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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

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全县上下共同努力,201X年我县圆满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一阶段目标,201X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也取得了阶段性的工作成果。

但当前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依然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必须以最坚定的决心、最严格的制度、最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打赢201X年蓝天保卫战。

一、工作目标

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

PM2.5平均浓度达到60微克/立方米,较201X年下降14.29%,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达到40微克/立方米,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57天,比例达到70.4%。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

1.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

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全面统筹推进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三类区域清洁取暖工作。

201X年5月31日前,完成改造区域采暖现状的入户排查,制定清洁取暖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改造任务、改造方式。

201X年10月31日前,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

县城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农村地区达到30%左右。

县城及城乡结合部清洁取暖以集中供热为主、分散供暖为辅,农村地区优先利用生物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有条件的发展“煤改气”或“煤改电”。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吴家庄保护区管理中心,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县国土局、县供电公司、相关燃气公司)

2.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

全县冬季取暖清洁能源改造项目要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

县发改局要加强气源保障,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和管网互联互通,提升燃气应急储备能力,在天然气供需紧张时切实保障居民天然气供应。

县经信局、县供电公司要加大配电电网改造力度,做好“煤改电”电源和供电管网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供电公司、相关燃气公司)

3.提高燃煤供暖设施环保标准。

201X年10月1日前,所有在用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其中,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环保局联网。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吴家庄保护区管理中心,县环保局、县经信局)

4.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县城建成区严禁新建燃煤锅炉,201X年完成清洁取暖替代区域严禁新建非区域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燃煤锅炉,其他区域严禁新建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主城区内要确保全面淘汰燃煤锅炉;201X年10月31日前,在全面实现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的基础上,进一步淘汰政府机关、乡镇企事业单位供暖燃煤锅炉、茶炉及201X年清洁取暖实施范围内的经营性燃煤锅炉。

在全县范围内淘汰不能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供热或生产用燃煤锅炉、茶浴炉和燃煤大灶。

取缔关闭燃煤锅炉的同时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

加快淘汰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吴家庄保护区管理中心,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5.加强“禁煤区”建设。

201X年10月31日前,在现有“禁煤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禁煤区建设力度,将建成区和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区域纳入“禁煤区”范围。

“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用煤炭。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禁煤区范围内的可以生产、使用、运输、储存煤炭及其制品的企业豁免清单,豁免清单中要明确该企业中煤炭及其制品的用途并公示,涉及煤炭运输的,要同步公开运输线路。

(责任单位:

黎侯镇人民政府、停河铺乡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规划中心)

6.加强煤质管控。

加强源头管控,全县禁止销售、使用硫份高于1%、灰份高于16%的民用散煤。

要切实加强煤质管控水平,并加强优质煤炭的供应能力,主动为群众提供优质煤炭或其他符合标准的洁净能源。

积极开展煤炭抽检工作,确保优质煤炭供应。

在主城区及县城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

(责任单位:

县环保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运管所)

7.大力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制定《X县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1X年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

(责任单位:

县发改局)

(二)推进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提升工业企业绿色发展水平。

8.优化企业布局。

要按照城市功能区划,加快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整体或其重污染工序退城进园。

(责任单位:

县经信局)

9.加快化解过剩产能。

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

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

县经信局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制定年度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计划,于201X年5月31日前上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责任单位: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

10.坚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并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X〕30号)要求,严格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和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能耗、环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后产能工作。

(责任单位:

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11.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对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

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实行挂账销号。

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对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吴家庄保护区管理中心,县环保局)

12.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

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水泥等行业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自201X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要在201X年10月1日前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钢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雨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

(责任单位:

县环保局、县经信局)

(三)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3.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

全县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持续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行为专项行动。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生产领域车用油品质量监管,持续开展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使用劣质车用油品行为,并倒查劣质车用油品来源。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商务中心)

14.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

201X年12月31日前,环保、交通、公安等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在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城市主要道口安装遥感监测设备,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

(责任单位:

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公路段)

15.加强高排放柴油车污染治理。

推进辖区内高排放重型柴油车加装颗粒物捕集装置(DPF),并接入环保部运营平台管理。

(责任单位:

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

16.加强重型柴油车联合执法。

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机关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营运类柴油车监督执法。

在重型柴油车通行频次较多的路段开展联合执法,环保部门负责抽测车辆排放达标情况,并对重型柴油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情况进行检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尾气排放超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

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运管所)

17.加强重型车限行区域管控。

完善重型柴油车辆限行管控方案,明确重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柴油车辆进城。

(责任单位:

县公安局)

18.全面推广车用尿素。

201X年6月30日前,全县所有为柴油车提供加油服务的加油站点均要配套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要不定期开展车用尿素的抽检,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质量和需求。

(责任单位:

县商务中心)

19.加强大宗物料货运结构调整。

加快铁路集运站点建设,完善铁路运输配套设施,鼓励引导有条件的重点用车企业采用铁路运输方式。

位于建成区、县城重点用车企业,201X年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较上年明显减少。

(责任单位:

县经信局、县交通局)

(四)提升城乡环境管理水平,强化面源污染防控。

20.加强施工扬尘管控。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确保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各类市政、公路、水利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

暂时不能开工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作业。

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施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对扬尘管控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

黎侯镇人民政府、停河铺乡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

21.全面加强城市道路及交通运输扬尘整治。

——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设施的投入,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率。

(责任单位:

县住建局、县环卫中心)

——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制定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发展封闭箱式货车、集装箱运输车,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措施运输。

要组织建立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的长效机制,对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责任单位:

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公路段)

——从严控制渣土运输污染。

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全密闭”“全定位”“全监控”的新型环保渣土车,并符合环保尾气排放标准。

无主管部门核发的《渣土运输许可证》和交警部门核发的《限行道路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工地;密闭不严、车轮带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出工地。

渣土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必须到指定场所倾倒。

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辆,一经查处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建立倒查机制,对违法渣土运输车辆,同时追溯上游施工工地责任。

(责任单位:

县住建局、县公安局)

22.全面加强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整治和工业扬尘无组织排放治理。

——全面清理整治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拆迁的渣土和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污染问题,不能及时清理的必须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

(责任单位:

黎侯镇人民政府,停河铺乡人民政府,县住建局)

——严格落实工业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应当密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运输;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

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201X年9月30日前,钢铁、水泥、焦化、平板玻璃、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应完成无组织治理工程,并报环保部门备案,未能按期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由县政府责令停产治理。

可在重点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工艺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吴家庄保护区管理中心,县环保局)

——推进涉煤堆场无组织排放治理。

要全面推进涉煤堆场扬尘无组织排放治理,对于尚未完成全封闭治理的要实施停产治理,201X年9月30日前完成堆场全封闭改造;无法实施全封闭改造的涉煤堆场必须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在线监控平台。

对已完成全封闭改造的涉煤堆场,要积极推进在运输车辆入、出口处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环保在线监控平台。

(责任单位:

县环保局)

23.全面加强裸露地面及公共设施扬尘整治。

要对辖区内裸露地面开展全面排查,5月31日前建立台账并动态更新,制定治理方案,采用绿化或者透水铺装、覆盖,减少裸露地面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实施城市清洁工程,加强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清洗保洁,组织对楼宇立面、楼顶及公共区域保洁,清理积尘。

(责任单位:

黎侯镇人民政府、停河铺乡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园林中心)

24.强化禁燃禁放措施。

——严格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强化各乡镇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将秸秆禁烧纳入森林防火体系,加强政策宣传,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吴家庄保护区管理中心,县农委、县林业局)

——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

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燃煤旺火。

敏感区及严控区内禁止燃煤旺火,严控燃放烟花爆竹。

安监部门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禁止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责任单位:

县公安局、县安监局)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吴家庄保护区管理中心,县公路段、县环卫中心、县园林中心)

——县城内全面禁止露天烧烤。

县城内的餐饮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五)突出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25.强化臭氧高发时段污染源控制。

——开展VOCs排放基础研究。

开展VOCs排放单位筛查,201X年5月31日前建立VOCs排放单位名录。

201X年下半年起,环保部门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开展检查监测。

——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

禁止露天从事喷涂、喷漆等行为。

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与管控。

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和治理。

201X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

在VOCs重点排污单位推广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吴家庄保护区管理中心,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交通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实行VOCs排放企业重点时段生产调控。

在臭氧污染高发时段,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实施错峰生产调控措施。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吴家庄保护区管理中心,县经信局)

——强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

201X年12月31日前,全县所有加油站、储油库要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吴家庄保护区管理中心,县商务中心、县环保局)

——加强氨排放源控制。

工业企业要进一步优化脱硝设施运行,完善脱硝系统氨捕集和氨逸散管控。

(责任单位:

县环保局)

农业部门要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提高化肥利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责任单位:

县农委)

26.严格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工业企业秋冬季错峰生产。

自201X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无法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化工、水泥现有企业及在用燃煤锅炉,以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治理。

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采暖期实施错峰生产。

水泥(含特种水泥和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采石、采砂、石灰、沥青拌和、混凝土搅拌站、石膏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平板玻璃行业在采暖季限产15%。

钢铁企业实施错峰生产,限产50%以上;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且验收备案的,不予限产,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产50%以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停产。

焦化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且验收备案的并完成传统湿法熄焦改造的,可以不予限产,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延长结焦时间36小时及以上;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且验收备案的,若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传统湿法熄焦两项改造任务任一项未完成的,延长结焦时间48小时及以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停产焖炉保温。

主城区外的铸造行业(除电炉、天然气炉外),在采暖季停产,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炉、天然气炉应停产。

(责任单位:

县经信局、县环保局)

对于承担居民供暖、供气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保障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维持环保设施政策运行或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若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的并已进行环保备案的,应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核定最大生产负荷,由项目单位上报,经县政府初审,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但在黄色及以上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上述除承担保民生任务企业外必须停产。

(责任单位:

县经信局、县环保局)

对于在采暖季期间确实无法停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吴家庄保护区管理中心,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公路段、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

——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

督促钢铁、焦化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积极调整产能、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结构,合理安排运力,在采暖季执行错峰运输,制定采暖季“一厂一策”错峰运输实施方案,按照预警要求落实重型运输车辆错峰运输要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责任单位:

XX新材料工业园区、县经信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

——严格落实错峰生产调控要求。

201X年7月31日前,各相关企业要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8月31日前,制定我县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工作方案,分别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备案;(责任单位:

县经信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

27.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与气象机理研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

(责任单位:

县环保局、县气象局)

进一步细化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

201X年8月30日前,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具体到单位名称、生产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做到“一厂一策”,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

县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各县乡镇人民政府、吴家庄保护区管理中心、县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组织领导,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

县环保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组织开展燃煤锅炉排查整治和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县发改局负责编制全县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政策,对全县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协调解决天然气气源保障工作;县经信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县淘汰落后产能,协调指导“煤改电”工程,会同县环保局督促指导工业行业错峰生产,协调铁路部门优化运输结构;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依法查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开展其他依法查处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拨付和审核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市道路及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集中供热等工作;县交通局负责指导对运营车辆抛撒、公路超限及货运源头装载治理,配合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县商务中心负责协调落实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供应工作,加强对加油站点管理;县农委负责农业生产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对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车用尿素以及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按相关规定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承压锅炉的使用登记证,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县气象局配合县环保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分析和相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吴家庄保护区管理中心和县直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落实推进方案,报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并每月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

要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定人、定责、履责、问责”的监管格局。

县大气办针对整治不到位、不彻底的乡镇(中心)和有关单位,对不作为、慢作为的乡镇(中心)和部门相关责任人,要充分借鉴生态环境部督察、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法,严肃追责问责。

(三)持续开展“铁腕治污”

持续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充分依托环境监控平台和环境热点网格平台反映的线索开展精准执法,保持对环保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四)加强排污许可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时限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优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撑能力。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

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全面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老旧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

对已完成“煤改气”“煤改电”用户,要及时兑现补贴承诺。

鼓励利用融资平台筹措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拓展资金筹措渠道。

(七)加强舆情引导和信息公开

统筹做好环境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及时发布环境保护政策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主动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满足公众知情权。

在电视台、报纸等当地主流媒体设立环境问题曝光台,每周公开报道环境违法问题及查处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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