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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评残标准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一)盲

一级盲: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二)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

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1

二级低视力≥0.1-<0.3

注:

(一)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一眼为准。

(二)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三)最佳矫正视力,是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四)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语言残疾包括:

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

一级>90(好耳)<15

二级71-90(好耳)15-30

三级61-70(好耳)31-60

四级51-60(好耳)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

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语音清晰度(%)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10%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10-30%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31-50%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51-70%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

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损害或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

为便于与国际资料相比较,参照世界卫生组织(WHO)美国智能迟缓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一)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

IQ值在20以下。

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需全部由他人照料;运动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只在下肢、手及颌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

(二)二级智力残疾(重度):

IQ值在20—34之间。

适应行为差;生活能力既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也差。

(三)三级智力残疾(中度):

IQ值在35—49之间,适应行为不完全;实用技能不完全,如生活能部分自理,和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常识,但阅读和计算能力很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四)四级智力残疾(轻度):

IQ值在50—69之间。

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实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别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列表如下:

级别分度与平均水平差距(-SD)IQ值*适应能力,

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5.0120以下极重缺陷

二级智力残疾重度4.01-520-34重度缺陷

三级智力残疾中度3.01-435-49中度缺陷

四级智力残疾轻度2.01-350-69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

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

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双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

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

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一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

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级别程度计分

一级(重度)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中度)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

三级(轻度)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一)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二)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三)双下肢不等长、小于五厘米者。

(四)小于七十度的驼背或小于四十五度的脊椎侧凸。

精神病残疾标准

一、精神病残疾的定义

精神病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定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身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至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损伤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

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

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

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正常有轻度异常确有功能缺陷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0分1分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0分1分2分

职业劳动能力0分1分2分

社交活动能力0分1分2分

注:

无精神残疾:

五项总分为0或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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