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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模板

总目录

第一卷投标人须知及投标要求

第二卷商务技术文件

第四章投标邀请函

第五章招标项目资料表

第六章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七章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

 

第一卷

 

投标人须知及投标要求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招标的货物及伴随服务。

1.2根据1)招标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署的“代理合作保密协议”,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第八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之第八十八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3)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信息...”。

本招标文件中所述如与上述法律对本招标方式的程序有冲时,则依本招标文件为准。

2.定义

2.1采购人:

第二卷第五章“招标项目资料表”中所述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招标代理机构: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河南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在招标过程中负有相应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2.3合格投标人

1)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与采购人、采购人就本次招标的货物委托的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附属机构没有行政或经济关联。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南省财政厅及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标的规定。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和设备供应能力。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已购买招标文件并在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4中标人:

接到并接受中标通知,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2.5投标文件:

指投标商根据招标文件提交的所有文件。

2.6供应商:

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要求,能够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伴随服务的法人。

2.7货物:

指除了咨询服务以外的所有的物品、设备、装置和/或包括附件、备品备件、图纸、技术文件、用于运输和安装的包装、培训、维修和其他类似服务的供应。

2.8质保:

本次采购所要求的质保或质保期限,是指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在承诺的质保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必须提供伴随服务及必须无条件更换产品(注:

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该标段投标总报价中),并由此享用原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质保期限及伴随服务。

3.投标费用

3.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构成

4.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本次招标的货物要求、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件。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卷商务文件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合同(格式)

第三章附件

第二卷技术文件

第四章投标邀请函

第五章招标项目资料表

第六章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七章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

4.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的所有事项、格式要求和技术规范,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承担其投标被拒绝或废标的风险。

4.3照抄或复印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的、手写的、未按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将导致废标。

4.4如果第一卷和第二卷对同一事项的描述有冲突或矛盾,除非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另有解释,以第二卷为准。

4.5本次招标文件若电子招标文件和纸质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均以纸质招标文件为准。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需要澄清(或现场答疑)的疑问,应在投标截止3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到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在投标截止3日前对澄清(或现场答疑)内容予以书面回复。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投标邀请函中所述的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方式通知到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并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6.3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或修改、或澄清)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否则视为已接收,并同意通知(或修改、或澄清)内容。

6.4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7.投标语言

7.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所有与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就投标来往的函电均使用中文。

投标人提供的外文资料应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8.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8.1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公制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投标文件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第10、11条要求填写的:

A.投标函

B.投标报价表

C.货物分项报价表

D.备件专用工具价格表

(2)按照第12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

A.投标人营业执照

B.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C.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权投标代表人身份证件

D.制造商或其指定总代授权书

E.投标厂商资格申明

(3)按照第13条要求提交:

A.货物规格表

B.技术规格/商务条款偏差表

C.保证货物正常运行的技术服务和备品清单等

(4)按照第14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5)供开标时使用的与密封投标文件分别递交的开标一览表。

9.2招标文件中的每个分包(捆),是项目招标不可拆分的最小投标单元,投标人必须按此分包(捆)编制投标文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拆包投标或漏项投标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予以废标。

投标人如同时投标多包,可提交一套资质证明文件。

10.投标格式

10.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见第一卷第三章附件)要求如实填写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货物技术规格和偏差表,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格式(见第一卷第三章附件)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表格式填写提供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

如果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之间有差异,评标以单价为准。

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以其所报单价为基准的价格调整,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1.2投标总报价应是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的包括交货前发生的各种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以及伴随的其它服务费总报价。

总报价分解为:

设备和附属装置、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卖方技术服务(安装、调试、运行)报价、采购人派员参加技术联络和工厂监造、检验、技术培训费用、运保费、各类税费及验收检测费,各项报价应准确填入投标报价表相应栏内。

11.3投标人根据上述规定所作分项报价的目的只是为了评标时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的方便,但并不限制采购人订立合同的权力。

11.4投标报价应完全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范围,不得任意分割或合并所规定的分项。

11.5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报价的投标,投标货币:

人民币。

11.6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开标后对投标报价予以修改,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是固定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改变。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2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2.1依据第二卷第五章“招标项目资料表”中的要求按第一卷第三章“附件”规定的格式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

12.2若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对有约定的货物,则必须提供(根据招标文件第二卷第五章)制造商(或产品总代理)出具其制造货物响应本次招标的正式授权书,对于产品总代理则同时必须提供制造商对其的授权书。

12.3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证明文件。

12.4投标人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培训等其它技术服务的义务的证明文件。

12.5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业绩要求的证明合同文件。

13.证明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文件

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在产品规格一览表中应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合格出厂证明。

13.3招标文件中为简述货物品质、基本性能而标示的品牌或型号仅供投标人选择货物在质量、水平上的比照参考,不具有限制性。

投标人可提供品质相同或优于同类产品的货物。

13.4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应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描述

(2)保证货物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

(3)投标货物制造厂商授权

(4)投标货物或投标工程的运行服务方案

13.5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应答,并标明与招标文件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对招标文件有具体规格、参数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其所投货物的具体数值。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人应按第二卷第五章“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数额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

14.2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在投标文件中有意提供虚假材料;

(3)中标人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4)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文件应自投标规定的开标日起,在第二卷第五章“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但可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第14、15条有关退还和不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6.投标文件的式样和文件签署

16.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第二卷第五章“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副本应与正本内容一致,若副本与正本存在文字或表述的不符之处,以正本为准。

16.2投标文件及所有文件必须是打印件,(若是手写体,应文字清晰工整,并在该页面加盖公章)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必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除没有修改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并将所有的投标文件资料装订成册,没有装订成册或签署的,其投标带来的计算、缺页、少页、废标等风险有该投标人承担。

投标文件副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

16.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有效。

16.4电报、电传和传真、电子邮件投标文件一律不接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为便于开标和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唱标表)”(见第一卷第三章3.1)单独用信封密封提交,信封上应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标(包)段名称及投标报价表”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如果该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与“开标一览表(唱标表)”报价之间存在差异,该投标人应接受评标所进行的修正,并承担一切不利于投标人的责任。

17.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装在单独的信袋中,并在信袋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7.3内外层封袋均应:

(1)标明递交至第二卷第五章“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地址。

(2)注明“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名、正本、副本及“在年月日之前不得启封”字样,在后面注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3)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17.4如果外层封袋上未按17.2、17.3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招标代理机构拒收未装订成册的投标文件。

17.5投标人应清楚招标文件应直接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根据复制招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8.投标截止期

18.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第二卷第五章“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地址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现场、迟交或误交其他地方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8.2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第5、6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限。

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9.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第18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20.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7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0.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实质性条款修改。

20.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满期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第14条的规定不予以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

21.开标

21.1招标代理机构在第二卷第五章“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

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交货地当、交货日期、质保承诺等内容。

21.3招标代理机构将对开标情况做详细记录。

22.评标工作

22.1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下称评委会)主持,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评,并依评标价由低到高或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出1~3名中标候选人。

22.2评委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经济、技术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其中外聘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操作规程》从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3.投标文件的澄清

23.1投标方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或传真)向招标方提出,招标方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视情况以书面形式或标前会的方式予以解答,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将书面答复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方,该答复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方将不公开问询的来源,澄清要求须在开标前3天提出,否则无效。

23.2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招标补充文件等内容,招标方将以书面的形式送达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投标方,通讯地址和传真号码以投标方的登记备案为准。

所有收到通知的投标方都应以同等方式立即予以回复确认。

因登记有误或传真线路故障等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招标方不承担责任。

23.3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委会有权向投标人质疑,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

投标人有责任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答疑和澄清。

23.4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5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

23.6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24.投标文件的初审

24.1评委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4.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若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4.3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4.4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委会将确定每一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

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质量和性能产生重大或不可接受的偏差,或限制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4.5评委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内容而不靠外部证据。

24.6评委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24.7评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会被拒绝:

(1)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超出经营范围投标;

(3)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质要求;

(4)投标价超出采购人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投标将会被拒绝

(5)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没有被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6)开标一览表、技术偏差表没有法人签字盖章的;

(7)投标有效期不足;

(8)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9)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5.标后测评

25.1如果本次评标有争议,评标委员会将保留对推荐的中标单位进行标后测试的权利,标后测试将充分考虑中标候选人和/或生产商设备的技术、设备的生产能力和商业信誉等。

评标委员会将按第12、13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设备综合测试情况结合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等进行测评。

25.2如果测评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测评没有通过,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其投标,并对下一个最低评标价或最高评标得分的投标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作类似测评。

26.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26.1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进行。

26.2评委会将遵照规定的评标方法,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26.3在开标、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26.4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开标后直至授予投标人合同,评委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

26.5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标人员之外。

26.6本包段投标不足三家(个别特殊项目除外),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以对本包段唱标。

26.7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是河南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管理监督机构。

六.授予合同

27.合同授予标准

30.1除第33条的规定之外,招标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评标价最低或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如果第一中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职责,则授权具有履行合同的下一个评标价最低或评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28.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28.1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第二卷第五章“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范围内,对第二卷第七章“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和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货物、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9.评标结果的公示

29.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按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与采购人签署的保密协议内容,确认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方式。

29.2投标人若对评标结果有疑问,按照财政部第20号令和豫财办购[2005]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投诉和质疑,但须对投诉和有权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详见第18页质疑须知)。

30.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0.1如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因此原因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1.中标通知书

31.1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

31.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的依据。

32.签订合同

32.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进行合同谈判。

32.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澄清文件等,均应作为签约的合同文本的基础。

32.3如采购人或中标人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

32.4如中标人不按第32.2条约定谈签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报请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中标决定,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在候选中标单位中重新选定中标单位。

32.5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三(3)份报招标代理机构备案。

33.履约保证金

33.1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4.中标服务费

34.1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按第二卷第五章“招标项目资料表”中的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发改办[2003]857号文件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中标金额(万元)

服务类型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以上

0.01%

0.01%

0.01%

 注:

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35.质疑须知

第一条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机制,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豫财办购[2005]23号文件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质疑人是指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条件,参与政府采购竞争活动的当事人。

第二条供应商如果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有何疑义或疑问,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足7个工作日的必须在投标截止3个日历日前),否则均视为可接受条款,开标后不再受理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质疑。

第三条各有关当事人认为采购过程、预中标(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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