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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学科教育与教学.docx

法制学科教育与教学

京舟中学“十二五”中继教《法制学科教育与教学》辅导教案1

学习地点

多媒体教室

学习时间

2011.9.8上午

辅导教师

孟兴树

学习内容

【爱国统一战线】

参培教师

京舟中学全体教师

培训内容

【爱国统一战线】

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统一战线历来是党的总路线和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夺取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之一。

当今的爱国统一战线,是历史上统一战线的继承和发展。

对爱国统一战线,我国《宪法》在“序言”中郑重宣告: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爱国统一战线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

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创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京舟中学“十二五”中继教《法制学科教育与教学》辅导教案2

学习地点

多媒体教室

学习时间

2011.9.8上午

辅导教师

孟兴树

学习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

参培教师

京舟中学全体教师

培训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它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

作为一种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犯罪人

的一定资格为其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剥夺

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并

不得行使下列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利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9·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京舟中学“十二五”中继教《法制学科教育与教学》辅导教案3

学习地点

多媒体教室

学习时间

2012.9.25上午

辅导教师

孟兴树

学习内容

【财产权】

参培教师

京舟中学全体教师

培训内容

【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

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一般可以货币进行计算,也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可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

财产权主要是物权和债权。

根据其他法律关系,也可产生一定财产权。

财产权中的物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所有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参见“物·物权·物权

法”条)。

债权是与物权不同的财产权,它是通过对权利的直接支配,即通过要求他人履行义务而享有的财产利益(参见“债·债权·债务"条)。

从会计角度看,债权是指应当收取款项的权利,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

知识产权中也包括财产权。

如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依法收取专利使用费。

收取专利使用费就是财产权的体现。

在其他法律关系中也存在着财产权。

如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共有权利,父母子女间赡养、抚养费的权利,家庭成员间对遗产的继承权利。

又如社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领取退休

金的权利。

但这些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权,与人身联系比较紧密,一般不能转让。

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财产权。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同时也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京舟中学“十二五”中继教《法制学科教育与教学》辅导教案4

学习地点

多媒体教室

学习时间

2012.9.25上午

辅导教师

孟兴树

学习内容

【残疾人·残疾人保障法】

参培教师

京舟中学全体教师

培训内容

【残疾人·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是现代文明的要求,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尊重和关怀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已成为全社会的一致认识和共同行动。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1990年l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保障法》在“总则”中宣示: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并明确提出: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残疾人保障法》从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等方面,就残疾人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

如康复方面,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教育方面,政府应当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要求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劳动就业方面,除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妥排残疾人就业外,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为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残疾人保障法》专章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京舟中学“十二五”中继教《法制学科教育与教学》辅导教案5

学习地点

多媒体教室

学习时间

2012.10.29下午

辅导教师

孟兴树

学习内容

【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参培教师

京舟中学全体教师

培训内容

【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的内容是: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3)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传染病防治法》在“法律责任”专章中又明确: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如实公布疫情是防治传染病的一项积极的措施,有利于动员社会各部门协同防治传染病,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也有利于国际的疫情信息交流,防止国际传染病疫情的蔓延.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必须及时、真实、科学、可靠,这样才有利于传染病疫情的控制工作。

虚假、错误、延迟的信息只会更加增大公众的疑虑和恐慌心理。

因此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授权机关才能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以法律形式保障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对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具有重要?

这项行动,也是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实现公民权的一个方面,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精神.

京舟中学“十二五”中继教《法制学科教育与教学》辅导教案6

学习地点

多媒体教室

学习时间

2012.10.29下午

辅导教师

孟兴树

学习内容

【盗窃】

参培教师

京舟中学全体教师

培训内容

【盗窃】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是违法行为,如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美盗窃多次而触犯刑法的,则为犯罪行为。

盗窃行为有四个特点: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表现行为是以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3)行为人一般是自然人;(4)是故意行为而非过失行为.

对于盗窃行为,应当划清罪和非罪界限。

区分的标准一般为数额和次数,同时涉及到年龄。

按我国《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如有盗窃行为不予刑事处罚。

此外,还要把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罪区别开来。

对于违法性质的盗窃,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构成犯罪的盗窃,我国《刑法》根据盗窃财产数额和犯罪情节不同,分别处以刑罚.数额较大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研,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苎有彗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并产;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尽管轻微的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的盗窃行为也不予刑事处处罚,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不同于社会上的盗窃,但盗窃毕竞是违法的、不良的行为。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把盗窃作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之一。

对于中小学生,必须加强教育和引导,预防和矫治盗窃行为.

 

京舟中学“十二五”中继教《法制学科教育与教学》辅导教案7

学习地点

多媒体教室

学习时间

2013.3.18下午

辅导教师

孟兴树

学习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

参培教师

京舟中学全体教师

培训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

交通有多种途径,道路是其中之一。

这里所说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一种状态。

这种状态并不是某一瞬间的描述,而是对某一时期、某一阶段整个过程的综合性评价。

道路交通作为动态的开放性系统,其安全既受系统内部因素的制约,又受系统外部环境的干扰,与人、车辆及道路等诸多因素紧密相关。

因此,维护交通安全是一项系统性工程。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我国制定有《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总则"中首先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为实现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车囊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各个方面,作了系统规范.举例如下:

关于车辆和驾驶人,规定机动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机动车,应当符合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关于道路条件,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关于道路通行,规定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也作了明确规定.

 

京舟中学“十二五”中继教《法制学科教育与教学》辅导教案8

学习地点

多媒体教室

学习时间

2013.3.18下午

辅导教师

孟兴树

学习内容

【渎职罪】

参培教师

京舟中学全体教师

培训内容

【渎职罪】

渎职罪是我国刑法类罪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尽职责或滥用职权,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类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主体均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其他组织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务人员。

渎职的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通常是积极作为的,表现为超越职权、不正确行使职权:

而玩忽职守,通常是不作为的,表现为不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时粗心大意。

滥用职权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

构成;而玩忽职守一般是过失犯罪。

不论是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都不能正确行使国家机关职能,都会影响并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渎职罪的设置,就是以刑罚来监督国家机关工锋人员树立执政为民思想,正确而积极地履行

职责。

 

京舟中学“十二五”中继教《法制学科教育与教学》辅导教案9

学习地点

多媒体教室

学习时间

2013.6.10下午

辅导教师

孟兴树

学习内容

【反腐倡廉】

参培教师

京舟中学全体教师

培训内容

【反腐倡廉】

反腐倡廉即反对腐败,倡导廉政。

反腐与倡廉密切相关,要廉政就必须反腐,只有反腐才能廉政。

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历来坚持反腐倡廉。

因为任何腐败,都背离党的先锋队性质,背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在党执政以后,如果党的干部以权谋私,腐化堕落,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也会败坏党风、破坏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影响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

所以,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陈云同志说:

“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

"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毛泽东同志就告诫全党:

‘‘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建国不久开展的“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就是一场反腐败斗争。

改革开放’以后,面对新的形势和问题,邓小平同志就指出,我们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

根据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反腐倡廉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抓紧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

我国《刑法》及其专设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方面,是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有效武器,是反腐倡廉实施惩治的法律根据和法律保障.

 

京舟中学“十二五”中继教《法制学科教育与教学》辅导教案10

学习地点

多媒体教室

学习时间

2013.6.10下午

辅导教师

孟兴树

学习内容

【犯罪构成】

参培教师

京舟中学全体教师

培训内容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

虽然各个具体的犯罪各有其特殊性,但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要件,它们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1)犯罪客体,即犯罪危害了什么利益。

如故意杀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

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上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的危害。

说明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这种危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

(3)犯罪主体,即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

作为自然人犯罪,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犯罪,也应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4)犯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

确定一种行为是否犯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是否应以刑罚惩罚,用什么样的刑罚惩罚,就要通过以上四个要件的分析确定。

如从犯罪的主观方面说.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

死亡判罪就不一样;从犯罪主体说,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同样犯罪处罚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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