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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论述题

经济法学-论述题

五、论述题

1、试述经济法的法律属性

答:

(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1)一方面,它通过众多的具体的部门经济法,分别调整着各类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地调整。

综合调整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

经济法是国家全面调控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天然的法系统工程。

2)经济法当然也要调整具体的经济关系,也要解决具体的经济争议和经济纠纷。

但它对经济关系是就其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的,是从头管到尾的,而且调整的重点是在引导参加者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常运行。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在我国,就是要正确调处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企业组织所代表的社会个体意志、行为和利益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正是基于这种客观需要而产生。

(3)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现代经济法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中产生的,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

在经济法出现并形成之后,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在大力运用经济法这一法律手段,不断地调整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关系,为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服务。

(5)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的。

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对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

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2、试论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答:

(1)区别:

经济关系是人际之间的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物质社会关系,是属于第一性的。

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意志性质的关系,是第二性的。

(2)联系:

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统治阶级可以任意制造的关系,它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

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经济关系的原型,也不是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生物,而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整顿、确认后所形成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它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对原生的经济关系起巨大的反作用。

3、试论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之间的关系

答: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1)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启动者;

(2)经济权利、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

(3)客体则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当中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

4、试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经营形式

答:

(1)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依法享有经营权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是独立的法人。

这三点全面、准确地揭示和确认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性质和法律地位,三者缺一不可。

(2)经营方式,包括承包、租赁模式。

5、试论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答: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首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到期债务的,各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时候,不足的部分,由各个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则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由各个合伙人平均分担。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6、试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

(1)有来自两个或者更多的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合营者,组成一个独立的公司实体,取得被投资国的法人地位

(2)投资者提供资本资产,并且按照出资额来分享利润,分担责任。

(3)双方参加经营管理,建立企业统一的决策管理机构。

7、试论中外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

(1)合作企业的主体包括外方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

外方合作者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中方合作者是指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我国的企业包括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各种经济联合体。

(2)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在国际上,利用外资举办的合营企业可分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两大类。

契约式合营企业不以股份比例来分享利润和承担责任,合作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是由他们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协商,用书面合同规定的,双方根据合同所订立的比例,分享利润或产品,分担债务和责任。

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还要约定投资或者合作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的财产归属等事项。

(3)合作企业设在中国境内。

它的国籍是中国,属于中国的企业,必须遵守中

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社会的公共利益。

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由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8、试从合营方式、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出资方式、投资收回方式、利润分配方面分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答:

(1)合营方式:

前者为股权式合营;后者为契约式合营。

(2)组织形式:

前者是有限责任公司;后者,可以是其他组织形式。

(3)组织机构:

前者是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后者在有董事会这种模式,也有联合管理委员会模式,还有委托管理制。

4)出资方式:

前者,双方都是出资;后者,一般由我方提供场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和厂房设施等作为投资,外方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资金和设

)投资备作为投资。

双方合作期满,按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都归我方所有。

5收回方式:

前者,不可提前收回;后者可以。

5)利润分配:

前者是按股分红。

后者则是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9、试论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

(1)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设立

(2)在中国境内设立(3)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16、试论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

(1)三性原则,即效益型、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

(2)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原则;(4)开展信贷业务,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的原则;(5)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6)商业银行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10、试比较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异同(主要从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权责分配等方面区阐述)答:

公司治理结构,在法律上的含义主要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共同点在于,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都设有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且董事会的人数、任期、职权大体相同。

区别在于:

(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为决策机构,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决策的权利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行使,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一部分股东会的职权。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股东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则需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法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办理审批及财产权转移手续。

(3)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根据股权分配或选举产生,国有独资介司的董事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委派或更换,且董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4)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

11、试论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法律规定(见新破产法113条)

答:

按照《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2、试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P240

答:

(1)具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由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其他。

13、试论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性质和特征

答:

(1)性质:

国有资产管理法,不属于民法体系中的财产法,而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财政法范畴。

(2)特征1)从性质上看,国有资产管理关系是一种经济管理关系,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从调整目标来看,它是从社会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具有明显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本位的特点,受益人是全体国民,而不是某个公民或者某家企业;3)从其内容上看,它是关于国有资产的开发、利用、监管和保护等方面的行为规范,而不仅仅是产权的交换问题。

14、试论税法的构成要素

答:

(1)税收主体

(2)征税对象和税目(3)税率(4)纳税环节(5)纳税期限(6)纳税地点(7)税收优惠(8)法律责任

15、试论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及其主要职责

答:

(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职责范围1)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

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属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17、试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答: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一个独立地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经济实体或者个人。

对外贸易经营者有权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

它享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权,并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和企业自有的财产对外承担的经济责任。

一旦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对外贸易经营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

国家和政府部门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外贸经营者对自己的全部债务承担完全的责任;反过来,外贸经营者对国家的债务也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活动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享有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8、试论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

答:

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19、试论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答:

(1)被假冒、仿冒的商品的必须是知名商品;

(2)该外观标志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3)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出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

20、试论哪些行为不属于降价排挤竞争对手

答: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21、试论滥用行政权力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答:

(1)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以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2)法律特征1)主体,政府2)客体,竞争条件下的经营者从事交易的商品3)行为,滥用经济职权4)行为表现可以是直接或者间接。

22、试论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

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同,它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论生产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因为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事实,受害人即可请求赔偿,不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侵权人有过错。

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生产者主观上有过错,是因为生产者的原因,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受害人举证证明时,生产者才承担赔偿责任。

24、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答:

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把一部分特定的生产消费者纳入调整范围,也就是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

23、试论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1)产生依据不同:

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

瑕疵与缺陷不仅是二者的区分标志,也是两种责任在产生依据上不同的表现。

(2)性质不同1)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责任承担前提,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2)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

(3)归责原则不同1)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2)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4)责任主体不同1)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真正责任者追偿。

2)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5)免责条件不同1)销售者事先就“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明的,可免除瑕疵担保责任2)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能够举证免责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6)产生时间不同1)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2)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1)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

至赔偿损失;2)对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

(8)诉讼时效不同1)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5、试论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差异答:

传统的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以形式公平来规定交易双方完全对等的权利义务。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通过赋予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更多的权利和处于强势的经营者更多的强制性义务来平衡双方的力量,避免在现实的交易活动中出现以上种种实质不公平的情况。

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对于强调形式公平的一般合同法的一种补充,而法律的相关条款直接构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条件,对双方具有强制性,这样就降低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也增强了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体现了更强的公权保护,或者说是公权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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