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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巴东县沿渡河镇两河口加油站

 

职业病危害防治

管理制度

 

巴东县万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月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职工的预防意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公司各部门和生产单位。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四条 在接受建设项目时,应向建设单位索取该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五条 生产单位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的职业病危害类别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六条  生产单位应配备有效的通风、排毒、除尘、消音、防振、降温、保暖、供氧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防尘毒口罩、耳塞、防护服(鞋帽、手套、眼镜)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并将其发票复印件及发放清单报公司质安监部。

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和效果。

并将其详细资料报公司质安监督部。

第八条 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第九条  生产单位应主动联系工程所在地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的项目、频次可根据工程项目首次检测结果确定,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专人保管,每年10月底汇总一份报公司质安监督部,内容包括:

检测时间、地点、施工工序或工艺流程、生产人数、职业病防护设备运转和个人防护用品佩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检测时的气温、气压、风速、相对湿度。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项目部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部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生产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每年一次)职业卫生培训,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表每年10月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一份。

第十三条 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五条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主动联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每年一次)、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 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连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病诊疗有关个人健康等资料归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公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于每年10月底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造册,报人力资源部一份,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既往史、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当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浓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负责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七条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一般危害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10人以下的。

第十九条 重大危害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

第二十条特大危害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一般危害事故应于2小时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质安监督部报告,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质安监督部报告。

报告时应说明危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伤亡人数、发生危害事故的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有效措施和发展趋势。

第二十二条 一般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公司领导带队,人力资源部、质安监督部调查处理;重大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单位和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劳动者本人,确诊为职业病的,生产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每年10月底汇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查,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种、工龄、职业接触史、诊断结论、诊断日期、诊断胸片或/和CT片号、诊断机构名称等。

 第二十六条生产单位应当将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安排他们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每年一次);

第二十七条 生产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等费用由项目部承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列支。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职业健康培训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实现公司质量目标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提高操作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影响质量和安全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按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本程序。

1.2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与产品质量、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人员,适用与质量体系、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人员,适用于各车间各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

2.职责

2.1综合部是培训、意识与能力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工作及日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2.2各车间/部门参与培训、意识与能力的管理,负责管理好车间/部门的人员,使之达到胜任的要求。

2.3公司领导班子按分管业务负责相应人力资源管理。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人力资源配置

3.1.1依据公司发展需求,当各车间/部门有人员需求时,提供人员需求申请,经主管副总审核报综合部,经管理副总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写《岗位描述》报综合部后,综合部组织进行招聘,特殊人员需经总经理批准招聘。

3.1.2《岗位描述》应全面描述该岗位对人员素质的基本要求,如教育、培训、经验和技能要求等,综合部按《岗位描述》组织进行招聘。

3.1.3招聘化工操作工由综合部承办,招聘大学生及特殊工种人员由综合部牵头,相关领导参加用面试或答辩方式决定招取。

3.1.4已确定的招收人员,应经过入厂安全、质量、保密及劳动纪律要求培训,培训合格后进行分配岗位,按规定试用。

试用期一般工人为一个月,职员为试用期一个月,岗前期5个月,试用期满经所在单位提出转正报告,由主管副总审批交综合部,按合同管理签劳动合同。

3.2基本培训要求

3.2.1新员工培训

a)   上岗基本教育:

包括公司概况、厂规厂纪、方针、目标、安全、质量、环境意识、重大危险源、相关法规,这些教育由综合部安排;

b)   岗前技能教育:

包括所在岗位操作规程、安全规程、设备性能,及实际作业指导、现场异常或紧急状态处理,由各车间或相应部门实施。

3.2.2在岗人员培训

岗位技能的培训,公司每年策划形成培训计划,按培训计划实施。

3.2.3特殊工种人员培训

a)   特殊工种人员包括电工(维修电工、运行电工)、仪表工、锅炉工、起重工、焊工、及国家相关规定中涉及的特殊作业人员;

b)   特殊工种人员由综合部组织相关部门、车间,有计划地送外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

岗。

3.2.4检验人员培训

a)   检验人员是指在技术部化验室工作,从事产品质量分析、检验、验证人员,也包括经授权从事中间产品分析或验证的人员,同时包括经授权从事职业健康安全监测分析的人员;

b)   属于质量分析检验人员应由综合部按计划外培,取得合格证,得到授权检验人员由公司技术部组织内部培训。

3.2.5内审员培训

a)   内审员包括:

质量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两个体系内审员,也包括环境管理体系内审员;

b)   内审员培训采取外培与内部培训相结合方法,内部培训同样具有相应效力。

3.3培训计划及实施

3.3.1公司每年年初三月底前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其程序为:

a)   首先由各车间/部门填写培训需求表,提出培训需求;

b)   综合部汇总后,依据师资落实情况和生产安排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c)   年度培训计划需经主管副总审批后下发执行。

3.3.2应按计划组织培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履行计划应进行计划调整,调整计划要经主管副总审批。

3.3.3验证培训有效性,每次培训应保持签到、卷纸、教案及培训总结等相关记录。

3.3.4建立培训档案,按人记录每一员工教育、培训、技能的经历。

3.4人员考核与评价

3.4.1综合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员工的能力考核,各单位应按综合部的要求按期完成考核任务。

考核依据是员工个人素质、劳动态度、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生产、工作业绩、遵章守纪情况。

3.4.2考核采用“上三级”考核办法,依据《上三级考核细则》进行以确认人员能力实际上是否满足要求,每次考核后,应报常委会同意,对排在末位的给予调转、警告、降薪或辞退处理。

3.4.3保持人员考核记录3.5通过宣传教育,确保员工认识到所从事活动的相关性、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质量目标、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作贡献。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环保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环保安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加油站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本公司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作用,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及利用档案,为公司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档案,是指公司从事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公司档案分为受控档案和非受控档案。

3、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

结案后及时归档。

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二、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1、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管理。

2、文件材料的收集由各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整理,交总经理审阅后归档。

3、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或人员收集,交行政部备案。

会议文件由行政部收集。

三、归档范围

1、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典型发言、会议记录等。

2、本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3、本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

4、本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5、本公司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6、本公司的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四、归档要求

1、档案质量总的要求是:

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2、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3、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归档。

4、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

5、档案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6、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五、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等工作。

2、按照归档范围、要求,将文件材料按时归档。

3、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努力维护公司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六、档案的利用

1、公司档案只有公司内部人员可以借阅,借阅者都要填写《借阅单》,报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借阅,其中非受控文档的借阅要由部门经理签字批准,受控文档的借阅要由总经理签字批准。

2、档案借阅的最长期限为两周;对借出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催还,发现损坏、丢失或逾期未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总经理处理。

3、必须严格保密,不准泄露档案材料内容,如发现遗失必须及时汇报,追求责任。

4、不准拆卷及任意抽、换卷内文件或剪贴涂改其字句等;不得任意摘抄或复制案卷内容,如确有需要,必须经领导批准才能摘抄或复制。

5、必须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不准在档案材料中写字、划线或作记号等。

6、不准转借,必须专人专用。

7、用毕按时归还,如需延长借阅时间,必须通知档案管理人员另行办理续借手续。

 

员工健康检查档案汇总表

单位名称:

巴东县沿渡河两河口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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