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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

1.2职业卫生管理以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等工作为重点,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职责

2.1公司总经理对职业卫生工作负总责。

2.2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要定期检查工作,听取工作汇报,优先安排资金,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并组织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3安全环保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科是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有:

a)负责职业卫生基础工作,包括制订职业卫生工作长远规划、编制职业卫生报表、计划、总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开展职业卫生调查、定期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组织制(修)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规定和技术规程等;

b)负责职业卫生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c)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协助组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时治理职业卫生隐患;

d)制订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指导、监督环保监测站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工作;组织好有毒有害岗位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指导气防站工作人员的工作;

e)负责编制个体防护用品配置计划,负责有毒有害岗位员工保健食品津贴的管理;负责急救药箱的管理工作;

f)对职业禁忌症者和职业病患者,联系有关部门进行合理安置,落实相关待遇;及时向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报告职业病例;

g)负责放射源及放射卫生管理;

h)对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

2.4科技开发处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落实,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5人力资源处职责:

a)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b)协助安全环保处做好有毒有害岗位员工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c)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新、老员工工种的分配和调整;对有害工种定期轮换。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患者应调离原岗位且妥善安置。

2.6财务资产处应保障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并将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资金计划,做到专款专用。

2.7工会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工作。

2.8其他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或协助做好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具体工作。

2.9环保监测站负责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工作,对超标因素提出整改意见。

2.10公司医院职防科是公司委托的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认真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卫生方针,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体检时发现职业病及职业禁忌症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2.11各基层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健康教育,教育职工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要配合长炼医院职防科和环保监测站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要及时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总则

3.1.1职业卫生工作是公司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负总责。

3.2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3.2.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3.2.2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科技开发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科技开发处对落实情况进行把关。

3.2.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安全环保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

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3.2.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后,因导致申报的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所在部门应及时报告安环处,安环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注销手续。

3.2.5各部门及单位在聘用非在册员工或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2.6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改变,可能使尘毒危害增加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并预先征得安全环保处的同意。

3.2.7各单位应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安全环保处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3.2.8安全环保处应根据各单位员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各单位应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及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

3.2.9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有毒有害岗位员工发放保健津贴。

保健津贴发放标准由安全环保处确定。

3.2.10各单位依据岗位设立急救药箱,药箱配置按照《急救药箱配置标准(国标M281745)》要求并征求职工需求后,劳保委员会确定。

急救药箱由作业部进行日常管理,建立使用台账。

3.2.11安全环保处应定期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3.3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管理

3.3.1人力资源处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3.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3.3公司应组织有毒有害岗位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并为每个参加体检的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具体按《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执行。

3.3.4人力资源处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体检医院出具的处理意见来安排员工从事相应工作,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3.3.5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时,体检医院应及时告知患者本人及所在单位、安全环保处。

由安全环保处、人力资源处、工会等部门组织疑似职业病人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确诊。

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其它待遇和社会保障,按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3.6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

各单位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3.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管理

3.4.1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各单位应按(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4.2各单位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

3.4.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和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个人剂量仪。

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4.4环保监测站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到被测单位。

被测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公告牌,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具体按《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管理规定》执行。

3.4.5各单位对监测数据超标、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具体按《公司事故隐患项目及治理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和治理。

3.4.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工作场所。

各单位应加强对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及考核。

3.4.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开工前安全确认时应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进行检查确认。

3.5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3.5.1有毒有害岗位员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可单独组织或纳入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5.2各单位在班组安全活动中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

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度;本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及预防知识;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现场自救互救和心肺复苏术;应急救援预案及职业心理健康教育等。

3.5.3生产单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3.5.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事故单位要及时上报安全环保处,由安全环保处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报告。

具体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3.6职业卫生档案

3.6.1公司级职业卫生档案由安全环保处负责建立,内容包括:

1)职业基本概况表;

2)职业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情况表;

3)公司平面布置图;

4)工作场所监测结果汇总表及超标汇总表;

5)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量统计表;

6)职业禁忌症登记表;

7)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登记表;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登记表;

9)新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一览表;

10)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登记表。

3.6.2基层单位级职业卫生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1)基层单位人员概况表;

2)基层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分布图;

3)监测结果报告表;

4)超标汇总表;

5)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量统计表;

6)职业健康检查异常结果处理报告表;

7)职业健康教育情况登记表;

8)个人防护用品领用登记表。

3.6.3职业卫生档案内容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更新,档案资料每年至少要清理一次。

4检查与考核

4.1安环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与考核。

4.2各单位在班组安全活动中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达不到要求的,扣100元/项次。

4.3生产单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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