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贷风险专题分析报告2011年第24期风险转移避风港研究之担保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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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联信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www.unbank.info

风险转移避风港研究之担保公司

标标分析

2011年第24期总第45期

u担保体系介绍

u担保体系构成与运作

u银担合作风险

u银担合作风险防范措施

本期专题:

风险转移避风港研究之担保公司

正文目录

第一章担保体系介绍 4

一、我国担保体系发展历程 4

(一)政策性担保公司全覆盖阶段(1992-2009) 4

(二)融资性担保被正名,融资担保行业整顿发展期(2010年至今) 5

二、担保是金融发展内在需求 6

三、我国担保体系发展现状 7

(一)担保机构经营性质 7

(二)担保机构资金来源 8

(三)担保机构业务类型 8

(四)担保机构运作模式 9

(五)担保机构风险控制 10

第二章担保体系构成与运作 13

一、担保公司类型介绍 13

(一)政策性担保机构 13

(二)互助型担保机构 14

(三)商业性担保机构 14

二、不同担保公司运作模式分析 15

(一)政策性担保公司运作模式 15

(二)互助性担保公司运作模式 17

(三)商业性担保公司运作模式 18

第三章银担合作中的风险 25

一、银担合作模式 25

(一)银担合作运作模式 25

(二)银担合作中的制度约束 27

二、银担合作中的风险分析 28

(一)宏观风险 29

(二)微观风险 30

三、担保公司风险案例为银担合作敲响警钟 38

(一)河南多家担保公司破产挑战“郑州模式” 38

(二)连云港两担保公司老板跑路,多家银行损失千万 40

第四章银担合作风险防范措施 42

一、银担合作的风险防范 42

(一)加强银担合作的事前控制 42

(二)加大银担合作的事中与事后控制 46

(三)提高银行与企业直接沟通能力 48

(四)加强银担合作中的操作风险管理 48

二、担保公司信贷风险防范经验介绍 50

(一)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51

(二)全流程风险控制 52

(三)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53

(四)建立信息系统 54

图表目录

图表1:

我国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现状 7

图表2:

我国一体两翼五层的担保体系 8

图表3:

担保公司业务种类 9

图表4:

担保机构组织结构模式选择 9

图表5:

担保机构内部组织结构图 10

图表6:

担保公司的外部风险分担机制 12

图表7:

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互助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业务程序 17

图表8:

互助性担保模式融资关系流程图 17

图表9:

担保机构抽逃资金图 21

图表10:

担保机构违规吸储路线图 22

图表11:

担保公司违规经营导致破产情况一览 23

图表12:

银担合作运作流程 26

图表13:

我国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现状担保机构资金营运简图 27

图表14:

银担合作中微观方面风险的产生与传递过程 31

图表15:

前期、中期、后期的担保风险 33

图表16:

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措施 51

图表17:

担保机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52

图表18:

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措施 53

图表19: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信息应用系统内部逻辑架构 54

前言

在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上,很多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可抵押物少,不具备银行放贷要求的各种条件,必须找到一个第三方公司或者资质好的个人进行担保,因此很多担保公司应运而生。

目前,我国的担保体系在分散银行风险、增加银行同业合作以及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上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本质上看,银担合作并没有真正化解信贷风险,只是风险由银行转移到担保公司,在银担合作过程中,担保公司、银行、企业三者中的任何一方出现问题,可能都会导致银担合作风险的爆发。

诸如企业方面出现经营风险可能会导致银行第一还款来源的不确定性;而担保公司出现运营风险,则会导致银行“第二还款来源”受到影响。

在缺乏有效的风险传递和释放渠道的情况下,一笔代偿就有可能将担保公司历年利润损耗殆尽,进而打破“银行—担保公司—中小企业”这一原本顺畅的融资链。

除此之外,银行内部管理的不到位也可能导致风险的发生。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通过可靠的途径选择优质担保机构可以有效的减少来自担保公司方面的风险;通过加大对担保公司报送材料的审查力度可以有效防止企业与担保公司勾结造假的风险;通过直接或间接的与企业联系可以有效的减少企业风险;通过完善自身风险控制可以有效的防止操作风险的发生。

为了让广大客户更深入了解担保公司运作模式和熟悉银担合作风险与如何防范,本期报告从四个维度为您剖析:

首先,我们详细介绍了担保体系、现状,随后我们对担保体系的构成和运作模式进行深入解读,然后通过银担合作模式、风险的研判及今年发生的实际案例的分析,最终达到为客户搭建银担合作风险管理体系的目的。

同时,通过对担保公司信贷风险经验的介绍,从另一个金融视角来看风险的规避措施。

敬请关注本期专题:

《风险转移避风港研究之担保公司》。

第一章担保体系介绍

担保是指在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债权人为了防范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风险,降低资金损失,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务或信用提供履约保证或承担相应责任,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经济行为。

一、我国担保体系发展历程

(一)政策性担保公司全覆盖阶段(1992-2009)

1993年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创办了我国首家全国性专业担保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此后陆续出现了一些由当地政府出资成立的担保机构和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

1999年2月8日,全国首家政策性担保机构——镇江市担保中心正式挂牌。

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颁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成为第一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指导文件。

2001年3月财政部颁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指明该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明确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给了担保业一个专项、稳定、长期的扶持资金的供应渠道,也充分体现了政府的扶持态度。

明确了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作为基金的重要用途。

并且规定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在这一时期,国家所鼓励设立的担保机构主要是政策性担保机构。

2006年11月,发改委等五部委发布《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大量民间资金被激活投入担保业,担保行业出现了政府担保机构、互助担保机构、民营担保机构三足鼎立的局面。

但是对于三种类型担保机构没有明确与统一的准入要求和和经营规范,也没有建立持续的日常监管制度,导致行业市场定位不清、机构发展无序、经营管理失范。

融资性担保业不断暴露出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

2010年,围绕融资担保行业的整顿清理工作正式开始。

(二)融资性担保被正名,融资担保行业整顿发展期(2010年至今)

为了规范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发展与防范风险,2010年3月,银监会、发改委等七部委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

即被担保人通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此时的担保人指的就是融资性担保公司。

明确规定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需要获得由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综合这项规定,可以发现,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区别在于经营范围和监管要求。

可以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看作担保公司中获取特殊经营许可的特殊群体。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个亮点在于给予了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以合法地位,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风险控制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而此前财政部200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的10倍。

此规定应为对担保公司业务发展的硬性指标,可以有如下的理解:

①“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仅指对贷款等业务的担保余额,而是应该包括贷款担保、信用担保等所有担保公司在业务范围内,也即担保公司对外实际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②对于“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的规定,应理解为是担保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担保责任余额的上限,即在任意时点上,担保公司都不应超过该限额;③企业的净资产与实收资本具有很大的区别。

以净资产为标的,说明了监管层有意限制担保公司业务的高风险扩张。

举例来说:

某商业性担保公司当初成立时实收资本为1亿元,但是由于抽逃资金、惨淡经营后,其净资产仅剩下500万元。

如若以“净资产”为基准,它目前能为单个的被担保人提供不高于50万元的担保责任金额,而以“实收资本”为基准,它可以为单个的被担保人提供不高于1000万元的担保责任金额。

从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角度出发,限制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就是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性的一个保障,但是商业银行如何核定担保公司“净资产”将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课题。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①吸收存款;②发放贷款;③受托发放贷款;④受托投资。

之后,全国范围内开始了一起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整顿风潮,对于整顿合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予以办理经营牌照。

监管层之所以做出这一规定是因为在整顿前,我国的担保机构实行业务大一统的局面,担保机构既从事于融资担保业务,又从事于高风险投资业务。

甚至有不少担保机构打着“担保”的旗号从事高息揽储、高息放贷业务。

而整顿之后,只有获得牌照的担保公司才可以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加上该规定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成立设定了更高的门槛,故而,大部分担保机构将无法从事融资担保业务。

以河南省为例,2010年底共有1640家担保公司,《办法》出台之后,监管部门一直到2011年6月才公布首批获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的名单,这一名单包括了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在内的246家担保机构。

据相关数据披露,目前全国融资担保法人机构有6030家,而担保公司总数大约有15000家,大批没有牌照的小担保公司会被挤出这个市场,失去了融资性业务的金融杠杆作用。

故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被看成是我国融资担保业的新的起点。

因此,本文中如果没有特殊说明,所说的担保公司皆指融资性担保公司。

具体名称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可能注册名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咨询担保有限公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等。

二、担保是金融发展内在需求

在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上,很多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可抵押物少,不具备银行放贷要求的各种条件,因此必须找到一个第三方公司或者资质好的个人进行担保,很多担保公司应运而生。

担保机构的出现,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政策指导。

目前,国内担保行业中,政策性担保公司仍占主导地位,其以国家和地方宏观政策为指引,积极扶持优质中小企业的融资。

同时,财政资金和政策性资金对担保行业起着重要的支持,如资本金投入、保证金补偿和再担保体制的建立等,有效地促进了担保行业规范运作,提高其抗风险的能力。

其次,风险缓冲,减少银行信贷风险。

大量中小企业与银行的接洽相对较弱,信息不对称情况明显。

担保公司以中小企业为目标客户,通过自身渠道建立与开发,对大量中小企业进行初期筛选,选择优质客户推荐到银行进行评审,降低了银行业务拓展的成本,减弱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通过担保公司专业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中小企业形成一道风险的缓冲。

更重要的是,在中小企业贷款违约之后,担保公司负有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代偿责任。

最后,业务外包,强化银行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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