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厂房与设施检查要点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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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厂房与设施检查要点指南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厂房与设施检查要点指南
一、概述
厂房与设施是药品生产的重要资源之一,需要根据生产不同药品剂型的要求,设计相应的生产环境,最大避免污染、混淆和人为差错的发生,将各种外界污染和不良的影响减少到最低,为药品生产创造良好生产条件。
企业应按照规范、合理的设计流程进行设计,组织懂产品知识、规范要求、生产流程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进行设施的规划与设计.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审核和批准设施的设计并组织相关验证予以确认其性能能够满足预期要求。
厂房设施章节涉及的主要内容有厂区的选址、设计;厂房与设施的维护管理。
必要的通风、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设施的设计、安装和运行与维护;厂房与设施必要的防虫等卫生装置的设置。
生产区、仓储区与质量控制区等不同区域的基本功能。
与《药品生产质量理规范(1998年修订)》厂房与设施相关章节相比的主要变化有:
1、增加厂房与设施的总的设计原则
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发生。
2.报据不同区域需求规定基本要求
(1)生产厂房的共用厂房、设施、设备的评估;
(2)明确药品与非药用产品的生产厂房共用限制要求。
3.关键的洁净设施的设计原则的变化
(1)洁净等级的变化,采用ISO14644标准;
(2)强调具体的洁净区域温湿度的数值的要求;
(3)不同洁净等级直接的压差为10Pa;
(4)非无菌药品暴露操作区净化级别参照“D”级设置;
(5)增加捕尘控制的系统要求。
二、检查要点
(一)原则
第三十八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新增条款
—厂房设施设计和建造都必须由具备相当资质和经验的单位进行,以保证设计和建造质量,除满足药品生产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安全、消防、环保方面的法规要求。
—提出厂房设施建造的总的设计原则:
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1)交叉污染是指在生产区内由于人员往返、工具运输、物料传递、空气流动、设备清洗与消毒、岗位清场等途径,而将不同品种药品的成分互相干扰、混入而导致污染,或因人为、工器具、物料、空气等不恰当的流向,使洁净度低的区城的污染物传入洁净度高的区域,所造成的污染。
(2)混淆和差错是指因车间平面布局不当及管理不严,造成不合格的原料、中间体及半成品的继续加工误作合格品而包装出厂。
或生产中遗漏任何生产程序或控制步骤。
·检查时需注意:
—厂房设施的建造是否符合安全、消防、环保方面的要求。
—在对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辅助区的检查过程中,是否贯彻了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新增条款
—增加对厂房选址时需要控制的原则性要求,进行风险防范。
·检查时需注意:
—检查企业总平面图,是否标明周边情况,周围是否有污染源。
—厂房选址是否能避免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厂房所处的周边环境是否远离污染源,例如:
铁路、码头、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烟气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地方。
—是否考虑了厂区所处地理位置常年主导风向的影响,是否处于污染源的上风向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向侧,避免受到污染的风险发生。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完善条款
—在98版规范第8条的基础上,提出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合理的要求。
—对企业生产环境提出要求:
应当降低由于厂区内尘土飞扬导致大气中的含尘量增加污染的风险。
—对企业厂区布局提出要求:
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房建筑布局应考虑风向的影响,动物房、锅炉房、产尘车间等潜在污染源应位于下风向。
·检查时需注意:
1.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辅助区布局是否合理,厂区内的洁净厂房是否布置在环境清洁、人流和物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是否在离厂区内交通频繁道路较远处。
2.厂区人流、物流走向是否合理。
3.厂区道路是否使用整体性好、发尘量少的材料进行铺砌。
4.厂区所有“裸土”地面是否通过种植草坪等方式进行绿化处理,或铺设沥青等方式进行硬化处理。
洁净厂房周围绿化树种是否选用了不产生花絮、绒毛、粉尘等对大气有不良影响的树种。
5.对于洁净厂房内要求设置防微振的精密设备、仪器或产品生产过程中要求防微振时,是否对周围振源的报动影响做出评价,以确定是否会对设备、仪器的使用产生不良影响。
6.锅炉房、危险品库、实验动物房等位置是否适当。
7.厂区是否有垃级、杂草、痰迹;垃圾是否集中存放,生活、生产垃圾是否分开存放。
是否有垃圾处理设施。
位置是否适当。
8.青霉素类高致敏性药品生产厂房是否位于厂区其他生产厂房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向侧。
9.兼有原料药和制剂生产的药厂,原料药生产区是否位于制剂生产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向侧。
三废化处理,锅炉房等有严重污染的区域是否置于厂的最大频率下风向侧。
第四十一条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
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完善条款:
原1998年修订规范第四十八条款基础上,提出对厂房定期维护的管理要求。
—厂房维护操作规程应包括定期进行检查、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确认的要求。
·检查时需注意:
—是否制定了厂房维护操作规程,规定了应对厂房进行适当定期的推护,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以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是否有相应的记录。
—是否根据环境消毒效果验证的结果制定了厂房消毒的操作规程,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操作人员是否能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消毒过程是否有相应的记录。
—是否制定了厂房清洁操作规程,现场检查洁净区清洁效果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十二条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新增条款
—增加厂房设施设施有相应的生产环境条件,以满足药品生产和贮存的要求,并保证生产设备及辅助生产设备的性能始终得到保持。
—相关的设备是对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有要求的设备,包括生产设备与必要公用系统设备,如制水机/HVAC机组等。
·检查时需注意:
—是否根据设备以及生产和贮存产品的特点,明确制定了相应的生产环境条件,包括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
是否能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完善条款:
在1998年修订规范第十条基础上,提出在设计时需要考虑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进入的装置。
—强调避免使用化学方法进行灭鼠、灭虫对产品带来的风险的要求。
·检查时需注意:
—生产控制区是否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是否有相应的书面规程,规定灭鼠、杀虫使用何种设施,并规定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四条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
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新增条款。
配合本规范第33条的实施,在厂房设计和安装时,需要增加防止未经批准人员进入的控制要求,另外也强调在厂房设计时,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通道的要求,以防止污染、交叉污染和差错的发生。
·检查时需注意:
—检查企业的平面设计图,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的人流、物流设置是否合理,是否能有效地防止污染、交叉污染和差错的发生。
—是否有文件规定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人员进入的限制,是否有人员进入的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十五条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新增条款
增加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药品生产设施的竣工图予以保存的要求,确保竣工图的信息与现场一致,以保证设施维护、设备验证、变更控制等工作有效实施。
·检查时需注意:
—检查企业是否保存有厂房设施竣工图,包括厂房、空调系统、水系统等的设计图纸,并且与现有的厂房设施布局一致。
(二)生产区
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
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五)用于上述第
(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完善条款。
本条款根据1998年修订规范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三个条款的内容,根据1998年修订规范实施中出现概念容易混淆、规定较为分散的情况,修订为一个条款。
—增加对厂房、设施、设备多产品公用的评估要求。
评估报告对公用设地和设备生产的产品的药理、毒理、适应证、处方成分的分析、设施与设备结构、清洁方法和残留水平等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以此确定共用设施与设备的可行性。
—对于需独立设施或独立设备生产产品类型重新进行了划分。
—对于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共用程度,根据药品所用的物料和产品特性,分为三个层次:
(l)专用和独立的厂房、设施和设备。
(2)专用的设施和设备,其他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3)应当使用专用的设施和设备,也可以采用阶段性生产或保护措施。
·检查时需注意:
—多品种公用厂房、生产设施设备的可行性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评估过程中是否综合考虑了产品的特性:
如产品的药理、毒理、适应证、处方成分、设施与设备结构、清洁方法和残留水平等;是否考虑了产品的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
是否有相应的可行性评估报告。
—生产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的要求。
(1)厂房是否为专用的独立的建筑物。
(2)是否采用了独立的、专用的设施(空气净化系统〕、设备。
(3)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是否保持相对负压(检查压差计〕。
(4)排出室外的废气、废物和废水是否经过净化处理,净化处理设施及效果是否经过验证。
(5)检查室外排风口与其他空气净化系统进风口的距离、位置,企业是否对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加以控制。
—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的要求:
应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1)与其他类药品生产区域是否严格分开:
如系多楼层的建筑,在同一生产层面与其他一般品种的生产线不得共用物料通道、人员通道,防止产生交叉污染。
(2)是否采用了独立的、专用的设施(空气净化系统)、设备。
(3)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是否保特相对负压(检查压差计)。
(4)排出室外的废气、废物和废水是否经过净化处理,净化处理设施及效果是否经过验证;
(5)检查室外排风口与其他空气净化系统进风口的距离、位置,企业是否对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加以控制。
—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的要来。
(1)是否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
(2)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不能避免与其他药品交替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时,企业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护、清洁措施并进行必要的验证。
—检查企业的药品生产厂房是否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企业在人流物流设计时是否考虑了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1)物料和产品特性对人体的伤害预防。
包括:
物料和产品的暴露等级和对人体的有害等级。
(2)人流、物流、容器流及废物流可能造成的交叉污染。
(3)产品的数量。
(4)生产设备的工艺水平。
产品特性对生产区域平面布局影响一览表示例如下:
产品特性
风险
平面设计方案优化
爆炸性
系统/设备爆炸,引起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
遵守国家防爆设计规范和施工规范,通过抑制和围堵技术,阵低风险。
光/紫外线的敏感度
物料、产品特性改变
合适的自然采光和照明设计
吸湿性
物料、产品特性改变
采用缓冲间等隔离设施,抑制水汽进入生产区。
流动性
物料传输工艺
垂直传料和水平传料的选择;层高
可清洁性
产品交叉污染:
房间清洁周期
房间装修材料能够耐受频繁清洗的冲刷
化学反应能力
侵蚀房间装修材料,频繁维护或更新。
房间装修材料能够耐受化学物的侵蚀
EHS高风险性
对人员造成伤害;或造成物料流失;环境污染
采取缓冲间隔离设计:
安全监控和门禁系统设置,对废物处理控制和排风捕捉工艺设计
—物流通道
(1)是否综合考虑物流路线合理性,最小化交叉污染。
包括:
更有逻辑性、更直接、更顺畅等。
(2)是否能避免洁净设备/部件和来清洗设备/部件共用同一存区域。
(3)运输距离是否最短。
(4)是否采取合适的保护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十七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完善条款
—强调生产区和储存区的物料和产品应做到“有序存放”,强调风险的预防。
—生产区与贮存区的空间、放置地点需要根据生产实际需要进行计算和预留,应考虑以下几点:
(1)原材料:
必需的接收和暂存间以及物料运输/存放空间。
(2)生产:
部件、物料、中间体、半成品、待包装产品和包装。
(3)成品:
必需的暂存间和物料运输、存放空间。
(4)废弃物料:
原料和成品。
·检查时需注意:
—现场检查企业同一厂房内设备间距是否便于生产操作和清洁操作。
—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的存放和传递是否合理。
—是否采取了合适的保护措施。
避免交叉污染。
如:
(1)进入有空气洁净度要求区域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等是否有清洁措施,如设置原辅料外包装清洁室,包装材料清洁室等。
(2)进入不可灭菌产品生产区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其他物品,除满足以上要求外是否设置灭菌室和灭菌设施。
(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出口不宜与物料进口合用一个气闸或传递窗(柜),是否单独设置专用传递设施。
(4)分别设置人员和物料进出生产区域的通道,极易造成污染的物料(如部分原辅料、生产中废弃物等)必要时可设置专用出入口。
(5)输送人和物料的电梯宜分开。
电梯不宜设在洁净区内。
必需设置时,电梯前应设置气闸室或其他确保洁净区空气洁净度的措施。
(6)清洁工具洗涤、存放室宜设在洁净区域外。
如需设在洁净区内,其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本区域相同。
(7)通过人员净化室进入洁净区入口,应设置气闸室。
(8)人流不要求一定是单向流。
但尽量减少与物流的交叉。
(9)对一些人员不宜同时进/出的区域,除了行政管理要求之外,还要配备门的互锁以及报警灯系统。
第四十八条 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
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完善条款:
(1)对洁净生产区洁净等级、区域压差、温湿度条件等控制要求进行系统描述。
(2)对洁净区域的温湿度环境,强调企业应根据实际工艺控制需要设置温湿度条件。
(3)对不同洁净级别之间的压差,进一步考虑低级别对高级别的污染,以及压差计的误差范围,由原规范规定的“5Pa”修订为“10Pa”,以保证合理、可靠的压差。
维持良好的洁净生产环境。
(4)生产区域的洁净级别按照ISO14644标准划分原则,设置为A、B、C、D四个级别。
其设置、划分原则、监测要求在无菌药品(附录一)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中有系统介绍。
(5)对于口服固体制剂生产洁净空调系统,修订为参照D级区域标准进行设置净化空调系统。
·检查时需注意:
—洁净生产区的环境空气指标一般包括:
质量(每立方米的尘埃粒子数);风速;气流组织;压差;温度和湿度。
—一般按最终产品的无菌检查项目、灭菌方式和给药途径确定生产的净化级别:
1.根据生产要求,检查相应的洁净室(区)是否有洁净度检测合格报告,检测报告数据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现场净化设备的运行情况,包括压差、温湿度表显示的数据是否符合要求。
3.根据所生产药品的要求,检查初、中、高效过滤器的设置。
4.必要时检查送、回、排风管示意图。
5.无菌洁净室的送、口风过滤器的框架不得采用易脱屑、产尘、长菌的材质。
—洁净区的环境监测:
1.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无菌药品(附录一)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相应要求。
2.检查定期监测的管理和操作文件。
3.检查监控记录,包括过滤器完好性检查、压差检查及过滤器更换的记录。
4.监测数据超过限度时(发生偏差时)的处理措施及记录。
5.对定期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估的资料。
—洁净室(区)压差的管理:
1.检查洁净室(区)压差计安装的图纸.以及相应的管理文件。
2.压差计的安装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城要,并不需要在每个操作室及工艺走廊间都安装压差表。
3.压差计或压差传感装置的位置通常设在不同洁净区间人、物流缓冲室。
4.压差计或压差传感装置的位置,静压差检查标准:
4.1洁净室(区)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10Pa。
4.2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压差10Pa。
4.3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第四十九条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
—完善条款:
删除了原规范中”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强调能达到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的目的即可。
·检查时需注意:
—检查洁净室(区)施工验收文件,有关材料材质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洁净室(区)的气密性,包括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的密封情况。
—检查现场,洁净室(区)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第五十条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完善条款:
提出洁净区墙壁与设备、管路连接处装修的要求,提出公用系统、设施的设计、安装和维护不得对药品生产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检查时需注意:
—现场检查洁净室(区)内的各种管道、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是否有难于清洁的部位。
公用设施是否有定期检查、维修记录。
—洁净区内的配电设备是否为不易积尘、便于擦拭,外壳不易锈蚀的小型暗装配电箱及插座箱;洁净区内不宜设置大型落地安装的配电设备。
—洁净区内是否选用外部造型简单、不易吸尘、便于擦拭、易于肖毒杀菌的照明灯具。
灯具与顶棚接缝处是否录用可靠密封措施。
—洁净区内与外界保持联系的通讯设备,是否选用不易集尘、便于擦冼、易于消毒灭菌的洁净电话。
第五十一条 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
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完善条款:
明确在洁净区内设置排水装置的要求,增加对排水装置的具体技术要求。
·检查时需注意:
—空气洁净度A/B级医药洁净室(区)内禁止设置水池和地漏,在其他洁净室(区)内设置水池和地漏时,要求地漏材质不易腐蚀,内表面光洁,易于清洗,有密封盖,并应时消灭菌;
1、检查排水设施的管理文件及水池、地漏设置位置、区域、安装情况。
2、地漏、水池下有无液封装置,是否耐腐蚀。
3、地漏的水封装置是否有效,下水管的口径大小是否能保证污水排放时不溢出周围地面。
—空气洁净度A级、B级的医药洁净室(区)内禁止设置排水沟。
第五十二条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完善条款:
提出称量室设置的要求,称量操作为药品暴露区域,根据称量操作实际制要,强调称量室的专用、特定用途的要求,以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发生。
·检查时需注意:
—物料在称量操作环节。
一般处于暴露状态,因此称量操作具有其特殊性,企业在设计时是否考虑以下因素:
(1)产品与操作人员之间的密封与隔离。
(2)交叉污染的控制。
(3)用于操作间室内清洁和设备清洗的设施。
(4)操作人员的更衣和设备清洗。
(5)各区城之同的目离,如存储区、走廓、生产区。
(6)所用辐助用具,如铲子、量筒等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完善条款:
提出洁净区产尘操作区域的控制要求,进一步规范了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的方法。
常见的专门措施一般采用单向气流保护、独立的除尘系统、专门的区域房间等手段。
·检查时需注意:
—对于产生粉尘的操作间要进行客观判断,如果经过捕尘处理,粉尘量仍较大,一般不利用回风,防止灰尘对空调系统(中、高效过滤器)的污染,减少空调净化系统的负荷。
1.检查空气净化系统图,
2.检查粉尘量大的洁净室(区)、工序的捕尘设施及效果。
3.检查压差指示装置,产尘量大的操作室是否保持相对负压。
如固体制剂生产过程中的物料称量、粉碎、制牲、压片等产尘量大的岗位是否保持相对负压。
4.检查捕尘设施是否有有效的防止空气倒灌的装置。
5.对于同级别的区域,是否考虑了不同操作间压差的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十四条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
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有隔离措施。
—完善条款:
包装生产线共用一个区域的规定,提出混淆或交叉污染的管理要求。
·检查时需注意:
—包装级房间(物料暂存空间)的设置与生产规模(大量的内外包材、成品)是否相适应。
—不同产品的包装线是否有效隔离.
—前、后包装工序是否有效隔离。
—是否建立有序的人流和物流,保持最小量交叉。
—是否设置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洁净等级房间存储模具。
第五十五条 生产区应当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
—完善条款;
(1)对洁净区照度提出要求。
强调适度的照明要求。
医药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度。
主要工作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3001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