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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

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

厦府[2004]18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调整厦门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

市环保局:

厦环综[2004]003号文悉。

鉴于我市1999年修订的《厦门环境功能区划》已不能适应国家环保法规及海湾型生态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经2004年7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你局上报新修订的《厦门环境功能区划》。

新的功能区划修订本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九月七日

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

(第二次修订)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二ОО四年七月

1.环境功能区划分的目的、依据与原则…………………………1

1.1目的………………………………………………………………1

1.2依据………………………………………………………………1

1.3原则………………………………………………………………2

2.功能区划范围与方法……………………………………………3

2.1适用范围…………………………………………………………3

2.2区划方法…………………………………………………………3

3.环境功能区划结果………………………………………………3

3.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3

3.2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7

3.3水环境功能区划………………………………………………14

4.环境功能区划实施………………………………………………27

附:

图1厦门市行政区划示意图

图2厦门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

图3厦门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图

图4厦门城市道路交通干线噪声适用图

图5厦门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图

前言

《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1996年首次发布,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2月以厦府[1996]综040号文批复实施,1999年作第一次修订,厦门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月18日以厦府[1999]综008号文批准实施,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根据厦门市由海岛型城市向海湾型生态城市转变的战略目标,在原有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结合有关环保法规及我市当前建设海湾型生态城市发展战略的经济、社会需要,对环境功能区的范围、使用功能、目标值进行适当调整,分期控制。

近期为2004-2020年,远期为2020-2020年。

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

(第二次修订)

1.环境功能区划分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1.1目的

环境功能区划是环境规划的基础,也是城市环境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

●实现城市环境分区分类管理;

●便于环境目标管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

●为城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科学依据;

●为城市工业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指导意见;

●纳入《厦门城市总体规划》,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1.2依据

1.2.1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

●《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20》(修订本);

●《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316号文《关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8号《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0日;

●《厦门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厦门市环保局,2002年6月;

●《厦门市加快海湾型城市建设实施纲要》,2002年11月;

●行政区边界线划定,根据2003年5月国务院对厦门市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以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2003年7月编制的《厦门市地图》的行政边界资料。

此外,还参考厦门市规划局和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3年进行的《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组2003年10月送审的《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

1.2.2环境功能区划主要引用的标准

环境标准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实现环境目标服务的,因此所有标准都存在被修订的可能,使用本环境功能区划(文本)的各方都应自觉执行下列标准的最新版。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HJ1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1.3原则

  ●以城市生态环境特征为基础,选择最能反映区内相似性和区间差异性的城市生态环境指标体系。

●以城市生态系统的理论为指导。

 ●从整体性出发,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采用动态区划的方法,即目标区划从严,现状区划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环境功能确定控制目标,分期实施。

●各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以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总目标为指导,对于目前未确定形成的开发区,今后随着其发展的需要及生态环境适宜度的可能性确定其目标功能。

2.功能区划范围与方法

2.1适用范围

范围包括:

厦门市辖区内的陆域和海域,包括6个行政区,即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

陆域总面积1569.3km2(其中建成区103.99km2),海域行政管辖面积344km2。

图1为厦门市行政区示意图。

2.2区划方法

环境功能区划分以环境单元为基础讨论其土地开发利用程度、生态适宜度及社会经济条件等制约因素,采用系统聚类分析方法和在GIS支持下的信息复合模型所提供的区界划分定量依据,以区内各环境单元具有较大的相似性,区间差异显著为聚类目标,从而获得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结果;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则注意了岸线、滩涂和水域三者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方法,优先考虑港口、航运和旅游的利用。

3.环境功能区划结果

3.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综合分析辖区内各环境单元的社会功能现状与发展趋势及其大气环境敏感度的分布情况与城市生态环境综合分区结果,确定各环境单元的主导功能,根据被保护对象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2个类别。

3.1.1一类功能区

总面积约605.6km2。

该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GB3095-1996)。

它包括大屿—鸡屿白鹭自然保护区(面积0.73km2)、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和厦门大学校园(范围包括鼓浪屿岛,面积1.90km2;厦门岛万石山至云顶岩山体北侧50m等高线以南,西南面以厦门大学校园西南围墙为界,南面及东面以海岸线为界,面积约26.3km2)、天竺山森林公园(面积约26.6km2)、翔安区北部及东部山体保护区(面积约83.5km2)以及作为厦门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灌口西北侧山体和厦门莲花国家森林公园(3.8km2,包括莲花山、金光湖、小坪、文山、铜钵岩等5个景区)等山体、林地(总面积约466.6km2)。

3.1.2二类功能区

总面积约963.7km2,厦门市辖区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

该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GB3095-1996)。

各类区域如图2所示,各区域范围、主导功能及执行标准见表1。

3.1.3特殊区域及边界处理的规定:

(1)一、二类功能区面积不得小于4km2。

风景旅游点、文物保护单位、街心公园等面积小于4km2的应服从于所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型,不单独划区。

(2)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00m的缓冲带。

(3)新建工业区原则上划归二类区,且工业区不能设在相邻的一类功能区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4)在二类区建高架点源,若排放的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影响到一类区,则新建点源的最大落地浓度应按一类区要求。

(5)在缓冲带内建有污染的排放源,则应根据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高的功能区的影响情况,确定执行标准的级别。

表1厦门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类区

范围

主要功能

面积

(km2)

环境空气

质量目标

一类区

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和厦门大学校园。

大屿—鸡屿白鹭自然保护区。

天竺山森林公园。

翔安区北部及东部山体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及灌口西北侧山体和厦门莲花国家森林公园等山体、林地。

文教及风景区。

自然保护区。

风景旅游区。

山体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及山体保护区。

28.2

0.73

26.6

83.5

466.6

GB3095—1996

一级;

禁止新建、改、扩建污染源;

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二类区

厦门市辖区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

居住、商业、

工业混杂区以及新建的工业区、农村地区。

963.7

GB3095—1996

二级;

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3.1.4关于燃料含硫量规定:

厦门市属国家酸雨控制区,为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全市使用燃料含硫量必须小于1%,其中厦门岛(包括鼓浪屿)范围内划定为禁止燃煤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岛外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燃煤。

3.2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

根据辖区内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现状,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分别按国标GB3096-93中所确定的各类区域的要求,将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分为4大类,即1类:

居住、文教区,2类: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类:

工业区,4类: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港区则套用声环境质量标准中工业区标准。

划分结果如图3厦门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图所示。

3.2.11类区(居住、文教区)

总面积约720.4km2。

该区执行1类声环境质量标准。

它包括大屿—鸡屿白鹭自然保护区(岛屿陆地面积约1.4km2)、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和厦门大学校园(其中鼓浪屿面积约1.9km2;万石山和厦大面积约26.3km2),以及集美、同安等地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区、集美文教区和杏林湾学村、厦门莲花国家森林公园、海沧天竺山森林公园、翔安区东部(包括香山等山体)及北部山体保护区、新圩农田保护区等(规划乡镇工业园区除外,面积约656.9km2),海沧区蔡尖尾山一带山体保护区,别墅区和未开发利用的农村地区(面积约33.9km2)。

3.2.22类区(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总面积约723.1km2。

该区执行2类声环境质量标准。

厦门市所辖范围内除1、3、4类区外均为2类区。

3.2.33类区(工业区)

总面积约125.8km2。

该区执行3类声环境质量标准。

它包括湖里现有工业用地、东渡港区、象屿保税区和北部的航空工业区,总面积约21.3km2;同集路及其延伸段产业区(包括集美北部工业用地、美人山工业用地、厦门市食品工业区、整合后的同安城南工业区、城东工业区等),总面积约17.4km2;西部产业区,包括海沧台商投资区(由海沧南部工业用地、厦门出口加工区、海沧中沧工业用地以及新阳工业用地组成)和西部产业带(包括集美台商投资区、杏林台商投资区和厦门市机电工业区的工业用地,由灌南、杏北、东孚和中亚城以及孚莲、凤山、后溪等工业用地组成),总面积约53.7km2;东部产业区(包括厦门石材工业区、巷北工业区、厦门银鹭食品工业区等),总面积约23.1km2;海沧港区,面积约3.5km2;嵩屿港区,面积约1.8km2;还有刘五店港区,面积约5.0km2,以及其它城市规划的工业区(包括乡镇工业区)。

3.2.44类区(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为厦门市主要交通干线:

环岛路、金尚路、东渡路、湖滨南路、湖滨北路、湖滨西路、湖滨东路、湖滨中路、厦禾路、嘉禾路、莲前西路、莲前东路、莲岳路、吕岭路、仙岳路、福厦路、湖里大道、白鹭洲路、南山路;杏滨路、杏林东路、杏林西路、杏前路、西滨路、翁角路以及在规划期内建成的交通干线;同时应进行噪声控制的交通道路还有:

思明南、北路、中山路、镇海路、同安路、虎园路、文园路、禾祥东路、禾祥西路、华昌路、台湾街、江头西路、莲花北路、莲花南路、谊爱路、东浦路、长青路、文屏路、县黄路、文曾路、凤屿路、湖明路、金榜路、后埭溪路、演武路、后滨路、槟榔路、海天路、华荣路、嘉园路、开禾路、禾山路;杏北路、杏南路;同安环城东、西、中路、城南路、西桥路、城西路、中山路、新安洲路、三秀路、凤山路、南门路、银湖东、中、西路;灌新路、集灌路;马青路、兴港路、海新路、建港路、南海路、芦澳路、319国道海沧段、角嵩路、福厦公路同安段、厦漳泉高速公路厦门段、324国道厦门段,还有鹰厦铁路厦门段和海沧铁路段,以及建设中的翔安大道和水浏线。

该区执行4类声环境质量标准。

厦门城市道路交通干线噪声适用图如图4所示。

各类区域描述见表2。

表2厦门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分及执行标准级别

范围

主要功能

面积

(km2)

环境噪声标准

LAeq,dB

昼夜

1

大屿—鸡屿白鹭自然保护区及沿海无人居住岛屿;

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和厦门大学校园(其中鼓浪屿面积约1.9km2;万石山面和厦大面积约26.3km2);

集美、同安等地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区、山体保护区、集美文教区和杏林湾学村以及广大农村地区、厦门莲花国家森林公园、海沧天竺山森林公园、翔安区东部(包括香山等山体)及北部山体保护区、新圩农田保护区等(规划乡镇工业用地除外);

海沧区蔡尖尾山一带山体保护区,别墅区和未开发利用的农村地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居住、文教机关为主区域,以及乡村居住环境。

1.4

28.2

656.9

33.9

5545

续表2

范围

主要功能

面积

(km2)

环境噪声标准

LAeq,dB

昼夜

2

厦门市所辖范围内除1、3、4类区外均为2类区。

包括所有建制镇所在地、规划中同安城区、翔安新城区、厦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居住、商业和工业混杂区,以及规划

商业区。

723.1

6050

3

湖里现有工业用地、东渡港区、象屿保税区和北部的航空工业区;

同集路及其延伸段产业区;

西部产业区(包括海沧台商投资区和西部产业带);

东部产业区;

海沧港区、嵩屿港区;

刘五店港区;

以及其它城市规划的工业区(包括乡镇工业用地)。

规划工业区和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21.3

17.4

53.7

23.1

5.3

5.0

6555

续表2

范围

主要功能

面积

(km2)

环境噪声标准

LAeq,dB

昼夜

4

现有主要交通干线:

环岛路、金尚路、疏港路、湖滨南路、湖滨北路、湖滨西路、湖滨东路、湖滨中路、厦禾路、嘉禾路、莲前西路、莲前东路、莲岳路、吕岭路、仙岳路、福厦路、湖里大道、白鹭洲路、南山路;杏滨路、杏林东路、杏林西路、杏前路、西滨路;翁角路以及在规划期内建成的交通干线;同时应进行噪声控制的交通道路还有:

思明南、北路、中山路、镇海路、同安路、虎园路、文园路、禾祥东路、禾祥西路、华昌路、台湾街、江头西路、莲花北路、莲花南路、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7055

续表2

谊爱路、东浦路、长青路、文屏路、县黄路、文曾路、凤屿路、湖明路、金榜路、后埭溪路、演武路、后滨路、槟榔路、海天路、华荣路、嘉园路、开禾路、禾山路;杏北路、杏南路;同安环城东、西、中路、城南路、西桥路、城西路、中山路、新安洲路、三秀路、凤山路、南门路、银湖东、中、西路;灌新路、集灌路;马青路、兴港路、海新路、建港路、南海路、芦澳路、319国道海沧段、角嵩路、福厦公路同安段、厦漳泉高速公路厦门段、324国道厦门段,还有鹰厦铁路厦门段和海沧铁路段,以及建设中的翔安大道和水浏线。

3.2.5特殊区域及边界处理的规定

(1)各类功能区不得小于1km2。

风景旅游点、文物保护单位、街心公园等面积小于1km2的应服从于所处区域的环境噪声功能区类型,不以点划区。

对公众开放的风景游览区(点),套用居民、文教区标准。

(2)工业集中区中的生活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从工业集中区中划出,定为“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凡车站、航运码头、机场等区域按交通干线两侧处理。

(4)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范围,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宽度40m以上干线两侧区域。

其两侧距离认定:

当临街建筑物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物为主时,为临街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以内的范围;当临街建筑物以低于三层楼房(含开阔地)的建筑物为主时,其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界定方法为:

相邻区域为1类区的距离45m,相邻区域为2类区的距离30m,相邻区域为3类区的距离20m。

上述两侧区域距离也适用于进行噪声控制的其他交通道路。

(5)穿越市区的铁路,其两侧范围以铁路两旁距路轨50m以内的地带,套划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6)港区及其配套设施集中区,即港区内住宅、文教、医院、机关所在地区套用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工业区标准。

(7)现状功能与规划功能相差较大的区域,近期以现状用地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区划类别。

3.3水环境功能区划

厦门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包括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3.3.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海域目前水质的实际状况,遵循保护东海域,改善西海域指导思想,采取目标区划与敏感环境从严,现状区划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厦门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如下:

(1)近期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04——2020年),如图5a所示。

①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

●厦门东部海域。

该海区位于澳头至五通连线东南侧,厦门本岛东侧,外港白石炮台遗址-青屿-角美连线以东,及小嶝岛—金门—浯屿连线以西。

本区尚未充分开发利用,现状为新鲜海水来源。

主导功能为新鲜海水供应;旅游、浴场、航运;兼顾承纳污水。

该范围内水域以二类海域功能区控制,海域环境质量执行海水水质第二类标准。

●南部海域东侧海区(胡里山炮台至屿仔尾连线东侧)。

厦门岛南部海域指鼓浪屿北侧——嵩屿象鼻嘴——龙海打石坑连线以东,厦门岛白石炮台遗址至青屿和角美(龙海市)连线以西的厦门岛的南部海域,习惯称为外港。

外港水深7-20m,是外海的海水与西海域和河口湾水体进行混合和交换的水域,它承担着向西海域和河口湾提供清洁海水,并对西海域和河口湾退潮流出的水体进行稀释扩散的功能。

同时外港岸线中有鼓浪屿南侧-东南侧和厦大海滨浴场-胡里山-白石炮台遗址一线的海滨沙滩,可辟为浴场的岸线达5.2km,是厦门旅游业的黄金海岸,因此其主导功能是航运和旅游。

本区划南部海域二类区范围是指胡里山炮台至屿仔尾连线东侧的海域。

该范围内水域近期以二类海域功能区控制,海域环境质量执行海水水质第二类标准。

②三类海域环境功能区:

●厦门西海域南部海区(厦门第一码头——大屿岛东南侧——嵩屿象鼻嘴连线以南,以及嵩屿象鼻嘴——鼓浪屿北侧——厦港避风坞以北的范围内)。

厦门西海域指嵩屿象鼻嘴--鼓浪屿北侧--厦港避风坞连线以北的海区。

该海区紧临鼓浪屿风景旅游区,风光秀丽,交通便捷,旅游业发展前景看好,又包括了大屿岛白鹭保护区,并以高崎-集美海堤为界与同安湾相隔。

厦门市将建成海湾型城市,西海域海区由于历史沿革等因素,近期接纳周边地带的城市污水不可避免。

从厦门市港口风景的城市性质出发,在建设大型港口的同时,保护西海域环境质量尤为重要,因此污水应当有限制地排放。

在西海域综合整治中,已不允许在西海域发展水产养殖业,西海域主导功能为港口航运,同时兼顾旅游、自然保护及生态修复和承纳污水,因此该海区近期(2020年之前)以三类海域功能区控制,海域环境质量执行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但是为了保护鼓浪屿周边的水质,对海水中的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指标从严要求,应执行海水水质第二类标准。

●南部海域西侧海区(胡里山炮台至屿仔尾连线西侧)。

该海区与厦门西海域南面部分海区合成的范围为环绕鼓浪屿的水体。

为保护鼓浪屿周围海水水质,本范围内水域近期以三类海域环境功能区控制,海域环境质量执行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但是为了保护鼓浪屿周边的水质,对海水中的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指标从严要求,应执行海水水质第二类标准。

●同安湾。

指五通至澳头连线以内,厦门岛东北侧的海域为主的海区,它由东咀港和浔江二者组成。

同安湾长年来大量围垦沿岸滩涂用于构筑农田和盐田,海水养殖密度极大,养殖总面积大于35km2,这些生产活动应当逐渐淡出,因而必须有序地管理和科学疏导,采取限养措施,减缓养殖业对水质的影响。

同时值得指出的是,近期内将产生较大影响的是同安至集美沿线的工业走廊(包括同集高科技园区)所排放的污水,这些开发区周边无城市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开发区的污水经处理后,均通过小排洪沟或小溪流分散地直接进入同安湾两侧沿岸滩涂海域,将直接对近岸潮间带的海水养殖业造成巨大的冲击。

因此,政府必须尽快完善市政污水管网,使开发区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再排放。

近期(2020年之前)以三类海域功能区控制,海域环境质量执行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同时养殖区海水水质中的主要指标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同安湾的近期目标主导功能配合厦门海湾型城市的建设定位为港口、航运、旅游,兼顾海水养殖,承纳污水。

此外,龙舟池、钟宅水库、东坑水库通过纳潮进水,其水体可视为同安湾一部分,也执行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

③四类海域环境功能区:

●厦门西海域北部海区(厦门第一码头——大屿岛东南侧——嵩屿象鼻嘴连线以北区域)。

该海区在西海域综合整治前受水产养殖业污染和承纳城市污水的影响,水质污染严重,海域生态环境恢复(包括水质好转)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

因此该海区近期以四类海域环境功能区控制,海域环境质量执行海水水质第四类标准。

●员当湖水体水质已逐渐转变为海水性质,水体仍划为西海域一部分,执行海水水质第四类标准。

●马銮湾原是西海域的一部分,1960年马銮海堤建成后成了海水内湖,根据市政府关于西海域整治利用的基本思路,马銮湾将在禁养殖、建护岸、清淤的基础上,打开马銮海堤,退湖还海,其水体视同西海域一部分,执行海水水质第四类标准。

●海沧内湖为咸水湖,通过纳潮进湖,其水体也视同西海域一部分,执行海水水质第四类标准。

●河口区海域。

该海区位于嵩屿象鼻嘴至龙海打石坑连线以西,龙海市紫泥乡浒茂洲、乌礁洲和玉枕洲以东的海域。

本区为九龙江河口水体和外海海水混合区,为厦门市和龙海市共享的海域。

九龙江两岸将大力发展港口,而且九龙江作为漳州的主要纳污水体,承担着接纳两岸工业、生活、农业污水的任务,因此河口区水质受九龙江来水影响较大。

从厦门湾港口发展趋势分析,海沧港区青礁以东岸线天然水深良好,将为石化、能源基地提供重要运输条件,今后重点发展集装箱中、远洋干线运输,兼有散货运输、仓储功能,海沧港区规划将建设28个泊位,其主导功能为港口航运。

因此该范围内水域以四类海域功能区控制,海域环境质量执行海水水质第四类标准。

(2)远期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20年以后),如图5b所示。

根据尽快改善近岸海域水质质量,最终消除四类海域功能区的总体目标,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厦门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必须达到如下规定:

①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

●南部海域。

该范围内水域以二类海域功能区控制,海域环境质量执行海水水质第二类标准。

●厦门东部海域。

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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