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420450 上传时间:2022-12-16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6.0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docx

《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docx

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

(征求意见稿)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国家出台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统筹“油、路、车”治理,以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为导向,以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达标保障为支撑,以柴油车(机)达标排放为基本目标,从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登记、使用、检验、维修和报废各个环节,建立健全严格的柴油货车全防全控环境监管制度,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行动,全链条治理柴油车(机)超标排放,明显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明显改善,柴油货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城市空气二氧化氮浓度逐步降低,机动车排放监管能力和水平达到全国较高水平,全省铁路和水路货运量明显增加,绿色低碳、清洁高效的交通运输体系初步形成。

——全省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

——全省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

——全省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加20%,水路货运量增长12%(浙江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指标),初步实现中长距离大宗货物主要通过铁路或水路进行运输。

二、清洁柴油车行动

(三)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监管。

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标准。

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燃料消耗量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以下均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019年7月1日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省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

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严格柴油车新车环保查验。

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法律法规规定的免检车辆除外),2019年实现全覆盖。

排放检验机构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

对未经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机构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依法依规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和汽车尾气排放相关的维修技术信息。

(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

在生产、进口、销售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抽查核验新生产销售车辆的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

省内生产(进口)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以上,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省内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

生产销售柴油车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四)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

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各地建立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

通过入户抽测、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方式,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督抽测,每年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自2019年起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

(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生态环境和公安交管部门应将本地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以信函或公告(在政府网站发布)等方式,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督促限期到与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机动车维修单位依法维修并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上传维修信息,确保超标车辆得到有效治理。

对于登记地在省外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各地应及时上传到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

(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实施重点车辆黑名单管理。

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

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对于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

(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

严厉打击机动车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处罚按照全国统一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6063)执行(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各设区城市根据柴油车通行情况,在重点路段对柴油车开展常态化的路检路查,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

(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参与)

强化入户监督抽测。

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鼓励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传送。

对于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

对于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应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商务厅等参与)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地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

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以及沿海沿江港口、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各地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厅等牵头)

(五)强化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管理。

2019年10底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检验过程,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

将柴油车氮氧化物排放纳入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加强监管。

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每年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

对于为省外登记的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

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

鼓励专业水平高的排放检验机构在产业集中区域、交通枢纽、沿海沿江港口、偏远地区以及消费集中区域设立分支机构,资质认定部门简化办理手续。

(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加大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力度。

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格处罚。

鼓励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维修企业连锁经营,严厉打击清理无证无照、不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维修站点。

(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

各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

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

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

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当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

2019年11月底前,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

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也应按要求及时维修。

(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六)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

各地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牵头)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牵头)鼓励各市研究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牵头)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

对于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可通过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同时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

(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七)推进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

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已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基础上,确保检验数据实时、稳定传输。

按照柴油货车保有量,各市以不低于每两万辆1个遥感(或黑烟)监测点位的比例建设监控网络,基本覆盖柴油车通行主要路段,并进行国家、省、市三级联网。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2019年年底前,50%以上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未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系统的营运车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车,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

(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等参与)

加强排放大数据分析应用。

利用“天地车人”一体化排放监控系统以及机动车监管执法工作形成的数据,每日报送定期排放检验数据和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

通过大数据追溯超标排放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加油站点、供油企业、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环境监管。

加强排放检验数据的监督抽查,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

各市对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要达到90%以上。

(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等参与)

三、清洁柴油机行动

(八)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管理。

2020年年底前,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

加强对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标签等,并抽测部分机械机型排放情况。

其中省内生产(进口)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本行政区域销售但非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

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发动机的行为,将相关企业及其产品列入黑名单。

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严厉处罚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产品行为,依法实施召回。

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国家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

(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牵头)

(九)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

2019年年底前,各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指达不到GB36886-2018表1中Ⅲ类限值的机械。

秋冬季期间,各地加强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消除冒黑烟现象。

(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牵头)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提高船用燃料油硫含量控制要求,内河水域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

研究探索在船舶排放控制区同步管控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

(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省科技厅等参与)

(十)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

对于具备条件的老旧工程机械,加快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

按规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

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淘汰。

加快淘汰老旧铁路内燃机车,2019年年底前,在省内通行的铁路内燃机车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

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全省范围内的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新增和更换的岸吊、场吊、吊车等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机械。

推动内河船舶治理改造,加强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

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航运船舶。

加强老旧渔船管理,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

推广使用纯电动和天然气船舶。

(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杭州铁路办事处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等参与)

(十一)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杭州、宁波先行试点,2019年年底前全省完成。

探索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闭环管理制度。

推进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2020年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应按标准规定进行安装。

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施工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企业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牵头,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浙江海事局、浙建集团、省交通集团、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等参与)强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用燃料油使用监管,提高抽检率,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行为。

(浙江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十二)推动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

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提高岸电设施使用效率,相关改造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

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

船舶排放控制区内的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

2019年7月1日起,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

2020年年底前,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港口的50%以上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以及京杭运河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等参与)

四、清洁运输行动

(十三)提升铁路货运量。

提升干线铁路运输能力。

重点推进金甬、金台、衢宁等干线铁路项目,加快金温、金千铁路电气化改造,谋划新建杭甬货运通道。

规划布局沿海高铁,释放甬台温铁路货运能力,引导沿海公路货物运输向铁路转移。

2020年采暖季前,沿海主要港口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

进一步简化铁路专用线接轨审核程序,支持主要码头作业区、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与铁路运营方开展合作,加强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2019年实现已配套建成铁路专用线的企业主要由铁路运输大宗物料,未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的要尽快完成规划,到2020年,大宗货物年运输量在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的铁路接入比例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铁路运输比例达到50%以上。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杭州铁路办事处牵头,省交通集团、省海港集团等参与)

(十四)拓展水路运输优势。

优化内河水运网络。

以京杭运河、杭甬运河、钱塘江中上游“两河一江”为重点,完善高等级航道网络。

重点推进京杭运河、杭平申线、长湖申线西延等项目,完成钱塘江中上游航运开发,着力破除杭甬运河宁波段瓶颈,加快曹娥江航道整治,推进瓯江航运开发和航区调整。

到2020年,全省高等级航道网规划航道达标率达80%以上。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海港集团等参与)

引导大宗货物水水中转。

充分发挥嘉兴港海河联运煤炭专用码头作用,提升改造杭平申线黄姑塘支线。

谋划建设舟山六横煤炭中转储运基地二期、乐清湾C区散货码头等项目。

着力畅通沿海港口至周边供热、钢铁、水泥、化工等大型工矿企业的水路通道,推动煤炭、水泥熟料、粮食等大宗货物海河联运。

到2020年,杭嘉湖绍等浙北地区基本实现公路运煤转由水路运输。

(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能源集团、省海港集团等参与)

(十五)推动发展绿色货运。

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沿海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

符合运输结构调整方向的铁水联运、水水中转码头、货运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等建设项目,要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加快审批。

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采用铁路、水路或管道等运输方式。

鼓励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驮背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

加快推进液化天然气(LNG)罐式集装箱多式联运及堆场建设。

推行货运车型标准化,推广集装箱货运方式。

推进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铁路和城市轨道“四网融合”。

鼓励支持运输企业资源整合重组,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

(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杭州铁路办事处牵头,省商务厅、省交通集团、省海港集团等参与)

推进城市绿色配送示范。

积极引导杭州、宁波、义乌等城市规划建设绿色货运配送网络,完善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城市配送网络节点和配送车辆停靠装卸配套设施。

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城市配送企业创新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等集约化运输组织模式。

加快建成一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

优化承担物流配送的城市新能源车辆的便利通行政策。

(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建设厅、省邮政管理局等参与)

(十六)优化运输车队结构。

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

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使用比例达到80%。

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

将综合供能服务站和公共充电桩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规划建设范围,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集中规划专用充电站和快速充电桩。

(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邮政局、杭州铁路办事处、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等参与)

五、清洁油品行动。

(十七)加快提升油品质量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在已经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基础上,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等参与)

(十八)加强油品和车用尿素监管。

开展油品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专项整治。

开展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对生产不合格油品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从源头保障油品质量。

加大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从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

到2019年,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基本消除。

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

(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浙江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进油气回收治理。

加快推进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开展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试点。

(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牵头,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等参与)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

2020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国内航行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

(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牵头,省海港集团等参与)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法规标准和政策保障。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机动车污染防治法规、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各地根据监管需要,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办法、规范标准,健全严惩重罚制度。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健全环境信用体系。

机动车生产或进口企业、发动机制造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施工单位、汽柴油及车用尿素生产销售企业等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企业未依法依规落实应急运输响应等重污染应急措施的信息,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信息,按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实施联合激励。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等参与)

(二十一)加强价格政策激励。

适时完善车用油品价格政策,研究在成品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中统筹考虑燃油清净增效剂成本的可行性。

铁路运输企业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作机制,规范辅助作业环节收费,积极推行铁路运费“一口价”。

推动建立完善船舶、飞机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降低岸电使用成本。

允许码头等岸电设施经营企业按现行电价政策向船舶收取电费。

港口岸基供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免收容(需)量电费,研究进一步加大对内河岸电价格政策的支持力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港口、机场岸电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支持力度,鼓励码头等岸电设施经营企业实行岸电服务费优惠。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杭州铁路办事处、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等参与)

(二十二)加强资金和能力支撑。

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机动车、工程机械及船舶的环境监控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老旧柴油货车淘汰治理。

对淘汰更新老旧柴油货车、推广使用新能源货车等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成效显著的地方,省级财政在安排有关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

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对于港口、铁路、机场等特殊领域的新能源动力作业机械,加大技术研发和改造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大机场场内车辆“油改电”工作支持力度。

有效提升车船用液化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研究制定物流通道沿线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建设规划。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牵头,省经信厅、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等参与)

加强基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力量建设,配备足够的人员力量,提高监管执法专业化水平,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工作。

2019年年底前,达到《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建设标准》(试行)相应能力建设标准要求,杭州、宁波可参照一级标准,其他地区可参照二级标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