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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2011年08月26日09:

56  来源:

教育部

                                                                          教学[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省(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2012年研究生招生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入推进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继续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优化,进一步强化考试安全责任,全面规范录取管理,推动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创新研究生招生体制机制

    

    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要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教育发展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选拔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

按照“提高质量、突出创新、优化结构、理顺体制”的总体目标,推进研究生招生考试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和内容体系等方面的改革。

要加快评价方式改革,把对考生综合能力和素质的考查作为改革的重点。

各招生单位要进一步优化考试内容,提高选拔的有效性,使优秀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要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和各个专业学位专业特色,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方式方法和内容体系的研究,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与生源特点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评价体系。

2012年管理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实行综合能力考试的试点将扩大至7个相关专业学位,同时部分高校将进行经济类专业学位综合能力考试的改革试点。

    

    二、着力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进一步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

    

    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提升研究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就业能力的重要举措。

各招生单位要按照“以增量促存量”的原则,做好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的结构调整。

2012年硕士生招生计划的增量主要用于专业学位,存量部分要将学术型的计划按不少于5%的比例调减,用于增加专业学位计划。

要统筹合理安排各个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防止出现个别专业计划过于集中的现象,过去几年个别学校安排MBA等专业学位招生计划过多的要进行调减。

各招生单位要在专业学位教指委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性质、特点、培养目标、培养方式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方式、在校管理与待遇、奖助制度以及未来职业发展方面等考生最关心的问题的宣传,帮助考生充分了解专业学位,吸引优秀生源报考。

    

    三、强化考试安全责任,防范打击高科技舞弊行为

    

    考试安全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第一要务,防范和打击高科技舞弊是研究生招生战线的重大责任。

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要深入分析研究高科技团伙舞弊的技术特征、组织方式和活动规律,按照“人防技防结合,防范打击并重,教育法制齐抓,联席会议部门共管”的思路,有针对性地构筑防范和打击高科技团伙舞弊的体系。

要积极推进标准化考场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配足配齐能够有效防范高科技舞弊的设备。

各省级教育考试招生管理机构要积极做好相关考务改革带来的工作调整、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等工作。

加强对考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着力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反作弊的识别能力。

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考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办法。

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营造诚信考试的舆论环境。

要加强考试法规建设,加大对作弊考生处罚力度。

    

    四、改进录取办法,促进生源合理流动

    

    为了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扩大复试比例,促进生源合理流动,发挥招生单位在人才选拔中的主导作用,2012年起对全国统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划线区域进行调整。

除原三区(西部)不变外,原一、二区(东、中部)的21个省份合并做统一要求。

各招生单位可以在国家确定的考生复试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招生录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招生考试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

    

    作风建设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保障。

各招生单位和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三风”建设的要求,抓好研究生招生系统的行风建设。

要改进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招生考试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要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要有效预防和严厉惩处命题、监考、阅卷、复试和录取等环节中的违规行为和不作为行为,严肃查处和中介机构勾结参与招生、牟取利益的工作人员,纯洁招生队伍,净化招生考试环境,杜绝不良之风对招生工作的干扰,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附件:

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

    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招收硕士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单位及其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招生单位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分为中央(地方)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七条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

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

联合考试是教育部批准的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部分考试科目由全国统一(或联合)命题的考试。

    

    单独考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命题而进行的考试。

    

    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八条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九条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教育部归口管理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

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组织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组织实施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单考招生限额。

    

    (六)制订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确定开展推免生工作的高等学校名单,公布年度推免生限额。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生招生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

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招生单位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四)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五)组织并做好试题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

    

    (六)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招生考试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受理考生信访,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七)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八)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招生单位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三条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人员开展培训。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求,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五)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并按要求上传并公布。

    

    (六)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七)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八)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体检要求。

    

    (九)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作必要的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分学术型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招生单位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五条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

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可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六条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七条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招生单位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

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合同中没有规定就业去向的,通过“双向选择”办法就业。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八条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可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六)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2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九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报考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八条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八条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八条中第

(一)、

(二)、(三)、(四)、(五)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八条中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条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八条中第

(一)、

(二)、(三)、(四)、(五)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建筑学硕士、工程硕士、城市规划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林业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药学硕士、中药学硕士等13个专业学位类别可设置单独考试。

    

    第二十一条推免生须是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生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其报考单位复试并被录取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除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其他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二十二条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具体办法由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布。

    

    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二十三条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

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四条招生单位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准考证由考生自行在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

    

    第二十五条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五章 命 题

    

    第二十六条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七条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

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

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命题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要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

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

学术型硕士生要突出基本理论的考查,专业学位硕士生要突出实践能力的考查。

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三十条试题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统考生的考试科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统考试题。

    

    第三十二条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

招生单位不得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第六章 初 试

    

    第三十三条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三十四条学术型研究生招生初试科目一般为四个单元,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五条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第三十六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初试科目一般为四个单元,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体育硕士、应用心理硕士、文物与博物馆硕士、药学硕士、中药学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初试科目设三个单元,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基础课,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初试科目设两个单元,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金融硕士、应用统计硕士、税务硕士、国际商务硕士、保险硕士、资产评估硕士初试增设经济类综合能力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

    

    第三十七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西医综合、中医综合。

    

    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第三十八条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及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九条初试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四十条报考单独考试及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旅游管理硕士的考生必须到招生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报名、考试。

其他考生到本人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报名、考试。

    

    第七章 评 卷

    

    第四十一条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授权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联合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进行。

统考科目具体的评卷细则和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

提倡有条件的省(区、市)初试统考的英语、思想政治理论等科目实行网上阅卷。

    

    第四十二条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评卷点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

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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