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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及保障研究
农民工权益及保障研究
摘要农民工它是世界工业化历史上的一个新概念,中外近现代城市发展史上,无论是资金还是劳动力密切型的城市。
在其发展过程中都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尤其是在发展之初更需要廉价的劳动力,当城市新增加劳动力无法满足其自身扩张需要时,就对农村劳动力产生了强烈的吸引力。
自从中国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城市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搞建设搞生产,而中国农村又正好有大量的富裕劳动力需要得到安置之时,农民工便在中国各大城市街头巷尾、工厂车间出现了,可以说,农民工的出现是历史的必然,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产物。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0%,农民工进城做工已经成为我们时代的大潮流,成为我们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并行的社会发展大趋势,全国已有1亿多农民进城做工,据专家估计,连他们的家属子女约有1亿四千万人口在城里,而且还有几亿人口需要实现由农村到城市的大转移。
对中国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农民工可谓功不可没。
据北京市2003年统计资料显示,进城外来农民工对北京市2003年的CDP的贡献率在10%左右,青岛市社会科学院统计结果显示,2003年以农村劳动力为主的外来务工者对CDP的贡献率在16%-20%之间,也就是说这些农民工创造了五分之一的社会财富,而其中的建筑行业,农民工的贡献就更大了。
没有农民工的辛勤建设,哪有中国城市今天高耸入云的大厦,遍地芬芳的花园广场。
而另人遗憾的是,农民工的付出与回报极不相称。
在中国社会阶层中,农民工生活在最底层,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
这样一个群体却在相当程度上成为社会弱势群体,成为被城市边缘化的群体,他们连最基本的平等用工权、劳动报酬权甚至健康权、生活保障权、子女受教育权都得不到保障。
诺贝尔奖获得者经济学家舒尔茨说:
“世界上大多数是贫困人口,如果你懂得了穷人的经济学,那么你就会经济学中许多重要的原理,世界上大多数贫穷人口当中主要是以农业为生计的,如果你懂得了农业,那么你就真正的懂得了穷人的经济学。
我国是农业大国,套用舒尔茨的说法,中国经济可谓是典型的农业经济或农村经济,或者说是农民经济、穷人经济,而农民工的本质是农民问题,农民工是农民中比较先进的、比较积极的部分,他们是带头和开路的。
解决农民工问题也就是解决农民问题。
中国经济的改革,中国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如果忽视了这个巨大的群体,不能给这个群体带来福音,就不能谈成功二字。
如果在中国的改革进程中,忽视了农民工这个城市建设中最大的群体,改革的失败就再所难免。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工问题愈益重视,引发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对这一群体的关注和思考,本文作者将着重从农民工问题的由来、权益、问题、对策来研究和探讨来解决中国农民工权益及保障这个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由来,权益,问题,对策
一、“农民工”群体的由来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在农村,政府对土地与农民都实行计划管理,压低农产品的价格来保证国家资金的积累,以支持工业化的发展。
同时,国家那时还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限制农村人口的自由流动与迁徙。
农业人口只有在参军提干、考上大学等为数不多的机会中才能进入城市人的行列,否则只能在农村务农,不允许进城务工。
因而,那个年代并不存在“农民工”这一群体。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转变,
城市地区的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城市人民的生活水平与收入也大幅度提高;而农村地区由于技术、资金等方面原因的限制,发展速度远比不上城市地区,城乡之间物质条件的差异日益显现。
我国农村由于地少人多,仅仅依靠家中的几亩责任田,农民的生活虽比以前有所改善,却仍然只能维持温饱或勉强达到小康水平。
土地数量有限且科学技术运用于农业的滞后,致使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这一部分农民在无法依靠传统农业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的情况下,只有进军城市,成为在城市务工的农民。
于是,便有了“农民工”这一概括了他们身份、职业特点的称谓。
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无疑发挥了很大作用,但这却是以限制了公民的迁徙自由为代价的。
城市居民在这种户籍制度中,也形成了这样的观念:
城市居民当然地成为该城市的主人,而农村人口也当然应该待在他们的家乡;若是农民们进城务工,就是帮助农民解决生计问题,是对农民的恩惠与施舍,俨然一种救世主的心态。
当改革开放的巨大成果体现在城市经济迅速发展上时,农村与城市的落差也体现得淋漓尽致。
在城市人已经不能满足城市建设需要时,农民进城务工,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乃市场
对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结果。
但在为数不少的城市人眼中,这却是为农民工提供了改变自身“面朝黄土背朝天”命运的机会,是对他们天大的恩赐。
也许就是由于此种错误观念的影响,农民工群体在城市里受到各种不公平的待遇:
农民工的工资常常被无良老板拖欠;农民工的子女在城市入学需要交纳高于城市居民子女的择校费、赞助费、借读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难以得到落实;农民工在城市里务工却与城市劳动者“同工不同酬”;对农民工报考国家公务员予以限制等等。
这些现象在社会上看似普遍,实则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公民有获得国家义务教育的受教育权等。
显然,这些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而上述农民工受到的不公正待遇问题正是对宪法的漠视与践踏。
农民工群体是经济与社会双重因素造就的一个底层群体。
目前,数以亿计的农民进城务工,已经成为了一个有相当规模、具备职业和身份特征的社会群体。
他们进入城市,成为城市的建设者,不仅提高了自身的物质生活水平与文化素质,也为城市经济建设的加速发展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
然而,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农民工从一开始就不是以一种平等的身份进入城市,在一些城市居民眼中似乎“二等公民”,他们虽然工作、生活在城市里,却始终未能真正融入城市,未能把自己的生活方式转变为城市的生活方式,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与各种社会保障、福利。
事实上,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应该看成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集中在城镇,从事建筑、餐饮等服务业,以非农业劳动的方式获得报酬,成为真正的产业工人。
二、“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现状
(一)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农民工权利的保护
近年来,随着中央对农民问题的重视,也为了响应依法治国方针,我国立法机关及各级行政部门陆续制定与修改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性规定,逐步加强与完善对于农民工群体的权益保护。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该《条例》是由温家宝总理签发的423号国务院令公布的,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一条例,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养老保险类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3、工伤保险类
《工伤保险条例》:
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未参保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条例》在“附则”中特别强调: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在参保范围。
《劳动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关于职业病病人保障问题,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办法》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及有关争议如何处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4、医疗保险类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 三、对农民工群体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的确表明我国近年来在保障农民工群体权利和利益方面取得的一些进展,但是,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时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往往没有和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而上述的很多保险类权益无法获得保障。
立法总是滞后于问题的出现,社会在进步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很多立法与制定政策时未曾考虑到的负面问题。
1、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
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那么,农民工的孩子,当然应该和城市居民子女同样地有受教育,上学堂的权利。
但几乎各个城市地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都对农民工子女入学作了限制性、不合理的规定。
比如要交纳择校费、借读费,或者捐资助学,摊派费用等等。
本来应该人人享有的平等受教育权,无形中就被各种部门的各种规定剥夺了。
尚且不说这笔对于农民工而言不小的费用加重了自身的经济负担,更可能存在的隐患是留给他们处于幼年的孩子从小就会有“二等公民”的阴影,对其将来的成长会造成不良影响,若是滋生仇视城市、社会情绪,给社会安定也可能会带来危害。
2、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这是近年来引起中央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
农民工由于大都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权益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给一些无良老板榨取他们血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
虽然在这些年在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都为追讨民工工资作了大量工作,这一问题得到大范围解决,但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今年据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最新统计,仍存在拖欠农民工1000亿工资的惊人数字,这一数据告诉我们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成为事关国家稳定的大事。
3、农民工的劳动权保护问题
我国宪法赋予每位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劳动的权利。
然而由于二元劳动力市场的存在,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市场一直受到不公正待遇。
长期以来,不少城市在就业方面普遍实行总量控制、先城后乡的政策,设置种种职业、工种限制。
如1994年11月,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
“当本地劳动力无法满足需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
(一)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确属因本地劳动力普遍短缺,需跨省招收人员;
(二)用人单位需招收人员的行业、工种,属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的,在本地无法招足所需人员的行业、工种;(三)不属于上述情况,但用人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无法招到或招足所需人员。
”有些城市政府甚至下发红头文件,要求一些部门和行业清退农民工,为本地下岗失业人员腾位子,即所谓的“腾笼换鸟”。
甚至在实施限制农民工就业政策的同时,还收取相当的管理费,进一步巩固就业壁垒。
4、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城市居民都享受着国家提供的各类社会保障与福利,如最低生活保障、退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而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我国城乡居民处于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享受着不同等的医疗卫生资源。
根据1999年1月国务院颁发的《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主体仅限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失去工作的,只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不能享受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
在这样的社会保障体系构架下,城市职工能够享受的是一种较为稳固的公共性保障,而农民工则几乎无所依靠。
5.在政治上,农民工干了工人的活,但没有得到工人的身份。
农民工者,农民工人也,是农民身份的工人。
有相当多的农民工,在工厂里,在企业里,在单位里,已经工作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了,还是农民工。
因为他的户籍是农业户口,不是市民,不是非农业户口,所以得不到正式职工的身份。
因为是农民工,不是正式职工,即使他工作得最好(农民工是招之即来,挥之则去的,工作得不好就不可能在一个单位里工作十年、二十年)。
有的农民工很能干,表现有出色的才干,但得不到应有的任用、培训、升迁,更谈不上在这个工厂里有当家作主的地位。
通常,决定重大事项的职工大会,他们是无权参加的,他们不能享有应有的民主权利,农民身份决定了他们永远是临时工(有的称他们为外来工,也有的称劳务工、轮换工、建勤工、合同工等等)。
相当一个时期里,他们不能参加工会。
现在可以允许参加了,但也是另外登记,享受不到正式工人一样的工会会员的同等权利。
6.在经济上,农民工和正式工人同工不能同酬,同工不能同时,同工不能同权。
正式工人每周有双休日,有法定的节假日,8小时工作制,农民工一般不享有这些权利,平时基本没有节假日,常常要加班加点。
据调查,深圳的多数工厂,农民工每月工作在26天以上,每天的平均工时在11小时左右,有时有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的。
农民工付出了如此辛勤的劳动,却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待遇。
因为身份的差别,在同一个工厂里,同工不能同酬。
据深圳市劳动局企业员工收入分配课题组1995年对114家国有企业调查,在相同的岗位上,外来工的月工资是800元左右,而有深圳户籍的员工工资则高达2500元左右。
在非国有企业里,这种有城市户籍和农民户籍不同身份的员工,每月工资至少要差600元以上。
更有甚者,这些年来,城市的一般职工的工资水平是逐年有所提高的。
因为各种原因农民工的工资实际是下降的(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进城的农民工越来越多,劳动力供大于求,企业主用经常更换工人的办法,使工资水平越来越低)。
深圳农民工的历史已经有20多年,但深圳农民工这些年的平均工资是下降的,2001年深圳农民工的月工资平均是588元,低于80年代的水平,而不少工厂里,有父子两代一起打工的。
物价已经涨了好几倍了,儿子现在挣的工资还不如老子一辈在80年代初的数额。
农民工付出的劳动很多,而他的所得很少。
工资已经很低了,但还常常受到企业主的克扣和拖欠。
有的农民工干了几个月甚至一年,到头来,企业主、包工头跑了,分文无得。
近几年,这种状况越来越多,由此引起的劳资纠纷和事件也越来越多。
农民工的劳动所得很少,但还要交各种不合理的规费,农民工外出要交外出务工许可证费,到务工地要交办理城镇劳务许可证费,办理暂住户口证费,进城务工管理服务费等等……有的还要给用工单位交抵押金。
中央下达了取消这些不合理的对农民工乱收费的文件,但不少地方换个名目,还是照样在收。
农民工成了唐僧肉,不少部门和单位找个籍口都争着吃一块。
这几年,连铁道和交通部门也乘农民工过年大批返乡的机会,乘机把交通费涨价20~30%,从中分一杯羹。
在社会方面,农民工因为没有城镇居民的户籍,所以他们
在一个城市打工多年,他们始终是这个城市的边缘群体。
农民工是边缘人,融不进这个城市社会,他们对这个城市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却不被承认是这个城市的居民,因而也享受不到应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民主权利,得不到这个城市社会的各种福利待遇。
例如失业了,得不到失业救济;生活困难了,得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有病了,得不到应有的医疗保障;因工负伤了,致残了,也得不到应有照顾和抚恤,只好自认倒霉回到农村,悲惨地渡过余生。
在一些工矿,农民工去打工,常常被收走身份证,失去人身自由,有的还被迫签下生死合同,一旦罹难了,家属只得到很少的赔偿金,有的连尸骨都找不到。
因为农民工的劳动条件恶劣,这种悲剧时有发生。
近年来,各地煤矿恶性事故频频发生,数以百计的农民工在事故中丧生。
四、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对策
1、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倾斜保护政策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且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基本人权。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速与政治文明的发展,对农民工群体权益的保障不应仅仅局限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上,还应当通过各个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来真正落实宪法的规定,使宪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得到具体、全面、充分的保障。
同时,针对目前面临的普遍现实问题,相关部门可制定倾斜保护政策,及时而又高效地予以解决。
比如,对于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问题,很多城市地区的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明确规定:
今后在城市中小学就学的农民工子女,负担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再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或要求农民工捐资助学及摊派其他费用。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颁布,从法律上保障了农民工索取劳动报酬并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权利,这一举措也能够激发与鼓励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增强维权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还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企业年检等方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对长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企业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限制其经营权。
③
2、加强农民工群体与政府部门的互动,建立沟通渠道,使他们的利益要求能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来表达
在国家机关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时,适当增加与农民工群体的沟通渠道,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让他们的利益要求一方面得到正常的表达,同时也不会造成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这种让他们“参与游戏制定规则”的方式,能够使规则制定更加合理、完善。
3、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将其权利保障纳入法制化轨道
长期以来,城市居民都享受着国家的社会保障资源与各种福利,而农村人口则和城市人口处于完全不同的社会保障体系类型中,仅能享受极其有限的公共医疗卫生资源。
卢梭有一句名言:
“恰恰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破坏平等,所以,法律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护平等。
”④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系统,使其有法可依。
4.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农民工问题。
现行的农民工的体制和做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
在成熟的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可以不要也不应该要这一套农民工体制的做法。
农民就是农民,工人就是工人。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十六大政治报告),所有现代化的国家,都有一个大部分、绝大部分农民转变为工人、市民的过程,并没有搞农民工这一套。
我国是在当时的国情条件下,农村容不了这么多劳动力,农民要发展,城市也需要用工,但户籍制度等没有改革,不得已,只好当农民工。
应该说,农民进城当工人,这是符合历史规律的;但搞成农民工这一套,这是计划经济体制后遗症的表现,也是我们改革不及时,不到位的恶果,所以给农民工带来了许多的苦难,给社会给政府造成了这么多的“麻烦”。
客观地说:
这都是计划经济体制、户籍制度惹的祸,本来可以不是这样的。
因此,要解决农民工问题,不能就事论事,就农民工问题解决农民工问题,那是永远也解决不好的,而是应该从根本上改革现在已经形成的农民工这套体制和做法。
要釜底抽薪而不能扬汤止沸。
当然,现在已经形成了这样的格局,政府和有关部门出面作一些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工作,也是完全必要的,是好事。
5.要改革户籍制度。
现行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是为计划经济服务的,把公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类,实际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即不科学,也不合理,许多问题由此滥觞出来。
同现在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很不适应,是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要“统筹城乡社会发展”,要解决三农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就一定要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
作为主管户籍管理的公安部门,也认为应该改革了,他们在1985年就开始起草《户籍法》,数易其稿,但遭到一些部门和部分大城市的反对,只好采取逐步放开的做法。
现在像江苏、宁波、石家庄等省市已经率先进行户口改革,像江苏省今年就宣布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区别和称谓,废除“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体制,实行居住地户口登记制度。
实行以后,效果都比较好,并没有引起不少部门和有些同志担心的那种大量农民涌入城市,造成秩序混乱,社会不稳定的状况。
但户口制度是涉及到人口流动、迁徙等全局性的问题,必须由国家审视度势,做出决策,在全国实行,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这件事已不宜再拖了。
既迟早要解决,早解决比迟解决好。
改革了户籍制度,消除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界限,也就消除了实际上存在的农民非农民的身份制,这就给农民工摘掉了农民的帽子,这就为根本上解决了农民工的问题准备了体制性的条件。
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早就在盼望户籍制度的改革了。
户籍制不改,他们就永远不能转为正式工人,不能成为城市的居民,永远只能当农民工,融不进城市的社会,圆不了他们的梦!
6.要改革现行的人事劳动制度。
原来企事业单位使用民工,是要经过行政审批的。
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1号文件指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
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条件。
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应一视同仁。
”这个问题有了初步的解决。
但企事业单位录用农民工以后,在工种分配,工资发放,劳动管理,技术培训,职务升迁等方面,还是实行着对两种户口的工人,用两种办法,而不能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共同权,不能做到农民工和城镇居民户口的工人一视同仁。
这种一厂两制的做法,从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