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工程内审外包的法律思考.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409864 上传时间:2022-12-1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20.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高校工程内审外包的法律思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关于高校工程内审外包的法律思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关于高校工程内审外包的法律思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关于高校工程内审外包的法律思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关于高校工程内审外包的法律思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高校工程内审外包的法律思考.docx

《关于高校工程内审外包的法律思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高校工程内审外包的法律思考.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高校工程内审外包的法律思考.docx

关于高校工程内审外包的法律思考

关于高校工程内审外包的法律思考

  摘 要:

文章从分析内审外包的风险入手,阐述法律依据,分析、梳理了高校内外审整合过程中审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

高校 内部审计 外部审计 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

F239.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914(2008)09-114-02

  

  我们曾在2007年对江苏省32所高校进行问卷调查,结果表明,仅有6所高校没有采用内审外包,其余26所均赞成并已实行工程审计外包。

也就是说,工程审计外包在高校中应用得相当广泛。

而在当今法律环境尚不完善,市场交易机制还不健全的背景下,当事人的交易活动受到的影响往往是不确定和不稳定的,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

正如复旦大学李若山教授指出的,指望审计师执行应尽的审计职能,而在制度上又无切实保证的话,这样的指望很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笔者认为,遵守法律来获取利润是单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约束条件,光靠道德还不够,应有法律保驾护航。

  

  一、内审外包过程中的审计风险

  

  高校普遍实行内审外包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内审人手紧、任务重、能力不强。

那么,外包给事务所是否就万事大吉了?

显然不是。

问卷调查显示,26所高校中有24所认为外审机构的忠诚度不及本校内审机构。

另’方面,内审人员对外审机构的实际操作过程不能监督或监督不够,复审流于形式。

这样,内审外包工程必然存在一些审计真空断层,存在审计风险。

  高校内审外包的过程,存在如下审计风险:

(1)审计人员违约、不履行合同;

(2)外审人员能力不足或遗漏项目;(3)内审人员对外审人员监督不力、疏忽大意;(4)内部审计部门领导采用行政干预、对外审部门压制等“滥行为”;(5)动用任何手段、阴谋或诡计进行欺诈;(6)对重大事实作任何不实说明或遗漏说明以及谎报事实;(7)参与任何与审计相关的欺诈和行骗他人为目的的行动、实践或过程;(8)盗窃专家和他人的工作结果;(9)施工方、内外审人员行贿受贿等。

  从主观意识上讲,所有的风险都可归为两种:

一是过失,指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缺乏“合理关注”,没有严格按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审计工作。

如风险

(1)、

(2)、(3)、(4)项,具体行为轻重分为小过失、普通过失、共同过失和重大过失。

二是欺诈,指外审人员明知审计报告的虚假而故意做不实证明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如风险(5)、(6)、(7)、(8)、(9)项,具体分为推定欺诈、欺诈、联合欺诈和严重欺诈。

  

  二、判断审计风险的法律依据

  

  事实需要证据,判断审计行为和审计风险需要法律依据。

  1 自Mautz&Sha提出,“审计职业关注是指谨慎的审计人员在计划和实施审计业务时必须保持的关注”以来,审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是否充分考虑了这一要求已与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联系在一起。

审计人员不能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从而导致审计工作的过失,故意做错误陈述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而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使客户或第三者蒙受损失而导致诉讼发生。

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运用关注标准的程度。

前者是衡量审计过失、欺诈的标准。

由审计和法律界制定,确定审计行为是否与标准相符。

一旦这两个问题解决,审计行为就能判定。

多年来,审计职业界在建立关注标准即审计准则方面已做出了很多努力,许多国家也先后建立了自己的审计准则,这为审计人员履行职业关注提供了有效的证据。

  2 审计责任的诉讼要素及证据。

就审计责任诉讼安全来谈,所需要提供的证据涉及如下要素:

第一要素,因依赖审计报告及建议而导致的损失;第二要素:

错误表述的审计报告或错误的建议;第三要素:

导致的损失与审计报告或建议有依赖关系;第四要素:

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的行为,是否履行了应有的关注。

  上述四要素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以确定责任产生及其对象问题。

  

  三、审计不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因过失(Negligence)或欺诈而导致客户或有关的第三方经济损失,那么就必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具体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 发生过失的具体情况及责任。

(1)口头协议,或口头委托,即只提请你审计,至于目标、范围、权力、职责等事项则一字不请。

而一旦发生差错,内审部门或第三方对审计人员就可按照他们所理解的要求提起诉讼,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西方早期的审计实践中。

根据规定,如果外部审计机构接受委托业务而未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就需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因为根据国际惯例从接受委托起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由于我国目前的审计实践中很少以约定函的形式明确审计的目标、范围、职责等内容,因此,一旦发生纠纷时,也较难区分违约的责任范围。

(2)外审人员能力水平达不到要求,可按“职业关注”评判。

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或约定函的条款不清,造成的审计人员错误地理解内审的要求或错误地理解审计人员的职能和作用,一旦失职,就导致诉讼,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就是说,只有重大过失,才有可能受到刑事处分。

而在实践中,我国审计法律环境相当宽松,审计违规成本很低。

  2 在审计服务中,欺诈是一种故意犯罪的行为,因为它是有意识地使行为发生,致使被害者遭到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情节后果轻微的联合欺诈,应根据按比例负责原则,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对于内外审串通一起欺诈第三者,盗窃专家和他人的工作结果,行贿收贿等严重的故意犯罪行为,须负刑事责任。

目前,审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就世界各国来说都是很少的。

正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任首席会计师约翰C?

伯敦所说:

“一旦审计人员被查明是明知故犯时,就会受到刑事责任制裁,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或五年监禁的处罚或两者并处。

审计人员对明知的报表故意作不实证明是被提起刑事诉讼的主要原因。

  3 具体的处罚形式有:

(1)警告;

(2)通报;(3)责任该机构停止该项业务半年,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4)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5)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6)处以五年以下刑罚;(7)剥夺政治权利;以上几项处罚可以并处。

  

  四、审计人员预防诉讼风险的对策

  

  1 完善制度标准。

(1)督促国家根据审计职业的特点,制定明确可行的审计法律准则,给出过失(疏忽大意)、欺诈等的明确定义、等级、具体标准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注意与其实践背景相结合,才能真正履行其职责。

(2)引进国外先进的网络信用评价体系,优秀的审计部门予以表扬,出现问题的部门予以曝光,从而促进审计部门严格要求自己,加强管理。

(3)高校审计部门认真撰写约定函,以作为合约责任的依据,清楚明确地阐述审计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职责、目标、范围等问题,以免责任混淆。

  2 高校应加强对外包工程审计质量的管理。

重点在:

(1)招投标选择合适外部事务所。

了解其资质、信誉等级、业绩等,剔除资质达不到要求和信誉差的审计机构。

(2)内审人员不能一包了之,放任不管,应加强复审程序:

采用分析性复核法,比较本工程与前期同类工程审计核减的异同;执行必要的抽查制度,内部人员不定地抽出很小一部分工程,重新亲自审核;明确审查不力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3)提高内审人员的业务能力。

当今高校工程审计人员的业务背景参差不齐,在所调查的32所高校中,在一半以上的高校中,没有专职的工程审计人员,而由财务背景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这样,对于工程审计这种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内审人员显然力不从心。

因此,加强内部人员的业务培训,参加各种业务知识考试是必要的。

(4)选择另一家事务所复审。

南京某大学曾用过这种方法,有一定的作用,但争议很大,引起的矛盾也很多。

  3 认真遵守公认审计准则的要求。

它是审计人员应遵守的标准审计模式。

对于审计人员及事务所来说,避免触犯法律的最好办法是严格遵守职业技术和道德准则,并制定和执行各种既定的政策和程序,保证:

(1)审计工作得到系统的计划和实施;

(2)审计工作由懂得委托方业务情况的人执行;(3)适当、充分地取证和客观地评价;(4)所有实施的工作都要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责编 若佳)  2.完善财务制度,强化内部控制。

完善高校财务内控制度,是促进高校持续、快速、稳定、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各项财务活动的行为规范;既是约束,也是手段。

在资金一定的前提下,加强财务监控,将会堵塞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漏洞,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其最大的效益。

(1)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将财务监管贯穿资金运作的全过程。

高校在充分考虑单位资金支付能力的情况下,确定支出项目,做到资金的优化配置,要按轻重缓急,有计划地合理安排资金,使每笔资金都体现应有的价值。

建立起有效的支出控制标准,如差旅费、出国费用、电话费、招待费等公用支出,应按支出的标准执行,实行定额管理;水电费的管理落实部门包干;统一采购材料、办公用品等,建立材料仓库明细帐和材料采购、领用管理制度。

视高校规模大小,进行月末、季末、半年或年末进行材料盘点。

对高校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管理,必须做到全校一盘棋,建立全校统一的实验中心,对中心的管理要模拟企业成本核算的做法,实行内部核算,使用实验室设备收取一定的使用费,避免资产占用不计成本,随意使用和占有的现象,收取的使用费用于设备更新和维修。

严格控制支出,对超过支出定额或标准的支出的项目,一律不予支出。

树立效益观念和成本观念,将财务监管贯穿资金运作的全过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建立债务风险防范机制,将负债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随着高校不断扩张,负债越来越大,高校财务风险也就越来越难于控制。

因此,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财务风险控制,通过对资金筹措、重大投资、债务清偿、资产损失等关键环节的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预警和识别,及时评估、预防、控制和分散财务风险。

因而,防范债务风险的重点就是建立起几个机制:

一是举债项目的评审机制。

通过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只有通过了可行性评估且可促进高校可持续发展的项目才可纳入举债的笼子;对通不过可行性评估、对高校发展作用不明显或实施的条件尚未具备的项目一律不准纳入举债的笼子。

二是建立还债能力评估机制,也就是负债要控制在高校可承受的范围内。

要对高校的还贷能力进行科学预测,举债的规模不能超过高校的还贷能力,避免由于债务包袱影响高校的长远发展,甚至影响高校的正常运作。

三是建立是举债项目实施的监督机制。

通过对项目的全程监控,防范资金被挪用或不按预算实施的情况出现,控制项目规模不超计划、资金使用合法合规,项目实施按时按期发挥效益。

(3)实施财务公开,提高民主理财的水平。

财务公开是加强高校财务管理的内在要求,是实行群众民主理财,在源头上防止高校内部腐败现象的迫切需要。

实施财务公开,既包括支出预算,还包括实际的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

公开的具体内容和项目应包括:

各分院(系、处)的开支预算、实际支出;属项目支出的要包括预算及预期效果、实际支出及实际效果。

同时要公开到具体的支出项目,如差旅费、电话费、接待费、职工津贴的发放等。

公开的方式则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公开。

发挥高校内审机构的作用,必要时还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如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独立审计,确保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和完整。

通过实施财务公开,民主理财,从而促进各项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4)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财务管理人员是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主体,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会计制度的不断更新,高校办学的激烈竞争,对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也不断提高。

财务人员首先要学习新知识、更新观念,提高解决财务问题的能力;同时还要参加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和管理及会计报表编制等业务知识的培训,使之能更好地利用会计信息,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加强高校发展提供必不可少的服务。

  总之,在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下,高校预算管理工作面临着很大挑战。

重视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管,讲求资金的使用效果,是高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马国贤.政府绩效管理.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10)

  2.蔡建源.高校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J].经济师,2006(5)

  3.王展.高校财务管理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学报,2006(6)

  (作者单位:

佛山科技学院计财处广东佛山528000)(责编:

芝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理化生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