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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含义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概括起来讲,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应包括法律规范,还应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

依法行政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行政主体合法。

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地位、资格和组织条件。

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不是依法成立的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

具体包括:

一是行政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是固有的,而是来源于人民,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赋予的;二是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否则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行政活动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越权无效;行政主体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且要积极地采取行动或措施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实体规定,也要遵守程序性规定。

  (三)行使行政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具体包括:

一是,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相统一;二是,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一致;三是,责任与违法相对应,违法必须受追究;四是,基于行政主体的地位和公务的要求,行政公务人员还有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如对公务员的纪律要求。

.依法行政是控制行政权力膨胀趋势的必然选择

 

权力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本身具有强烈的扩张性、侵犯性、排他性、诱惑性、腐朽性、渗透性等不良特性,如果没有法律规范的限制,就很有可能出现滥用权力、腐败,乃至于独裁的现象。

而且,公共行政系统与社会、与公民发生着最直接、最经常、最广泛、最具体的关系,事实上,在现代社会,公民从生到死的全部生活都与公共行政系统履行的管理与服务职能密切相关。

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与公民受到行政系统侵权的可能性也就最大。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法律规范的规定总是相对抽象的、原则性的,法律的适用也经常是模糊的、有争议的。

事实上,作为执法机关的行政系统因而也就拥有了自由裁量的巨大空间,也就拥有了权力不断扩充的极大可能性。

正因为如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如何控制迅速扩张的公共行政权力,就成为各国政府与社会面临的一个基本宪政问题。

迄今为止,实行行政权力法制化,促成依法行政,仍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至少是必不可少的途径选择。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要根据行政管理法、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来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行政管理法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依据,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要根据行政管理法的规定。

但是,仅仅根据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还是不够的,依法行政还必须依据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

行政组织法规定政府的职权与职责,政府违反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就会越位(即政府内部越权)、错位(即政府外部越权)、缺位(即政府不作为)。

行政程序法规定政府行为的方式、过程和步骤,作为规范行政权力、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行政程序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和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尺,政府违反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就会导致行政权力的专断和滥用。

比如,城市规划必须根据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但仅有这点是不够的,你还必须具有行政组织法规定的规划许可权限,虽然有了这种规划许可权限,但是,你如果没有按照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听取申辩或举行听政,仍然不能算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含义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作者:

陈代清文章来源:

扑水去网点击数:

4067更新时间:

2009-04-2001:

34:

49

(一)何谓依法行政?

1、这里的“依法”有何讲究?

“依法”即依照法律。

首先,这里的所依之“法”,必须是体现国家和人民整体意志,反映社会进步发展规律的法,而不是长官意志、个人意志或少数利益集团意志。

其次,这里的所依之“法”应主要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政府规章以及部门规章、其他政策、办法、红头文件不能作为严格意义上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因此,必须克服那种“黑头如红头,红头不如笔头,笔头不如口头,口头不如无头”的错误认识和作法,真正树立法律至上观念。

再次,从法律要素上看,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应包括法律法规,还应包括法律原则以及法律条文背后所隐含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仅停留在法律具体条文的机械理解和运用上,是不利于依法行政的。

所以在进入“五五”普法后,中央在法治意识领域提出了两个新的概念,一个是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另一个是“弘扬法治精神”。

再其次,这里讲依法,还有一个主体的问题,即谁来依法?

单就“依法”这一词语来讲,这里的主体,可理解为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

而当“依法”与不同的词语搭配时,其主体则各有所指。

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等等,讲到这些词语时,实际上隐含着相应的主体。

依法治国的主体应是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执政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依法行政的主体应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依法治理的主体应该是泛指社会组织;依法经营的主体应是企业管理者;依法办事的主体可以理解为所有公民。

2、准确理解和把握依法行政中“行政”一词。

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即国家行政或公共行政,这与我们平日里所讲的某某单位的“行政处”、“行政科”“行政办公室”等所涵盖的内容是不一样的。

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是指一定的国家组织(即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职能、维护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规则,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因此,可以说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是指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其行政的领域,是国家的社会公共事务。

行政行为的种类很广,诸如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应对突发事件的行政处置、行政给付、行政救济、行政确认等等,所有的行政行为,从实体到程序,都必须依法进行。

就拿行政确认来说,当前我们各地正在进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踏查、勘界、丈量、公示、告知、登记,发证,这就是行政确权,这就是行政。

这里也有依法的问题,所有应履行的程序一个也不能少。

各地反映较为头痛的问题是有数量不少的人家举家外出打工,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不少环节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和认可。

如果工作不做细,单靠简单的打电话征求意见,口头同意,但以后时间一长,或牵扯利益纠纷,他说未经他同意而反悔,就会很被动。

最好的办法就是要留下可靠的证据,如通过信涵、传真、电话录音,或抓住春节民工返乡过年的机会上门叫当事人亲自划押最好。

3、依法行政的概念和内涵是什么?

依法行政的概念和内涵:

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它的主要内涵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能超越职权,也不能放弃法定职责。

平常讲的“三位”:

即政府行政管理不错位,不缺位,不越位就体现着依法行政的原则和精神。

在这一主要内涵的基础上再展开一点来理解,还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依法行政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权的取得、运作及其监督都要依法。

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极其广泛的权力。

有句顺口溜说:

政府的行政管理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最后还得管老百姓拉屎放屁。

而对公民个人来说,出生后的户口登记、接受义务教育、婚姻登记、工作和劳动遵章守纪,从生到死,甚至生前的计划生育准生证和死后的殡葬改革搞火葬,也都摆脱不了政府的行政管理。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直到临届点才肯罢休。

因此,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规范和监督。

因为行政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弄不好,就会造成公民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2003年1月28日,吉林市某客运公司的一辆客车在哈大高速公路昌平段发生恶性交通事故,造成17人死亡、多人重伤。

经调查,肇事司机是在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未经考试领取的驾驶证。

据查,2001年至2003年8月间,数万个未经考试的驾驶证非法发放到社会,吉林市交警支队有7人共收受贿赂近400万元,未经考试获得驾驶证的人员,仅在吉林地区就发生交通事故124起,死亡11人,重伤11人,轻伤23人,经济损失122.64万元。

第二,严格依法行政,必须理解和把握行政执法的特点。

一是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最多,达80%以上;二是使用制裁手段概率最多,经常地、大量地、反复地使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手段;三是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具有积极性、主动性、强制性、单方面性的特点,不需要征得管理相对人的同意,就以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

第三,依法行政所依之“法”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第四,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坚持依法行政必须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

体制对于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作风、执法态度有重要影响,不好的体制可能助长官僚主义、衙门作风。

例如,政府机构设置过多、部门林立、职权交叉重叠的体制会导致什么问题呢?

会导致行政机关相互之间互相推诿、扯皮,行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事“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八个大盖帽对付一个破草帽”、“吃了原告吃被告”等有损政府执法形象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第六,坚持依法行政还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文明行政、文明执法,努力克服态度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的做法。

俗话说: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仍会看到种种不讲文明礼貌的现象,如一些人常常出言不逊、恶语伤人,失礼不道歉,无理凶三分,骑车撞倒人后扬长而去,乘车争先恐后,在公共汽车上见老人或抱小孩的妇女不让座、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群众态度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打伤打死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决不能容忍的。

如2000年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报的福建、湖南、山东、江苏、海南省少数农村基层干部粗暴对待群众的五起典型案件就很让人愤慨。

如福建省将乐县漠源乡农民吴祖木被打致死案。

该县农资公司副经理根据电话举报暂扣了农民吴祖木受亲友之托运输的之后,县农资公司业务股副股长增华光通过外单位人员柯清泉叫来柯志杰、谢锋二人对吴进行殴打,致吴颅骨粉碎性骨折及颅内出血死亡。

案发后,将乐县委决定,并按有关程序,给予县供销社主任周建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县农资公司主持工作的副经理朱春燕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以六吨碳铵,在工商部门还未查清是自用还是无证经营的情形下,农资公司干部便纠集外单位的人员对吴租木殴打,导致吴某颅骨粉碎性骨折及颅内出血死亡。

司法机关经依法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一人死刑,两人无期徒刑。

4、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的关系

依法执政是党的执政方式,执政理念;而依法行政是政府活动的基本方式,基本原则。

两者之间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明显区分。

依法执政是对执政党提出的一个要求,而依法行政是对政府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

在我国,由于共产党是执政党,共产党员在行政机关中占多数,所以要实现依法执政,必须强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一个实现方式或者是实现途径。

另外一方面,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执政的保障。

因为在我们600多万公务员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在执法第一线,大都是在政府部门,他们能否率先垂范依法行政,直接决定着我们依法执政能否实现。

所以,首先要在政府系统强调依法行政,这样才能够实现依法执政方式的转变。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第五条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

这些基本要求是在借鉴国外普遍认可的依法行政基本原则基础上,根据我国依法行政实践需要,针对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所作出的规定。

应当说,这些内容基本上既涵盖了现代法治对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具有指导性和普遍可接受性,又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

下面就具体讲讲合法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这三项要求。

1、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主体合法、执法权限合法、执法依据合法,不得违背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第一,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政府立法。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政府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程序正当。

过去我们常犯的一个错误就是“重实体,轻程序”。

现在依法行政,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严格按程序办事。

(1)程序公开。

外国有句谚语叫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

现在城市搞亮丽工程,除了美化城市外,还可以减少小偷小摸等治安案件的发生。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做到程序公开。

一是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机关在信息方面占绝对优势,与相对人处于不对等的地位。

二是要公开有关行政信息。

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公开相关的行政信息。

三是要公开行政决定,以便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行政决定的内容,从而自觉履行行政决定设定的义务,或者行使其确认的权利,或者在不服行政决定时,有针对性的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行使行政管理、实施行政处罚等有许多程序,如立案程序、调查程序、审理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告知程序、听证程序、法律文书送达程序,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的申诉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做到:

一是,在涉及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实际权益时,要主动告知。

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既包括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又包括程序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听取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

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肯定性的,也可以是否定性的。

行政机关不能因此而加重处罚。

三是,听取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辩。

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允许其提出异议和反驳。

行政机关听取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一般应当记录在案,以作为将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的证据。

四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救济权。

要给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和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

(3)认真执行回避制度。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处理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这样可以消除相对人对程序结果不公正的怀疑,提高其对行政决定的认同。

对于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回避请求,行政机关如果驳回,应当说明理由。

3、诚实守信。

香港某公司与中国大陆某市的路桥股份有限企业成立了一家合作企业,目的是在该市投资修建一座长江大桥。

该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得到省政府的同意。

于是,该合作企业开始动工修建长江大桥。

香港某公司为修建大桥,共投资4亿人民币。

大桥建成之后,该市政府允许合作企业在大桥两端设收费站,对过往车辆进行收费。

物价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核定了收费标准,该合作企业正式对过往车辆进行收费。

本来合同约定20年。

可是,一年之后,政府一纸通知就将收费权收回,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是错误的。

即使市政府确因法定事由要收回收费权,也应当给予香港公司相应的补偿。

下面讲讲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

诚实守信准则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要求是:

(1)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的信息,不仅会导致信息的混乱,损害行政机关的权威,严重的还会引发社会恐慌和灾难。

今年我国发生的两件大事关于信息的发布正好形成截然不同效果,一是四川汶川“5.12”大地震,国家及时、准确地发布消息和抗震救灾情况,保证了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夺取了抗震救灾的伟大胜利。

而我省瓮安的“6.28”事件,之所以酿成那样严重的事件,就是当时的县委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缺乏政治敏锐性,事情发生后没有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快速处置造成的。

(2)严格遵守信赖保护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是,非经法定事由与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否则,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就是违法行为。

但是,撤销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有重大损害的,不得撤销。

二是,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或者变更。

三是,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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