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职人员参与骑警队行为意向之研究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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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职人员参与骑警队行为意向之研究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为例

警職人員參與騎警隊行為意向之研究─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為例

林錦郎

黃惠美

田洪明

摘要

歐美及亞洲國家,如英、美、法、加拿大、澳大利亞到日本、大陸大連、內蒙古等地都有騎警隊的行蹤,騎警隊的成立可以說是時代的潮流。

其中加拿大皇家騎警隊更被加拿大人視為國粹,也是國家重要的觀光資源。

加拿大皇家警騎(RoyalCanadianMountedPolice,簡稱RCMP)從1953年在英國女王加冕典禮中首次亮相,到現在已有百年歷史,薩克其萬省的「RCMP百年博物館」內展覽有關皇家騎警成軍、演變的過程,可一窺加拿大騎警歷年來的發展。

每當國家舉辦重大慶典或舉行重大國際會議,皇家騎警隊也都會被派遣重要的任務,是國家光榮的象徵(黃信維,2007)。

相對於國外,國內除了台北縣在92年成立騎警隊,高雄市觀光騎警隊是國內第二支騎警隊,本研究期望透過計畫行為理論探討員警對於參與騎警隊之態度並希望能對任務編組性質之勤務規劃有所助益。

關鍵字:

計畫行為理論、騎警隊、預防犯罪

第一章前言

一、研究背景

高雄市位處台灣南端,東有太平洋,西控台灣海峽,南臨巴士海峽,是印度洋和東北亞航運中心重要轉運港,屬於國際級大港。

本市的地形平坦,除了少數由珊瑚礁所形成的孤立小山外均是平原。

市區內的壽山和旗津遙遙相對,形成一道天然防波堤,環抱著高雄港。

在擁有蔚藍秀麗的旗津海岸線、愛河等自然景觀之優勢條件之下,為活絡地方經濟繁榮,提升旅遊服務品質,邁向「海洋首都、陽光大城」之發展願景,高雄市在前代理市長陳其邁的構思之下,由警察局進行規劃籌備作業,於94年04月19日先行成立騎警隊員遴選小組,94年7月4日正式成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觀光騎警隊」,除擔任各觀光景點治安維護工作外,並提供優質與貼近遊客的警察為民服務措施,以全面提升整體觀光品質,促進地方觀光產業發展,達到為高雄市觀光加分的效益。

其次利用馬匹的速度、靈活性及在馬背上高挑的優勢,於公園及海灘等一般交通工具不易執行任務的區域與地形,執行例行巡邏、預防犯罪、交通疏導、急難救助、為民服務等工作,藉以減少治安之死角。

國內除了台北縣在92年成立騎警隊,高雄市觀光騎警隊是國內第二支騎警隊,成軍四年多來,每週六、日暨國定假日於「愛河流域風景區」及「美術館園區」等2處執勤,實施迄今「觀光騎警隊」為民服務績效累計達5,638件(含提供民眾諮詢導引、防溺宣導、交通秩序維護、協助迷童返家、協助受傷民眾就醫等),在配合民眾合影部分,計達36,250人次,期間並配合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局所屬各單位、市政府各局處、其他機關或公益團體、各級學校、各電視媒體等,參與各項遊行表演或拍攝預防犯罪、公益宣導影片等專案活動計82次,廣獲民眾好評亦提昇了民眾對警察的滿意度。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希望以計劃行為理論(TheoryofPlannedBehavior,TPB)為基礎,提出「警職人員參與騎警隊之行為意向模式」,找出警察人員加入騎警隊之動機及影響意願有哪些,在計畫行為理論中,那一項因素是對該行為意向影響最高的,因此本研究具體的目的有下列幾項:

(一).警察人員對於參與騎警隊之意向及其「態度」、「主觀規範」、「知覺行為控制」等信念結構抱持何種看法、評價?

(二)影響參與騎警隊意向的「態度」、「主觀規範」、「知覺行為控制」對提昇民眾對警察形象的滿意度有否影響?

(三)針對本研究的分析結果,建立一個有關警職人員參與騎警隊之行為意向模式的完整理論基礎、分析模式和實證架構,以供後續學術研究和警政單位勤務執行之參考。

三、研究內容

本研究是以計畫行為理論為基礎,並以態度、主觀規範及知覺行為等三個變項來探討影響警務人員參與騎警隊之行為意向最大因素為主要研究方向,對警察形象、服務品質及服務滿意度則為本研究附屬方向。

四、研究對象

由於高雄市觀光騎警隊之招考對象有年齡限制,故本研究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卅歲以下警務人員為對象,以發放問卷之方式施測,問卷內容以TPB理論架構為量表基礎,包括「態度」、「主觀規範」、「知覺行為控制」、「行為意向」等變項,希望能增加行為意向的預測力,最後再以「個人變項」對上述五大構面的影響程度加以分析研究。

本研究之研究流程,首先確立本研究之背景與目的;第二、相關文獻整理,包括騎警相關文獻與TPB行為理論;第三、依據文獻整理出警職人員參與騎警之行為意向信念結構設計預試問卷;第四、發放收回預試問卷,並進行信度分析與因素分析;第五、依據預試結果修正後製作正式問卷,並進行AMOS6.0統計軟體分析,最後依據分析結果作出結論並提出建議。

第二章理論基礎

本研究所欲建構的「警職人員參與騎警隊之行為意向模式」,是以AjzenIcek(1985)所建構之計畫行為理論作為本研究的架構基礎,以探討哪些因素會影響到警職人員參與騎警隊的行為意向。

並透過影響因素的瞭解,促進其參與推動並提供警政單位勤務規劃及執行之參考。

且目前已有許多文獻指出,行為意向和行為之間有高度的相關存在(Ajzen,1989),因此,本研究擬透過找出影響個體行為意向之因素,進行預測行為的發生。

一、理性行動理論(TheTheoryofReasonedAction)

(一)理性行動理論內容

Ajzen&Fishbein(1980)提出理性行為理論,該理論之目的在於了解及預測個人的行為,並且試圖解釋人類行為決策過程的社會心理學理論。

該理論認為行為意向(BehaviorIntention,BI),可以反映個人對某項行為的意願,是預測行為的指標(洪振超,2002)。

行為意向(BI)是由個體對該行為所持的態度(Attitudetowardthebehavior,AT)與主觀規範(SubjectiveNorm,SN)兩個信念架構所組成。

理性行為理論假設,當個人對該行為的態度越正面,及其所感受到週遭社會壓力越大,則該個體採取該行為的意向會越強。

態度(AT)是指個體對於該行為正面或負面的感受。

就警察機關招募現職警察人員參與騎警隊來說,當員警對成為騎警隊的一員除了使可促進警民關係,提升服務品質,還可以深入特殊地區減少治安死角兼具預防犯罪功能並提升自我榮譽感,且其對騎警隊的成立有很高的評價,這表示該員警對參與騎警隊持正面態度。

主觀規範(SN)是指個體在採取某行為時,所知覺其重要參考群體(referencegroup)認為其是否應該採取該行為的壓力。

就參與騎警隊而言,當個體所屬之團體,認為其應該積極爭取參與,且其願意依從他們的意見時,則主觀規範對其行為有強而正面的影響力。

(二)理性行動理論的限制條件

Ajzen&Fishbein針對人們是否行使某一特定行為,提出理性行為理論時,有四項基本的假設:

1.態度與主觀規範兩者間互為獨立,並且兩者可經由行為意向間接影響行為。

2.性別之人口統計學變項對行為、行為意向沒有直接影響,而是透過態度、主觀規範等因素,以間接方式來進行影響。

也就是說員警參與騎警隊的想法,並不會因為他是男是女而呈現優劣傾向。

3.人們大部份的行為表現是在自己理性的意志控制之下產生,而且合乎理性。

4.意向在產生行為之前,是不會增減或改變強度的。

也就是說,在參與騎警隊的意向方面,只要是員警心中持正面肯定,則此意向就會一直支持其實行這個行為到最後,而不會受到任何內、外在事務所影響。

由上述四點可得知,此基本假設對於理性行為理論的實際應用上有很大的限制,因為人類行為呈現並不完全是在理性與意志的控制中發生,仍有些因素是己身所無法控制或預知的情況發生,而對行為的發展有重大的影響作用(Ajzen&Madden,1986)。

而當所預測的行為符合上述理性行為理論的假設時,它的預測效果就很強。

但,如果行為不在假設內的話,則預測的解釋能力就會減弱很多。

也因此Ajzen(1985)提出計劃行為理論,來補足理性行為中無法預測到的自我控制行為。

二、計畫行為理論(TheoryofPlannedBehavior,TPB)

計畫行為理論(Ajzen,1985,1991)是由Fishbein與Ajzen理性行動理論(TheTheoryofReasonedAction,TRA)衍生出來的。

計畫行為理論認為個人採取某一特定行為最直接的決定因素是行為意向(behaviorintention,BI)(王國川,1998)。

所以“行為意向可以反映個人從事某項行為(behavior,B)的意願,是預測個體行為很好的指標(邱家範,2000)。

所謂的行為意向(BI),是指個人想要採取某一特定行為之行動傾向,且行為意向會隨著時間的經過而發生變化的。

計畫行為理論認為行為意向主要是由三個重要因素共同決定的:

(1)個體對於該行為的態度(attitudetowardthebehavior,AT),屬於個人內在的因素;

(2)主觀規範(subjectivenorm,SN),屬於個人外在因素;(3)知覺行為控制(perceivedbehavioralcontrol,PBC)屬於時間與機會的因素。

計畫行為理論認為,當個體相信當採取某一特定行為將會導致其所預期的結果,且其重要的參考個人或團體也認為其應該採取該行為,以及假設此行為很容易為其個人意志所控制時,並且在採取該行為時,阻礙較少且助力較多時,則該個體就很有可能採取此特定行為,最後實際行為出現。

也就是當個體對某一特定行為的態度越正面、感受到的社會壓力越大,及對該行為認定可實際控制的程度越高,那麼個體採取該行為的行為意向就越強。

當預測的行為不完全在意志的控制之下時,PBC也可能直接或間接對行為產生影響,這個部份,本研究不予討論。

TPB之結構參見圖1。

 

 

圖1:

計畫行為理論結構

計畫行為理論(TPB)與理性行為理論最大的不同點在於,計畫行為理論增加了「知覺行為控制(PBC)」這個變項對行為意向進行預測。

知覺行為控制是個體知覺到要完成某行為,容易或困難的程度,Ajzen(1991)指出,PBC包括自我能力(self-efficacy)與便利條件(facilitatingconditions)。

以下將對計畫行為理論中的行為意向及其三個重要因素分別討論(邱家範,2000)。

(一)行為意向(BehaviorIntention,BI)

所謂行為意向是指個人對於某特定行為的主觀機率判定,其反映了個人對某項特定行為的採行意願。

計畫行為理論認為,個人是否採取某一特定行為最直接的決定因素就是行為意向。

許多研究指出在給定的狀況下,行為意向是預測個人行為最好的方法,並且行為意向與行為之間存有高度的相關性(Ajzen,1991)。

計畫行為理論中指出,行為意向主要受到三個因素所影響,一為個體本身對於自己採取某特定行為所抱持的態度(AttitudeTowardthebehavior,AT);二為外在重要個人或團體影響個體採取特定行為的主觀規範(SubjectiveNorm,SN);三為個人所知覺到採取特定行為是容易或困難的知覺行為控制(PerceivedBehaviorControl,PBC)。

(二)態度(AttitudeTowardthebehavior,AT)

個人對某一特定行為的『態度』,是指個人此行為所抱持的正面或負面的感覺,也就是個人對特定行為的評價,所以態度可視為個人對此行為結果的信念之函數。

而態度的衡量可由

(1)行為信念(Behavioralbelief):

指個人對於採取某特定行為所可能導致的某些結果的信念,及

(2)對這些『結果』的評價(OutcomeEvaluation)。

(三)主觀規範(SubjectiveNorm,SN)

主觀規範所指的是個人在採取某項特定行為時,所感受到的社會壓力;也就是對個人採取決策具有影響力的個人或團體對於個人是否採取某特定行為所發揮的作用。

主觀規範的衡量主要是由

(1)規範信念(NormativeBelief)及

(2)依從動機(MotivationtoComply)所構成。

規範信念是指個人知覺到重要的他人或團體認為其是否應該採取某特定行為的壓力;依從動機是指個人在採取特定行為時,對於這些重要他人或團體對於他的期望的依從意願。

(四)知覺行為控制(PerceivedBehaviorControl,PBC)

計畫行為理論較理性行為理論在行為意向預測上多了『知覺行為控制』這個變項。

知覺行為控制是指個人在採取某一特定行為時自己所感受到可以控制(或掌握)的程度(王國川,1998)。

當個人認為自己所擁有的資源與機會越多,所預期的阻礙越少,那麼其對行為的知覺行為控制就越強。

而且Ajzen(1985,1988)認為行為控制信念不但可以預測行為意向,也可以直接預測行為知覺行為控制的衡量,由控制信念(ControlBeliefs)及便利性知覺(PerceivedFacilitation)所構成。

控制信念是指個人對自己所擁有採取某行為的機會與資源或阻礙多寡的認知。

而便利性知覺是指這些資源、機會或阻礙對行為的影響程度。

第三章研究方法

一、研究架構

本研究架構是以TPB理論為基礎的行為模型「警職人員參與騎警隊之行為意向模式」。

具有態度、主觀規範、知覺行為控制、與行為意向等因素,如下所述:

(一)各信念結構的建立

本研究提出「警職人員參與騎警隊之行為意向」模式,乃參考TPB的理論結構,並根據文獻的結果,建立包括態度信念結構、規範信念結構、控制信念結構與行為意向結構等構面。

為增強模式的解釋力,許多的研究證實,若將信念予以解構成多個構面的型態,將有助於我們從研究所得的結果中瞭解有哪些特別因素對行為意向有較大的影響力(Taylor&Todd,1995)。

因此本研究的設計結構,將影響行為意向的態度、主觀規範及知覺行為控制三個變項予以解構,以期提高模式的解釋力。

其中影響態度的因素區分為「個人利益」、「社會利益」。

影響主觀規範的因素區分為「主群體」、「次群體」。

影響行為知覺控制的因素區分為「便利條件」、「自我能力」。

這些解構出來的因素是屬於模式中的潛在自變項。

1、態度信念結構

本研究從文獻的整理中,歸納出態度結構主要分為兩大部分,分別是個人相關利益以及社會相關利益。

這兩個變數在許多研究皆發現會明顯的影響個人的態度,內涵介紹如下:

(1)個人利益:

指增加自己本身的利益。

利益可為有形的與無形的,有形的利益可指的是經濟利益,也就是參與騎警隊後可以拓展自己另一項休閒活動及興趣。

無形的利益指的是可以提升自己心理上的成就感或滿足自我的需求等。

(2).社會利益:

指除了自己本身的利益外,可以提升別人的利益,都可以稱社會相關的利益,當民眾感受到「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時,進而用實際的行動來回饋社會或他人的行為,都可稱為有利於社會相關利益(葉旭榮,1997)。

2、主觀規範信念結構

在本研究中,依據了群體對個人的影響程度不同,我們採取了會直接影響行為的有關群體,將主觀規範信念分為「主群體」、「次群體」兩大構面。

(1)主群體:

是指經常面對面參與互動且非正式互動關係的群體(kotler,1999)。

(2)次群體:

是指很少或無面對面互動且為較正式互動關係的群體(kotler,1999)。

3、知覺行為控制結構

  本研究在知覺行為控制信念方面,將知覺行為控制分為兩大部分「便利條件」、「自我能力」來衡量,以便更能掌握知覺行為控制因素的重要性(邱子庭,2007)。

(1)便利條件:

表示個人自己評估資源、機會對達成結果的影響程度,這些資源包含有能力、精力、金錢等。

這些資源會直接影響個人欲從事某行為的知覺行為控制,本研究認為當員警對參與騎警隊的資源或機會感到缺乏時,就會降低其參與學習的知覺行為控制。

(2)自我能力:

影響行為控制的另一項因素為「自我能力」,是個人對於他自己能成功完成特定組織或任務時的一種能力判斷(Bandura,1986)。

本研究將其定義為,個人對參與騎警隊的自我評估。

二、研究假說

根據研究目的及研究架構提出下列研究假設:

(一)態度對行為意向的影響

  由於在計畫行為理論中,關於態度變項的衡量是以「行為信念」及對「行為結果的評價」為基礎,個人對行為所抱持的態度能用以預測其未來的行為;即行為的傾向態度可衡量個人行為的傾向態度,也可以預測該人執行該行為的意向,在本研究所指的態度也就是對行為的傾向態度,亦即當其知覺與態度愈正向,其行為意向愈強;知覺與態度愈負向,其行為意向愈弱,因此推論出本研究第一個假設:

H1:

員警之「態度」信念,正面且顯著影響其參與騎警隊之行為意向。

(二)主觀規範對行為意向的影響

  主觀規範指個人表現特定行為時,重要的他人或團體對個體的影響力;也意味著個人所感受到來自於重要他人或團體的社會壓力(Ajzen,1991)。

因此,員警在決定是否參與騎警隊的行為上,往往是考量到週遭相關人士的評價與否,才決定其參與的意向與行為,本研究推論的第二個假設:

H2:

員警之「主觀規範」信念,正面且顯著影響其參與騎警隊之行為意向。

(三)知覺行為控制對行為意向的影響

  TRA與TPB不同之處在於行為意向的預測上,計畫行為理論除了「態度」、「主觀性規範」之外,增加了「知覺行為控制」此第三個變項。

這是為了考量到許多不可為自我意志控制的內、外在因素,Ajzen(1991)主張將個人對行為的意志控制力視為一個連續體,一端是完全在意志控制之下的行為,另一端則是完全不在意志控制之下的行為,而人類大部分的行為落於此兩個極端之間的某處(Ajzen,1991;林明勳,2007),本研究推論的第三個假設:

H3:

員警之「知覺行為控制」信念,正面且顯著影響參與騎警隊之行為意向。

(四)解構態度構面因素

  在態度的解構上,本研究從文獻的整理中,歸納出參與騎警隊員警的行為動機,在此結構中推論出個人利益及社會利益兩個部份之假設:

H4a:

「個人利益」對於參與騎警隊行為的「態度」具有正面且顯著影響。

H4b:

「社會利益」對於參與騎警隊行為的「態度」具有正面且顯著影響。

(五)解構主觀規範構面因素

從文獻整理中發現員警參與騎警隊行為除了受到自我內在歷程之影響外,亦會受到與他們接觸的群體所影響。

本研究中,把對個人產生影響的規範來源的參考對象區分為「主群體」與「次群體」。

本研究認為這些參考群體是會對員警參與騎警隊時,對主觀規範有顯著的影響,並且影響其行為意向。

1、主群體:

員警所屬主群體對其參與騎警隊所給予壓力的認知程度,如:

家人、朋友、同儕。

2、次群體:

員警所屬次群體對其參與騎警隊所給予壓力的認知程度,如:

民眾觀感、社會輿論。

H5a:

「主群體」對參與騎警隊行為的「主觀性規範」具有正面且顯著影響。

H5b:

「次群體」對參與騎警隊行為的「主觀性規範」具有正面且顯著影響。

(六)解構知覺行為構面因素

本研究在知覺行為控制信念方面,將使用自我能力搭配便利狀態來衡量。

本研究將其定義如下:

1、便利條件:

個人所擁有採取某一行為所需要的資源或機會的多寡,如:

家人提供協助及騎術之資訊獲得及騎術訓練等。

2、自我能力:

個人在參與騎警隊時所需能力的自我評估,如:

自身體能狀況及相關智能等。

H6a:

「便利條件」對參與騎警隊的「知覺行為控制」具有正面且顯著影響。

H6b:

「自我能力」對參與騎警隊的「知覺行為控制」具有正面且顯著影響。

第四章資料分析

一、受訪者基本資料分析:

本研究針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30歲(含)以下警職人員進行調查,受訪者的基本資料分析情況如下:

(一)性別方面:

男性佔68.5%,女性佔31.5%,受訪者之男女比率以男性居多。

(二)年齡方面:

20-25歲佔20.5%,26-30歲佔79.5%。

(三)婚姻狀況方面:

未婚者佔58%,己婚者佔42%。

(四)工作形態方面:

擔任內勤工作者佔5%,外勤工作者佔95%。

二、警職人員參與騎警隊行為意向模式驗證

本研究透過探索性因素分析,修正「警職人員參與騎警隊行為意向模式」,使建構之行為模式更符合實際行為。

(一)模式修正

本研究預試時透過探索性因素分析,修正各信念結構中因素負荷量不足之因素,使「警職人員參與騎警隊整合行為意向模式」的驗證分析能具有更好的解釋能力。

而各變數路徑的改變,乃根據因素分析所建議的修正標準對各變數予以修改或刪除。

(二)修正後整體模式適配度:

本研究所建構之模式,經過上述探索性因素分析修正後,各適配度指標如下:

(1)絕對適配度指標:

絕對配適度檢驗在評量理論模式可以預測觀察的共變數矩陣或相關矩陣的程度,依Joreskong&Sorborm(1988)認為就GFI配適指標而言,在0.8到0.9之間即為合理配適的標準,本研究之GFI配適度指標為0.85屬合理,;RMSEA為0.06屬良好(0.05~0.08為良好)。

(2)增值適配度指標:

在基準模式或獨立模式的衡量上,本研究之AGFI為0.81及NFI為0.88,已趨近建議標準值0.9;另TLI為0.90與CFI為0.91均符合大於0.9的建議標準值。

(3)精簡適配度指標:

在調整適合度的衡量上,本研究之PNFI值為0.565及PCFI值為0.642均符合高於0.5的建議標準值,卡方檢定值與其自由度之比(CMIN/DF)為2.67已趨近建議值(1~3間)。

由以上衡量指標結果看來,本研究雖無法符合完美配適的門檻,但已符合可接受的檢驗標準。

(三)模式中各信念結構的解釋及驗證假說:

結構方程式模式中的標準化係數,有如迴歸的beta權重,係數愈大表示在因果關係中的重要性愈高(吳旻憓,2004)。

經由AMOS對本研究模型之標準化係數及顯著性與否,可驗證本研究之假說。

本研究模型以計畫行為理論為基礎,探討「態度」、「主觀性規範」、「知覺行為控制」等三因素影響警職人員參與騎警隊整合「行為意向」,再進行各信念之解構。

行為意向結構的假設為H1,H2及H3。

各構面解構後之假設為H4a,H4b,H5a,H5b,H6a和H6b,以下個別進行驗證。

1、行為意向結構假說驗證

行為意向結構方程式為:

(BI=行為意向,AT=態度,SN=主觀性規範,PBC=知覺行為控制)

BI=0.44AT+0.25SN+0.17PBCR2=0.31

(0.00**)(0.00**)(0.00**)

*表示P<0.05(有顯著影響)**表示P<0.01(極顯著影響)

上式中的R²值=31%,表示警職人員參與騎警隊的「行為意向」可由「態度」、「主觀規範」、「知覺行為控制」三個構面解釋的程度達31%,此意謂由「態度」、「主觀規範」、「知覺行為控制」三個構面在解釋警職人員參與騎警隊其行為意向之符合程度方面,還有其他可能的解釋變項未被發掘Ross(1977);另調整後的R²(Adjustedcoefficientofdetermination)是衡量模式配適度之指標,若調整後的R²>0.18則表示模式配適度良好」(周文賢,2002)。

此外檢視方程式中的P值可以發現「態度」、「主觀規範」、「知覺行為控制」等三個構面皆對警職人員參與騎警隊之行為意向具有極顯著的影響。

H1:

警職人員之「態度」信念,正面且顯著影響其參與騎警隊之行為意向。

  「態度」信念與行為意向標準化係數為0.441,P檢定結果為極顯著(0.00**),表示「態度」信念與行為意向呈現極顯著正向相關,故H1假設成立。

H2:

警職人員之「主觀規範」信念,正面且顯著影響其參與騎警隊之行為意向。

根據AMOS結果顯示,「行為意向」會受「主觀規範」的影響;其中路徑的參數估計值0.25,P值為0.00**,P檢定結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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