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代理.docx
《第十章 代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十章 代理.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十章代理
目录
第十章代理1
第一节概述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
代理的特征:
2
代理制度的意义:
2
代理关系组成2
代理与类似制度的比较3
代理的类型4
第二节代理权5
代理权性质:
权力说:
代理权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代理人被授予改变被代理人于第三人间法律关系的权利,被代理人承受这种改变关系的义务5
代理权的取得6
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代理人的义务)7
代理权行使的限制7
代理行为: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进行的民事行为8
第三节无权代理9
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9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9
第四节代理关系的消灭10
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10
代理关系消灭的后果11
第十章代理
第一节概述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狭义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使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广义代理:
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人:
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
被代理人:
又称本人,即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
相对人:
又称第三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
不能代理的事项:
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表意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表达的行为,如订立遗嘱,收养子女;法律或约定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直接代理:
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间接代理: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被代理人为民事行为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制度的意义:
1、委托代理制度属于私法自治的扩张。
使民事主体可以利用他人的能力和专门知识进行民事活动,扩张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为民事主体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极大便利
2、法定代理和制定代理属于私法自治的补充。
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补充其意思能力的欠缺,在一定范围内消除了此类民事主体由于意思能力欠缺可能带来的不便。
代理关系组成
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相对人(第三人)
直接代理中,由于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通常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间接代理中,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代理行为相对应的诸种法律关系。
关于代理人:
就委托代理而言,在直接代理中,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本人,因此代理人只要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无需具备与代理行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间接代理中,代理人须先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代理人应具备与代理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法定代理和制定代理中,通常要求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与类似制度的比较
代理与代表
1、代理人的行为仅效果归于本人;代表人的行为视为本人行为
2、代理仅限于民事行为的代理;代表的事项可以是事实行为
代理与传达
1、使者不能决定以死表示的内容,而代理人则可以。
因此关于错误、欺诈、胁迫、恶意等问题应该就使用使者的人进行判断,而上述事项应该就代理人进行判断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代理人,但可以作为使者
3、不可代理的身份行为,可以借助使者传达意思表示
代理与居间
代理人得以本人或自己名义为本人邓丽合同,居间人仅通过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服务与委托人合同的订立
代理与经销
经销:
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间就特定商品持续进行交易的协议,属于买卖合同。
经销商与供货商间只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代理的类型
1、依据:
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
又称意定代理,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
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2、依据:
代理权来源不同分为本代理、复代理
本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复代理:
又称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注: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选复代理人之后,代理人仍可继续行使代理权。
复代理人的行为受代理人的监督。
代理人对复代理人享有解任权。
)
代理人转委托他人处理代理事物的情况:
实现得到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认可,以及在发生紧急情况使代理人无法亲自处理代理事务,人这种情况持续将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时,允许产生复代理,更好地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定代理人无条件享有复任权
指定代理原则上没有复任权
3、根据:
代理活动的方式分为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间接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4、根据:
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分为积极代理、消极代理
积极代理:
意思表示的代理
消极代理:
代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5、根据:
代理权是否被限定分为概括代理限定代理
概括代理:
又称一般代理,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限定代理:
又称特别代理,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
6、根据:
数个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方式分为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单独代理:
各代理人单独行使代理权
共同代理:
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第二节代理权
代理权性质:
权力说:
代理权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代理人被授予改变被代理人于第三人间法律关系的权利,被代理人承受这种改变关系的义务
1、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并非为自己谋取利益,与权力本意相通
2、代理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处理代理事务的干扰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权的取得
委托代理
委托授权行为:
被代理人以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行为,无需取得代理人或第三人同意,即可发生授予代理权的效力,为非要式行为。
授权委托书:
又称代理证书,是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
由被代理人制作,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标明权限范围的证书。
授权委托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授权委托书。
实际生活中,介绍信也被作为授权委托书使用。
授权委托书具有单独的证明力。
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秩序出具授权委托书,即可证明代理权的存在。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作出不利于被代理人的解释,被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承担法律后果,在被代理人物力全部承担时,才有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有因说,无因说
授予代理权的民事行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通常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合同关系。
授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说):
授予代理权的民事行为系独立与基础关系的民事行为
授权行为的有因性:
作为授予代理权民事行为前提的委托、合伙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授予代理权的民事行为也相应不发生效力,代理人的代理权随之丧失。
基于授权行为的有因性丧失代理权的代理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的,为无权代理,善意等第三人可借助表见代理制度保护自身的利益,从而保护交易安全。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权取得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法定代理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民事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
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权取得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
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代理人的义务)
1、亲自行使代理权
被代理人之所以委托特定代理人为自己服务,是基于对代理人知识、技能、信用的信赖。
代理人只有亲自实施代理行为,才符合被代理人的愿望。
除非经被代理人统一或有不得已的事由发生,不得将代理事物转委托他人处理。
2、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的活动是为了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代理人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谨慎、勤勉地处理被代理人的事务。
代理人不履行勤勉义务,疏于处理代理事务,使被代理人利益受损的,由代理人予以赔偿;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被代理人由此受到损失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1、自己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行为。
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
由于交易皆是以对方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很难避免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因此除非事先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予承认。
2、双方代理
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民事行为的情况。
由于交易中双方的利益综合司互相冲突的,一个人同时代表两种利益,难免顾此失彼,因此除非事先得到双方的昂使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追认,法律不予承认。
代理行为: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进行的民事行为
代理行为的性质
本人行为说:
代理行为并非代理人的行为,而是本人的行为
共同行为说:
本人对于代理人的意思,与代理人对于相对人的意思互相结合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代理行为说:
代理行为就是代理人的行为,但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本人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就直接代理采本人行为说,就间接代理采代理人行为说
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
1、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2、须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1、代理人须有代理权,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通常为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2、满足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代理人个人至少应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
3、须有被代理人存在
第三节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1、根本XX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A.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额法律效果
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
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以是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不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僧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受到交易相对人催告权的限制。
催告权指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执勤啊,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做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
被代理人应及时行使追认权,不及时行使的,视为拒绝追认。
2、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理的无权代理。
此事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法律确认表见代理制度,意在保护动态交易安全。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
(2)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
(3)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
(4)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B.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1、交易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为衡平当事人间的利益,与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相对应,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一旦行使撤销权,基于无权代理所为的民事行为确定成为不生效的行为。
注意:
应于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行使;被撤销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不得再为追认。
2、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
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或拒绝追认的选择权,代理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状态。
若被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或在交易相对人确定的催告期内不作出追认的表示,代理行为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
为经济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节代理关系的消灭
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一)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一般原因: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特别原因: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
(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使代理成为不必要
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制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地阿里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代理关系消灭的后果
1、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视为无权代理
2、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
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报告和移交
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证明代理权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