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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问

《农民专业合作社》100问

来源:

中国农经信息网时间:

2010年05月27日

  1、为什么要合作

  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

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时更大的事,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

  2、我国农民面临的现状是什么

  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在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形式下,农民面对市场出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寻求技术服务,由于量小而且分散,产品售价相对低,生产资料购买价格相对高,享受技术服务相对难,使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受到限制,增收困难。

对于普通农民来说,要改变这种状况,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是通常的选择。

但是,家家户户都要通过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来发展生产,受制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显然是不现实的。

  3、农民朋友现实的选择在哪里

  农民以合作的方式,生产、销售同样的产品,联合采购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甚至自己发展一些初级的加工生产,通过合作来形成相对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加强自己讨价还价的能力,提高产品销售价格,降低生产资料采购价格,更方便地获得技术服务,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就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4、合作社有以下几个好处

  

(1)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谈判地位;

(2)实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品质,以更优质的产品获得更好的效益;(3)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市场营销和信息服务;(4)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

  5、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又要搞“合作化运动”吗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当然不是又要搞“合作化运动”。

(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可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市场经济的原则,坚持农民自愿。

(4)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立足于对自己自愿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

  6、什么叫“农民专业合作社”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

  8、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区别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

(2)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的独立的市场主体。

  9、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也是其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基础。

对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四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10、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成为法人,必须具备的五项条件是哪些

  

(1)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11、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国家哪些扶持政策

  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四种扶持方式。

  12、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

(1)名称及住所。

(2)业务范围。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3、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依法登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4、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1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6、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实行一人一票制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作出以上规定主要是基于:

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人的联合,其核心是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是合作社人人平等的体现;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一位成员都有权利平等地享有合作社提供的各种服务,所以合作社要维护全体成员的权利。

  17、什么是一人一票制

  “一人一票制”,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时,每个成员都具有一票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

成员出资多少与成员在合作社中享有的表决权没有直接联系,每名成员各自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18、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承担什么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19、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能否办理退社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既是合作社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合作社成员的基本权利。

退社的权利是农民自主的权利,即,当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愿意或者客观上不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就可以选择退出。

  20、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办理退社主要明确的内容是什么

  

(1)退社时间。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成员资格终止时间。

提出退社的成员的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自动终止。

(3)合作社成员退社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声明即可,无须批准。

 21、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处理其与退社成员的财产关系

 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成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退社声明。

  为保证资格终止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同时,也为了保护仍然留在合作社中的成员的权益,资格终止的成员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是成员的一项重要义务。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合作社和退社成员双方均应当继续履行。

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的,或者退社成员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22、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负责就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集体行使权力。

成员大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权力,而不采取常设机构或者日常办公的方式。

成员参加成员大会是法律赋予所有成员的权利,也是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原则的体现,所有成员都可以通过成员大会参与合作社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2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有哪些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如何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作出的决议要求采取相应多数通过的表决方法。

同时,对不同的决议事项,规定了不同的决议方法:

  25、一般决议方法是如何解释

  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时,对选举或者作出决议的一般事项只需本社成员表决权的简单多数通过,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26、特殊决议方法是如何解释

  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时,对选举或者作出一般决议外的决议票数的特别要求,即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为了进一步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自治留下更多空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章程中对上述一般决议事项和特殊决议事项的表决权数在法律规定的上限的基础上再作更高的规定,如章程可以规定:

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27、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时通过章程的程序作出特殊观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时通过章程程序作出了特殊规定,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28、农民专业合作社什么时候召开成员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力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成员大会至少每年应该召开一次。

成员大会依其召开时间的不同,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29、定期会议的规定时间为何时

  定期会议何时召开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如规定一年召开几次会议,具体什么时间召开等。

  30、临时会议规定时间为何时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某些重大事项,而未到章程规定召开定期成员大会的时间,则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3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哪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在合作社中已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当他们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合作社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审议、决定他们关注的事项。

(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严生的监督机构。

当其发现理事长、理事会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履行职权,或者有违反法律、章程等行为,或者因决策失误,严重影响合作社生产经营等情形,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认为需要及时召开成员大会作出相关决定时,应当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3)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章程还可以规定需要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其他情形。

  32、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立成员代表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发展规模、成员分布地域等不同情况,要求所有成员在统一的时间内集中在一起召开成员大会往往难以实现。

为了保证合作社成员能够依法有效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降低召开成员大会的成本,提高议事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总数达到这一规模的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不作强制性规定,需要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应当在章程中载明相关事项并按照章程的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33、成员代表大会和成员大会是什么关系?

  成员大会是法定的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而成员代表大会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设机构。

成员代表大会与成员大会的职权也不尽相同,成员大会行使法律赋予的七项职权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而成员代表大会只能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或者全部职权。

  34、是不是所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要设理事长?

是不是都要设理事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由此,法律规定合作社都要设理事长,理事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进行工商登记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从设立起就明确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合作社设理事长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的,不管合作社的规模大小、成员多少,也不管合作社有无理事会,都要设理事长。

  合作社规模较小,成员人数很少,没有必要设立理事会的,由一个成员信任的人作为理事长来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就可以了,这样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

合作社是否设立理事会及理事的人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而由合作社章程规定。

理事长、理事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3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是必须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关,对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执行监事是指仅由一人组成的监督机关,监事会是指由多人组成的团体担任的监督机关。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是由全体成员进行的监督,强调的是成员的直接监督。

由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设机构。

如果成员大会认为需要提高监督效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由合作社在章程中规定。

一般讲,合作社设执行监事的,不再设监事会。

  36、他们的职权是什么?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权由合作社的章程具体规定。

执行监事或监事会通常具有下列职权:

(1)监督、检查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情况,包括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

(2)对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经理等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3)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3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是如何产生的?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如果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的资格条件等,由合作社章程规定。

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

  38、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由谁负责?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成员大会负责合作社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理事会(理事长)负责执行成员大会的决策,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如何进行。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不聘经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

经理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经理是合作社的雇员,在理事会(理事长)的领导下工作,对理事会(理事长)负责。

经理由理事会(理事长)决定聘任,也由其决定解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理事长或者理事兼任经理的,也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履行经理的职责,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39、经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机构吗

  经理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机构,合作社可以聘任经理,也可以不聘任经理;经理可以由本社成员担任,也可以从外面聘请。

是否需要聘任经理,由合作社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和具体情况而定。

聘任经理或者由理事长、理事兼任经理的,由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否则,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直接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4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合作社利益怎么处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合作社利益的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利用自己分管、负责或者办理某项业务的权利或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将合作社资产侵占、挪作他用或者私分,必然会造成合作社资产的流失或者影响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这种个人行为往往给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带来风险。

法律禁止此种行为是对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的强制性约束。

  (3)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代表合作社出售农产品或购买生产资料等,是执行职务,接受他人支付的折扣、中介费用等佣金应当归合作社所有。

  (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享有法律和合作社章程授予的参与管理合作社事务的职权,同时也对合作社负有忠实义务,在执行合作社的职务时,应当依照法律和合作社的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上述四项禁止性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一个人是否可以兼任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上述人员负责本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如果同时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似职务,势必难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处理本社的事务也容易在所任职的合作社之间的交易中发生利益输送,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损害成员的利益。

  42、公务员是否可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担任职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这样规定,符合“政企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也符合《公务员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对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的落实,避免滋生腐败。

这里讲的“有关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各级政府为农业服务的相关机构中执行相应公务的人员。

  4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如何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这是合作社保护成员基本权利的重要做法,也是合作社理事会的重要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成员的这一权利,并对合作社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4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是否享有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的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规定,成员享有“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

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是反映合作社业务经营情况的重要资料,包括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合作社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以及合作社的盈余亏损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

这些资料与成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作为合作社的出资者和利用者,成员应当享有查阅这些资料的权利,以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既是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的重要内容,也是成员对合作社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

  45、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是否应当在成员大会召开前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就合作社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的地点、时间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1)合作社的理事会或理事长应当提前十五日公布有关报告。

这主要是使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充分了解合作社的财务情况,以便在成员大会上决定是否赞成这些报告,行使自己的权利。

(2)财务报告应当置于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以便成员查阅。

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较多,向每位成员分送财务报告的成本太高。

因此,本法规定合作社可以将报告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3)财务报告应当包括年度业务报告、债权债务报告、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报告等。

  46、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要分别核算?

如何实行分别核算?

  

(1)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是由合作社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的属性所决定的。

(2)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也是为了向成员返还盈余的需要。

(3)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也是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优惠服务的需要。

(4)为便于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成员账户这种核算方式。

  47、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可以提取的公积金?

  公积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本组织的对外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从利润中积存的资金。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这一条说明了合作社提取公积金的程序、方式和用途。

  48、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取公积金由谁决定

  由其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定,不是强制性的规定。

这是因为不同种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不同,不同种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状况也不一样,因此不能强求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提取公积金,而是要根据合作社自身对资金的需要和盈利状况,由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自主决定。

  49、公积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当年盈余中提取,比例由谁决定

  由章程或者合作社成员大会决定。

只有当年合作社有了盈余,即合作社的收入在扣除各种费用后还有剩余时,才可以提取公积金。

  50、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有几种

  一是弥补亏损。

二是扩大生产经营。

三是转为成员的出资。

在合作社有盈余时,可以提取公积金并将这些成员所占份额转为成员出资。

  51、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要量化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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