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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施工合同书

甲方:

总包方:

分包方:

甲方与总包方共同委托分包方承包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则充分共同协商,三方一致同意签订以下各项条款,以此共同遵守并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结构类型:

第二条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1.合同条款

2.中标通知书

3.分包方承诺书

4.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问卷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工程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施工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9.三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工程承包范围

第五条承包方式

1.本工程实行固定承包方式,包设计、包材料供货、包施工安装;分包方负责本分包工程施工的管理,并服从总包方对施工现场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全面管理。

2.本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分包方再次分包。

第六条合同履行的期限和地点

1.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完工日期:

2.签约后即刻进场进行预埋件施工。

3.工期进度计划必须服从总包方总体工期的计划安排,在工程进展过程中由总包方提供条件穿插进行本分包工程的施工。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应分期进行施工,分包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5.合同履行地为本工程所在地。

第七条三方关系

1.甲方与总包方共同委托投标人(中标方、分包方)承包外装修(包括玻璃幕墙、铝板幕墙、石材幕墙等)工程。

2.总包方对投标人(中标方、分包方)承包的工程的质量(包括材料供货和施工安装),工期以及设计行为等向甲方负完全责任。

3.投标人(中标方、分包方)对其承包工程的质量(包括材料供货和施工安装),工期以及设计行为等向总包方负完全责任。

第八条方案设计和深化设计

1.分包方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计划进行方案设计、二次设计,以及深化设计。

2.在合同签订30个工作日内,需由分包方完成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设计文件。

3.所有设计图纸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和北京市有关的设计规范的要求。

4.如发生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5.分包方应自竣工之日起10日内,向总包方提供合同项下工程竣工图、竣工资料和强度计算书各三套,编制竣工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方承担,并由总包方纳入总竣工资料中。

第九条质量

质量等级:

第一十条合同各方的职责

(1)甲方的职责

1.甲方负责向投标人(中标方、分包方)提供符合国家现行的和北京市有关的设计规范要求的设计施工图纸(含电子文件),并组织分包方、总包方和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

2.甲方(监理)负责协调分包方与总包方之间的工作配合。

3.甲方负责向总包方支付本招标文件明示的中标价2%的配合费用,此费用包括临时用水用电、施工场地、人员的住房、库房、办公用房、塔吊及脚手架的费用。

4.甲方应根据本招标文件明示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向分包方支付款项。

5.甲方根据总包方的通知参与工程验收。

(2)总包方的职责

1.总包方负责对总体工程进展的控制与把握,并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整体综合管理,必须对所有分包方的工作进行统筹、管理、配合、协调。

2.总包方有权对分包方的设计行为、技术方案、材料质量与标准进行审查,对分包方的施工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和现场配合工作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3.总包方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并组织对整个工程的竣工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归档工作。

4.总包方负责免费向分包方提供施工过程中所需的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5.总包方负责免费向分包方提供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住房、库房及办公用房。

6.总包方协助为分包方对施工现场各类材料的运输。

7.总包方负责免费提供脚手架给分包方使用。

8.总包方还负责其它一切协调配合工作,包括提供水平线、垂直线等工作。

9.总包方有权对分包方的施工进行综合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接受。

10.总包方可以与分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11.总包方负责组织验收,并通知甲方和监理。

1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总包方后,总包方负责对工程成品的保护工作。

(3)分包方(投标人、中标方)的职责

1.分包方应负责自行完成本招标工程整体的设计、供货与施工,包括提供所有有关人员、材料、设备和工程管理,并对所有有关质量、进度、安全和施工协调等方面负责。

2.分包方组织较强的项目经理班子,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3.分包方进场后十天内,须向监理工程师和总包方提交本合同项下工程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分包方的进度计划应根据总包方的网络计划编制,并应包括各项材料和设备的具体进场计划。

4.分包方应在每月二十五日前向甲方、监理、总包方报送下月施工计划、本月完工程量月报,如不按时报送,影响施工和拨款一切责任由分包方负责。

5.分包方在工程开工后15天内必须提交甲方材料进场时间、完成时间、施工进度表经甲方、监理和总包确认后执行,否则,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分包方负责。

6.分包方应按规范的要求进行材料、产品的性能、技术指标等方面的试验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和技术资料文件给总包方。

7.分包方应按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验收规范作好自检工作。

8.分包方应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为交工文件移交总包方。

9.工程竣工未移交给总包方之前,分包方负责工程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由责任方出资修复。

10.分包方应负责安装产品保护工作,并与总包方协调解决存放场所,及材料运输道路尽量减少二次搬运。

11.分包方应与总包方协商,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在工地预留足够空间进行幕墙现场安装。

12.分包方应负责自身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由分包方责任而引起的第三方伤害的赔偿。

13.分包方在安装过程中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它现场工程受到损坏。

14.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尘埃、噪音和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如违反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方自行解决。

15.分包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甲方的要求施工,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修改。

16.分包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在验收时一次通过。

17.分包方在施工期间,须做好与其他分包商的配合协调工作。

18.分包方需服从总包方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虚心听取总包方对其工程质量、技术方案、进度安排、材料计划、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意见并加以改正。

19.分包方必须遵守《工程监理工作程序》,服从甲方、监理、总包方指令。

现场出现质量事故后,分包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监理和总包方,并严格按照共同商定的方案进行处理。

20.分包方应在工程竣工时提交工程竣工图纸。

21.分包方应对自身工程或因其自身带来的安全责任负全责。

第十一条工程师

1.委托监理单位

甲方授权范围:

在本合同范围内,按国家监理条例及甲方要求对本工程实行工程质量,材料质量,工期进行全过程监理;负责召集定期工地例会。

需要取得甲方批准才能行使下列职权:

经济签证及付款证书。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2.甲方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如甲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总包方及分包方,其后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3.总包方派驻的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4.分包方派驻的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第十二条验收

分包方将严格按照图纸设计要求、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进行施工。

凡是分包方负责施工的工程,由总包方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工作,并通知甲方参与验收。

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措施,并密切配合、服从总包方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以一流的施工,创一流的质量。

第十三条暂停施工

总包方在确有必要时,可书面通知分包方暂停施工,并在发出通知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方按总包方要求停工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分包方实施总包方处理意见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总包方提出复工要求,经总包方批准后继续施工。

如果总包方未在四十八小时内答复,分包方可自行复工。

若由于分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分包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并且工期不予顺延,若非分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总包方承担分包方的经济损失,同时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工程进度

1.工程进度:

分包方须按照总包方的网络进度编制本工程各系统的进度计划,报甲方、监理及总包方批准后执行。

2.分包方依据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有步骤的安排施工程序,保证完成单位时间内的工作量,由于分包方自身原因,无法如期按合同工期完工的,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天处以罚款。

3.进场后20天内,分包方须向监理工程师和总包方提交本合同项下工程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

4.总包方和监理在收到分包方的总进度计划后,应于三天内提出修改意见,分包方应在三日内予以修改并报总包方和监理批准。

5.在本合同确定的开工日期前七天,分包方应向总包方和监理提交开工日所属月份的月进度计划,并于下一个月开始前七天,向总包方和监理提交下月进度计划。

6.分包方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总进度计划和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方和监理对进度计划完成情况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于上述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方应按总包方和监理的有权提出改进措施,并报总包方和监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检查和返工

分包方按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及总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总包方、监理、甲方及政府质监部门派出人员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验收标准:

现行国家及北京市规范、政符有关规定、施工图纸、设计变更。

2.工程达到中间验收或覆盖条件,需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及总包方要求进行工序检查。

分包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总包及监理。

经验收合格后即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3.若在分包方已施工完毕的楼层,其它装饰单位需要进行施工时,总包方应组织甲方、监理、其它装饰单位和分包方一起进行中间过程的验收,并让其他单位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

1.工程完工后,分包方通过自检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应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向监理及总包方提供二套完整资料和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由甲方组织、总包方、监理、设计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幕墙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单。

同时,幕墙工程移交甲方管理。

2.竣工日期的认定:

以幕墙子分部工程四方验收合格为准。

 

第十八条现场签证、设计变更

1.施工过程中分包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分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分包方承担,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2.分包方在施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总包方和监理同意后方可调整单价。

第十九条工程量确认及工程进度款支付要求

1.分包方应在每月25日前将已完工程预算报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在三日内审核完毕。

2.甲方于每月末支付本月工程进度款;

3.甲方、监理和总包方需及时确认变更洽商,变更洽商所涉及的工程款也需按月支付。

第二十条合同价款及结算办法

1.价款结算:

按招标文件及分包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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