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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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1〕38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石景山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

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1年7月13日第12次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石景山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行政事务暂行办法通知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7月22日印发

石景山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

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整合优化配套设施资源,提高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6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辖区内建设的居住项目(含商品房项目、政策性住房项目、企业集资建房项目),其配套设施的审核备案、建设管理、交付使用及资源整合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成立石景山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区教委、区文化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社会办、区园林绿化局、区环卫中心、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西区邮电局、石景山供电公司等部门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牵头组织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即领导小组会议);

(二)组织居住项目配套设施检查;

(三)开展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等工作;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召开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居住项目配套设施设计方案和配建规模,确定配套设施建设时序和交付使用条件,协调解决配套设施检查、交付、使用问题,制定居住区配套设施资源整合优化方案等。

联席会议建立联系人制度,由各组成部门确定一名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为固定联系人,具体落实联席会议决定和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审核备案

第五条本行政辖区内新建改建居住项目,应在规划方案审批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持以下材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召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联席会:

(一)土地出让合同或相关土地手续;

(二)立项批复;

(三)规划意见书;

(四)报规划部门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大市政咨询方案;

(六)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在取得根据联席会议纪要批复的规划复函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为确保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分期建设安排及配套设施内容;

(二)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其中: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能够保证住宅与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工程招投标、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计划。

第七条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后应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示,并在住宅销售时作为合同附件。

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中确定的建设时序,为项目建设单位办理规划许可、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各项手续。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方案中确定的建设时序,按时开工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并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配套设施接收(或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已开工建设的居住项目进行配套设施日常联合检查,并向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报告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一)凡未完成当期配套设施建设任务的项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约谈项目建设单位,并责令其整改,建设单位于整改完成前申请使用监管资金的,不予批准;

(二)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并暂停办理该项目剩余单体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将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三)对由于配套设施建设滞后产生严重后果的建设单位,应通报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并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降低或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四)开发项目住宅建设完成后,应建配套设施仍未建设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书面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内的全部预售资金,同时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项目监管银行申请强制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用于该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五)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交付使用并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检察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建设方案备案表》后3个月内,应与配套设施使用管理单位签订《石景山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协议书》,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建设标准、移交内容和费用、投入使用时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予以约定。

第十一条建立居住项目配套设施综合检查制度。

在居住项目规划验收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配套设施进行综合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方案;

(二)规划许可证;

(三)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协议书;

(四)配套设施施工图纸;

(五)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配套设施检查情况,出具《XX项目配套设施综合检查意见书》并告知规划主管部门。

第五章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应根据已签订的《石景山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协议书》,于60日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持《配套设施交接单》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后,办理项目初始登记。

对不按照《石景山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协议书》移交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第九条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各配套设施接收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和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协议书,提前落实购买资金和装修资金,制定投入使用计划,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期限、按标准移交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配套设施投入使用应履行以下时间要求:

(一)幼儿园、学校等教育配套设施,应在移交后第一个招生季投入使用;

(二)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燃气、供水、排水、电力、环卫等居住区配套市政设施,原则上应与居住区建设同步完成、同步交付使用;

(三)配套商业服务用房(除菜市场外)应在项目整体竣工后及早投入使用;

(四)其他配套设施原则上应在移交后3个月内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配套设施,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对配套设施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一)对于以配套设施为经营场所的经营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其经营场所的审查,对不按规划用途使用配套设施的经营主体不予登记注册,对于违规使用配套设施的经营主体,依法予以查处;

(二)对于不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配套设施的单位,政府职能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监察部门应监督各政府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配套设施按照规划用途使用。

第六章资源整合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对一定区域内未启动居住项目的重点配套设施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并于土地供应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有关文件中明确配套设施内容及与住宅同步建设完成等要求。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结合配套设施资源整合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规模较小的多个相邻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内容和指标进行研究整合,提出适度集中配建、提高等级配建的配套设施资源整合方案,经配套设施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石景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2011年8月1日以后立项的居住项目严格执行本办法,2011年8月1日前已立项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居住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

石景山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主要职责

附件二: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附件三:

新建居住区部分配套设施新确定指标

附件四:

项目建设方案备案登记表(样表)

附件五:

石景山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样本)

附件六:

项目配套设施综合检查意见书

附件七:

项目配套设施交接单

附件一:

石景山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及主要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强化区政府对此项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石景山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成立石景山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及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夏林茂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副组长:

石玉贵副区长

成员:

肖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

(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高明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叶向红区教委主任

许景山区监察局局长

王军辉区民政局局长

刘亚泉区财政局局长

刘建国区市政市容委主任

侯建设区商务委主任

高洪雁区文化委主任

葛强区卫生局局长

沈代平区社会办主任

付建国区园林绿化局局长

高殿亮区环卫中心主任

朱钢银公安分局副局长

靳薇国土分局局长

王亦兵规划分局局长

高树田工商分局局长

吴燕八宝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任连田老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路海八角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婷婷古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齐兵苹果园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云清金顶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旭东广宁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永明五里坨街道办事处主任

高国强鲁谷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主任

陈智泉西区邮电局局长

王春燕石景山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石景山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联席会议、组织配套设施检查、开展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及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及《办法》要求,认真履行配套设施审核备案、建设管理、交付使用及资源整合等工作职责。

附件二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居住人口3~5万人)表一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处)

用地面积

(m2/处)

教育

1

幼儿园

281~310

420~450

8班2100

12班2800

8班3000

12班4200

招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3.0%,就近入园率9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30座/千人;建筑9.3810.32m2/座,用地1415m2/座,每班25座。

0.71.0

2

小学

403~441

510~568

“九年一贯制”学校

18班8000

27班12000

36班15000

“九年一贯制”学校

18班11000

27班16000

36班21000

小学学龄712岁,占居住区总人口3.6%,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40座/千人;建筑10.0811.03m2/座,用地12.7614.20m2/座,每班40座。

初中学龄13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1.8%,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20座/千人;建筑12.7113.82m2/座,用地16.7019.12m2/座,每班40座。

“九年一贯制”学校学龄7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5.4%,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60座/千人;建筑10.8912.67m2/座,用地1416m2/座,每班40座。

(千人指标:

建筑面积653~760m2,用地面积840~960m2)

1.22.4

小学:

18班规模建筑7500m2,用地9500m2;服务规模1.8万人/处。

24班规模建筑10000m2,用地12500m2;服务规模2.4万人/处。

24班以下学校应设不低于200m的环形跑道和60m的直跑道。

初中:

18班规模建筑9500m2,用地13000m2;服务规模3.6万人/处。

24班规模建筑12500m2,用地17000m2;服务规模4.8万人/处。

30班规模建筑15600m2,用地21000m2;服务规模6万人/处。

24班以下学校应设不低于200m的环形跑道和100m的直跑道,25班以上学校应设不低于300m环形跑道和100m的直跑道。

“九年一贯制”学校设置200m环形跑道和100m直跑道,有条件的应设置400m环形跑道,同时应保证设置足够的篮、排球场地。

中学:

30班规模建筑16000m2,用地22000m2;服务规模3万人/处。

高中应设不低于400m环形跑道和100m的直跑道。

3

初中

254~276

334~382

4

高中

217~233

317~363

24班13000

30班16000

36班19000

24班19000

30班23000

36班28000

高中学龄1618岁,占居住区总人口1.8%,入学率98%,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19座/千人;建筑11.4212.28m2/座,用地16.7019.12m2/座,每班45座。

68.5

小计

1155

1260

1581

1763

一般小校(园)采用高限,大校(园)采用低限,标准较高大校(园)可采用高限。

医疗卫

5

社区卫生服务站

24

300

0.72

含卫生服务中心的居住区不再设置卫生服务站。

6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0

75

2500

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为范围设置,可设综合病床。

35

小计

74

75

文化体育

7

室内文体活动中心

200

可包括文化娱乐(多功能影视厅、文娱艺术等),图书阅览,科技活动,青少年活动,康乐(健身房、棋牌室、室内体育活动等)等设施。

0.71

可结合商业服务设施或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综合设置。

8

室外文体活动场

20

400450

可包括户外娱乐、集会、露天表演、儿童游戏、综合健身、篮球、门球等场地。

0.71

宜设于公共绿地附近,兼有避难场所的功能。

小计

220

400450

商业服务

9

菜市场

20

8001000

35

10

其它商业服务

680

可包括便利店、综合超市、再生资源回收点、银行储蓄所等。

35

再生资源回收点可与密闭式清洁站结合布置,其它可设于住宅底层。

小计

700

社区管理服务

11

社区服务中心

2030

1000

可包括优抚服务、社会福利、咨询服务、婚姻服务、计生宣传咨询、家庭劳务服务等及相应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信息网络中心。

35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2

街道办事处

3040

50

12001500

1500

含工商、税务。

35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13

派出所及巡察

3040

3650

12001500

15001800

35

14

社区居民委员会

2030

190

还可包括其它便民服务项目。

0.30.9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5

社区卫生监督所

5

35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6

物业管理用房

20

200

可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市政管理、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0.72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小计

125~165

86100

社会福利

17

养老院

90

130

2700

3900

老年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20%,百名老人设置床位2.5张,合5床/千人。

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设置。

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包含不少于30张床位的日间照料护理中心)。

35

宜独立设置,可与幼儿园相邻设置。

最低规模120床/所。

18

老年活动场站

20

25

140~200

175~250

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及活动场地

0.71

19

残疾人康复托养所

30~40

50~60

15002000

25004000

残疾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5%,百名残疾人设置床位4张,合2床/千人。

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设置。

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

5

100床位左右,含教学训练、康复娱乐门诊设施等,可结合养老院设置。

小计

140150

205215

交通

20

公交首末站

30

170200

300

40005000

23

根据规划区域统筹安排,应独立用地。

21

出租汽车站

20

100

停放出租汽车,为出租汽车送客、待客服务。

0.5

宜结合小区出入口在道路用地以外单独设置。

22

存自行车处

按每户存自行车2辆、每车建筑面积1.5m2设置。

可利用地下室存车,分散设置。

23

居民汽车场库

0.41.4车位/户。

含居民汽车场库0.31.3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

宜做地下车库。

社会停车场库根据规划布局确定,可独立区域,也可与居民汽车场库结合,设于地上或地下。

小计

30

190220

市政公用

24

邮政所

20

200

0.72

宜在地上首层设置,便于邮政服务及生产。

25

邮政局

30

30

1200

1200

35

宜在地上首层设置,便于邮政服务及生产。

26

电信机房

52

35

22503750

15002500

35万门/处。

普通住宅的固定电话用户线不应少于2线(即2对线)/户,每万户居民须设置容量1.52万门。

仅设电信设备机房,不含管理办公用房。

27

开闭所

21

21

300

300

5060万m2设一处。

28

配电室

43

120

独立设置:

10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120m2。

箱式:

23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6m2。

区分不同情况,酌情安排。

鼓励采用用地面积较小的方式。

可结合其它配套设施综合设置。

29

燃气调压站

1

3

6

25

地上调压柜:

建筑面积6-10m2,用地面积25m2。

地下调压站。

楼栋式:

在建筑物外墙设置。

区分不同情况,酌情安排。

鼓励采用用地面积较小的方式。

应按相关设计规范考虑安全距离。

30

有线电视基站

1

200

基站:

2-3万户设一处。

光电转换间:

100户设一处,建筑面积4m2,可不单独占地。

仅考虑设备用房,不含管理用房。

尽量与其它配套设施综合设置。

31

密闭式清洁站

10

12

120

150

0.71.5

32

公厕

10

10

50

0.5

宜靠近老年人活动场所或公交首末站附近。

尽可能附建于其它建筑内。

33

垃圾分类投放站

21

6

用地面积68m2/100户。

仅用于放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34

锅炉房

97337

138482

无城市热网地区按不同燃料种类设置。

燃煤锅炉房:

50100万m2设一处,用地面积140m2/万m2。

燃气锅炉房:

310万m2设一处,用地面积10-40m2/万m2。

燃煤:

应按集中锅炉房设置。

燃气:

可因地制宜,按建筑组团设置分散的中小型锅炉房。

采用分户供热的可不设置。

35

热力点

3672

200

城市热网地区设置。

一般10万m2左右(不大于20万m2)设一处。

采用分户供热的可不设置。

36

污水再生利用装置

如未与城市再生水管网相连,建筑规模5万m2以上者应设置,建筑面积20m2/万m2。

宜安排在地下室或地下。

小计

321597

270614

总计

2765

3196

2807

3437

建筑面积3.0m2/人,用地面积3.1m2/人。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居住人口0.7~2万人)表二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处)

用地面积

(m2/处)

教育

1

幼儿园

281~310

420~450

8班2100

12班2800

8班3000

12班4200

招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3.0%,就近入园率9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30座/千人;建筑9.3810.32m2/座,用地1415m2/座,每班25座。

0.71.0

2

小学

403~441

510~568

“九年一贯制”学校

18班8000

27班12000

36班15000

“九年一贯制”学校

18班11000

27班16000

36班21000

小学学龄712岁,占居住区总人口3.6%,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40座/千人;建筑10.0811.03m2/座,用地12.7614.20m2/座,每班40座。

初中学龄13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1.8%,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20座/千人;建筑12.7113.82m2/座,用地16.7019.12m2/座,每班40座。

“九年一贯制”学校学龄7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5.4%,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60座/千人;建筑10.8912.67m2/座,用地1416m2/座,每班40座。

(千人指标:

建筑面积653~760m2,用地面积840~960m2)

1.22.4

小学:

18班规模建筑7500m2,用地9500m2;服务规模1.8万人/处。

24班规模建筑10000m2,用地12500m2;服务规模2.4万人/处。

24班以下学校应设不低于200m的环形跑道和60m的直跑道。

初中:

18班规模建筑9500m2,用地13000m2;服务规模3.6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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