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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原产地证注册须知

办理原产地证注册须知

1.提供证件:

出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由本局保存留底。

2.在相关业务窗口领取原产地证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分别由注册企业和本局保存)和普惠制调查记录附件。

关于原产地证注册登记表和普惠制调查记录附件的填写:

原产地证注册登记表第2页,须法人代表本人在相应栏目中签字,签字章无效。

单位加盖公章。

第3页,销往国别栏填写产品主要销往的国家。

须盖签证用中英文对照章(不带法人签名)

第4页工厂主要加工、生产设备,生产型企业必须填写,进出口公司可不填。

第5页产品清单,要求填写公司出口的主要产品和产品输往国别,证书类别栏填写需要签发的证书(FORMA\CO\FORME\FORMF\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巴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年审记录不必填。

第6页,要求法人代表手签,以及填写公司产地证业务指定办理人员(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个人信息、手签笔迹,须贴彩照。

普惠制调查记录附件,根据注册表中第5页产品清单的内容,填写相应产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的情况。

每个品名填写一张普惠制调查记录附件,附件可复印。

其中,计量单位,指即该原料的计量单位;单位用料和单位用料价值,指每一件成品使用该原料的量,和该使用量的价值。

附件左下角要求被调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给惠国加工标准摘要栏可不填。

以上资料,任何注册产地证的单位均需提供完整。

注册费用500元整,必须使用工商银行卡刷卡付费。

出口单位应怎样办理普惠制签证申请手续?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是我国政府授权的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唯一的机构,签证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办理。

(1)注册登记。

申请普惠制产地证的单位,必须事先持有审批机关批准其经营出口业务的证明批件、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

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的单位还得提交承办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或补偿贸易的协议,合同付本及本批产品成本明细单等有关文件。

检验检疫机构经过审核和调查,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

(2)逐批申请签证。

申请单位应在货物出运前5天,逐批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证,提交:

A、填制正确、清楚的普惠制产地证电子申请书;B、缮制正确、清楚,并经申请单位手签和加盖公章的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一式三份;C、出口商品商业发票副本一份。

D、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还得提交“含进口成份商品成本明细单”一式一份。

E、复出口去日本的来料加工产品,还得提交缮制清楚的、经申请单位手签并加盖公章的“日本进口原料的证明”(CERTIFICATEOFMATERIALSIMPORTEDFROMJAPAN)一式两份,及来料(或进料)发票副本和装箱单。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申请后,认真审核证书各栏内容,必要时派员去生产厂核查,经查无误的,即予签发。

(3)申请更改、后发。

普惠制产地证经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后,申请人需更改证书内容的,必须征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全数退回原证,填写更改单,提交更改凭证和重新缮制的普惠制产地证一式三份,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重新签发。

特殊情况下,货物出运时未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出运后外商又要求格式A时,申请单位可办理申请手续,但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货物确已出运的证明文件,并在普惠制产地证书备注栏内注明“后发”字样。

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决定能否签发。

普惠制给惠国的退证查询

退证查询是指给惠国当局对原产地证书的事后查核,或给惠国当局有理由怀疑证书的真实性或有关产品真实产地情况的准确性时,对原产地证书进行查核。

核实结果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有关当局。

如果有关当局过期后仍未收到核实结果,或核实结果无法使人确信所查证书的真实性或有关产品的真实产地,要求核实的当局可拒绝给予任何普惠制优惠待遇。

因此,认真、及时地做好退证查询工作非常重要。

它直接涉及被查询的商品能否享受减免关税待遇,同时,也直接影响签证机构的信誉。

2、企业如何办理有关退证查询的各项事宜

(1)受查企业必须在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供所有资料,否则检验检疫机构将停止签发该企业的原产地证书。

因此,申领单位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地址必须详细、准确,如有更改,需及时到注册科办理更改手续;

B、因为事后要对原产地证书进行查核,因此,申请单位应将有关的出口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一般来说,给惠国只有收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肯定答复后,才会返回优惠减免关税。

因此,企业只有尽快提供国外退证查询所需资料,才能保证企业的客户尽早获得减免关税。

(2)企业须提供的有关国外退证查询的资料。

A、国外退证查询表。

所列产品原料的的成本、HS编码、中英文加工工序必须完整、详细,以确保货证相符。

B、提单

C、出口报关单

D、出口发票

E、进料发票

F、产品成本明细单

G、样品及散件各一件

样品必须是受查证书所述的产品。

样品及散件是检验检疫机构确定产品零部件产地、价值,产品分类是否准确等问题的重要依据。

 

国外查询调查表

查询号

(根据省局来函提供的编号)

证书号

证书、印章

是否真实

发票号

该发票号

是否签过证

查询国

公司名称

(中英文)

生产厂家

(中英文)

 

品名、数量及HS编码(中英文)

 

原辅料名称及

HS编码(中英文)

原辅料具体

来源地

(具体国家、城市)

 

各种原辅料价值占产品出厂价的%

 

(客户无偿提供的原辅料采用海关估价)

产品原产地标准

 

产品加工工序(中英文)

 

产品的包装商标和产地标识情况

发票与留底档案是否相同,不一致的原因

 

(提供实际出口发票)

是否后发证书

出货日期

运输方式及路线

(包括中转地和船名)

 

其他情况

 

调查人综合意见

 

调查人:

调查局

日期

普惠制产地证书(FORMA)申请

1、FORMA证书的填制:

第一栏:

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档案一致。

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CHINA)。

第二栏:

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一般应填写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到欧盟国家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Toorder”字样。

第三栏:

运输方式及路线

一般应填装货和到货地点(始发港,目的港等)、离境日期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海联运等)。

如系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viaHONGKong等),离境日期须on或after,不能用before或about。

此栏日期不早于签证日期。

第四栏:

供官方使用

申请单位不用填。

在签发“后发”、“补发”证书时由签证机构在证书正本和副本上加盖相应的印章。

附有日本原材料证明的FormA证书,应由申请单位在此栏加上“附件参考号×××”(AnnexRefNo.×××).

第五栏:

商品顺序号

如果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六栏:

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照实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可使用附件,证书附件3张,打印在A4纸上,附件上须打印11栏、12栏内容,申领员手签和中英文对照章应与原产地证上相符。

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

唛头过多可接页。

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见提单”、“见发票”等的字样。

第七栏:

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应首先填明详细的商品名称及原材料。

在商品名称后须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并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及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

如同批货物有不同品种则要求有总包装箱数。

最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填伪造内容。

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号码等,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八栏:

原产地标准

此栏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必须认真审核。

A、全为中国原产品,不含任何进口成份。

不论去哪个国家,只要原材料全部中国产,均填“P”。

B、有进口成份的产品(须符合原产地标准)出口欧盟、瑞士、挪威、日本、波兰的,都填写“W”并在字母下方标上税目号。

C、出口加拿大的(商品的进口成份不得超出该商品出厂价的40%),只填“F”字样,不填HS编码。

D、出口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此栏可留空或填“W”加HS编码。

E、出口俄罗斯、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乌克兰的含进口成份的商品(其进口成份不得超过离岸价的50%)填“Y”字样,并在字母下面打百分比。

第九栏:

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填写商品的单位,如“只”、“件”、“匹”、“双”等。

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变可,但要标上:

N.W.(NETWEIGHT)。

第十栏:

发票号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

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

此栏所填发票日期必须与发票一致。

发票日期不能晚于11、12栏日期,年份需打4位数。

第十一栏:

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由签证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栏:

出口商的申明

此栏应有出口国名“中国(CHINA)”和进口国名,进口国名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一致。

申报单位须在此栏加盖经检验检疫局注册的单位印章及手签。

此栏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日期。

2、FORMA证书的种类:

(1)正常证书:

出货前五个工作日之内申办的证书。

(2)更改证书:

已签发的正常证书,如果1至12栏内容需作更正,应退回原证,重新申办的证书,叫更改证书。

第10栏内容不得更改。

(3)后发证书:

申领人在出货五个工作日之后来申办的证书,叫后发证书。

对于后发证书需提供提《后发申请书》说明原因说明。

还须提供提单复印件。

(4)补发证书:

申领人因不慎遗失已签发的证书,可申办补发证书。

申请更改、重发原产地证书的,需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更改的,同时退回原发证书;重发的,需提供《国门时报》声明作废的证明和重发理由说明。

区域性优惠证书的申领

一、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概念: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订有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官方机构签发的享受相互减免关税待遇的凭证。

区域性优惠证书上所列产品应是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产品。

签证依据为相应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规则。

   简单来说,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运用可以帮助企业在清单内的产品减免关税。

二、目前我局在签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有《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和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三、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应用范围及填制要求:

1、《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1)概念: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是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签发依据为《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和核查程序》。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采用专用证书样式。

(2)《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

中国、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和印度。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1)概念: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率的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

签证依据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操作程序》。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采用专用证书格式FORME。

(2)可签发国家:

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

3、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1)概念: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是根据《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签证依据为《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操作程序》。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去原产地证书采用专用证书格式。

(2)签发国家:

巴基斯坦

4、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1)概念: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是根据《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签证依据为《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操作程序》。

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操作程序》。

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采用专用证书格式FORMF。

(2)签发国家:

智利

四、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

1、《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有效期:

自签发之日起一年。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自签发之日起一年。

3、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成员国的海关提交,若按《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规定经过一个或多个非成员国境内,原产地证书提交期限延长至8个月。

4、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自签发之日起一年。

五、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后发证书的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在货物出运后申请办理后发原产地证书。

申请后发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时除了提交发票和证书外,还应提供提单复印件。

亚太证书不能申请后发,在装运后3天内内允许申领。

中国-东盟证书在第12栏注明“ISSUEDRETROACTIVELY”

中巴证书在第13栏注明“ISSUEDRETROACTIVELY”

中智证书没有后发证,在装运后的1个月内允许申领,超过1个月的就不能办理。

2、更改证书的申请:

申请人要求更改已审核通过的证书内容时,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提交《原产地证书更改/重发申请书》,并退回原证书。

签证机构核实以后,方可签发新证。

证书的申报日期和签证日期分别为更改时的实际日期。

如货物已经出口,还应按后发证书的有关要求处理。

3、重发证书的申请:

已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毁损,申请人可在证书有效期内提交《原产地证书更改/重发申请书》、国门时报登报申明的回执条(申明原证书遗失作废)、书面情况说明(加盖公章),申请办理重发证书。

《亚太贸易协定》证书的重发证上第三栏注有“THISCERTIFICATEISINREPLACEMENTOFCERTIFICATEOFORIGINNO。

DATED。

WHICHISCANCELLED”及“DUPLICATED”;

中国-东盟证书的重发证上第12栏注有“CERTIFIEDTRUECOPY”;

中国-巴基斯坦证书的重发证上第13栏注有“CERTIFIEDTRUECOPY”

中国-智利证书暂时不签重发证

重发证书的申报日期和签证日期分别为原证书的申请时间和签证时间。

 

原产标准栏的填写:

 1、亚太证书

(1)、完全原产品:

在第8栏填写字母“A”。

(2)、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

第8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a、符合下列条件

(1)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第8栏填写字“B”。

字母“B”后应填写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部件或产品的总货值占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B”50%)。

b、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第8栏填写字母“C”。

字母“C”后应填写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值与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C”60%)。

c、符合第十条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第8栏填字母“D”。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

(1)在一出口成员国国境内最终制得或加工的产品,其使用的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制品的总价值不超过产品FOB价的55%;

(2)符合原产地要求的产品在一成员国被用作可享受另一成员国优惠待遇的最终产品的投入品时,最终产品中成员国累计成分不低于产品FOB价的60%;(3)对最不发达成员国原产的产品在适用上述

(1)和

(2)规定的百分比时可享受10%的优惠。

2、中国-东盟原产地优惠证书

(1)、完全原产的,填“X”;

(2)、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制造但并非完全原产的,未使用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该成员国成分的百分比,例40%;

(3)、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的,使用了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中国-东盟累计成分百分比,例如40%;

(4)、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

原产地标准:

非原产成分的总价值不超过所获得或生产产品离岸价(FOB)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成员方境内完成。

3 .中国-巴基斯坦优惠原产地证书

(1)完全原产或完全获得产品:

在第8栏填写字母“P”;

(2)非完全原产或完全获得产品:

第8栏的填制方法如下:

(a)使用非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原材料生产和加工产品时,所用这种原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由此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的离岸价格的4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出口成员方境内完成,填写单一国家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b)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五的产品,且该产品在一成员方被用于生产可享受另一个成员方优惠待遇的最终产品时,如这部分成份在最终产品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成份累计中不少于最终产品的40%,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对最终产品进行生产或加工的成员方,填写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累计成份的百分比,例如40%;

(c)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应被视为原产于使该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成员方,填写“PSR”。

4.中国-新西兰优惠原产地证书

出口商申明其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填入第11栏

该货物符合第二十条规定(包括附件五所列规定),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WO

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其原产地符合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材料生产

WP

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满足附件五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且该货物符合其所适用的第四章第一节的其他规定。

PSR

什么是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凡受惠国要求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品,均须持有能证明其原产资格的原产地证明书和符合直运规则的证明文件。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有格式A(即FORMA)、格式59A、格式APR及简易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等。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简称普惠制产地证。

符合直运规则的证明则有在出口受惠国内签发的直运提单、联运提单或过境国海关当局的证明。

原产地异地调查结果单

申请的原产地异地调查结果单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贸公司提供的出口货物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正本、委托书正本:

2.购买原料、零部件的增值税发票,如有进口成份请提供进口发票;

3.出口企业提供的“原材料证明”(请盖企业公章),证明所出口货物由哪些原材料组成,是否含进口成份。

4.对企业申报材料有疑义,将视情况作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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