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宣贯材料1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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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宣贯材料1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问答

一、《11规则》生效后,如申请新版适任证书,是否可以向任何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答:

(一)根据《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目前仍然是按照授权范围和属地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

管理对象包括:

管辖范围内的航运公司(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等所属船员;辖区航海院校或培训机构的学员;注册地或船员技术档案所在海事机构的个体船员等。

已持旧版适任证书申请新版适任证书的,应向原证书签发机关提交申请(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除外)。

(二)各海事机构的具体分工授权情况如下:

1.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

序号

单   位

管 辖 范 围

 1 

辽宁海事局

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

2

天津海事局

 天津市、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陕西省、山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

山东海事局

 山东省

4

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及除江苏省以外的长江干线各省市

5

江苏海事局

江苏省

6

浙江海事局

浙江省

7

福建海事局

福建省

8

广东海事局

 广东省(深圳市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

9

深圳海事局

深圳市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和无限航区普通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

序号

单   位

管 辖 范 围

 1 

黑龙江海事局

黑龙江省

2

辽宁海事局

 辽宁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

3

河北海事局

 河北省

4

天津海事局

 天津市、北京市、河南省、陕西省、山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

山东海事局

 山东省

6

江苏海事局

 江苏省

7

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

8

浙江海事局

 浙江省

9

福建海事局

 福建省

10

广东海事局

 广东省(深圳市除外)、贵州省、西藏自治区

11

广西海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12

海南海事局

 海南省

13

深圳海事局

深圳市

14

长江海事局

除上海市、江苏省以外的长江干线各省市

(三)经交通部海事局批准,直属海事局可以向其所属分支机构授权除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四)船员应根据权限调整情况,申请将其适任证书档案迁移到所属的管理机关,并向该机关申请新版适任证书。

二、如果船员要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应满足什么要求和提交哪些材料?

答:

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如下:

岗位适任

培训

最低培训时间

备注

500总吨及以上/

750千瓦及以上

未满500总吨/

未满750千瓦

 

船长

3个月

1个月

 

大副

3个月

1个月

 

三副

12个月

6个月

 

轮机长

3个月

1个月

 

大管轮

3个月

1个月

 

三管轮

12个月

6个月

 

电子电气员

12个月

 

 

值班水手

4个月

1个月

 

值班机工

4个月

1个月

 

高级值班水手

2个月

 

 

高级值班机工

2个月

 

 

电子技工

4个月

 

 

备注:

1.无线电通用操作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无线电限用操作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2.沿海三等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吨位(功率)提高者,需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岗位适任培训;其他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者可只参加所申请考试科目与项目的培训。

三、如果申请适任考试,是否一定要先参加岗位适任培训?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及《实施办法》的规定,船员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由培训机构、船员本人或船员所在的航运公司或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培训机构审核的《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和培训证明,方可申请适任考试。

四、培训证明是否有有效期,效期多长?

过期后是否还能申请适任考试?

答: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为5年。

培训证明过期而未申请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不能直接申请适任考试,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才能申请适任考试。

五、学生申请参加适任考试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

(一)经海事机构认可的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

接受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接受不少于2年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时,要求的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对船舶的航区、等级不作要求。

(二)学生毕业后5年内,可以直接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

(三)学生毕业5年后,需具有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方可直接参加相应航区三副、三管轮的适任考试。

但对所服务船舶的航区、等级不作要求。

(四)在校期间没有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学生,毕业后申请参加相应的支持级船员适任考试时,可免于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六、函授生在《11规则》生效前后的规定有何不同?

答:

(一)《11规则》生效前,满足下列条件的函授毕业生可以申请参加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

1.学员在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体系已完全覆盖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的各个环节的院校参加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且该院校在开展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前,已将教学计划和培养规模向主管机关报备。

2.学员函授前具有不少于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且在校面授和实操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并取得毕业证书。

(二)《11规则》生效后入学的函授教育学生的毕业证书不能等同于完成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不能凭毕业证书申请参加适任考试。

七、新颁布的《11规则》在适任考试的科目设置上有无变化,及格分数线是怎样确定的?

答:

新颁布的《11规则》及实施办法在适任考试设置方面作了较大的调整,其具体内容和及格分数线如下表:

专业

科目

适用对象

总分

及格分数线

驾驶专业(船长、驾驶员)

船舶操纵与避碰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

150

110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驾驶员

150

120

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及驾驶员

100

70

航海学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

150

100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

150

105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三副

200

140

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

100

60

船舶结构与货运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和驾驶员

150

105

未满500总吨船舶驾驶员

100

60

船舶管理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

150

100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驾驶员

150

105

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

100

60

航海英语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和驾驶员

100

70

轮机专业(轮机长、轮机员)

轮机英语

无限航区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和轮机员

100

70

船舶动力装置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

150

100

未满750千瓦船舶轮机长

100

60

主推进动力装置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员

150

105

未满750千瓦船舶轮机员

100

60

船舶辅机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员

150

105

未满750千瓦船舶轮机员

100

60

船舶电气与自动化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员

150

105

未满750千瓦船舶轮机员

100

60

船舶管理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

150

100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员

150

105

未满750千瓦船舶轮机长和轮机员

100

60

电子电气员

船舶电气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

150

100

船舶机舱自动化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

150

100

信息技术与通信导航系统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

150

100

船舶管理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

150

100

电子电气英语

无限航区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

100

70

无线电操作人员

GMDSS综合业务

100

60

GMDSS英语阅读

100

60

值班水手

水手业务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值班水手

100

60

未满500总吨船舶值班水手

100

60

高级值班水手

水手业务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高级值班水手

100

60

水手英语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高级值班水手

100

60

值班机工

机工业务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值班机工

100

60

未满750千瓦船舶值班机工

100

60

高级值班机工

机工业务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高级值班机工

100

60

机工英语

无限航区750及以上船舶高级值班机工

100

60

电子技工

电子技工业务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电子技工

100

60

电子技工英语

无限航区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电子技工

100

60

八.《11规则》和《实施办法》中,未对取得GMDSS通用操作员或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作明确规定,今后驾驶员是否还需持有该证书?

答:

规则和办法中未作明确规定的,就是不需强制要求,今后船长和驾驶员申请适任证书时,GMDSS通用或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不再作为强制条件。

九、如持有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书,到期换证时,只有沿海航区一等船长资历或大副资历,是否还能换发原航区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

答:

不能换发,到期换证时,必须满足相应航区同等级职务的资历。

十、适任证书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的内容有哪些?

到哪里更新?

答:

过渡期知识更新培训按《过渡办法》的规定进行,过渡期结束后,由部局另行规定。

需要适任证书再有效知识更新的船员应到辖区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十一、非运输船如何取消限制

答:

(一)在职务晋升时,自动取消;

(二)在申请参加相应航区等级职务的“船舶结构与货运”和“货物积载与系固”的考试。

十二、《船上见习记录簿》应如何取得,如何使用?

答:

船员考试合格后,上船见习前可到所属海事机构领取《船上见习记录簿》,并将该簿带到船上由船长或轮机长进行鉴定,公司应进行评价并盖章。

十三、如果持有三副或三管轮适任证书,而未持有值班水手或机工适任证书,是否可以担任值班水手或机工?

答:

不行,必须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

十四、如果持有客船培训合格证,并长期在客船上任职,但因学历不满足要求,是否就永远不能晋升船长职务,不管船舶吨位大小?

答:

在两港间航程在50海里及以上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应具有航海技术或船舶驾驶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的除外;在其他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和在客船上任职的普通船员,其适任证书不需要对相应类型船舶取消限制,但应持有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五、新的《适任证书申请表》中,《培训合格证号码》如何填写,目前船员持有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号码有很多,应填写哪能一个?

答:

若未取得新版培训合格证前,填写原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母本号码;取得新版培训合格证后,直接填写新的培训合格证号码。

十六、是否可以同时申请新版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

答:

可以同时申请。

十七、海船在内河水域航行,对船长、驾驶员有何要求?

答:

船长、驾驶员除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外,还应当持有《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

十八、申请适任理论考试和适任评估的次数,是分别计算次数,还是合并计算?

答:

适任理论考试和适任评估按报名次数计算。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签发管理办法》问答

1、我是一名客船上服务的大副。

请问新版的适任证书还要消除客轮限制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客船的“适用限制”直接在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中体现外,其他特定类型船舶“适用限制”已不在适任证书中体现,而是通过同时持有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来反映海船船员在特种类型船舶上的履约持证符合情况。

因此,新版的大副适任证书要消除客船的“适用限制”。

2、我原持有的旧版培训合格证书遗失。

请问7月1日后应向何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答:

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同时停止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所以你应当先参加过渡期的相应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再向旧培训合格证书的原签发机关申请签发新版培训合格证书。

3、我7月1日前已完成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但来不及换证。

请问如何办理新版的证书?

答:

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你应当先参加过渡期的相应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具备了签发新版培训合格证所需条件后,再向原培训机构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签发新版培训合格证书。

4、我是一名乙类值班机工。

持有旧版的《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7月1日后,要上油轮服务,应该如何申请新版的培训合格证?

答:

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你应当先参加过渡期的相应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再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申请签发新版《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无限航区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要上油轮服务,你应当参加《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

如果你2012年1月1日前已在船上任职,申请之日前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海上服务资历,或者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并按保安计划履行过保安职责的,可在2014年1月1日前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否则,应当参加相应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5、我是一名国际航线船舶上服务的服务员。

看了办法,发现新增了《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请问我是否应当持有上述两证?

答:

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四)款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所有国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按要求取得《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船任职。

对于在国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执行,目前在特定区域、特定类型船舶上服务的船员应当持有。

因此,你应当于2014年1月1日前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方可继续在船任职。

6、我现持有的培训合格证书各证有效期时间相差较长,换证非常不便。

能否将有效期一致?

答:

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你可根据已持有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情况,申请统一“有效起始日”期,实现部分已有项目的有效期一致。

也应是说,你可将有效期时间比较靠近的合格证项目提前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申请签发同一有效期时间的合格证。

经多次再有效换证后,你所持有的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将趋于一致。

7、我担任大副期间,曾发生负有次要责任的事故,对我现在申请培训合格证再有效换证有否影响?

答:

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和发证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

如能提供证明你仅负次要责任,则可不按前述处理。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问答

一、我的适任证书是2012年3月7日由海事局签发,证书有效期应该是5年,但是证书上显示截至日期是到2016年12月31日,请问是不是签发错了?

答:

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2016年7月1日停止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在此之前按照“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所以现在各海事机构按照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都是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并不是签发错了。

二、我是一名持有乙类船长证书的船员,证书在2014年9月份到期,听说11规则生效后,就没有乙类证书了,我的证书到时候还能不能用?

我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

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持有“04规则”无限、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同时,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工作。

所以,你现持乙类证书可以一直使用到证书到期日,2013年7月1日后通过补差培训之后,你可以将现有证书申请换发为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三、我是一名厨师,只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这两个合格证,以前这两个证是长期有效的,听说新考规下来后,也需要重新参加学习才能继续有效了,有这么回事吗?

答:

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部分培训合格证由长期有效变为5年有效(详细见下表),申请再有效需要参加知识更新并考核通过。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项目、代码及有效期对照表

序号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项目

代码

有效期

1

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Z01

5年

2

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Z02

5年

3

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Z03

5年

4

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Z04

5年

5

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Z05

长期

6

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Z06

长期

7

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Z07

长期

8

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Z08

长期

9

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Z09

长期

10

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T01

长期

11

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T02

5年

12

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T03

5年

13

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T04

长期

14

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T05

5年

15

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T06

5年

16

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

T07

长期

17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T08

5年

18

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T09

长期

19

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T10

长期

你现持有的旧版培训合格证,可以继续使用到2016年12月31日。

你需要在2016年6月30日前参加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换发新版培训合格证。

四、我看到网上有一个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其中第五条说“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

这意思就是说2013年2月1号前的报名参加海船船员晋级考试的还是用04规则吗?

答:

在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2月1日,按照04规则和11规则进行的考试是并存的。

按04规则进行的初考截至日期是2013年2月1日,按04规则进行的补考截至日期是2013年7月1日。

2013年2月1日以后所有的初考都是按照11规则进行,不再进行04规则下的初考。

你所说2013年2月1日以前报名考试,还有两种情况,一是在2012年7月1日以前,按照04规则进行考试。

二是在2012年7月1日到2013年2月1日这一时间段报名考试,你申请04规则考试按照04规则,申请11规则就按照11规则进行考试。

如果按照04规则考试,补考不受60天时间间隔限制,但是补考次数不得超过5次。

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五条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补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

那么我现持有丙一二副证书,在今年下半年满足6个月相应船舶等级和职务的资历后申请航区扩大考试,在今年是否还能按04规则进行航区扩大的考试和发证?

答:

你的问题按两种情况处理,如果你在2013年2月1日前申请参加“04规则”下的考试,只需要满足条件的6个月资历即可,但是学历、服务资历要满足“04规则”的要求。

如果你在2013年2月1日前申请按照“11规则”考试,则需要满足11规则的要求,即需要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六、我是一名航海类中专学生,2011年入学,听说新的考规不让我们这些中专生考无限航区的证书了,请问是这么规定的吗?

答:

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2012年3月1日之前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航海专业学生在完成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航海仪器,法规共计不少于74学时的培训后可以申请参加11规则无限航区的三副考试,轮机专业学生在完成轮机资源管理,法规,新技术共计不少于66学时的培训后可以申请参加11规则无限航区的三管轮考试。

你也可以在2013年2月1日前申请参加04规则的适任考试。

如果按照“04规则”考试,申请04规则下的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仍应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再换为11规则的适任证书。

如果按照“11规则”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11规则”下的适任证书。

2012年3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按照规定只能申请参加11规则沿海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七、我是一名甲类大副,想要报名考船长,必须参加海事局组织的强制培训吗?

我还听说要参加驾驶台资源管理才可以报名考试,是这样的吗?

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二副、二管报考大副、大管,大副、大管报考船长、轮机长必须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只有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才能参加考试。

该岗位适任培训是由取得相应培训资质的航海院校或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并非由海事局组织。

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持有有效“04规则”证书,持有有效的“04规则”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要求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满足“11规则”岗位适任培训,通过按照“11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职务晋升适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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