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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建筑间距新规定

 

锦州市建筑间距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锦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建筑间距,是指两建筑物主体之间的最小距离(遮挡建筑有外檐的,从檐口算起;遮挡建筑墙面有外挑阳台、楼梯平台及其他凸出辅助设施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二分之一的,其建筑间距以最外突部分外墙面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二)建筑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遮挡阳光建筑物计算高度或宽度的比值。

遮挡阳光建筑物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阳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部或者女儿墙顶部的垂直距离。

(遮挡建筑为坡屋面,其坡度及屋脊高度应满足建筑间距要求)遮挡阳光建筑物遮挡住宅与非住宅混合建筑物时,遮挡阳光建筑物计算高度,应从混合建筑物的住宅层地坪算起,但非住宅部分最高计算到三层地坪。

遮挡阳光建筑物计算宽度,是指遮挡阳光建筑物最大遮挡面投影宽度。

(三)南北向建筑,是指主朝向在南偏东与南偏西45度(含45度)之间的条式建筑物,其余的条式建筑物为东西向建筑。

(四)新城区,是指锦州松山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消防、卫生、环保、管线埋设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规定,须按消防、卫生、环保、管线埋设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对住宅的日照规定,在大寒日新城区有效日照时间不得低于2小时;旧城区新建住宅有效日照时间不得低于1小时,原有住宅有效日照时间不得低于2小时

第六条24米(含24米)以下建筑按多层建筑间距执行,24米以上建筑按高层建筑间距执行。

第七条在满足第五条规定的情况下,多层建筑间距规定如下

(一)多层建筑对北侧住宅建筑呈行列式南北相对的,新城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旧城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二)东西向住宅建筑呈行列式东西相对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

(三)南北向建筑与南侧平房住宅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7米;

(四)东西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住宅建筑,东西向建筑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建筑间距相应增加一个层高。

(五)东西向住宅建筑与南侧南北向建筑,东西向住宅建筑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住宅建筑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

(六)东西向住宅建筑与东西两侧南北向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

(七)南北向建筑与北侧的南北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老年公寓、蔬菜大棚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且满足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

(八)南北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物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八条:

在满足第五条规定的情况下,高层建筑间距如下:

(一)、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宜大于65米,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宜大于50米。

(二)、按遮挡建筑高度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挡建筑面宽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最大遮挡面投影宽度的比值。

当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小于等于1.2时,按遮挡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系数;当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大于1.2时,按遮挡建筑面宽确定建筑间距系数。

(三)、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南北向住宅,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建筑高度在40米(含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3米。

(四)、高层建筑遮挡北侧的南北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老年公寓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且满足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

(五)、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南北向公共建筑(指办公楼、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8米。

(六)、沿城市主干道一侧并列布置的高层建筑侧向间距不得小于18米。

(七)、进深小于18米的南北向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东西向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

(八)、东西向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东西向住宅建筑的间距,按遮挡建筑面宽确定建筑间距系数,间距系数不得小于0.6,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5米。

第九条考虑到通风、采光及视觉卫生,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之间及住宅与公建(附属设施除外)之间的正向建筑间距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同时不得小于15米;多层建筑之间侧向间距不得小于8米。

第十条建筑物的附属设施(锅炉房、自行车棚、汽车库、水泵房、热力点、煤气调压站、变电亭、地下水池等)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新建建筑物与原有工业建筑物的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除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的建筑间距外,其他建筑间距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第十三条建筑物与道路红线间距按下表规定执行:

新城区单位:

后退距离建筑物

道路

住宅

上层住宅底层为公建

大、中型公建

快速路

≥30

≥30

≥30

主干道

≥8

≥10

≥15

次干道

≥5

≥8

≥10

支路

≥3

≥5

≥6

步行商业街

≥5

河堤、背水面堤脚线

≥15

暗渠两侧

≥10

明渠沟沿两侧

≥10

旧城区单位:

后退距离建筑物

道路

住宅

上层住宅底层为公建

大、中型公建

快速路

≥30

≥30

≥30

主干道

≥8

≥9

≥10

次干道

≥5

≥7

≥8

支路

≥3

≥5

≥6

步行商业街

≥5

河堤、背水面堤脚线

≥15

暗渠两侧

≥10

明渠沟沿两侧

≥10

第十四条沿城市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退道路红线在原规定基础上相应增加,高度40米以下(含40米)建筑增加2米,高度40米以上建筑增加4米。

第十五条建筑物退让地界:

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同时,南侧退地界至少6米;北侧退地界至少为应该保留的建筑间距减去6米;东西两侧退地界至少为应该保留的建筑间距一半。

新建建筑物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公园用地界限的间距不得小于8米;与文物古迹、军事管理区、机场、气象、通讯、监狱、看守所、危险品仓库等用地界限的间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在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域内,用地界限不明确的,北侧界限计算到按本办法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的拟建建筑物的最小建筑间距处,东西两侧界限计算到按本办法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的拟建建筑物的最小建筑间距的一半处;南侧计算到拟建建筑物6米处;一侧或多侧靠近道路的,计算到道路红线。

征用土地时,还应负责征用所临规划道路宽度的一半土地面积,建设用地界限计算到道路红线。

特殊地形的建设用地界限,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勘查现场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建筑拆迁范围应按建筑间距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划定,其建设用地界限按本规定第十六条方法确定,市政工程建设的拆迁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详细规划划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锦州市建筑间距暂行规定》(2005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锦州市建筑间距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锦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建筑间距,是指两建筑物主体之间的最小距离(遮挡建筑有外檐的,从檐口算起;遮挡建筑墙面有外挑阳台、楼梯平台及其他凸出辅助设施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二分之一的,其建筑间距以最外突部分外墙面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二)建筑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遮挡阳光建筑物计算高度或宽度的比值。

遮挡阳光建筑物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阳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部或者女儿墙顶部的垂直距离。

(遮挡建筑为坡屋面,其坡度及屋脊高度应满足建筑间距要求)遮挡阳光建筑物遮挡住宅与非住宅混合建筑物时,遮挡阳光建筑物计算高度,应从混合建筑物的住宅层地坪算起,但非住宅部分最高计算到三层地坪。

遮挡阳光建筑物计算宽度,是指遮挡阳光建筑物最大遮挡面投影宽度。

(三)南北向建筑,是指主朝向在南偏东与南偏西45度(含45度)之间的条式建筑物,其余的条式建筑物为东西向建筑。

(四)新城区,是指锦州松山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消防、卫生、环保、管线埋设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规定,须按消防、卫生、环保、管线埋设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对住宅的日照规定,在大寒日新城区有效日照时间不得低于2小时;旧城区新建住宅有效日照时间不得低于1小时,原有住宅有效日照时间不得低于2小时

第六条24米(含24米)以下建筑按多层建筑间距执行,24米以上建筑按高层建筑间距执行。

第七条在满足第五条规定的情况下,多层建筑间距规定如下

(一)多层建筑对北侧住宅建筑呈行列式南北相对的,新城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旧城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二)东西向住宅建筑呈行列式东西相对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

(三)南北向建筑与南侧平房住宅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7米;

(四)东西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住宅建筑,东西向建筑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建筑间距相应增加一个层高。

(五)东西向住宅建筑与南侧南北向建筑,东西向住宅建筑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住宅建筑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

(六)东西向住宅建筑与东西两侧南北向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

(七)南北向建筑与北侧的南北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老年公寓、蔬菜大棚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且满足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

(八)南北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物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八条:

在满足第五条规定的情况下,高层建筑间距如下:

(一)、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宜大于65米,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宜大于50米。

(二)、按遮挡建筑高度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挡建筑面宽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最大遮挡面投影宽度的比值。

当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小于等于1.2时,按遮挡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系数;当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大于1.2时,按遮挡建筑面宽确定建筑间距系数。

(三)、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南北向住宅,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建筑高度在40米(含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3米。

(四)、高层建筑遮挡北侧的南北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老年公寓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且满足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

(五)、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南北向公共建筑(指办公楼、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8米。

(六)、沿城市主干道一侧并列布置的高层建筑侧向间距不得小于18米。

(七)、进深小于18米的南北向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东西向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

(八)、东西向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东西向住宅建筑的间距,按遮挡建筑面宽确定建筑间距系数,间距系数不得小于0.6,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5米。

第九条考虑到通风、采光及视觉卫生,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之间及住宅与公建(附属设施除外)之间的正向建筑间距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同时不得小于15米;多层建筑之间侧向间距不得小于8米。

第十条建筑物的附属设施(锅炉房、自行车棚、汽车库、水泵房、热力点、煤气调压站、变电亭、地下水池等)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新建建筑物与原有工业建筑物的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除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的建筑间距外,其他建筑间距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第十三条建筑物与道路红线间距按下表规定执行:

新城区单位:

后退距离建筑物

道路

住宅

上层住宅底层为公建

大、中型公建

快速路

≥30

≥30

≥30

主干道

≥8

≥10

≥15

次干道

≥5

≥8

≥10

支路

≥3

≥5

≥6

步行商业街

≥5

河堤、背水面堤脚线

≥15

暗渠两侧

≥10

明渠沟沿两侧

≥10

旧城区单位:

后退距离建筑物

道路

住宅

上层住宅底层为公建

大、中型公建

快速路

≥30

≥30

≥30

主干道

≥8

≥9

≥10

次干道

≥5

≥7

≥8

支路

≥3

≥5

≥6

步行商业街

≥5

河堤、背水面堤脚线

≥15

暗渠两侧

≥10

明渠沟沿两侧

≥10

第十四条沿城市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退道路红线在原规定基础上相应增加,高度40米以下(含40米)建筑增加2米,高度40米以上建筑增加4米。

第十五条建筑物退让地界:

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同时,南侧退地界至少6米;北侧退地界至少为应该保留的建筑间距减去6米;东西两侧退地界至少为应该保留的建筑间距一半。

新建建筑物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公园用地界限的间距不得小于8米;与文物古迹、军事管理区、机场、气象、通讯、监狱、看守所、危险品仓库等用地界限的间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在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域内,用地界限不明确的,北侧界限计算到按本办法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的拟建建筑物的最小建筑间距处,东西两侧界限计算到按本办法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的拟建建筑物的最小建筑间距的一半处;南侧计算到拟建建筑物6米处;一侧或多侧靠近道路的,计算到道路红线。

征用土地时,还应负责征用所临规划道路宽度的一半土地面积,建设用地界限计算到道路红线。

特殊地形的建设用地界限,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勘查现场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建筑拆迁范围应按建筑间距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划定,其建设用地界限按本规定第十六条方法确定,市政工程建设的拆迁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详细规划划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锦州市建筑间距暂行规定》(2005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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