税人对稽查认定的问题持较大异议,作出处理决定后申请复议而又不可变更处理决定,可能会引起诉讼的,应及时在税务机关补充取证的有效期内深入取证;

  

(2)证据的形式和收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一是程序要合法。

  ①收集工作必须由二名(含)以上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

  ②收集工作必须在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含协查专用)之后、《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前依法定程序、权限进行;如税务机关没有正式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前,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证税务机关无此权力。

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以后收取的证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③收集证据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不得对纳税人或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

  合法性是针对证据取得的规程而言的,只有按照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的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凡是以威胁、利诱、逼供、诱供、欺骗等手段收集的材料,都不具有证据效力。

  二是收集的证据本身要符合法律要求,能经得起复议或法庭审查。

例如取得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而不能是单位内设部门的章。

  (3)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

  ④非法剥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取得的证据;

  ⑤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未经原件、原物保存单位和个人签章认可,又无其他证据印证的证据;

  ⑥经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

  【案例】销毁账的取证案例

  稽查人员根据外调材料分品种核对其账簿记载情况.比如斜纹方格布有3家外协厂共为其加工了8万米,而金牛公司帐上只记载了自己本厂生产销售了3万米,且无库存.

  税务稽查局,接到举报以后对这家企业进行检查,这是一家织布厂,由于调取的资料比较齐全,包括这个企业的一些内部账或者外部账,所有的账簿记载全部被税务机关调走了,这个企业感觉到,可能风险比较大,最后把一套假账又偷了回去,这样就倒致税务人员只能根据目前企业账上的记载来落实证据,然后又通过外调的方式,确实了一些证据,最后这些外调方式的证据由于没有得到被检企业的认可,而且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最后这些证据就没有用,外调的证据,它通过因为织布厂的上游企业是浆纱,想能检查浆纱厂,看看这个企业浆起了多少纱线,来测算一下它生产了多少布,结果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它有很多外协加工厂来给他织布,按照订单生产,比如先如方格布,它有三家外协厂,共为其加工了8万米,而这家被查公司的账上只记载了自己本厂生产销售了3万米,且无库存.那么稽查人员得到的证据是外协厂收取加工费的记录,而且外协厂做了情况说明,几月几日收到多少纱线,按要求为这个被查企业加工哪一种类型的布,总共加工了多少米,送到这个被查企业,而稽查人员在跟企业落实的时候,只记载了自己本厂生产销售了3万米,且无库存,所以外协厂给你加工的8万米是否做账外销售,对这些情况企业有些签字认可,对情况属于同意承认外协厂加工的,有一些布是销售了,而有一些企业不认可不签字,最后对企业不签字不认可的这块,由于没有其它的证据来验证,最终没有给它做这定案依据,还是把它移交到公安去了,只因为它加工了8万米,假设是送过来了,你要认可它做账外销售的话,最好能找到,这个货发到哪里去了,这个款项怎么过来的,而如果企业解释,是给加工了8万米,但是我这8万米没有卖,结果库存账上没有,我实际上还在那里放着,还没有销售,那么这个证据,要做账外销售的话就不够充分,这个证据在稽查中是比较重要的。

  3.结束检查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三)审理环节

  稽查审理是税务局稽查局的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

  1.稽查审理方式

  在具体实践中,稽查审理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分为三个层次:

  

(1)对一般性案件由稽查局内设的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审理,制作《稽查审理报告》,报稽查局长审定。

  

(2)对案情复杂的即审理部门与检查部门对事实认定及定性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件,由审理部门提请稽查局集体审定。

  (3)对重大案件由稽查局提请所属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

  三级审理制度,可以较好地减少涉税案件的错误。

  2.审理内容

  实施审理时,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案卷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1)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对稽查对象主体是否准确,主要审查《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稽查报告》等税务稽查文书中稽查对象的名称是否与实际名称完全一致。

  

(2)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①事实清楚是指《税务稽查报告》所认定的涉税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即认定涉税案件的法律事实清楚。

法律事实清楚是指按照法定的程序、标准,运用逻辑推理、自然法则和经验法则对各类证据的有效性及主要税收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责任、原因等逐一予以确认,然后以有效的证据判定案件的事实(即法律事实),保证审理确认的涉案事实清楚。

  ②证据充分是指证据要符合证据的三个特性,即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要求的证据才足以支持所证明事实的存在。

因此,稽查审理时要认真审核证据与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确保,使证据确凿充分。

  ③数据准确不仅是指应补缴税款金额的计算准确,还需要对其计税依据的来源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分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相关税种征税范围,适用税率的取得等方面是否准确进行审查。

  ④资料齐全是指移交的资料税务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三类资料齐全。

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资料都要完整齐全,合法有效。

  (3)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审查适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一是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引用;二是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三是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法规,是否列明法律法规的名称和相关的条款;四是法律法规的位阶引用是否符合要求等。

  定性是否正确是指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违法行为的特征和条件来对当事人的税收行为是否属于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属于则需要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进行评判,为进行税务处理和处罚奠定基础。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①程序的合法性

  在审理时,首先要审查确定税务稽查对象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照稽查选案的原则和筛选方法取得被查对象;其次要审查稽查实施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各要件是否有效、完备。

如在开始稽查时是否两人以上并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通过审查,判断稽查程序是否合法。

  ②手续的完整性

  审查法定手续,是要审查稽查实施过程中应办理的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如在调取以前年度的账簿及有关资料手续是否完整时,首先要审查其行为是否有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手续,即在《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上的由局长签署批准的同意的意见。

其次,审查在是否履行调取账簿资料的调账手续,即在对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的同时对《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上注明调取资料的名称、数量和调取日期核对无误后由稽查局和被查对象对分别签字盖章的手续。

最后审查退还资料的手续,即在对调账资料名称、数量和退还时间核对无误后,在原《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上由稽查局和被查对象分别签字盖章的的资料退还手续。

通过上述审查,判断稽查调账的手续是否完整。

  ③程序的时效性

  审查程序的时效性,主要是审查稽查实施过程中是否按照法定时限完成相关的事项。

行政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的时限都有明确的规定。

如在稽查中提取的各种证据资料的日期必须在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日期之后,做出《税务稽查报告》日期之前才具有法律效力。

应通过稽查审理,确保税务稽查实施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是指稽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涉税事项。

滥用职权的表现不仅包括过度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超越职权,还包括不认真履行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稽查规程中规定审查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实际在意思上是重复的,应该改为“是否滥用职权”即可。

  ①超越职权是指稽查人员在检查时行使了超越《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的相关规定税务稽查权力的检查行为。

如在检查人员对车站运输的纳税人托运的货物实施开箱检查,而不是严格遵守行使查证权仅限于在车站对托运商品单据的检查,这就是超越职权执法。

  ②不认真履行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是指稽查人员在检查时不认真负责,对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稽查不认真,或当事人存在逃避纳税义务且有明显转移财产的现象时不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等法律赋予稽查人员的权力,都属于滥用职权。

  (6)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拟定的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得当,主要是审查稽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案件定性即认定稽查对象涉税事实的性质,是处理案件的关键。

对不同性质的涉税问题,有不同的处理规定。

只有定性准确,处理才能得当。

  认定涉税案件性质的依据主要包括:

法律事实;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等。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逃避缴纳税款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七):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案例】偷税、不申报纳税的追溯时限

  税款追溯时限: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对于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行为造成税款的流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或骗取的税款,没有时间期限的限制。

  国税函[2005]813号:

  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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