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制度的激励功能与激励相容度标准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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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制度的激励功能与激励相容度标准1

 

金融制度的激励功能与激励相容度标准

摘要:

金融活动的核心问题是激励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金融制度,其主要功能就是通过确定一个有效的激励结构,帮助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为制度所涉及的各个成员提供有效的激励。

判断一项金融制度的好坏优劣,运用制度经济学所提出的交易成本标准存在严重的缺陷,我们认为其标准应该是激励相容度,即“成员目标与制度目标一致的程度”。

提高金融制度激励相容度,需要从激励结构、信息披露、文化熏陶、产权界定与实施保障等五个方面着手。

  “在今天,对于许多经济学家而言,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研究激励问题的学科:

努力工作的激励、提高产品质量的激励、投资和储蓄的激励等等。

如何设计制度给经济主体提供正当的激励,已成为当代经济学的一个核心问题。

”金融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正是为了解决金融活动中所存在的激励问题。

  一、金融活动中的激励问题

  金融活动从根本上说,就是资金从盈余者(储蓄者)流向短缺者(投资者)或者储蓄转化为投资的一个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所存在的核心问题是激励问题,而且随着金融活动规模的扩大、金融交易复杂程度的提高、金融活动涉及交易主体数量的增加,激励问题会越来越突出。

  我们可以通过简要剖析金融活动的过程来比较深入的说明金融活动中存在的激励问题。

金融活动是分离的储蓄主体与投资主体进行合作的结果,即拥有储蓄的储蓄者没有投资机会或者投资能力,拥有投资机会和能力的投资者又没有足够储蓄,两者通过合作,将储蓄者暂时闲置的资金,让渡给投资者投人生产经营活动,然后由两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投资者所获得的生产经营利润。

在这一最简单的融资过程中,激励问题是融资成功的关键:

投资者是否有足够的积极性谨慎使用资金,并按照公平的比例将投资的收益分配给储蓄者,以使其符合储蓄者的利益?

  举例来说(见表1)。

假设储蓄者为A,投资者为B,储蓄者A拥有的初始资金为100,投资者B拥有的初始资金为0,A将其资金贷放给B使用,两者约定平均分配投资收益,但投资损失则由双方以各自所拥有的初始资金为限来承担。

我们假设B拥有两个投资额均为100的投资项目X和Y。

在这两个投资项目中,X项目盈利50和亏损60的概率各为50%,而Y项目则按100%的概率盈利20。

对于X项目来说,A的期望收益是亏损17.5(即50×50%×0.5-60×50%=-17.5),而B的期望收益是盈利12.5(Hp50×50%×0.5+Max(0,-60×0.5)×50%=12.5);对于Y项目来说,A的期望收益是盈利10(即20×100%×0.5=10),而B的期望收益也是盈利10(表1)。

在这个例子中,从A的角度来看,应该选择Y项目(期望收益为盈利10),而不选择X项目(期望收益为亏损17.5);而从B的角度来看,应该选择X项目(期望收益为盈利12.5),而不选择Y项目(期望收益为10)。

表1项目X,Y对A和B的期望收益

X

Y

项目盈亏及其概率

盈利50的概率50%;亏损60的概率50%

盈利20的概率100%

A的期望收益

-17.5

10

B的期望收益

12.5

10

  如果信息是完全的,也就是A、B都非常了解X项目和Y项目的损益分布,那么,就不存在激励问题:

A可以强迫B选择符合A利益的Y项目,否则不予融资。

但是,由于B总是比A更深入地了解项目的具体状况,所以就需要采取某种方式激励B来做出更符合A利益的选择。

  这是A和B由于在投资机会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激励问题。

产生激励问题的另一种信息不对称,与B的努力程度有关。

由于B努力工作提高的收益(m),将在A和B之间平均分配,那么,如果B偷懒、从而使B所享有的闲暇的收益超过m/2,B就不会那么努力地去工作,A的利益也就会受到损害

这两个方面的激励问题,在信息经济学上统称为“道德风险”,它发生在A将资金融通给B之后。

在A将资金融通给B之前,也存在激励问题。

如果投资者是很多人(B1,B2,B3……)时,储蓄者到底选择其中哪个人作为融资的对象呢?

同样由于储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储蓄者在选择时往往只能按照平均水平来预期每一位投资者,其结果可能是低于平均水平的投资者才会接受储蓄者的条件,从而被储蓄者选择,而高于平均水平的“优秀者”会被淘汰。

  激励问题不仅存在于作为投资者的B身上,而且还存在于作为储蓄者的A身上,也就是,A到底有没有积极性去监督B,以使B做出有利于A的选择和努力?

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A的利益并不依存于B的努力程度或对投资机会的选择,A就可能没有积极性去监督B,比如,在存在存款保险的情况下,受保存款人可能就没有足够的积极性去监督银行;另一种情况是,由于监督是有成本的,如果储蓄者是很多人(Al,A2,A3……)时,就会产生“搭便车”的效应,即每一个A都希望享受别人的监督所带来的收益。

  上述简单融资活动,在新古典经济学假设经济人具有完全理性、拥有完全信息的世界中,是不存在激励问题的:

因为储蓄者了解投资者所面临的各种投资机会、投资者所做出的全部努力,所以储蓄者能够完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投资、以及如何投资的决策;因为单个储蓄者都能无成本地监督投资者,而且每个储蓄者相互之间也能无成本地了解其他人的监督努力程度,从而每个人都会去监督,而且会按监督努力的大小公平分配损益。

  但是,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后,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人的完全理性、信息完全充分的假设,受到了多个方面的挑战:

马斯洛在1945年提出的需要层次说,说明了人类追求的目标是一个多元的效用函数,而不只是追求经济利益;西蒙在1947年提出的有限理性说,说明了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使得人们在决策过程中寻求的并非是“最优解”,而是“满意解”;阿克洛夫1968年关于二手车市场的讨论,说明了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及其对经济活动的巨大影响;威廉姆森1975年关于机会主义的讨论,说明了经济中的人不但自利,而且只要有可能,就会利用其所拥有的有利信息去损人利己。

正是这些原理,使我们认识到激励问题成为融资活动的关键问题:

投资者的需要是多层次的,这可能使得他做出与储蓄者所要求的不同的选择(如通过偷懒而增大自己的效用);由于信息不对称,储蓄者无法完全了解投资者所面临的投资机会(及其选择)和努力程度,又由于有限理性,储蓄者在此时也会做出融资的决策;由于机会主义倾向的存在,在存在虽然不利于储蓄者、但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机会时,投资者会采取这样的行为,不惜损人利己。

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激励问题,才产生了不同的金融制度。

 二、金融制度的激励功能

  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诺思,将制度定义为“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

德国制度经济学家柯武岗(WolfgangKasper)和史漫飞(ManfredE.Streit)在其著作《制度经济学:

经济秩序与公共政策》一书中,将制度定义为“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并说明“‘制度’和‘规则’这两个词在本书中可互换使用”。

因此,金融制度可以定义为“金融活动的规则”。

  与金融制度相关的另一个相关的概念是金融制度安排(或简称“金融安排”)。

“制度安排是管束特定行动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

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

正式的制度如家庭、企业、工会、医院、货币、期货市场等等。

相反,价值、意识形态和习惯就是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的例子。

经济学家用‘制度’这个术语时,一般情况下指的是制度安排。

”正式的金融安排,包括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金融工具(债券、股票、贷款、存款等)、金融监管(监管机构、监管法规等),非正式的金融安排,包括信用意识、民众对政府行为的预期、储蓄的习惯等等。

我们在后面的讨论中将对金融制度和金融安排两个概念不予严格区分。

  金融制度之所以产生,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激励问题。

诺思曾指出:

“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

……制度确定和限制了人们的选择集合,它包括人类用来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任何形式的制约。

这种制约既包括人们对所从事的某些活动予以禁止的方面,也包括允许人们在怎样的条件下可以从事某些活动的方面。

它完全类似于一个竞争性的运动队中的激励规则。

”如前所述,金融活动是储蓄主体和投资主体分工合作的结果,在融资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就需要制度来“抑制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

”比如,商业银行的产生,原因就在于它作为众多储蓄者的代表,专门从事借款人(第一节例子中的投资者)信用风险的评估和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融资过程中的激励问题:

投资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以及众多储蓄者之间的“搭便车”问题。

  金融制度能够解决激励问题,是因为它首先确立了一个较为有效的“激励结构”,从而限制了各个行为主体的“选择集合”。

比如在第一节引述的例子中,如果我们假设有一项制度规定,如果A要对该项目进行投资,B也必须投资相同金额的自有资金,也就是说,在B所选择的项目中,A、B各投资50,同时假设其他条件不变。

在这种情况下,B就不会选择X项目,而只会选择Y项目(或者说,此时B的选择集合从两个项目减为一个项目),因为此时对B来说,X项目的期望收益变成了亏损2.5,而Y项目的期望收益仍然是盈利10。

  金融制度能够解决激励问题,第二个原因在于它能帮助解决信息问题。

金融制度这种规则必须是有关各方都认可的共同规则。

比如在下中国象棋时,对弈双方对出子规则、车马炮等棋子的行走规则、胜负规则等等的认识必须是相同的,否则无从对弈。

再如交通规则,我应该靠右行,我知道你也是靠右行,我知道你知道我是靠右行……,这样,“靠右行”的交通规则才能发挥它的实际作用。

如果你有你的规则、我有我的规则,或者是你对规则的认识与我对规则的认识不同,规则就不成其为规则了。

因此,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合作各方所共有、共享的“共同信息”,它“只有在你有、我有、他有、大家都有时,而且,每一个人都知道你有、我有、他有、大家都有时,才能发挥所需要发挥的作用。

制度当且仅当是共同信息时,才是对每一个个体有价值的。

”正是因为有了金融制度这种共同的信息,金融活动才不会被激励问题所窒息,金融活动的效率也才得到大幅度提高。

比如,商业银行制度的确立,就大大提高了存款活动的效率:

一个小额存款人将钱存人挂着银行牌照的机构时,只需要填写一X存款单(现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也不需要了),将钱交给银行,拿回一份存折或一X存单即可。

他不需要花太多的时间精力去了解这是不是一家真正的银行,因为有制度规定“不是银行的机构禁止使用‘银行’名称”;不需要就存款的各项条件(如利率、付息方式、支取条件等)与这家银行讨价还价,因为这些条件基本上都是标准化的;一般也不需要担心银行会还不起钱,因为有各种各样的制度来限制银行的风险(比如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的监管等)。

  金融制度帮助解决信息问题,除了制度本身所包含的信息以外,它还通过强制要求相关各方披露有关信息而缓解信息问题。

比如,在证券市场上,证券发行人必须定期公布相关信息,同时,市场上专门的信息服务机构(如信用评级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息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都有助于帮助解决信息问题,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从而缓解金融活动中的激励问题。

  金融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激励问题,但金融制度本身又带来了另外的激励问题。

这一方面是因为金融制度本身存在着激励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激励问题的缓解,使金融活动的规模扩大,从而增加了新的激励问题。

比如,商业银行的出现是为了解决金融活动中的激励问题的,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的绝大部分负债是以存款等形式存在的借入资金,自有资金所占比例极低(一般不超过10%),那么,银行就有可能拿存款人的资金去冒险,也就是银行本身又存在着“道德风险”的激励问题。

同时,商业银行制度的出现,并不能完全消除借款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而且,由于规模效应的存在,银行的规模不断扩大,使得借款人的数量不断增加,X围也不断扩大,但是银行信用调查和监督的能力往往并不能同比例地扩大,借款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会加重。

  解决激励问题的金融制度,带来了更多的激励问题,这又需要另外的、更高级的金融制度来解决新出现的激励问题,或者被另外更好的制度替代。

正是这种不断的补充和替代,促进了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并进而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三、金融制度的评判标准

  既然解决激励问题的金融制度,本身也存在激励问题,要么需要更高级的制度来解决新出现的问题,要么会被另外一种更好的制度所取代,那么,应该如何判断一项金融制度的好坏优劣呢?

  科斯在其1937年发表的开创性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明确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经济分析,并以此来解释企业的出现以及企业的边界:

“企业的出现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的费用,企业的本质或显著特征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

……企业与市场的边界是由以下原则来决定的:

当企业扩大到这一点,在这一点上,企业内部所支付的交易费用正好等于市场进行这项交易所支付的交易费用时,这时静态均衡就出现了,企业规模便不会再扩大”。

由科斯首创的交易费用概念,成为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工具和标志。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一定的制度安排是由交易费用所决定的,交易费用决定了制度的选择,交易费用的高低是制度好坏优劣的判断标准。

  运用交易费用的高低作为判断标准,虽有一定的解释力,能够提供一个概念性的框架,但运用交易费用标准,最多只能用于不同制度之间的比较,而无法单独用于判断某一项制度本身的优劣,因为每一项制度都存在交易费用,并不存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制度。

但遗憾的是,即使是用于比较不同制度的优劣,交易费用也仍然存在着巨大的问题,因为到目前为止,交易费用还没有公认的定义,以至于“轻率的学者们又在构造新的理论神话:

凡是解释不清的费用都可归结为交易费用;凡是无法解释的现象都可归因于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在概念上的这种模糊性,使其即使是在概念上也难以用于比较不同制度的优劣,更不用说在准确计量的基础上来进行比较了。

  另外一种可能的标准是一项制度所带来的收益和成本的比较。

诺思和托马斯认为:

“除非创建新的制度安排所带来的私人收益可能超过成本,否则新的制度安排是不会提出的。

”林毅夫指出:

“制度不均衡将产生获利机会。

为得到获利机会带来的好处,新的制度安排将被创造出来。

”戴维斯和诺斯曾说:

“一项制度安排……,必须至少用于下列目标:

提供一种结构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或提供一种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可以合法竞争的方式”。

因此,成本收益比较的结果将决定制度的替代和变迁。

  但进一步分析会发现,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一项制度安排的收益是交易费用的降低(即前面所引用的科斯所说的“对交易费用的节约”),而成本就是其本身所存在的交易费用(即科斯所说的“企业内部所支付的交易费用”)。

因此,成本收益分析实质上仍然是交易费用分析,从而也难以作为制度优劣好坏的判断标准。

由于金融制度的作用主要是解决激励问题,因此,其判断标准就应该从金融制度的激励效果方面去寻找。

信息经济学中的激励相容理论在这方面对我们很有启发,但这一。

理论也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

我们先简单回顾一下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并着重分析一下其局限性,然后再循此思路继续探索金融制度的优劣标准。

四、经典激励相容理论及其局限

  “激励相容”(Incentivepatibility)概念,首先是由美国教授威廉·维克里(WilliamVickrey)和英国教授詹姆斯·米尔利斯(JamesMirrlees)引入经济学领域的。

由于开创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激励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他们获得了1996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维克里和米尔利斯是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中、使用委托代理模型讨论激励问题,并使用“激励相容”概念的。

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对象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所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人”和“代理人”本来是法律上的两个概念,委托代理关系本来是指前者授权后者代表前者从事某种活动时的关系。

但在经济学上,委托代理关系的X围要宽泛得多。

大学X维迎教授将经济学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定义为“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

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

或者说,知情者(InformedPlayer)是代理人,不知情者(UninformedPlayer)是委托)。

  委托代理关系中可能产生的问题称为代理人问题(AgentProblem),其内容是:

由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的行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委托人又难以观察到这种偏离,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从而出现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

  在面对代理人问题的情况下,委托人需要做的是如何根据能够观测到的不完全信息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

此时,委托人面临着代理人的两个约束,一是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Constraint),又称个人理性约束(IndividualRationalityConstraint),即代理人从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他不接受合同时的效用,也就是说,只有代理人“做”的期望效用要大于“不做”的期望效用,代理人才会“做”;二是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patibilityConstraint),即给定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在任何激励合同下,代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因此,任何委托人希望代理人所采取的行动,都只能通过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来实现,也就是说,只有代理人“这么做”的期望效用要大于“不这么做”的期望效用,代理人才会“这么做”。

  上述“激励相容”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所存在的激励问题,但它本身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局限性。

  首先,这一理论仅仅讨论了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激励问题,而且认为,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并不存在激励问题。

他们认为,“如果委托人可以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就可能根据这种观测到的行动对代理人实行奖惩,就是说,激励合同可以建立在行动上,从而,激励相容约束是多余的,因为委托人可以设计任意的‘强制合同’(forcingcontract)。

”但在实际生活中,即使信息是完全对称的,也存在着激励的问题。

原因在于,人的需要不仅包括物质的需要,还包括精神的需要,而且随着物质需求满足程度的不断上升,精神需要在总需要中所占的比例也越大。

而在精神内容的激励方面,所谓的“强制合同”(即迫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的合同)是不可能起作用的:

精神激励的核心是激励来自激励对象的内心深处,是不可能通过强制给予或者剥夺的。

因此,我们可以说,经典激励相容理论仅仅适用于物质激励的情形,或者说仅仅适用于低层次的制度。

  其次,经典激励相容理论并未考虑到激励的成本问题。

这种理论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使用‘强制合同’来迫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希望的行动,而只能通过激励合同诱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希望的行动。

”但是,对于委托人来说,这种“诱使”是有成本的,它是通过向代理人支付“信息租金”、揭示其私人信息的方式,来达到激励目的的。

由于这种成本的存在,我们就可以通过以某种成本更低的方式来促进代理人私人信息的披露,以提高激励效果,并不是一定要通过这种“诱使”方式才能起作用的。

  第三,经典激励相容理论把代理人的目标函数当作是既定的,然后,通过合同的设计来调整代理人的行为。

他们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的问题是选择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激励合同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函数。

”“一个人做的每一件事都涉及到利益与代价(收益与成本)。

这种利益和代价可以是有形的或无形的。

只要利益和代价不相等,就存在着激励问题。

……由于每个人从所要做的事中获得利益与付出代价,在自利的动机下,他将做出合理的激励选择:

利益大于代价,就做这件事,或把它做好;否则就不做,或不想把它做好。

”这里的关键是,“利益”和“代价”在很大程度上是主观的,同样的内容对于不同的人来说,有着完全不同的看法和理解。

  第四,经典激励相容理论,认为一种制度只有“相容”或“不相容”两种状态。

这种理论解决激励问题方法是设计一种激励相容的合同,由于合同也是一种制度,或者说,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多重合约的集合,因此,这里隐含着的一个结论是,制度仅有两种状态,一种激励相容的,一种是激励不相容的,并且认为前者是可取的,后者是不可取的。

也就

是说,这种理论只能说明一种制度是好还是不好,而无法说明它的好坏程度,也无法说明离最好的制度还有多少差距。

同时,由于真正的完全激励相容的制度(或合同)是不存在的,那么,激励相容理论就无法完整评述制度的优劣程度。

  第五,经典激励相容理论在其讨论的过程中,假定人的行为(无论是委托人的行为还是代理人的行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都是自由选择的。

但这两个假设在讨论激励问题、尤其是金融活动中的激励问题时,存在着比较大的局限。

这方面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存款保险对存款人和银行激励的扭曲。

在存款人与银行的关系中,存款人是委托人,银行是代理人,但是,由于存款保险的存在,相对于没有存款保险的情况来说,存款人监督银行的积极性就不会那么高,进而银行控制风险的积极性也就会相应减弱。

如果运用这一理论来讨论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的金融激励问题,其局限性就更为突出了,因为此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由于受到许多外部因素的制约,可能并不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也并不都是自由选择的。

  五、金融制度的激励相容度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的任何行为都是有其目的的。

因此,我们可以说每一个人的每一个行为都有其目标。

这个目标可能是明确的,也可能是模糊的,甚至只是潜意识的。

作为规X合作者个体之间关系的金融制度,其目标应是通过协调每个人的目标,来实现每个人行为的协调,最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我们仍然可以借用信息经济学中激励相容的概念,来描述金融制度的目标。

  但我们需要重新定义这个概念:

激励相容(Incentivepatible),指的是制度所涉及的各个成员的效用最大化目标(简称“成员目标”)与该项制度的总体目标(简称“制度目标”)保持一致的状态。

这个定义暗含的是另外一个目标一致状态:

即每一个成员目标相互之间也是一致的。

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制度所涉及的各个成员处于“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的状态。

  这里的重新定义,相对于经典激励相容理论中的定义,有两个方面的重大改进。

第一个改进是扩大了这一概念的外延。

经典激励相容理论,讨论的只是代理人的问题,并不讨论委托人的问题,或者说,如果说委托人有问题的话,那也是如何解决代理人的问题,而并不是解决他自身的问题。

因此,从制度的角度来看,激励相容理论讨论的是将委托人的目标作为制度的目标,这样,激励问题的核心就变成了如何使代理人的目标服从委托人的目标。

以商业银行为例,它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一个“由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组成的一个委托代理网络”,如果只讨论单一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所存在的激励问题,就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了(虽然解剖单棵树木也很重要):

因为这相当于只讨论问题的一个侧面(因为同一个成员在某些方面可能是代理人,而在另一些方面又可能是委托人),或者只讨论问题的一个环节(在整个“链条”中,同一个成员既是上一环节的代理人,又可能是下一环节的委托人)。

我们将目标的一致性,从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的一致性,扩展为成员目标与制度目标的一致性,就包括了整个委托代理网络中所有各个方面的委托,从而涵盖了整个制度。

第二个改进是,我们放弃了参与约束,原因在于代理人所面临的两个约束(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实质上可以归结为一个约束,即激励相容约束。

参与约束说的是代理人在“做”与“不做”之间进行选择,而激励相容约束说的是代理人在“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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