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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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轻微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1m³以内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一般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

1m³以上2m³以内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五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严重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2m³以上4m³以内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八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特别严重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4m³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2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投资规模小于30万元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一般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投资规模大于30万元小于50万元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投资规模大于5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八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投资规模大于100万元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3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

一般

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经责令停止经营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②经营活动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③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④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罚款。

4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仍继续经营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仍继续经营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5

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轻微

初次违法,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经责令停止经营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②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6

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数为1项,经责令改正后1个月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一般

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数为2至5项,经责令改正后1个月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数超过5项的,或责令改正后1个月内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7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

(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对燃气经营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轻微

充装钢瓶数量在30瓶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般

充装钢瓶数量在30只以上100瓶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充装钢瓶数量在100瓶以上的,或导致发生一般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充装钢瓶数量在200瓶以上的,或导致发生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的

处五万元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8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对燃气经营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轻微

掺杂、掺假超过10%以内的,或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5%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般

掺杂、掺假超过10%以上20%以下的,或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5%以上1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掺杂、掺假超过20%的,或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0%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掺杂、掺假超过20%的,或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0%以上的,累计次数超过3次的

处五万元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9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对燃气经营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轻微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一般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10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

(一)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三)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七)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轻微

充装钢瓶数量在30瓶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般

充装钢瓶数量在30瓶以上100瓶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八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充装钢瓶数量在100瓶以上的,或导致发生一般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充装钢瓶数量在200瓶以上的,或导致发生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的

处十万元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11

销售未经检测合格或者不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未经检测合格或者不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器具五千元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一般

销售未经检测合格或者不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10台以下的

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器具五千元罚款

严重

销售未经检测合格或者不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10台以上的

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器具五千元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12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取得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取得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

发现1起且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发现2起且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发现3起及3起以上或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3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当地气源不适配的燃气器具,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当地气源不适配的燃气器具,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违反规定的燃气器具为5台以下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

一般

违反规定的燃气器具为5台以上15台以下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

严重

违反规定的燃气器具为15台以上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

14

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用户在30户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用户在3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用户在100户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15

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人值班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人值班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三万元罚款

16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3个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3个以上10个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10个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五千元罚款

17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1000户以下用户用气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1000以上5000以下用户用气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八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5000户以上用户用气,或造成人员伤亡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罚款

18

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擅自施工的,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擅自施工的,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1000户以下用户用气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1000以上5000以下用户用气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八万元罚款

严重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5000户以上用户用气,或造成人员伤亡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罚款

19

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未按规定备案,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以及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未按规定备案,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以及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轻微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事故未妥善处理,造成1000户以内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事故未妥善处理,造成1000户以上5000户以内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事故未妥善处理,造成5000户以上10000户以内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或造成一次性死亡1人以上、3人以内的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事故未妥善处理,造成5000户以上10000户以内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或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

处三万元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20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用户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和擅自接受委托的施工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工程规模小于30万元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般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工程规模大于30万元小于50万元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个人用户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用户和擅自接受委托的施工企业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工程规模大于5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个人用户处三千元罚款;对单位用户和擅自接受委托的施工企业处二万罚款

特别严重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工程规模大于100万元的,或造成燃气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个人用户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用户和擅自接受委托的施工企业处三万元罚款

21

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四)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五)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居民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公建、商业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发生燃气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三千元罚款

2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

(二)自行清除气瓶内的残液;(三)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四)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五)除事故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外,擅自开启、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居民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

公建、商业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发生燃气气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三千元罚款

23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末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轻微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工程额小于30万元

处于20万元罚款

一般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工程额大于30万元小于50万元

处于30万元罚款

严重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工程额大于50万元小于100万元

处于4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工程额大于100万元

处于50万元罚款

24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工程额小于30万元的

不予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工程额大于30万元小于50万元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罚款

严重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工程额大于5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五罚款

特别严重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工程额大于100万元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罚款

25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轻微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工程额小于30万元

不予罚款

一般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工程额大于30万元小于50万元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严重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工程额大于50万元小于100万元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的罚款

特别严重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工程额大于100万元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

26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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