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2货物类项目采购需求表通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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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货物类项目采购需求表通用模板

C02-货物类项目采购需求表(通用)

第一部分公告信息

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采购人名称

 (盖章)

采购人地址

 

项目联系人

座机

手机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属性

货物

分包数量

现场考察

是否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

现场考察地点:

固定资产投资

是否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如果是):

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XX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请确认以下内容:

(一)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二)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___(6%-10%)的扣除;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___(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三、采购项目主要内容

包号

采购内容

数量

采购需求概述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第1包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供应商的特定资格要求:

第二部分详细需求

一、项目概况与总体要求

(提示:

本部分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现状分析、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等)

 

二、采购需求一览表

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要求/备注

核心产品

1

2

三、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强制标准、规范

 

四、技术服务要求

说明:

本部分内容标注“*”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的投标(响应)必须完全满足或者正偏离,且应在投标(响应)文件《技术服务条款偏离表》中对本部分所有条款逐条说明响应或偏离情况,否则按照投标(响应)无效处理。

(一)技术要求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和供应商需提供的技术服务证明材料

*(三)供应商需提供下述节能环保产品强制采购认证证书

*(四)质保期和服务要求

(五)…

五、商务要求

说明:

本部分内容均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的投标(响应)必须完全满足或者正偏离,且应在投标(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对本部分所有条款逐条说明响应或偏离情况,否则按照投标(响应)无效处理。

序号

内容

要求

1

供货期

2

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

3

报价要求

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含为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成本、利润、税金等。

4

6、合同主要条款

序号

内容

要求

1

付款条件与比例

中小企业中标(成交)的:

非中小企业中标(成交)的:

2

支付方式

本项目合同款通过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人按约定的付款时间向XX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则视同采购人已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

3

履约保证金数额

中小企业中标(成交)的:

中标(成交)金额的2%。

非中小企业中标(成交)的:

中标(成交)金额的5%。

4

履约管理与违约责任

5

验收标准及要求

6

七、在谈判(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提示: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项目填写此项)

 

第三部分评审专家构成意见

序号

评审专家专业类别

数量

1

2

3

4

5

评审专家总人数

备选

类别

说明:

1、“评审专家专业类别”一栏,请与采购中心业务部项目负责人联系,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根据采购内容合理选择确定。

2、“评审专家总人数”确定标准为:

采用招标方式的,若采购预算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评审专家总人数为7人;若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1000万元,评审专家总人数为5人。

采用谈判、磋商、询价方式的,若采购预算金额不低于200万元,评审专家总人数为5人;若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200万元,评审专家总人数为3人。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评审专家总人数均为2人。

3、“备选类别”一栏填写1-2个备选类别,用于专家抽取未足额时从备选类别中补抽。

第四部分评分细则建议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填写本部分内容。

(适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但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及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项目,均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不填写本部分内容。

第包: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分标准

分值

主、客观项

(一)价格评分(分)

1

价格评分

详见本章评标标准第2项规定

客观项

(二)技术服务评分(分)

1

2

……

(三)商务评分(分)

1

2

……

说明:

1、评分标准中有分值区间的,包含区间上限本数,不含下限本数。

2、评分因素有时间限制(如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的,所提供的合同、证书、证明等材料的时间,以签署日期、颁发日期或出具日期为准。

编制要求:

1.评分满分100分,由价格评分、技术服务评分和商务评分三部分构成。

其中,货物类项目价格评分分值原则上统一执行45分,服务类项目价格评分分值统一执行20分。

2.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评分细则》中技术服务评分设定的评分因素应予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对应,商务评分设定的评分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中的商务要求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对应或相关。

3.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4.技术服务评分和商务评分根据评审因素性质,分为主观评分项和客观评分项。

主观评分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评分细则独立、公正评分;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认定,分值应当一致。

采购需求编制及报送说明

一、最高限价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二、项目分包

采购需求中包含多种货物时,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类别合理划分合同分包,原则上不得将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货物纳入一个合同包中进行采购。

三、现场考察及答疑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四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六条)

5、投标人的资质级别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规模、性质相差悬殊、显失合理的资质级别要求限制供应商平等参加竞争。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五、需求编制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条)

3、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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