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说明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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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说明DOC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表说明
1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1.1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由封面,地籍调查表,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房屋调查表,构(建)筑物调查表,林权调查表,海籍调查表及填表说明组成。
1.2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以宗地/海为基础,按不动产单元为单位填写。
1.2.1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填写不同的调查表。
(1)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需填写地籍调查表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
(2)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
如果其上存在房屋,则需填写房屋调查表。
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3)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非承包方式取得的草原使用权宗地和水域滩涂养殖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
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上存在森林、林木,还需填写林权调查表。
(4)对非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
如果其上存在森林、林木,还需填写林权调查表。
(5)对海域使用权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填写海籍调查表。
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1.2.2采用活页的形式填写调查表。
表格采用活页的形式,对整页无内容的,可不归入成果。
如原表格式与本方案规定的表格式一致,并且内容没有任何变化的,其复印件加盖“复印件”印章后,可直接利用归入成果。
1.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1.4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
1.5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
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1.6文字内容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签名签字部分需手写。
1.7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
宗地草图/宗海图可以附贴。
凡附页和附贴的,应加盖相关单位部门印章。
2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封面
(1)宗地(海)代码:
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2)调查单位(机构):
记录负责承担本不动产单元调查任务的单位(机构)全称。
(3)调查时间:
按照“××××年××月××日”的形式记载调查的日期。
3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3.1宗地基本信息表
(1)权利人
a)所有权:
属于国家所有的,填写国家;属于集体所有的,填写××农民集体。
b)使用权:
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它组织的、填写身份证件上的法定名称。
1)权利人类型:
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
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2)证件种类:
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
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
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证件号:
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4)通讯地址:
填写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权利类型:
填写具体的权利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
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权。
(3)权利性质:
国有土地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等;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
土地所有权不填写。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名称,有编号的还需填写编号。
(5)坐落:
填写土地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相关信息。
个人用地的不填。
a)证件种类:
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
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
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b)证件号:
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7)代理人姓名:
填写代理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无代理的不填。
a)证件种类:
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
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
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b)证件号:
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8)权利设定方式:
填写地上、地表、地下。
集体土地所有权无需填写。
(9)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大类标准,填写类别名称及编码。
没有的不填。
(10)预编宗地代码。
填写在外行业调查工作开始前,根据基础图件资料预编的宗地代码。
(11)宗地代码。
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12)不动产单元号:
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若宗地上有定着物,不填写此栏。
(13)所在图幅号。
按下列方法填写:
a)比例尺:
填写1:
500、1:
1000、1:
2000、1:
5000、1:
1万或1:
5万。
b)图幅号:
填写宗地所在对应比例尺地籍图的图幅号。
破宗时,填写宗地各部分地块所在地籍图的图幅号。
(14)宗地四至:
填写相邻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名称。
与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相邻的应填写地物名称;与空地、荒山、荒滩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应准确描述相应地物、地貌的名称,不得空项。
(15)等级:
填写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或《农用地定级规程》等确定的土地等别或级别。
(16)价格:
填写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
(17)批准用途:
填写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中经政府批准的土地用途,用汉字表示。
地类编码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填写至二级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18)实际用途:
填写经现场调查后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确定的宗地主要地类,用汉字表示。
地类编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当涉及多种地类时,填写主要地类和代码,其他地类和代码在说明栏中进行填写。
(19)批准面积:
填写经政府批准的宗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地、代管地的面积。
(20)宗地面积:
填写经测量得到的宗地土地面积。
此项由测绘单位在测量完成时提供,由调查人员填写,小数点后保留2位。
(21)建筑占地总面积:
填写宗地内所有建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小数点后保留2位。
(22)建筑总面积:
填写宗地内建筑总面积,小数点后保留2位。
宗地内若有地下建筑物,地上建筑物与地下建筑物应分别填写建筑物总面积。
用“/”作为分隔符。
如“1000.00/300.00”,其中,“1000.00”表示宗地地上建筑物总面积,“300.00”表示地下建筑物总面积。
(23)土地使用期限:
有明确使用期限的,填写批准文件或者合同等确定的使用起止日期。
如××××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宗地内有多用途、多种使用期限的,可以分用途填写使用期限。
土地所有权等未明确权利期限的可以不填。
(24)共有/共用权利人情况:
应全称填写共有/共用权利人的名称、权利人类型、证件种类、证件号、通讯地址以及共有/共用情况。
无共有/共用情况的不填。
如因权利人过多填写不下时,可根据申请书编号顺序填写第一个权利人名称,后面加“等几人”,将详细情况填写至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25)说明:
可填写以下内容:
a)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
b)日常地籍调查时,填写原土地权利人、土地坐落、宗地代码及变更主要原因等内容。
c)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还可说明宗地被线状国有或其他农民集体土地分割的情况,需详细说明宗代码及如何被分割。
d)实际用途涉及多种地类时,须列举其他地类的信息。
(26)对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宜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签字盖章(见《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附录B《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界址线有争议的土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见《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附录C《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3.2界址标示表
(1)界址点号:
从宗地某界址点开始按顺时针编列。
例如:
1、2、…、23、1。
(2)界标种类:
根据实际埋设的界标种类在相应位置画“√”。
表中没有明示的界标种类,补充在“界标种类”栏空白格中,如“石灰桩”等。
(3)界址间距:
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要求进行填写。
(4)界址线类别:
根据界线实际依附的地物和地貌在相应位置画“√”。
表中没有明示的界址线类别,补充在“界址线类别”栏空白格中,如:
“山脊线、山谷线”等。
(5)界址线位置:
界线标的物自有、他有、共有的分别在“外”处画“√”、“内”处画“√”、“中”处画“√”;分别自有的在“外”处画“√”,并在“说明”栏中注明,例如“各自有墙”或“双墙”。
3.3界址签章表
(1)界址线起点号、中间点号、终点号:
例如:
某条界址线的界址点包括:
1、2、3、4、5、24、25、6;起点号填1、终点号填6,中间点号填2、3、4、5、24、25。
(2)相邻宗地权利人(宗地代码):
填写相邻宗地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及相邻宗地的宗地代码。
与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以及与空地、荒山、荒滩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参考“宗地四至”填写。
宗地代码填写方法见附录A。
(3)指界人姓名(签章):
指界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时,应加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印章。
与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时,邻宗地“指界人姓名(签章)”栏可不填写。
(4)日期:
填写外业调查指界日期。
3.4宗地草图
绘制方法见《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5.2.5的规定。
对于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应制作土地权属界线附图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可不绘制宗地草图。
3.5界址说明表
如果界址标示无法说明清楚全部或部分界址点线的情况,则需要填写此表对界址进行补充说明,填写要求如下。
(1)界址点位说明。
利用工作底图和宗地草图,主要说明所依附标的物的类型及其位置(内、中、外)。
及其与周围明显地物地貌的关系。
如2号点位于两沟渠中心线的交点上,5号界址点位于××山顶最高处;3号界址点位于××工厂围墙西北角处;8号界址点位于农村道路与××公路交叉点中心;10号界址点位于××承包田西南角等。
(2)主要权属界线走向说明,说明权属界线的具体走向。
以两个相邻界址点为一节,叙述界线所依附的标的物的状况及其与周围宗地和地物地貌的关系。
例如1—2,由1沿××公路中央走向至2;4—5,由4沿山脊线至5;9—10,由9沿××学校东侧围墙至10等。
3.6调查审核表
(1)权属调查记事
a)现场核实申请书有关栏目填写是否正确,不正确的作更正说明。
b)界线有纠纷时,要记录纠纷原因(含双方各自认定的界址),并尽可能提出处理意见。
c)指界手续履行等情况。
d)界址设置、边长丈量等技术方法、手段。
e)说明确实无法丈量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的原因。
(2)地籍测量记事
a)测量前界标检查情况。
b)根据需要,记录测量界址点及其他要素的技术方法、仪器。
c)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的方法。
d)提出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3)调查结果审核意见
审核人对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果发现调查结果有问题,指明错误所在提出处理意见。
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